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河口区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320020210005733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救济 |
分类号: | D57 |
页数: | 1 |
页码: | 467 |
摘要: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把社会救济工作作为十大任务之一,对农村的孤老残幼、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病残或遭意外事故,以及人口多、收入少,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户,给予粮款救济。1956年合作化后,各社队每年对本社队的各类救济对象进行补助,救济方面多种多样,对无劳动力或人多劳力少的贫困户,年终决算补助工分,参加生产队的受益分配;对患有疾病无力医疗的贫困户,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补助现金;对老弱残疾无依无靠的贫困户,由生产队补助粮食;对生活没有依靠的孤寡老残人给以保吃、保穿、保烧、保医、保葬的“五保”安置,对孤儿还给予保教的权力。除村队救济外,国家也给予一定的粮款救济。 |
关键词: | 救灾 社会救济 社会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