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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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7661
颗粒名称: 三、 协会章程
分类号: F402.3
页数: 8
页码: 345-352
摘要: 协会章程包含东营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章程、东营市东营区消费者协会章程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行业组织 协会 行业管理

内容

东营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2004年5月31日东营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东营区社团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东营市东营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是由东营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发挥其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职责,培育、引导、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积极推进东营区经济发展和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受中共东营区委、区政府的领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的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东营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级协会组织接受上级协会组织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本会设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办公地址: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办公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广大会员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二)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情况,向党委、人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议;
  (三)开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促进全社会重视、宣传、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四)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反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五)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人才、技术等服务,组织考察交流,帮助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六)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
  (七)指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建立党、团、工、妇等组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进行监督管理;
  (八)向有关部门提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素材,表彰先进;向人大、政协推荐代表、委员;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九)开展对外交往,加强与境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十)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福利事业,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十一)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二)开展其他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拥护本会章程,经批准后均可吸收为本会会员,个体私营经济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凡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以投资者名义申请的个人会员资格同时终止。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所在协会办事机构审定;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资金、信息、技术、人才培训、维权等项服务;
  (五)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六)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七)反映生产经营中的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会员和社会服务,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会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六)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研究制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接受国内外企业和友好人士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捐赠;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它有关重要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拨款或资助;
  (三)有关部门、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协会资产的利息。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4年5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东营市东营区消费者协会章程
  (2004年5月31日东营区消费者协会第三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东营市东营区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组织广大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实行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使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本会积极维护消费者享有的以下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六条本会的工作接受山东省和东营市消费者协会的指导,并与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社会团体及新闻单位等保持密切联系,共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任务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开展消费知识教育,组织有关单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商品实用技能,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三)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意向调查,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性能调查,客观公正地公布结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指导消费;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对投诉事项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可提请法定检定机构做出鉴定,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出处理;
  (五)对消费者投诉进行综合分析,并将投诉反映的商品和服务问题,及时通报有关经营单位或者部门;
  (六)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七)对涉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必要时可进行查询;
  (八)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批评、揭露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经营者;
  (九)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章或者规定,并监督执行;
  (十一)开展有关消费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论研究和专题调查,组织和参加有关的学术活动;
  (十二)编辑出版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书籍、简报、小册子等宣传品。
  第三章机构
  第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一切权力。
  第九条理事的增补和更换由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十二条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会长提名在理事会上通过。秘书长管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向会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本会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在会长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会和基层消费者组织。
  第四章经费
  第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如需修改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修改通过。
  第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知识出处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地:2018年

本书以2005年为上限,下限至2018年12月。重点记述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14年的史实。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多种体裁。全书包括机构与队伍、市场与合同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法治建设等20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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