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图书馆
东营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东营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四节 建设用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龙居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1306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建设用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3
页码:
116-118
摘要:
本节包括乡村建设用地管理 , 农业建设用地管理 。
关键词:
土地管理
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
内容
乡村建设用地管理 1.企事业建设用地。1970年8月,北方地区农业会议提出“围绕农业办工业,办好工业支持农业”的方针,公社企业又开始“上马”。至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以前,公社办企事业用地,基本上是公社管理委员会自批、自占、自用。土地来源有的是通过调地划方,划出部分土地归公社安排使用,有的是占用生产队的土地,一般给予生产队部分补偿,但补偿额较少。1982年以后,乡(镇)企业大发展。同时,乡(镇)兴建一些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占地比较多。当时乡(镇)办企业、事业各项占用土地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但大部分没有履行具体审批手续。只有个别建设项目参照国家征地办法办了用地手续。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精神,对1982年—1986年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了清查。乡(镇)办企业、事业及公共设施建设占用生产队(村)的土地,大部分补办了用地手续,确定为乡(镇)集体所有。1987年后,乡(镇)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村集体所有土地按《土地管理法》执行,都要履行审批手续,持上一级批准文件向区土地局提出申请用地,坚持先批后建。土地补偿为每年产值的3-4倍,安置补助费为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亩年产值的2倍,审批权限与征用土地一样,一经批准,土地所有权由村集体所有转为乡(镇)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已经批准的土地使用者。2.村、个体企事业用地。1987年后,村办企业、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个体工商户建设用地,按照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进行。村办企业用地,持上级批准文件,向区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审批权限与国家建设征地相同。个体工商户建设用地,多数是以村办企业的名义申请建设用地,由个体工商户承包。负责建设经营。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由承包者定期向村集体交纳部分资金。3.农村居民住宅用地。1982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条例>的通知》。《通知》指出: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之风,对发生强占耕地建房、买卖、出租、建房用地事件,要按《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要求抓紧组织制订村(镇)规划,作出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生产建筑和绿化等各项用地的合理布局,确定近期建设用地,对宅基地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0.2-0.35亩,最多不超过0.4亩。当时,全乡各村没有新规划。
1987年后,龙居乡政府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对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审批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1.农村居民个人无住宅基地的;2.农村居民有两个男孩,并且年满十八周岁的;3.有两个女孩,系男到女家落户无住房的;4.老兄弟俩在一个院内居住的;5.三代同堂,第三代一个男孩的,并且年满十八周岁的,祖父、祖母都健在的;6.拆旧建新的户;7.回乡落户的离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胞,独立门户需建房而无宅基地的;8.经批准从外地迁入需建房的户;9.原宅基地因影响规划或因国家建设、乡(镇)企业建设需要抽回,而无宅基地的。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农村居民建房需使用耕地的,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需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使用的宅基地,统一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农业建设用地管理 1.用地管理沿革。农业建设用地是农村经济组织或个人,修建的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常年性设施用地。一般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塘坝、渠道、扬水站、机房、小水库、蓄水池等)、农村道路(大于2m的村间、田间道路)和其他辅助性设施(村级变电站、固定晒场、农用仓库、农机具放置场和护林、护果之类的房屋用地等)。1958年—1980年,在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自批自用。农田水利、农村道路,一般都由公社统一规划,统一施工、设计规模。用地范围都是由公社管委会批准,所用土地不给任何补偿。对占用土地较多的生产队,一般在本大队范围内或临近大队调剂部分土地给予补充。生产大队、生产队范围内的农业建设用地,如蓄水池、晒场、仓库等,占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分别由生产大队管委会、生产队委员会自批自用。1981-1990年,龙居乡农村普遍实行了责任制,土地使用权固定到户。1990年6月,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农业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从此,龙居乡对农业建设用地加强了管理。2.审批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根据其用地性质,分别向上级业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设计方案,签署审定意见,并绘制平面布局图和地理位置图。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批准文件和审定后的设计方案,向乡(镇)土地所提出农业建设用地申请。
乡(镇)土地管理所及时勘察现场,审核用地面积,土地类别及占地位置,并向县(区)土地管理局申请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知识出处
《龙居镇志》
出版地:2009.3
该志下限为2007年,主要记述从行政区、地理环境、居民、农业、畜牧与水产、林业、科学技术、商业、乡镇企业、金融、民政、教育、卫生等24编。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