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合同管理沿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757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合同管理沿革
分类号: D913.6
页数: 3
页码: 89-91
摘要: 民国时期,境内已出现少许合同,一般是买卖房产、土地签订的契约,由较有威望的人士作见证人。订立各种经济契约无法定程序,发生经济纠纷由商会的行业分会或商事公断人进行调解、公断。 建国初期,为恢复国民经济,发展生产,国家推行了合同制度。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共同信守。工商部门对境内国营企业、合作社和私商订立的交易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对加工订货合同进行检查,制止不法行为。
关键词: 合同 合同关系 合同纠纷

内容

民国时期,境内已出现少许合同,一般是买卖房产、土地签订的契约,由较有威望的人士作见证人。订立各种经济契约无法定程序,发生经济纠纷由商会的行业分会或商事公断人进行调解、公断。
  建国初期,为恢复国民经济,发展生产,国家推行了合同制度。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共同信守。工商部门对境内国营企业、合作社和私商订立的交易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对加工订货合同进行检查,制止不法行为。
  1958年,国家推行农商合同制,要求定期汇报农商产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
  1959~1978年,因国营、集体商业实行计划调拨物资,加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常撤并,合同管理时断时续。
  1979年8月8日,国家经委、国家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工业、农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1980年5月,国家工商局发布《工商、农畜企业经济合同基本条款的试行规定》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仲裁程序试行办法》。惠民地区东营工商局配备了经济合同管理员,全面开展对工商、农畜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了辖区油棉加工厂等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45份,改正在签订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够完善的内容,提高了合同履约率,避免了经济纠纷的产生。
  1982年7月11日,《经济合同法》正式实施。惠民地区东营工商局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深入辖区各类企业检查,重点查处下列四种无效合同: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1984年12月,东营区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管理股以后,利用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现场交流、出动宣传车等形式,积极宣传《经济合同法》,并通过经济合同鉴证、经济合同纠纷调解、经济合同违法行为查处等方式,监督、检查企业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同时开展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等一系列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1985年7月,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暂行规定》。东营区工商局依据《规定》,重点查处以下几类无效合同:主体不合格的经济合同。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以法人的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体经营户的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国家法律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经济合同。内容不合法的经济合同。包括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或计划,合同标的为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品、未经许可经营的物品或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经济合同;当事人逃避法律,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的合同。无效代理导致的经济合同。包括代理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消灭后签订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代理人与对方同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或第三人告诉的或仲裁中发现的无效经济合同,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制作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对无效合同作出认定,对财产按返还、赔偿、追缴三种方式作出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东营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同年,在全区推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凭“两书”签订经济合同,以防止和避免无效经济合同及违法合同的发生。
  1987年11月23日,东营区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条例》负责全区范围内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1989年3~5月,东营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点查处下列无效技术合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技术合同。同年11月起,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以自己个人的名义所签订的合同,以及未经所规属的法人事前明示授权或事后追认而以该法人的名义所签订的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
  1990年,东营区工商局深入辖区240余家企业走访,广泛宣传《合同法》,先后举办各类培训班4期、培训合同管理人员600余人次。同时,加强对市场主体履行经济合同跟踪监督,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至1992年底,共出动专业执法人员200余人次,深入400多家企业,检查各类经济合同6万余份,合同金额达13.7亿元;监督当事人履行经济合同2000余份,金额1.15亿元,为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达923万元。
  1993~1998年,东营工商分局全面推行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举办经济合同岗位培训班120余期,发放培训教材1100余套,为企业培训合同管理人员800余人,所培训人员全部取得《企业签订经济合同资格证书》。在全区统一了8大类30多种经济合同文本,对一些标的额巨大的重要合同实行强制鉴证。认真贯彻抵押法规,规范担保行为,拓宽经济合同监管领域。共检查经济合同10240余份,金额1.23亿元;协助合同当事人处理合同纠纷案件181起,挽回经济损失352万元,提高了经济合同履约率,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1~2003年,通过对企业的重点回访、检查,以及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对辖区企业经济合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了合同的签订和履约行为,帮助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信誉,促进了全区经济健康发展。
  图4-1 合同规范情况检查
  2005~2007年,积极开展格式合同备案监督检查、欺诈合同查处等工作,进一步拓宽合同管理工作领域。对保险、金融、电信等使用格式合同的企业实行备案制度,每个季度定期对备案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对格式合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或不平等条款进行修改。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各界检举揭发合同欺诈行为。组织了两次大规模的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活动,共检查企业100余家,检查合同430份,合同金额1.92亿余元,对其中36份欺诈合同进行了依法处罚。深入企业及农户家中进行座谈、了解,先后调解涉农合同纠纷2起,查处坑农害农案件5起,违法金额30余万元。

知识出处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地:2018年

本书以2005年为上限,下限至2018年12月。重点记述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14年的史实。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多种体裁。全书包括机构与队伍、市场与合同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法治建设等20编内容。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