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家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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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口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572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国家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4
页码: 462-465
摘要: 1950年12月,国家内务部公布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革命工作人员伤亡和民兵民工伤亡的褒恤暂行条例,抚恤标准分为牺牲、病故两类,按级别以小米计算。1955年,根据内务部各类标准,明确一次性抚恤对象为:牺牲或病故现役军人;人民警察(不包括各种经济民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内无军籍正式职工;由国家财政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它人员。
关键词: 军属 荣誉军人 优抚安置

内容

一次性抚恤
  1950年12月,国家内务部公布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革命工作人员伤亡和民兵民工伤亡的褒恤暂行条例,抚恤标准分为牺牲、病故两类,按级别以小米计算。1955年,根据内务部各类标准,明确一次性抚恤对象为:牺牲或病故现役军人;人民警察(不包括各种经济民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内无军籍正式职工;由国家财政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它人员。
  1980年,民政部、财政部规定,一次性抚恤由牺牲、病故两类改为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三类,并决定从当年9月3日起,对于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暂行条例》以前牺牲、病故的,一律不再补发抚恤金;1950年12月11日以后至1979年1月牺牲、病故的,按1955年的抚恤标准发给。1980年、1984年又两次提高革命烈士抚恤标准。1985年10月民政部、财政部规定,1984年4月1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一次性抚恤金: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前的40个月工资计发;烈士牺牲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23级正排职干部标准的,按其牺牲时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牺牲而未批准为烈士的和病故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仍按1979年的牺牲、病故抚恤标准执行。1986年3月,民政部、财政部又调整因公牺牲(未批准为烈士)和病故人员的抚恤标准,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因公牺牲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额不得超过3000元(1994年7月后取消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最高限额);义务兵、参战民兵、民工的工资低于所在部队23级正排职干部,军队院校学员、志愿兵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均按军队23级正排干部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10个月工资计发。另外,对于立功受奖者,根据不同等级,其一次性抚恤相应增发。至1995年,河口区共为4名烈士、病故军人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1万元。
  定期抚恤
  1985年1月10日,民政部、财政部颁文,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将革命烈士家属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并规定对孤老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其定期抚恤金标准,可以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伤残抚恤
  1950年12月,国家内务部对残废抚恤的对象、标准、等级作了统一规定。伤残抚恤对象是:在服役期间因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退出现役的革命军人,因参战和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及在县以上统一组织的军事训练中负伤致残的非职工民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退出现役的人民警察(包括武装、边防、消防民警和有军籍的干部);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国家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以及部队无军籍的在编人员。伤残等级按照伤残者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4等6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国家对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分在职和在乡两类,对在职的发伤残金,对在乡的发伤残抚恤金。特、一等伤残人员,按标准供给终身;二等甲、乙级伤残人员,1950年规定按标准金额供给两年后减半供给终身,1953年1月1月改为全额供给终身。在乡三等甲、乙级伤残人员,1950~1965年实行一次性抚恤,即按标准金额一次发清。1965年7月改为每年发给伤残补助费,从1978年1月起,又改现金计算。从建国后至1982年对伤残抚恤标准进行过4次调整,1984~2000年,先后又进行过8次调整。
  说明:本标准适用于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革命伤残军人除国家发给伤残抚恤金外,还享受以下待遇:在乡特等、一等伤残废军人的口粮、食油和副食品,按国家地市级干部的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在乡二等残废军人的口粮,在集体分配时每年不足175公斤原粮的,其差额部分由国家给予补足。在乡残废军人从1979年11月起,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每月每人特等、一等5元,二等3元,三等2元;从1985年7月起,发给生活补贴,每月每人特等、一等12元;二等6元,三等4元;1988年1月副食品补贴和生活补贴,全部并人抚恤金内。在乡特等、一等伤残军人,从1980年9月起,每人每月发给相当于当地二级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从1984年9月起,对在乡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及其家属,除自愿不改变者,均就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病故后,其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待遇。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革命残伤军人外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和轮船,享受半价待遇。游览公园免收门票。

知识出处

河口区志

《河口区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2

河口区为东营市市辖区,于1984年2月设立,版图面积2365平方公里,海岸线长254公里,总人口22万人。这里是共和国最年轻的土地,位于黄河三角洲最前沿,拥有丰富的海洋、土地、油气、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是尚待开发的一块宝地,是胜利油田的主油区,有丰富的地下油气资源和卤水资源,发展农业、畜牧业、水产业、工业的潜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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