1965年东营市实行“一定三年”的粮食征购政策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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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东营市粮食志》
唯一号: 151332020220002326
事件名称: 1965年东营市实行“一定三年”的粮食征购政策
文件路径: 1513/01/object/PDF/1513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190.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65年
结束时间: 1967年

事件描述

1965年〜1967年,三县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下,实行“一定三年”的粮食征购政策,即按照当时的生产水平,参考过去的实际情况,预计今后生产发展的可能,适当地确定出征购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如遇重灾适当调减,丰年适当多购。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三年”政策后,生产队提高了留粮标准,口粮全年每人180公斤以上者为余粮,150公斤以上者为自给,150公斤以下者为缺粮,自产口粮达不到口粮标准的由国家供应。种子粮每亩粮田留12.5~15公斤。饲料粮,骡马每头每年175〜200公斤,牛驴每头每年留125〜150公斤,集体养猪每头每年50-75公斤,个人养猪无饲料地的每头每年30~50公斤。储备粮增产者多储,减产者少储或不储。国家还规定粮食增产生产队对国家贡献大的,口粮标准略高;贡献小的,在承认差别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口粮标准。因受灾粮食减产的单位,保证群众基本生活。在“三定”的基础上,国家实行粮食奖售政策,粮食超购部分加价50%;超购每百元奖售化肥60公斤。0.5公斤吉豆(绿豆)或0.5公斤红小豆兑换小麦0.75公斤。

知识出处

东营市粮食志

《东营市粮食志》

该志收录了自明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以来的粮食史实,重点反映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建市后东营地区粮食流通发展变化,史料翔实, 记录全面,为研究东营市粮食流通工作提供了历史依据。 粮食历来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东营域内的粮食流通工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抗战时期,三县抗日民主政府相继设立粮食工作部门,筹集粮草,服务抗战,开辟了清河军区、渤海垦区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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