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济违法案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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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758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经济违法案例
分类号: D916
页数: 2
页码: 131-132
摘要: 经济违法案例包含一、隋××销售不合格农资案;二、东营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三、胜利油田××石化开发公司收受商业贿赂案;四、胜利油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证运输原油案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立案 司法 司法管辖

内容

一、隋××销售不合格农资案
  当事人隋××于2005年9月22日从潍坊××肥业有限公司以每吨450元的价格购进6吨WX颗粒磷肥,以每吨5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06年2月22日,东营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销售的WX颗粒磷肥进行抽样检查。2006年3月10日,经山东省菏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所检验,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其间,当事人已将商品全部售出,获利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使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东营工商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300元;2.处以罚款8600元。
  二、东营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当事人东营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情况下,在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期间,购进工业用草酸4165公斤、磷酸350公斤,作为搭售商品促销其他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营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并处以罚款5万元。
  三、胜利油田××石化开发公司收受商业贿赂案
  经查明,当事人自2006年1月开始承揽××社区管理中心热力管道施工工程。签订合同后,将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工程公司施工,完工后由当事人与××社区管理中心结算工程款,交纳税金,最后按工程造价款税后额的7.5%向转包后的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2007年9月5日被查获。当事人共为他人结算工程款12.5万元,收取“管理费”1万元,剩余工程款至查获时仍未结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东营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2.罚款2万元,上缴国库。
  四、胜利油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证运输原油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7年2月开始经营原油运输业务(原油系危险化学品,被列入《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明细表》A3第3类易燃液体,编号135,须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该项业务)。至查获时,共获得赢利38000元。当事人未取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资格,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属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五)项“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一)项“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和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活动,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知识出处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地:2018年

本书以2005年为上限,下限至2018年12月。重点记述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14年的史实。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多种体裁。全书包括机构与队伍、市场与合同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法治建设等20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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