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河口区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320020210005888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医疗制度 |
分类号: | R197.31 |
页数: | 3 |
页码: | 565-567 |
摘要: | 1989年,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设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公费医疗管理工作。1991年区财政局与卫生局联合制定《河口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公费医疗制度逐步完善。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包括:由国家预算拨款的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文教卫生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人员;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非农业人口的合同制职工。 |
关键词: | 医院 规章制度 医疗保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