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济合同违法案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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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758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经济合同违法案例
分类号: D913.6
页数: 2
页码: 103-104
摘要: 经济合同违法案例包含东营区××商业有限公司合同欺诈案、东营市××电脑经营部合同欺诈案、东营市××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印制并销售经济合同文本案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合同 合同关系 合同纠纷

内容

一、东营区××商业有限公司合同欺诈案
  经查明,当事人东营区××商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27日假冒胜利油田××公司的名义与德州××家电百货经营部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收取该家电百货经营部的合同定金3000元为己所有,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不得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规定,属合同欺诈行为。根据以上事实,东营工商分局对其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退回所骗定金3000元;2.处以罚款1050元。
  二、东营市××电脑经营部合同欺诈案
  2003年5月15日,东营工商分局接到举报,对东营市××电脑经营部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一案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03年3月与胜利油田××生活服务中心订立的购销合同中,在明知不能提供货源,根本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骗取胜利油田××生活服务中心合同定金1万元作为他用。
  以上事实表明,当事人在不能提供货源的情况下,与对方订立合同,并收取定金,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不得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规定,属合同欺诈行为。根据以上事实,东营工商分局对其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退回所骗定金10000元;2.处以罚款1030元。
  三、东营市××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印制并销售经济合同文本案
  2004年8月15日,东营工商分局接到举报,对东营市××商贸有限公司私自销售合同文本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东营市××商贸有限公司自2004年6月以来,从李××处擅自印制带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字样的工业品买卖合同100份,销售了53份。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非发放单位和个人不得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从中牟利”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三)项规定:“非发放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上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以上事实,东营工商分局对东营市××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7000元。

知识出处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地:2018年

本书以2005年为上限,下限至2018年12月。重点记述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14年的史实。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多种体裁。全书包括机构与队伍、市场与合同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法治建设等20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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