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抵押合同登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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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757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抵押合同登记管理
分类号: D913.3
页数: 2
页码: 97-98
摘要: 抵押是一种古老的担保方式,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初就将抵押列入担保种类之中。1994-2007年抵押内容的介绍。
关键词: 抵押 抵押权 债权管理

内容

抵押是一种古老的担保方式,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初就将抵押列入担保种类之中。
  1994年9月20日,山东省政府颁布《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为金融机构与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提供了政策依据。
  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实施,规定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物进行审查登记的行政行为。同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局发布《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对于与金融机构贷款相关的企业财产抵押合同登记管理工作作了详尽规定。
  1996年4月23日,山东省政府发布鲁政字( 96) 68号文件,将企业厂房等建筑物签订抵押合同的登记授权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年5月,为加强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东营工商分局遵照山东省工商局制定下发的《关于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管理的管辖分工和登记范围的通知》精神,开始办理企业资产抵押物登记。抵押登记范围包括:企业的机器、设备、工具,企业的产品或商品,企业的原材料或辅助材料,企业厂房等建筑物、经营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抵押登记的其他财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其他财产。至年底,共办理企业资产抵押物登记47起,抵押物金额757万元。
  1998年6月30日,东营工商分局遵照山东省工商局《关于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对抵押登记行为进行规范:当事人违反抵押登记管理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抵押登记的,注销其抵押物登记;对违反抵押登记管理行为的,依据《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9。2001年,东营工商分局在开展抵押合同登记工作时,严格规范抵押行为,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特别是产权确认和债务的承担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
  2002年8月起,遵照山东省政府《关于对企业房产建筑物抵押登记主管机关进行调查的通知》精神,不再办理企业房产等建筑物抵押登记。
  2003。2006年,为企业办理动产抵押时,以企业现有机械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为登记范围。同时,遵照东营市工商局对抵押登记工作的有关考核要求,严格登记程序,确保抵押登记质量,对抵押到期的合同,及时办理续期和注销登记,进一步规范了抵押登记台帐。
  2007年10月,遵照《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抵押登记范围增加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即浮动抵押),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由工商所办理。至2007年底,共办理抵押合同79起,抵押金额达6.98亿元。

知识出处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地:2018年

本书以2005年为上限,下限至2018年12月。重点记述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14年的史实。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多种体裁。全书包括机构与队伍、市场与合同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法治建设等20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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