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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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757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监督管理
分类号: F014.1
页数: 7
页码: 82-88
摘要: 监督管理包含一、执照管理;二、规费征收;三、年检、验照;四、违法违章经营查处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个体经济 个体私营经济 监督管理

内容

一、执照管理
  1984年前,国家未制定统一样式的营业执照,由各省自定营业执照式样。山东省工商局规定全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主要内容包括字号、名称、地址、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负责人、经营期限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只发营业执照正本,不发副本。同时,制定《农村社员经营工商业证明》,作为农村各类手工业者、小商小贩等的经营资格证明,不发营业执照。
  1983年9月27日,山东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全国统一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决定自1984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具体规定如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城乡统一式样,包括《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业临时营业执照》两类。《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设有副本。两类营业执照均属于悬挂式,个体工商业户必须将营业执照悬挂在营业场所明显处。执照“副本”只能作为向批发部门进货、向银行开立帐户、向税务部门领取统一发票以及刻制营业用章等对外联系使用,不能替代执照使用。《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5年换发一次,《个体工商业临时营业执照》有效期一般在6个月以内。《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及其副本、《个体工商业临时营业执照》内容相同,主要包括:经营者姓名、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发照日期等。
  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领取副本。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机关或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挂失完毕后,按有关程序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因不报告、不挂失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照。不得持假营业执照及副本经营,违者没收假照和违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式样及内容,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私营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擅自复印营业执照,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1990年9月26日,山东省工商局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凡发现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副本者,除没收其复印件外,分别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002年1月1日起,东营市工商局根据省政府要求,在全市开始启用《客货运输车辆照费验讫证》,对已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及时交纳个体管理费的客货运输车辆(含出租车)业户发放《验讫证》。
  2003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开始施行。自此,东营工商分局依据《办法》加大对无证经营的查处力度,有效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二、规费征收
  (一)登记(注册)费
  1963年4月12日,中央工商局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时,下发通知对个体工商业户登记费作了新的规定:开业证照费最高不超过3元,变更登记和换领执照,只收工本费;登记费用于有关登记的必要开支。
  1981年3月30日,山东省财政厅、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的有关文件时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为5元,变更登记费为2元。发塑料封皮营业执照的每份加收工本费2元。登记费主要用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证册印制费;专业设备购置费;专业材料费;其他费用。
  1988年6月10日,山东省工商局、财政厅、物价局转发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作了调整:开业登记收费标准为每户20元,以后每4年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申请登记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每次收取登记费10元。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次收费10元。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11月22日,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法人等级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对有关私营企业的登记费标准及其开支范围作了相应的规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l%o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5%0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费最低收取50元。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的开业登记费标准,均为300元。私营企业筹建登记收费50元。私营企业变更登记费为100元。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金,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增加部分按10P/oo收取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按0.5%0收取登记费,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收取增加注册资金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份收取人民币50元,领取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私营企业登记费主要用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证、照、表、册的印刷、定制费;专业设备购置费;专业材料费;其他费用。
  1992年,山东省工商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份20元,换发营业执照为每户每次20元;变更登记费每户每次10元;补发营业执照每次收费10元;营业执照副本成本费为每份3元。私营企业按国有集体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1995年4月,东营工商分局下发《关于禁止收取个体工商户办照押金的通知》,要求各工商所一律不准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证照押金。
  (二)管理费
  1983年9月27日,山东省工商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通知时规定:从事购销活动的按收益额的0.1%-1%收取,饮食业按经营额的1.5010收取,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益额的2%-2.5%收取。有照个体工商户进入集市经营的另收市场管理费、摊点费和设施费,摊点费、设施费应和管理费合并一起征收。个体工商户参加集市贸易、进入市场经营已按工业品1%、农副产品2%交费的,不再收取管理费。收入较低、生活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工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管理费每月收取1次。市、县工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托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包括: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及法律顾问费用等;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1—2倍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规定:私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缴纳管理费,其收费标准暂参照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标准执行,但月收额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1992年8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集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作了规定: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主要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每月一次。
  1997年6月起,停止向私营企业收取管理费。
  2005年6月起,东营工商分局按照东营市工商局统一规定,对辖区个体工商户参加集市贸易和进入市场经营的,不再收取市场管理费。
  三、年检、验照
  (一)年检
  1984年,东营区工商局遵照国家工商局《关于颁布(合作经营组织登记事项年检报告书)的通知》规定,对合作经营组织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度或半年度检验的主要内容有: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从业人员数、自有资金、主要生产设备、本期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情况、主要产品质量等。
  1989年,遵照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精神,东营区工商局要求全区私营企业每年在第一季度内向区工商局呈报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11月27日,山东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印发了全国统一样式的《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12月8日,山东省工商局印发《山东省私营企业登记程序(试行)》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对私营企业所填报内容逐项核实。对情况属实,无违法违章行为的,确认为合格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营业执照副本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年检登记戳记。对年检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处理完毕后,方可加盖年检戳记。对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停业整顿或注销登记。东营区工商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每年对私营企业进行一次年检,年度检验费人民币50元。
  1990-1994年,年检验照重点是:检查企业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无擅自超越经营范围和改变经营方式的情况;企业自有资金增减超过20%的是否进行变更登记;有无抽逃资金行为等。
  1995-1996年,年检验照重点是:查处“三无”企业及抽逃、转移注册资本弄虚作假的企业,同时把旅店、刻字、酒吧、发廊、桑拿按摩室、歌舞厅、饭店、废旧物资收购等行业列为重点年检对象。
  1997年,私营企业年检中,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使用《公司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使用《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三种类型企业一律填报《资产负债表》及《资产损益表》,不再填报《资金平衡表》。使用国家工商局个体司统一印制的年检标识。
  1998年,年检验照重点是:查处无照经营和“三无”企业,同时把个体私营粮食业户、粮食加工业户、粮食贩运业户和文化娱乐、旅店、刻字、饮食、旧货、采矿等行业列为重点年检对象。
  1999年起,把从事食品、药品、化学危险物品、采矿、建筑、安装、车船运输、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行业列为重点年检对象。
  2001年起,加大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的审查和打击力度,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实地检查工作。
  2002年起,对私营企业严格审查前置审批条件,实行备案制度。推行网上年检和免检制度。
  (二)验照
  1983年9月5日,国家工商局下发《关于全国统一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作了如下规定:1.对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市、县工商局应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验照。2.验照合格的,要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粘贴年检标识。3.逾期不参加验照的要给予适当教育和处罚:逾期三个月以内者,批评教育,自我检讨;逾期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者,责令其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处以5~ 20元罚款,准予验照;逾期一年以上者,吊销营业执照。5.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自开展年检、验照工作以来,东营工商分局积极组织宣传,提高广大个体私营业户依法年检意识,并采取点、面结合的办法,重点查验经营者姓名、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情况。
  图3-1 营业执照检查
  自2003年起,进一步下放权限,由各工商所对辖区个体工商户进行年检验照。
  四、违法违章经营查处
  东营区建立之前,个体工商业的监管工作相对薄弱。1983年,惠民地区东营工商局针对辖区工商业户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章现象进行了检查,共处罚不法商户53户,对其中6户进行停业整顿,4户吊销营业执照。
  东营区工商局成立之后,对全区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加强了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缺斤短两、掺杂使假以及无证经营者,视情给予罚款、补费、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985~1987年,集中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和清理整顿活动20余次,取缔无证经营商户180余户,处罚超范围经营38户和个体营业执照转让、不按规定悬挂等违章业户52户,清理假冒集体名义从事经营的个体商户49户。
  1988~1990年,结合全面换发营业执照工作,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章现象进行重点查处,共查处无证经营户410余户,超范围经营商户190余户,个体办集体营业执照的商户53户。对由个人承包的70余家集体企业进行了变更,对名称、牌匾、公章不符的30余家私营企业进行了限期整改处理。根据私营企业的实有资金和实力,适当缩小经营范围,扭转过去经营范围上无所不包的现象;对经营不善、连年亏损的3家私营企业予以撤销,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991~1993年,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加强管理的通知》精神,对辖区非法倒买倒卖、走私贩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无证经营等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经营业户310余户,清理无证经营户120余户。
  1994~2007年,针对无证经营,店铺名称与营业执照、牌匾、公章不符及制假售假等违法违章现象,通过采取局所联查、夜间突查、重点排查、换位互查等方法进行重点清理整顿。共出动执法人员42000余人次,检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4万余户次,查处违法制假售假个体工商业户700余户,清理整顿无证经营户3100余户,其中现场补办营业执照2700余户,限期规范300余户,依法取缔200余户,使全区营业执照持有率保持在95%以上。

知识出处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地:2018年

本书以2005年为上限,下限至2018年12月。重点记述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14年的史实。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多种体裁。全书包括机构与队伍、市场与合同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法治建设等20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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