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河口区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320020210005729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国家抚恤 |
分类号: | D632.3 |
页数: | 4 |
页码: | 462-465 |
摘要: | 1950年12月,国家内务部公布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革命工作人员伤亡和民兵民工伤亡的褒恤暂行条例,抚恤标准分为牺牲、病故两类,按级别以小米计算。1955年,根据内务部各类标准,明确一次性抚恤对象为:牺牲或病故现役军人;人民警察(不包括各种经济民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内无军籍正式职工;由国家财政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它人员。 |
关键词: | 军属 荣誉军人 优抚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