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河口区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320020210005763 |
颗粒名称: | 第六节 工资福利 |
分类号: | F241.32 |
页数: | 3 |
页码: | 485-487 |
摘要: | 战争年代,从事革命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包括衣、食、住、行、学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子女的生活、保育费用,并发给零用津贴。对机关内部的部分技术人员及一些公办学校、医院和厂矿企业的业务人员、工人实行工资制。1949年,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两种工资制度。1950年2月,政务院颁布《全国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草案》,从4月1日实行。供给制按年、月、日规定标准供给菜金、粮食、服装、津贴费、过节费和医药费。薪金制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每个“工资分”由麦、米、布、油、盐、煤等物资数额组成,工资标准以35分为基数,行政人员最高200分,技术人员最高280分,按每人占有“工资分”的多少折价发给人民币。 |
关键词: | 劳动人事 用工制度 合同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