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消费者维权案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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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759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消费者维权案例
分类号: D912.294
页数: 2
页码: 136-137
摘要: 消费者维权案例包含XX琴行销售假冒伪劣乐器案、手机被盗号纠纷案、玻璃罐体破裂伤人纠纷案、医院侵害患者知情权案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内容

一、XX琴行销售假冒伪劣乐器案
  当事人东营区××琴行于2000年12月和2001年3月先后两次从北京购进萨克斯管8支,其中“星燕”牌4支、“星海”牌4支,货值9520元。该产品均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经北京管乐器厂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2001年2月28日,当事人以1650元的价格售出“星海”牌萨克斯管1支,后因质量问题于2001年4月27日被学生家长投诉到东营工商分局12315举报中心。
  执法人员根据投诉情况立即展开调查,依法查扣了当事人尚未卖出的7支萨克斯管。根据《山东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伪劣萨克斯管8支,没收违法所得1650元,一次性退赔消费者人民币3658元,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650元的行政处罚。
  二、手机被盗号纠纷案
  2003年8月,程先生从西城某公司代理商那里购买手机1部并办理了通信业务。手机从未带出东营使用过,但话费清单中却发现其手机竞在同一时间段,在不同的3个城市同时产生话费。10月20日,程先生立即向该公司反映此事,被告知由于代理商原因,程先生的手机号被盗用,并让程先生与代理商协商处理。11月20日,程先生再次被告知手机欠费已达l万余元。情急之下,程先生马上到该公司营业处打出详细话单,发现自己的手机号在9月20日就已经被盗打1月有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程先生9月20日前没有缴清话费应予停机,可该公司却一直拖到10月20日才给予停机,致使程先生的手机号继续被盗打。为此,程先生多次找代理商要求处理此事均被推辞。无奈,程先生向东营工商分局消保科申诉,要求该公司赔付手机一部、现金2万元。
  东营工商分局消保科调查发现,原来代理商在提供服务时出现问题,造成程先生的手机号被盗用。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该公司与代理商共同承担10365元的话费,免费为消费者办理一张手机卡,并免去170元话费。
  三、玻璃罐体破裂伤人纠纷案
  2004年2月14日,王女士在西城某超市购买了一瓶河北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笑山红”甜杏罐头。回家后,王女士拿出罐头按照厂家提示方法开启的时候,罐体突然破裂,锋利的玻璃碴将王女士的手腕割出一道血口。由于伤口太深,家人连忙将她送往东营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过3天的治疗,才得以出院。王女士就被伤害一事找到出售罐头的超市,希望超市赔偿她因为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1709.9元、误工费用150元。超市却认为,王女士的伤是因为罐体的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应当由生产者来承担损失。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女士又找到罐头的生产厂家——河北某食品公司。该公司却认为是由于王女士的使用方法不当导致这次事故,公司不应对其承担任何损失。气愤之下的王女士拨通了东营工商分局的12315申诉举报热线,消保科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她,并将全部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经过消保科工作人员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工作,罐头的销售者和生产厂家达成协议,共同赔偿王女士因受伤造成的损失2100元。事情得到圆满的解决,王女士和家人都感到非常满意。为了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他们专程送来了锦旗和感谢信。
  四、医院侵害患者知情权案
  2004年3月22日,杨先生在东营某医院接受阑尾切除手术。术后5天,未办理出院手续就回家休养。3月30日再回医院时,发现自己的床位已有患者使用。经过了解得知,这原本就是这位患者的床位。办理出院手续时,自己的手术费用超出同类手术1000多元。在结算清单中发现,一种价格高达每支78元的药品就用了24支,而对药品何时使用,使用多少,自己毫不知情,由此与医院产生纠纷。如此贵重的药品,医院在使用时没有给病人任何通知,而在此之前又把病人安排在其他患者的床位上,院方明显存在着过错。4月5日,杨先生将医院申诉到东营工商分局消保科。
  4月8日下午,东营工商分局消保科召集双方当事人会面调解。经过工作人员近3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院方给予患者1000元的退款。

知识出处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地:2018年

本书以2005年为上限,下限至2018年12月。重点记述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14年的史实。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多种体裁。全书包括机构与队伍、市场与合同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法治建设等20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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