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河口区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320020210005705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施政方式 |
分类号: | D622 |
页数: | 3 |
页码: | 438-440 |
摘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指示和命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订规范性文件。(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四)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管理全区的经济、城乡建设和社会事业。(六)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区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七)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八)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自主权。(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
关键词: | 人大代表 会议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