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惠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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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志(1998-2005)》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780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优惠政策
分类号: D0
页数: 3
页码: 197-199
摘要: 1999年,东营区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主要有税收优惠政策、收费优惠政策、建设用地优惠政策、落户优惠政策、优惠提供通信服务、市民同等待遇、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关键词: 国内政策 优惠政策 政策

内容

1999年,东营区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主要有税收优惠政策、收费优惠政策、建设用地优惠政策、落户优惠政策、优惠提供通信服务、市民同等待遇、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2003年,修订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财政扶持政策方面规定: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资金扶持。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7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兼并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前款规定的扶持政策。新办政府鼓励发展的商业、服务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后2年给予5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新建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连锁经营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5年内给予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到本区内各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城建税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自租赁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租赁经营实际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城建税50%的资金扶持。投资港口、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在上述政策规定期限内,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建企业,可同时享受比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加优惠部分的财政扶持政策。
  在建设用地政策方面规定在东营胜利工业园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和每亩不低于6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在限额内给予地价和土地开发配套扶持。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优惠。在东营胜利工业园内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用于租赁经营的,容积率不能低于0.7,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80%给予资金扶持,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1.3万元/亩。项目超过用地限额的,超过部分按政府公布地价标准执行。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补交土地差价。
  在收费政策方面规定:在东营胜利工业园、石油大学科技园、东营经济园区内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生产经营中的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在东营胜利工业园、石油大学科技园、东营经济园区外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区级行政性收费前3年免收,第4年到第10年按下限征收;区级事业性收费10年内减半征收。
  在落户政策方面规定凡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有固定场所的,经本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子女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专科学历以上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凡投资额较大或以商招商带动作用较大,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项目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招商办组织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兑现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办理。在东营胜利工业园内建设的项目,用地政策由工业园组织认定并兑现,按招商办对项目的认定兑现财政扶持政策。落户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2003年,东营区政府落实市政府支持胜利油田企业改制的精神,规定:胜利油田新上项目、新建企业,享受东营区招商引资政策。凡人驻东营胜利工业园、大学科技园的各类油田改制企业,自工商变更之日起,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税,以原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5年内由区财政给予区级受益部分全额资金扶持,并给予原使用土地公开处置所得出让金区级受益部分30%的资金扶持。原地改制企业,自工商变更之日起,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税,以原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5年内由区财政给予区级受益部分全额资金扶持,并给予原使用土地公开处置所得出让金区级受益部分20%的资金扶持。其他改制企业(含退二进三企业),税收纳入区级财长收入的,给予原使用土地公开处置所得出让金区级受益部分10%的资金扶持。对于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区域经济拉动大的改制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对资源开发型改制企业,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可注入资金投资入股,支持改制企业加快发展。

知识出处

东营区志(1998-2005)

《东营区志(1998-200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出版地:2008年12月

本书详实地记载了1998~2005年东营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情况,突出展示了近年来东营区改革和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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