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建设用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龙居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1306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建设用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3
页码: 116-118
摘要: 本节包括乡村建设用地管理 , 农业建设用地管理 。
关键词: 土地管理 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

内容

乡村建设用地管理 1.企事业建设用地。1970年8月,北方地区农业会议提出“围绕农业办工业,办好工业支持农业”的方针,公社企业又开始“上马”。至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以前,公社办企事业用地,基本上是公社管理委员会自批、自占、自用。土地来源有的是通过调地划方,划出部分土地归公社安排使用,有的是占用生产队的土地,一般给予生产队部分补偿,但补偿额较少。1982年以后,乡(镇)企业大发展。同时,乡(镇)兴建一些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占地比较多。当时乡(镇)办企业、事业各项占用土地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但大部分没有履行具体审批手续。只有个别建设项目参照国家征地办法办了用地手续。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精神,对1982年—1986年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了清查。乡(镇)办企业、事业及公共设施建设占用生产队(村)的土地,大部分补办了用地手续,确定为乡(镇)集体所有。1987年后,乡(镇)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村集体所有土地按《土地管理法》执行,都要履行审批手续,持上一级批准文件向区土地局提出申请用地,坚持先批后建。土地补偿为每年产值的3-4倍,安置补助费为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亩年产值的2倍,审批权限与征用土地一样,一经批准,土地所有权由村集体所有转为乡(镇)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已经批准的土地使用者。2.村、个体企事业用地。1987年后,村办企业、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个体工商户建设用地,按照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进行。村办企业用地,持上级批准文件,向区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审批权限与国家建设征地相同。个体工商户建设用地,多数是以村办企业的名义申请建设用地,由个体工商户承包。负责建设经营。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由承包者定期向村集体交纳部分资金。3.农村居民住宅用地。1982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条例>的通知》。《通知》指出: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之风,对发生强占耕地建房、买卖、出租、建房用地事件,要按《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要求抓紧组织制订村(镇)规划,作出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生产建筑和绿化等各项用地的合理布局,确定近期建设用地,对宅基地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0.2-0.35亩,最多不超过0.4亩。当时,全乡各村没有新规划。
  1987年后,龙居乡政府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对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审批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1.农村居民个人无住宅基地的;2.农村居民有两个男孩,并且年满十八周岁的;3.有两个女孩,系男到女家落户无住房的;4.老兄弟俩在一个院内居住的;5.三代同堂,第三代一个男孩的,并且年满十八周岁的,祖父、祖母都健在的;6.拆旧建新的户;7.回乡落户的离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胞,独立门户需建房而无宅基地的;8.经批准从外地迁入需建房的户;9.原宅基地因影响规划或因国家建设、乡(镇)企业建设需要抽回,而无宅基地的。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农村居民建房需使用耕地的,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需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使用的宅基地,统一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农业建设用地管理 1.用地管理沿革。农业建设用地是农村经济组织或个人,修建的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常年性设施用地。一般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塘坝、渠道、扬水站、机房、小水库、蓄水池等)、农村道路(大于2m的村间、田间道路)和其他辅助性设施(村级变电站、固定晒场、农用仓库、农机具放置场和护林、护果之类的房屋用地等)。1958年—1980年,在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自批自用。农田水利、农村道路,一般都由公社统一规划,统一施工、设计规模。用地范围都是由公社管委会批准,所用土地不给任何补偿。对占用土地较多的生产队,一般在本大队范围内或临近大队调剂部分土地给予补充。生产大队、生产队范围内的农业建设用地,如蓄水池、晒场、仓库等,占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分别由生产大队管委会、生产队委员会自批自用。1981-1990年,龙居乡农村普遍实行了责任制,土地使用权固定到户。1990年6月,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农业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从此,龙居乡对农业建设用地加强了管理。2.审批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根据其用地性质,分别向上级业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设计方案,签署审定意见,并绘制平面布局图和地理位置图。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批准文件和审定后的设计方案,向乡(镇)土地所提出农业建设用地申请。
  乡(镇)土地管理所及时勘察现场,审核用地面积,土地类别及占地位置,并向县(区)土地管理局申请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知识出处

龙居镇志

《龙居镇志》

出版地:2009.3

该志下限为2007年,主要记述从行政区、地理环境、居民、农业、畜牧与水产、林业、科学技术、商业、乡镇企业、金融、民政、教育、卫生等24编。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