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河口区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320020210005796 |
颗粒名称: | 第六节 人民调解 |
分类号: | D916.1 |
页数: | 2 |
页码: | 502-503 |
摘要: |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后,境内各村均建立调解委员会,配正、副主任各1名,委员由3-9人不等。1985年3月,各调解委员会业务归河口区司法局管理,承袭原沾化、利津两县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格局。1995年底,全区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76个,调解员530人,5乡镇均设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负责各乡镇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1985~1995年底,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民间纠纷3394起,其中婚姻纠纷795起、邻里纠纷544起、继承纠纷221起、赡养纠纷402起、家庭纠纷420起、房屋宅基纠纷416起、债务纠纷299起、其他纠纷297起;代写法律文书651份;解答法律咨询2326人次;审查修改各类合同1531份。有2人被评为“全国调解先进个人”,15人次被评为省级先进个人;71人次被评为市级先进个人。 |
关键词: | 司法 行政 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