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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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757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
分类号: F014.1
页数: 6
页码: 77-82
摘要: 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包含一、登记对象;二、登记事项;三、经营范围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个体经济 个体私营经济 个体所有制

内容

一、登记对象
  1984年,东营区工商局遵照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精神,放宽农民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政策。农民只要持所在生产大队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就可办理个体工商业登记手续。
  1986年5月后,对符合个体经营条件的、经过申请登记的商业经纪人,核发营业执照;但国家规定不允许个体经营的品种不予登记。
  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辞退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
  1992年,遵照东营市政府指示精神,对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登记对象范围进一步放宽。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凭原单位证明,均可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允许机关事业单位的编余人员、国营集体企业优化组合后的富余人员、停工停业的待业人员,经批准从事个体私营经营。
  1994年8月,遵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山东省私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再次放宽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范围: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退职、停薪留职人员申办私营企业;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出具同意证明,可以到私营企业从事第二职业;机关离、退休人员申请开办私营企业不受离、退休时间及所从事行业的限制;支持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开办私营企业,允许侨、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开办私营企业。
  1995年,依据东营市工商局有关规定精神,对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登记对象作了新的补充:经所在单位批准,允许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饮食、修理、服务和生活日用品零售的便民服务项目的经营活动;对生产不景气的企业职工,凭工作单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允许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兼职;允许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为个体贩运户提供信息;所有离、退休人员,只要具备经营条件,不受时间和原行业的限制,都允许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
  二、登记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主要事项
  1984年,辖区个体工商业申请登记的行业有小型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房屋修缮业及国家允许个体生产、经营的其他行业,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经济性质、生产或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数额、从业人员等。
  1990年,根据《山东省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登记程序(试行)》等文件规定,东营区工商局要求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项目主要有:字号名称。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必须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4项内容。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章,不受式样限制,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经营者姓名,指依法核准登记的申请人姓名。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个人合伙,以合伙人推荐的负责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参加的家庭成员姓名同时登记。个人合伙的同时登记合伙人的姓名。经营者住所,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异地经营的,指其经常居住地。从业人员,指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学徒。资金数额,指申请开业时的自有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经营范围,指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经营方式,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形式。组织形式,指个体工商户采取生产经营的组织方式,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或个人合伙经营。经营场所,指个体工商户的厂址、店铺、门市部等的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的详细地址;或经批准的摊位的地址或其流动经营的地域范围。经营期限,指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有效期限。长期经营的不超过4年,临时经营不超过6个月。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核发营业执照,必须注明有效期。
  1992年,根据国家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等四种统一表格的通知》精神,东营区工商局确定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的主要项目有:字号名称、从业人数、经营地址、资金数额、主要工具设备、经营场地、申请人基本状况等。
  1997年以后,为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东营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简化办照手续,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部门所规定的各项审批及许可证,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和备案的前置条件。
  (二)私营企业申请登记主要事项
  1988年11月以前,对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参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1989年,依据国家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及东营市工商局有关文件精神,私营企业的主要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私营企业的名称应冠全称,包括地名、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冠“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私营企业登记按名称管理规定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凡冠“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报请国家工商局核准发照;凡冠“山东”、“山东省”、“齐鲁”字样的,由省工商局核准发照;冠市、地或县(市、区)字样的,分别由市、地或县(市、区)工商局核准发照。企业负责人。独资企业是指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确定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必须使用真实姓名,不得使用别名。经营地址,指企业所在市、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资金数额。包括企业的固定资金和自有流动资金。经营范围,指经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商品类别。经营方式。指企业经核准的生产或经营的方式。经济性质。指私人所有制性质。企业种类。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从业人员。指投资者、雇工人数的总和。
  1991年8月,遵照国家工商局通知精神,规定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企业负责人、企业种类、投资人数、雇工人数、注册资金、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面积、经营场所产权、主要设备及服务设施、主要产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1997年,遵照国家工商局修改后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规定,对私营企业申请登记减少了投资人数、经营场所面积、经营场所产权、主要设备及服务设施、主要产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事项,增加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姓名等事项。
  2000年,根据国家工商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精神,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字样。
  (三)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颁发《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为:合伙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2002年,遵照东营市工商局有关规定,确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注册资本及合营各方的份额;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副厂长;执法文件的文号和日期;职工人数等。
  三、经营范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国家对个体工商业限制比较严格,只准许农民到集市上出售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不准经商、搞长途贩运等,只准许集体搞一些简单的副业,不准许个人经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渐放宽了农民经商、办企业的政策,经营范围也随之逐渐放宽。从最初只允许农副产品的长途贩运和转手倒卖,允许有传统技术的农民经营饮食业,到1997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经营范围全部放开,政策越来越宽松,允准经营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1987年8月,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它行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其它行业。
  1998·2002年,根据省、市工商局文件精神,东营工商分局规定的登记经营范围为:凡国家放开经营非禁止经营、非专营和非指定单位经营的行业、项目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凡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跨行业经营,可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也可搞综合经营,可从事批发和批零兼营;除国家限制经营的商品外,都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一业为主,综合经营;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超原核准的经营范围,摊销、代销本市生产的积压产品;销售清欠中收回的以物顶欠的物品视为超经营范围;企业试产试销产品不受经营范围限制。

知识出处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地:2018年

本书以2005年为上限,下限至2018年12月。重点记述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14年的史实。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多种体裁。全书包括机构与队伍、市场与合同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法治建设等20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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