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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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利津年鉴1999年卷》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20002552
颗粒名称: 利津县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
分类号: F253
页数: 3
页码: 82-84
摘要: 《利津年鉴》1999卷中对利津县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描述。
关键词: 装卸管理 搬运

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搬运装卸管理,建立统一、竞争、有序的搬运装卸市场,保护搬运装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搬运装卸管理工作。城建、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搬运装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可根据本辖区的货源情况,成立搬运装卸管理站;村委会、单位成立搬运装卸队,队划分为若干小组。搬运装卸管理站,归属乡(镇)政府领导,接受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搬运装卸人员进行登记、编队、办理证照;(二)领取和发放结算凭证,收取管理费;(三)对搬运装卸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文明作业教育,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四)对各搬运装卸队、组进行检查考核;(五)负责搬运装卸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六)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办理下列手续:(一)持村委会或单位证明,到所在乡(镇)搬运装卸管理站申报《开业申请登记表》;(二)到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对其经营范围、作业能力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三)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四)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所在的乡(镇)搬运装卸管理站领取工作证章和作业胸章。
  第六条从事搬运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佩戴作业证章,否则,任何用工单位有权拒绝作业。
  第七条允许国有、集体单位专营或兼营搬运装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垄断搬运装卸市场。
  第八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原则上在本乡(镇)辖区内从事作业,跨区域作业的,由双方管理站协商解决。外地搬运装卸经营者进入本县从事作业的,需到作业区域管理站办理手续,征得批准,方可作业。
  第九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保证装卸质量。
  对不属于搬运装卸经营者装卸范围的物品,如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精密仪器、贵重设备、保密材料以及生活、办公用品等不得强行装卸。
  搬运装卸经营者因过错造成货损货差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用工单位匿报、错报货物重量、性质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造成搬运装卸机具、设备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用工单位货物损失的,搬运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应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印制的结算凭证,以队或组为单位与用工单位结算装卸费。搬运装卸管理站按搬运装卸经营者的营业额收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和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交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证照、没收非法所得、3000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利政发(1993)10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装卸价格表、货物分类表。
  利津县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知识出处

利津年鉴1999年卷

《利津年鉴1999年卷》

《利津年鉴》(1999年卷)内容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采用分行业记事的办法,系统地记载各行业、各乡镇两个文明建设的实况,所用资料为1998年度,与《利津年鉴》(1998年卷) 相衔接,保持了历史资料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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