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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运输管理与规费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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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饶县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822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运输管理与规费征收
分类号:
F5
页数:
13
页码:
141-153
摘要:
广饶县境内的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管理由县交通局所属的广饶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具体负责。广饶县营运车辆的交通规费征收由广饶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含基层交通管理所)具体负责。广饶县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由广饶县汽车维修管理所具体负责。
关键词:
运输管理
运输经济
广饶县
内容
一.运输管理
广饶县境内的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管理由县交通局所属的广饶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具体负责。其主要业务是: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运输市场秩序的整顿治理,督促指导各基层交管所的规费征收工作,组织全县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年度审验,驾培市场的监管客货运输站场的监管工作,驾培市场的监督和客、货运输站场的监管工作。
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此《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证也相应分为营业性运输证和非营业性运输证。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06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分7章、83条,对道路运输经营管理的各项业务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山东省交通厅作出取消非营业性运输证的决定。从此,非营业性运输证退出道路运输管理市场。广饶县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及各基层交通管理所,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热情为运输业户服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条例》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60岁、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市级道路运管机构对客运法规和机动车维修及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还应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从事县内客运经营的在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时,应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上述相关材料。依照上述规定,广饶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自收到业户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材料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对取得客运营运证的业户按期进行年审和更换新证(一般一年一审、四年一换)。2006年,共换发新版道路客运运输证(审验)167份。
《条例》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具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还应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专用车辆、设备,有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有必要的通讯工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广饶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按照上述规定,自收到申请业户齐全的相关材料后,2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对取得货运营运证的业户按期进行年审或换证(一般一年一审、四年一换)。2006年,换发新版道路货运运输证(审验)9651份。
《条例》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应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场(站),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设备、设施,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配件)经营的应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2006年,广饶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业户进行了年度审验并换发了经营许可证。
二,规费征收
广饶县营运车辆的交通规费征收由广饶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含基层交通管理所)具体负责。征收的主要交通规费有公路运输管理费、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货运基金、客运基金、路港建设费、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公路运输附加费等。
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执行《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交计字[1992] 41号)。其中:载货汽车按每月8.5元/吨位征收,挂车、拖拉机按每月7元/吨位征收;人畜力车按每月3.5元/吨位征收;普通、中级客车大型按每月1.5元/座征收,中型按每月2元/座征收,小型按每月3.5元/座征收;高级客车大型按每月2.3元/座征收,中型按每月3元/座征收,小型按每月5.2元/座征收;出租客车按每月7元/座征收。1997年,根据鲁发计价费发(1997) 250号文件,开征汽车维修检测管理费,按营业额的8%征收。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以财综[2003]89号文件,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决定农用拖拉机、三轮车规费中的运输管理费不再征收。
运输车辆(汽车养路费除外)养路费的征收工作,由广饶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及基层交通管理所征收并及时报解县交通局计划财务股。其中:农用汽车养路费,执行鲁交计字[1994]105号文件,每月每吨位190元。拖拉机养路费执行鲁交计字[1985] 22号和鲁交涉字[1993] 213号文件,每月每吨位45元。正三轮执行鲁交计字[1994]105号文件,每月每车54元。二轮摩托车执行鲁交计字[1994]105号文件,按每月每车10元征收。
2002年,山东省交通厅、财政厅、审计局以鲁交财审[2002]131号文件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用机动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将养路费调整为:凡在公安部门挂牌的农用汽车每月每吨位190元,凡在农机管理部门挂牌的农用汽车每月每吨位160元。拖拉机按每月每吨位45元,2吨以上(含2吨)大拖按全年8个月计征,2吨以下小拖按全年4个月计征。
1996~2002年期间,对营运车辆征收客、货运基金。2002年,根据鲁财综[2002]78号文件规定,将客、货运输基金改为公路运输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按0.02元/人公里标准征收,其中会计制度和统计资料不健全的运输业户的客车,按每月80元/座征收。公路货运附加费按0.02元/吨公里征收,其中会计制度和统计材料不健全的运输单位或业户,按核定的车辆吨位征收:汽车(不含特种车和挂车)按每月45元/吨位征收,汽车的挂车、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按每月24元/吨位征收,21吨以上的特种运输车辆按每月18元/吨位征收。
1996年7月,根据鲁政发[1996]71号文件规定,开征路港建设费。2002年,根据鲁经安字[1995]767号文件精神开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
1996~2000年,车辆购置附加费由县交通局设专门机构负责征收。2001年,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附加税,由县交通局设专门机构负责代征。2005年1月,人、财、物及征收业务全部移交县国税局。
三,基层交通管理所运政和规费征收工作
基层交通管理所是县交通局的派出机构,在广饶县交通局和广饶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营运车辆的管理、营运证件、开业申请、组织营运车辆参加年度审验、各种运输车辆台账登记上报和交通规费的征收报解工作。1996~2006年,各基层交管所,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地保证了全县营运车辆的管理和规费征收工作的良好运转,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附:1996~2006年各交管所营运车辆、规费征收统计表
注:各交通管理所征收的路港费、道安费未作单项统计,全部上解县交通局计划财务股,包括于交通局规费征收的列项数额中。
1996~2006年稻庄交通管理所运营车辆与规费征收统计表 1996~2006年辛桥交通管理所运营车辆与规费征收统计表
四.汽车维修行业管理
广饶县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由广饶县汽车维修管理所具体负责。1996~2006年,广饶县汽车维修理管理所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1996年,广饶县汽车维修管理所认真贯彻《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整治。审核发放维修网点许可证38件;对4351台营运车辆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其中一级1251台、二级3100台;对营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13053台次。
1997年,广饶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成并投入运营,全县车辆性能检测及车辆等级评定更加规范化。评定车辆技术等级4366台,对营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13098台次。
1998年,根据《山东省汽车维修行业评审工作细则》的要求,加强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对汽车维修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整治,汽车维修业户的开业审批和年审工作运转良好。年内,共审核发放维修网点经营许可证45件。
1999年,根据交通部《关于开展汽车维修行业优质服务月活动的通知》,结合全县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做好“优质服务月”活动的宣传工作,共出动宣传车6台次,发放宣传材料8000余份,纠正非正常服务事案4起。
2000年,广饶县汽车维修管理所充分发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主导作用,对其工作业务范围进行了规范,对全县34家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全部进行换发。
2001年,广饶县汽车维修管理所,集中对ZK6720 H-l型客车进行严查,对不符合技术等级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客车,全部停止运营进行检修,达到运营要求后,重新投入运营市场。
2002年,广饶县汽车维修管理所认真贯彻《山东省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实施方案》,严格审核汽车维修企业经营条件和维修人员的从业资格,把好市场准人关。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欺诈和违章行为,取缔违法经营,审核发放维修网点经营许可证283件。
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根据《东营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年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了汽车维修管理年活动。按照《山东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对广饶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升级改造,由B级站升为A级站。
2004~2006年,广饶县汽车维修管理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全县运营车辆技术等级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其间,共评定车辆技术等级10449台,二级维护营运车辆31367台次。
五,公路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国家允许设立收费公路”。收费公路包括“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县境内符合收费公路条件的公路有东青高速公路、河辛路、潍高路共三条。东青高速公路在县境内设有李庄、广饶(西水)、大王三处出人口收费站,由东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河辛路、潍高路是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规定的公路。山东省人民政府分别于1996年11月、1998年4月批准设立河辛路东营斗柯收费站和潍高路乐安桥收费站。两处收费站均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200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分别以鲁政字[2003] 43号、378号文件批复,河辛路东营斗柯收费站收费期限延至2007年12月31日,潍高路乐安桥收费站收费期限延至2010年12月31日。
2006年4月1日前,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鲁价涉发[1996]34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1吨以下(含1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10元;1吨以上至5吨(含5吨)的机动车辆(汽车挂车不另收费,下同),每车次收费15元;5吨以上至10吨以上(含1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5元;20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30元。该标准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行。
2006年2月,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联合下发《关于明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43号),对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进行调整。即:全省境内所有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方式,尚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所有过往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并将通行车辆车型分为五类。第一类为2吨(含2吨)以下货车,7座(含7座)以下客车,每车次收取通行费10元。第二类为2~5吨(含5吨)货车,8~19座客车,每车次收通行费15元。第三类为5~10吨(含10吨)货车,每车收通行费20元,20~39座客车每车次收通行费15元。第四类为10~15吨(含15吨)货车和20英尺集装箱车每车次收通行费25元,40座以上(含40座)客车每车次收通行费15元。第五类为15吨以上货车和40英尺集装箱车每车次收通行费30元,对装运2只20英尺集装箱的,按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取通行费。该收费政策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截止2006年底,县境内的两处收费站均尚未安装计重设备,仍对所有过往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知识出处
《广饶县交通志》
出版者:东营市新闻出版局
本志共分十二章,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公路建设、公路桥涵、公路养护与绿化、路政管理与汽车养路费征收、公路运输、交通稽查、铁路海港码头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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