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地方政令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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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7659
颗粒名称: 一、 地方政令选
分类号: D63-39
页数: 8
页码: 329-336
摘要: 地方政令选包含中共东营区委 东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东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区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东营区招商引资政策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 政府信息

内容

中共东营区委东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暂行规定
  (东区发[2000]27号)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规范行政执法,打击不法破坏行为,优化我区投资软环境,促进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作如下规定:
  1.凡我区行政执法人员发生对企业和个体业户吃拿卡要、故意刁难行为的,有关人员一律下岗,单位主要领导一律免职。
  2.凡不法村(居)民发生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装强卸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一律免去有关村居党支部书记职务,对各类“霸头”一律依法严厉惩处。
  3.凡行政执法人员到企业、个体业户检查、收费,要统一着标志服,出示工作证,履行检查收费登记程序,对不按规定乱收费、乱罚款或强行扣留商户人员、物品的,有关人员一律下岗,单位主要领导一律免职。
  4.凡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无法律依据发生越权行为的,有关人员一律下岗,单位主要领导一律免职;无执法职能的单位及无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的,一经发现,严厉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六日
  中共东营区委东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放宽民营经济经营范围和投资限制。凡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都允许民营业户从事和生产经营;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从事民营经济,取消对开办民营企业雇工人数的限制。
  第二条放宽民营企业名称登记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限制。对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集团,可注册冠市、省及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允许新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民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投入有困难的)实行资本分期到位,各投资人其首期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
  第三条改革和精简民营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程序。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少数特殊行业外,其他企业前置审批,一律改为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注明“需许可生产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字样),再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缩短民营企业登记注册时限。凡手续齐全的,名称预约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企业年检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急事急办,当天办结。
  第五条简化民营企业登记注册材料。民营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可不再提交雇工名册、身份、职业证明和股东履历表、计划生育保证书;企业提交验资报告时,可不再提交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者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等其他非货币出资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建立中小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纳入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以入股企业注入资金为主体,政府根据财力拨入部分发展基金,每年按民营企业上缴地方财政税收的一定比例增加投入,不断壮大基金规模。公司主要为急需贷款的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并接受政府指导和人民银行的监督,实行股份制管理。
  第七条完善中小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由民营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科学合理的信用等级评估体系,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八条鼓励民营企业争创名牌。经有关部门认证,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获全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第九条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发展。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技术人股形式兴办民营企业。创办合伙企业的,只要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技术出资比例可不受限制;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允许抵充注册资本的35%。投资人以高新技术(符合高新技术条件,且经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出资人人股申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中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投资人确认,可不进行作价评估。新办工业企业经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5年内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区级)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第十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民营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开发转让收入,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取得的技术开发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从事科研、技术转让以及承揽外商来料加工业务和经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电力、水利、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民营企业,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给予所得税地方留成(区级)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开发规模化农业项目。对从事规模化农、林、牧、渔业的民营企业,5年内给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全额资金扶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
  第十二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民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民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社区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民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民营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第十四条民营企业在东营胜利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其建设用地除享受工业园土地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区内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居规划,由建设、国土部门统筹安排,依法审批,确保及时供地。
  镇、街道工业园区引进的民营企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营企业当年自营出口创汇额(以海关统计为准)比上年度增长部分,除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外,区财政按每美元0.04元人民币的比例对企业予以奖励。当年出口比上年度增长部分,按每10万美元3000元人民币的比例对民营企业厂长(经理)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和出口企业各负担50%。以出口退税抵押贷款的,除享受市级财政利息补贴三分之一外,区财政再补贴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凡民营出口企业参加市、区外经贸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经贸展览洽谈活动,所需摊位费由区级财政承担50%。境内参展摊位费由区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民营出口企业取得质量认证、环保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等国际通行证书,经有关部门认证,由区财政每证资助5000元人民币。符合申办自营进出口资格的,由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申办自营进出口权,区内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与自己职业无关的民营经济。可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人股,参与分红。
  第十九条对机关工作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的,一次停薪留职时间不超过3年,停薪留职期间免去职务,保留原职级,工龄连续计算,不参加年度考核,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称职”对待。停薪留职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享受单位工作人员待遇。继续从事民营经济并符合辞职条件有关规定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辞职手续,享受辞职的优惠待遇。
  鼓励符合辞职有关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并可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转交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或兼职从事民营经济。停薪留职时间为3年。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由单位与个人双方协商确定。期满后,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按辞职办理,符合辞职有关规定的,可享受辞职的优惠待遇。愿回原单位工作的,享受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待遇,工龄连续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兼职从事民营经济,并可领取兼职报酬。
  待业人员(含油田职工)自待业之日起2年内,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给予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区级)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条民营业户子女,凡已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在入学、入托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注重提高民营业者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对素质高、贡献大的民营企业家,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还可推荐为各级人大、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也可聘任为各级政府的行政助理或经济顾问。
  第二十二条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大户制度。区五大班子领导分别重点帮扶1~2家民营企业大户,定期到所联系企业进行调研,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被帮扶的民营企业可直接向帮扶领导反映汇报,请求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实行部门承诺制度。本规定的贯彻落实,由各执行部门做出公开承诺,社会舆论进行监督,执行过程中如有拖延、抵制现象,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区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东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区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
  东区政发[2003]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区招商引资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东营区招商引资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本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区级财政收入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资金扶持。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7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三)兼并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一)、(二)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四)新办政府鼓励发展的商业、服务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后2年给予5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五)新建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连锁经营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5年内给予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六)到本区内各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城建税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自租赁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租赁经营实际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城建税50%的资金扶持。
  (七)投资港口、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八)在上述政策规定期限内,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建企业,可同时享受比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加优惠部分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建设用地政策
  (一)在东营胜利工业园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和每亩不低于6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在限额内给予地价和土地开发配套扶持。
  1.地价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现行6万元/亩)标准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价扶持:
  300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75%给予资金扶持。
  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80%给予资金扶持。
  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85%给予资金扶持。
  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90%给予资金扶持。
  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95%给予资金扶持。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优惠。
  2.土地开发配套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给水、排水、供电、通路、通讯、通暖及低于规划标高0.3米的场地平整)费用为6.4万元/亩。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土地开发配套扶持;
  300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2.5万元/亩。
  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1.8万元/亩。
  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1.6万元/亩。
  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1.4万元/亩。
  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0.9万元/亩。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优惠。
  (二)在东营胜利工业园内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用于租赁经营的,容积率不能低于0.7,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80%给予资金扶持,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1.3万元/亩。
  (三)项目超过用地限额的,超过部分按政府公布地价标准执行。
  (四)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补交土地差价。
  第五条收费政策
  (一)在东营胜利工业园、石油大学科技园、东营经济园区内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生产经营中的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二)在东营胜利工业园、石油大学科技园、东营经济园区外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区级行政性收费前3年免收,第4年至第10年按下限征收;区级事业性收费10年内减半征收。
  第六条落户政策
  凡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有固定场所的,经本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子女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专科学历以上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条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凡投资额较大或以商招商带动作用较大,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项目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九条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招商办组织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兑现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办理。在东营胜利工业园内建设的项目,用地政策由工业园组织认定并兑现,按招商办对项目的认定兑现财政扶持政策。落户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本政策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月1日后至本政策发布之日前新建外来投资企业分段享受本政策,本政策未涉及的条款可继续执行原政策。

知识出处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地:2018年

本书以2005年为上限,下限至2018年12月。重点记述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14年的史实。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多种体裁。全书包括机构与队伍、市场与合同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法治建设等20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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