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河口区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320020210005465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建设用地管理 |
分类号: | F293.22 |
页数: | 3 |
页码: | 194-196 |
摘要: | 农民建房用地原由生产大队统一安排解决,未单独履行用地审批手续。1982年始,对农民建设用地进行管理。1987年,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1988年,东营市明确规定农民建房用地标准、申请宅基地条件、用地审批程序、宅基地的权属等。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工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乡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需要在农村建房用地的,经村民大会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建房用地由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现场勘测,划界定址,核实面积,宅基地使用证由区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宅基地不得占用耕地,使用非耕地的不得超过o.4亩。至1993年,农村宅基地登记证发放工作完成95%。 |
关键词: | 土地管理 城市土地 土地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