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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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758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办案程序
分类号: D916
页数: 4
页码: 128-131
摘要: 1985年11月,山东省工商局下发《关于检查处理违反工商法规案件的工作规程》,对全省工商局检查处理经济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复查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关键词: 办案程序 司法 司法管辖

内容

1985年11月,山东省工商局下发《关于检查处理违反工商法规案件的工作规程》,对全省工商局检查处理经济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复查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月,国家工商局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办案程序:
  立案对于检举人揭发、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交、当事人主动交待、工作中发现的需要立案的经济违法行为,由办案人员填写立案登记表,写明违法主体及主要违法事实等重要情况,报经局长或分管局长签批。山东省工商局规定,适用普通程序查处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为:单位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额1000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额300元以上。
  经调查没有违法事实或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由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后将原案件撤销。
  调查取证经济违法案件立案以后,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取证,调查询问时要先出示“公平交易检查证”。调查取证包括收集证据材料及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等。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时,由办案人员制作讯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如当事人无阅读能力须由办案人员向其宣读以便进行核对,询问人及办案人员也须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当事人如果拒不签名,则由办案人员在询问笔录上注明。讯问笔录存人案卷,作为案件的重要证据材料。调查的材料一律注明来源和出处,并由被调查人和所在单位签名盖章。
  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有权对违法财物进行查扣。经局长批准,可以对违法单位相当于违法金额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如对个人存款进行冻结,需通过司法机关进行。
  执法人员查处案件时,只有检查、调查权,没有搜查权。经当事人同意后,办案人员可以对其违法财物账册进行检查,如需要对当事人的人身及住所等进行搜查,则由局长进行审核,并经县级以上公安局局长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
  案件处理对调查终结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处理意见报告,集体研究处理意见,作出处罚决定,并由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发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违法行为可以单处或并处以下处罚:责令具结悔过,限价出售,强行收购,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财物,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经处罚后,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审批1987年,根据《山东省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东营市工商局对查处投机倒把活动中的权限分工作了明确规定:责令具结悔过,由工商所负责人审批,报县级工商局备案;通报批评,由县级工商局审批,报市工商局备案-;限价出售或强行收购物资价款在300元以下(含300元)的,由工商所负责人审批,报县级工商局备案;300元以上的,由县级工商局负责人审批,报市(地)工商局备案;没收财物折款或者罚款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由工商所负责人审批,报县级工商局备案;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县级工商局负责人审批,报市工商局备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市工商局负责人审批,报省工商局备案;5万元以上的,由市工商局提出意见,报省工商局审批;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个体工商户和县属及县以下企业,由县级工商局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备案;市属企业,由市工商局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工商局备案;中央和省属企业,由省工商局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1989年1月,将审批权限调整为:没收财物或者罚款不足3万元的,由县级工商局审批,报市工商局备案;3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由市工商局审批,报省工商局备案;10万元以上,由市工商局提出意见,报省工商局审批。
  管辖与监督管理对投机倒把案件的检查处理,一般先由查获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地区的单位在本地域内违法违章,由核准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管辖权有争议时,由上级协商指定查处单位。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检查处理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上级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查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当的案件,有权撤销其处罚决定,并责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对案件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对案件予以纠正。
  2002年,全省工商系统机构改革后,山东省工商局对公平交易执法办案程序进行了规范。根据省、市工商局规定,东营工商分局对办案程序确定如下:管辖和立案。重点对东营区所属企业及公用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较大涉嫌违法情况,要予以立案查处,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检查和调查。办案人员在执行检查和调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国家工商局于2002年11月统一制发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证人,询问的笔录应当交被当事人校对、签字;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作出现场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案件核审。案件调查终结,由办案机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草拟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并报局长批准。告知和送达。局长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局长经对办案机构调查结果及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进行审查、批准后,办案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章后,送达当事人,并发局领导和有关业务科室。执行。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立卷和归档。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案件立卷归档。
  2007年10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共九章九十条,对执法办案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其中,对立案作出以下补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知识出处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地:2018年

本书以2005年为上限,下限至2018年12月。重点记述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14年的史实。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多种体裁。全书包括机构与队伍、市场与合同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法治建设等20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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