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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姜家村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4429
颗粒名称:
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分类号:
C936
页数:
25
页码:
348-372
摘要:
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包含: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民委员会; 第三章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规范;第四章群团组织;第五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第七章政策推动和利益导向机制;第八章依法管理;第九章附则
关键词:
规章制度
计划生育
姜家村
内容
(2000年2月23日全体居民大会通过)
(2002年2月16日全体居民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进一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稳定低生育水平和促进全居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建立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本着权利与义务平等、德治与法治、服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居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主要目标与任务:
(一)在居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干部群众做好全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居计生办、计生协会要向全居育龄群众提供科学的管理和优质服务;居民能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二)育龄群众能够自觉按照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居民自治章程,自觉学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婚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计划外生育,无早婚,无大月份引产,无非法抱养,无先天性缺陷儿出生,无违法违纪现象。育龄妇女对计划生育知识的应知应会率达到95%以上。
(三)全体居民树立起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明显提高,独生子女报名领证率达100%。
(四)依靠优质服务、政策推动、居民自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20字方针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达到上级要求,达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目标,建成“三为主”合格居、模范居、合格协会居、“优质服务”先进居。
(五)全居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普遍提高。
第三条。 本章程是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规范,使本居人口与计划生育系列化管理、优质服务规范和全体居民的计划生育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居民委员会
第四条居委会担负着完成本居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任务。
(一)居委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和带领全体居民共同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任务。
(二)党支部、居委会定期召开协会理事、计生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听取计划生育汇报。专题研究计划生育工作,讨论居民自治工作开展情况,听取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于重大事项先经民主议事会讨论。居委会每年两次向居民大会专题报告计划生育情况。
第五条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按照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原则选聘计生工作人员,设计生专职主任,专职(兼职)药管员、统计员、宣传员。结合本居实际,设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小组,配备组长。
第六条居委员会必须加强协会组织建设。
(一)抓好协会的整顿和换届工作,要选配一名德高望重、能胜任协会工作的专(兼)职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和副会长。建成一个有群众威信的好理事会。
(二)建好协会理事会。理事会要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要吸收本居青年、妇女、居民等群团组织的负责人,部分会员组长,德高望重的“五老”,致富能人和计划生育积极分子等参加。
(三)建好会员活动小组,由居民自治小组长兼任小组长。
(四)健全协会各种制度。
(五)居委会要重视计生协会工作,积极支持协会开展活动,在人、财、物方面给与支持。定期研究部署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居委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载体作用,联系和带动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发动会员监督和参与生育指标安排,对居财务进行监督。
第七条居委会加强人口学校和服务室等阵地建设。建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协会办公室,人口学校和服务室是能够开展宣传和技术服务所需。
第八条居委会要加大对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保证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要充分保证办公经费的投入。购置必备的办公用品,满足日常办公需要。
(二)加大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投入。购置电教器材、计划生育录音带及录像带,积极征订计划生育两报一刊,设置黑板报、墙报、宣传牌、标语、知识板块等设施,及时印发各类计划生育宣传品,有宣传橱窗、宣传栏、公开栏。
(三)及时落实计生工作人员的待遇。其标准按街道有关规定考核办法执行。
第九条居委会根据《章程》实施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兑现奖惩,保证居民自治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规范
第十条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向全体居民宣传人口知识,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向育龄群众宣传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根据国家政策,说服动员居民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落实节育措施,为他们提供节育技术、避孕药具服务;统计上报本居人口婚孕、育及采取节育措施情况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落实上级制定的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政策,为他们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帮助他们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积极争做育龄群众最可爱的人和争创育龄群众之家,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的各项指标。
(一)居计生专职主任工作规范
1、全面负责居计划生育工作。每月底组织召开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会议,负责对其工作做好业务指导,听取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并提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2、对长期在外人员和特殊家庭(如非婚同居、离婚再婚和传宗接代观念较重的家庭)和特殊服务对象(如无生育计划安排人员、尚未采取避孕措施或采取短效避孕措施人员、节育措施失败人员等),要建档立卡,每月进行一次走访调查,了解他们的婚、育、孕和避孕节育情况,做好宣传教育和随访服务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报街道计生办,最大限度的减少计划外怀孕、大月份流引产、计划外生育现象,杜绝非法婚姻现象发生。
3、配合街道计生服务站,利用居服务室或到街道服务站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孕查和生殖健康查体。
4、组织居民自治小组长开展随访服务工作。对各居民自治小组长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抽查督导,对抽查情况填表登记在案,由被抽查了解的群众签字后存档,作为考核居民自治小组长工作情况和兑现报酬的依据。
5、按时参加街道计生办组织的各种例会、培训班等,熟悉掌握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和必要的生殖健康知识。按月及时对街道计生办微机反馈和指导信息进行核实。
6、熟悉掌握上级和本居制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协调督促居两委认真抓好落实。
7、按季度对生育计划安排、“三结合”帮扶、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结婚、生育情况张榜公布,并组织协会会员评议,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8、及时向居委会和街道计生办汇报工作情况,传达上级计划生育政策,为居委会当好参谋。
9、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法。
(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小组长工作规范
1、对本组内已婚育龄妇女分类进行孕情、 经情随访服务,并认真填写好经情、孕情报告单,每月28号报居计生专职主任。对有生育计划安排人员和采取短效避孕的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孕情、经情随访服务,对其他已婚育龄妇女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经情、孕情和生殖健康随访服务,以上随访率要达到100%;对经情、孕情、生殖健康和节育措施情况及异常人员建立档案,并上报计生主任,逐级落实跟踪服务措施,对其中经期不正常人员半月后补查一次,及时掌握经情和怀孕情况,并做好记录。
2、对本组育龄人员的婚、孕、生育和避孕育史、生育史、流出流入等有关情况和长期在外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走访,每月都必须做到“八清楚”(安排计划生育人员清、订婚新婚人员清、应生对象清、孕情清、出生死亡清、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措施情况清、流出流人情况清、重点情况清)。按时参加居计生工作人员例会,上报有关情况。
3、按照居计生办要求定期组织本组人员集中学习和参加各种宣传培训活动,负责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等宣传教育工作,应知应会率达到95%。
4、全面掌握并积极协调居计生办和居两委,认真落实好上级和居制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并及时掌握落实到户情况做好纪录。
5、负责本组结婚、安排生育计划人员年龄、婚育情况、证件资料的审核把关,协助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及时办理《生育证》,并帮助群众解决好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6、指导已婚育龄妇女选择安全、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对因措施失败怀孕者应及时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
(三)统计工作规范
1、认真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管理规定,参照微机反馈指导信息进行认真的核实,并参照居计生工作人员例会掌握的综合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居婚、孕、育、避孕节育措施变动和流动人口迁出迁入、死亡等有关情况。
2、按时参加街道组织的例会,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种报表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杜绝错、漏报现象的发生。对新婚、出生、节育措施、死亡等数据准确及时上报,无错报、漏报、瞒报现象。
3、负责做好年度人口计划摸底工作。每年5月1号前,要完成下一年度计划生育的摸底。摸底工作必须全面、准确,并将摸底情况进行张榜公布,特别是对符合安排二胎生育和再生育政策人员要按季度提前张榜公布,在接受协会会员评议和群众监督的基础上,经群众评议无异议,对其年龄、婚育情况和各种证件资料(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信息档案)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后,向上级申报生育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当月发放通知书,并在收到生育申请的一个月内办理并及时发放《生育证》;对符合政策生育一孩的,要及时掌握孕情,指导帮助其按政策要求及时办理《生育证》或其它相关手续。对持《生育证》迁出、迁人人员及时办理《生育证》交接手续。
4、每月6日前要做好各种统计档、薄、板的变更调整工作,做到调整及时、准确无误。
5、准确预测本年度出生人数,每年5月份根据当年安排生育计划和孕情掌握情况,对当年出生情况做出准确统计。
6、各种会议、学习记录规范,档案资料保存完整,及时归档。
(四)宣传工作规范
1、充分利用人口学校、服务室等宣传服务阵地和电教设备,与街道计生办紧密配合,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需求,对育龄群众分期分类进行滚动式培训和面对面的教育指导,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及其35岁以下育龄群众集中培训每季度一期,青春期、中老年期每年一期,应知应会率达到95%。
2、根据居民群众的需求及时负责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发放工作,户均宣传品达到4种以上。结婚安排生育的家庭必须有知识宣传品。
3、搞好环境舆论宣传,居广播定期播放计划生育宣传内容、对标语、知识板块等定期维修更新,要求不得有掉字和脱漆断句等现象。
4、根据居情,大力开展社会新型文化教育活动,深化“宣传教育进居、婚育新风进家”活动,组织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加强对未婚青年婚姻观念、道德观念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严禁非法婚姻和非婚生育现象的发生。
(五)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1、执行上级药具管理规定,核实本居药具使用人数,每年6月上旬,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编制下年度药具需求。计划并上报街道计生办,及时到街道计生办领取所需要的药具,保证群众需求。保管好药具,做到不挪用、不浪费、不失效变质,保证一个月的药具库存量。
3、熟练掌握必要的避孕节育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使已婚育龄群众掌握5种以上的避孕方法,指导育龄群众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搞好知情选择随访服务,及时落实和按需求变更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有效率、落实率达到《责任书》中的要求,杜绝大月份引产现象的发生。
4、对使用药具人员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按月对药具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随访服务,及时指导使用方法,讲解药具使用知识和注意事项,使用率达到1.00%,力争有效率达到100%。对新用药具人员第一个月内随访2次,自第二个月起每月随访一次,随访率达到100%,及时解决随访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配合街道计生服务站,利用居服务室或到街道服务站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孕查和生殖健康检查。
6、对安排生育对象每月进行一次孕情和孕期随访服务,准确及时的掌握孕情。必须在其怀孕3个月内上报孕情,并做好孕情保健及优生优育指导服务。及时组织、指导孕妇参加孕期监护检查,最大限度地降低出生婴儿缺陷率。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杜绝计划内怀孕私自流产引产现象的发生。对产后、术后人员按照3天内、7天、14天、21天和30天的时间及时进行随访服务。
7、各种随访服务情况要记录在档案,由随访对象签字后存档,以作为下一步随访服务工作参考和工作考核的依据。
8、生殖保健员要按时参加生殖保健员例会,认真做好药具管理统计上报工作。每月6日前及时、准确调整好药具档案资料和相关图板信息。
(六)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规范
1、按月走访调查,并根据每月计生工作人员例会掌握的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流出、流入育龄人员的变动情况和在外人员的婚、孕、育等情况,并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及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与本居房屋出租户签订《外来人员计划生育担保合同》检查外来育龄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月走访调查,发现计划外怀孕等现象要及时教育其终止妊娠。
3、督促外来无《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或未审验《证明》人员及时办理证件和审验手续。持证率、审验率达到100%。
4、指导帮助外出育龄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率达到100%,并落实好定期联系通报制度。
5、按月及时准确地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并于每月4号前准确及时地调整好流动人口档案。
第四章群团组织
第十一条计生协会职责
(一)组织理事、会员学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各级计生协会章程,使协会会员了解自己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力和义务,提高依法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参与、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二)充分发挥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的作用,经常深入的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切实转变群众婚育观念,引导群众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带头遵守《章程》。
(三)围绕群众需求,按照协会的凝聚力在于服务,生命力在于活动的工作思路,广泛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帮助居委会制定和落实计划生育“三结合”发展规划和措施。
(四)广泛了解和收集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与要求。
1、通过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活动网络,将群众的意见收集上来。
2、理事和会员经常走访群众家庭,了解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和需求。
3、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员小组长会(每月28号为协会理事会定点办公日),实行会长接访日制度,接待群众来访。
4、设立群众意见箱,有两名理事成员负责定期开箱,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举报的问题认真登记,分类整理。
5、对收集上来的群众意见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反映给居党支部和居委会,督促居两委认真研究解决,并将居两委的处理意见和结果及时反馈给群众。
6、发挥会员的参与监督作用,组织会员监督参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实行民主监督和政务公开。
(五)深入开展争创“少生快富文明家庭”、“婚育新风进万家”两项特色活动及“双建”活动。
(六)深入开展“三结合”帮扶工作,帮扶率达到全居户数的2%,帮扶效果明显。
第十二条会员小组长职责
(一)组织本组会员学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带头晚婚晚育,做实行计划生育的模范。
(二)定期组织会员活动,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安排任务。
(三)定期检查辖区内居民履行《章程》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带领本组会员遵纪守法,争当“五好”会员,争创“文明幸福家庭”。
(五)组织开展会员联系户活动,广泛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青年、妇女、民兵等群团组织都必须围绕抓好计划生育工作,为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尽职尽责。
(一)教育广大团员青年、妇女、民兵带头学习宣传并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进一步转变婚育观念,杜绝违法婚姻。
(二)积极参与“三结合”工作,为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把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工作和青年突击手、“三八”红旗手、优秀民兵等各类评选先进活动结合起来。
第五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本居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一)参与《章程》的制定工作的权利;
(二)依法申请结婚、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力;
(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四)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五)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六)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有对计划生育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的落实情况实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八)发现违法乱纪、弄虚作假、危害人身健康安全行为,有向有关部门汇报并督促整改的权力; (九)有权参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帮助流出者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及时验证,接受访查服务。
(十)有权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危害服务对象健康和安全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和纠正。
(十一)有权监督居两委的评先树优活动,严禁有弄虚作假和走过场的现象。
(十二)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利和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
(十三)有权明确提供不同服务的部门:
区级:(1)提供计生政策、人口形势、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培训服务;(2)开展婚育知识咨询及检查服务;(3)开展孕前病毒监测服务;(4)开展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及并发症检查治疗服务;(5)开展病残儿初级鉴定及病残儿家庭生育二胎优生监护服务,;(6)开展不育症诊治服务;(7)开展计划生育信访接待服务;(8)符合条件二胎生育证的审批服务;(9)监督生育政策及优惠待遇落实。
办事处:(1)人口与计生基本知识、“三优”知识、性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培训服务;(2)婚前、孕前咨询查体并提供生殖健康服务;(3)孕期定期查体及保健及高危妊娠监护、统计上报、提供就医方向;(4)产褥期保健服务、缺陷儿统计立档;(5)提供避孕药具、放取环、小月份流产服务及术后并发症诊治上报;(6)病残儿、不育症统计、收集资料、立档、陪同体检;(7)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8)为独生子女户在生产、生活、入学、入托、就业等方面提供方便;(9) -胎生育证的审批服务;
居级:(1)人口与计生基本知识、计生政策法规的宣传、生殖保健材料入户;(2)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及婚前、孕前优生指导服务;(3) 孕期上门服务及产后、术后随访服务;(4)提供避孕药具知情选择指导及随访;(5)缺陷儿、不育症的普查摸底;(6)更年期服务;(7)落实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开展“三结合”活动,帮助计生贫困户脱贫政富;(8)为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在生产、生活、入学、入托、就业等方面提供服务;(9)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第十五条本居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一)必须自觉遵守《章程》,自觉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协议书》。
(二)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一是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二是依法登记后3日内持结婚证、户口本、双方身份证分别到居计划生育办公室和街道计生办报新婚,并参加孕情检查。
(三)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自觉做到按政策生育,按规定办理生育手续,出生后当日向居计生办上报出生,3日内向街道计生办上报出生。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五)收养小孩必须做到持《收养证》收养。
1、对于拾捡到弃婴儿的人,必须当日报街道计生办,并且将弃婴儿送到民政部门收养。
2、对于符合收养小孩条件,申请收养小孩家庭,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出示有关证件,到计生、民政等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收养。
(六)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1、按街道、居规定自觉接受下列服务。
(1)各种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
(2)优生指导及孕期保健服务;
(3)街道、居组织的孕情及生殖健康检查随访服务;
(4)接受产后、术后、药具后及知情选择随访服务。
2、在服务人员的指导下,知情选择并及时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出现意外怀孕的及时终止妊娠。
(七)居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八)按街道、居规定要求自觉接受和参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1、预计外出30日以上的育龄人员,自觉提出书面申请,到居计生办进行登记,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然后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达流人地3日内到相关部门审验证明并寄回回执,按季度寄回流入地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查体证明或联系函。
2、对外租赁房屋的房主,3天内带领房客到居计生办理登记手续,协助居计生办抓好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件。
3、流人本居的外来人员应在三日内自动到居向流动人口管理员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
(九)有对计划生育工作和居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义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居委会要通过优质服务,促进居民自治工作的开展。在工作中,开展好“五好”活动,即:认真管好“生的”,精心育好“小的”,积极养好“老的”,努力治好“病的”,设法扶好“穷的”。
第十七条为育龄对象提供婚前、孕期、产前、产期、产后优质服务。
(一)婚前服务。对申请结婚的男女青年进行婚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性知识、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登记后及时提供婚育知识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掌握有关的婚前生殖保健知识,禁止近亲结婚,自觉接受婚前健康查体。
(二)孕期服务。对安排生育的育龄妇女做好孕早期、孕中期、孕晚期三个阶段的技术服务,居专职主任、生殖保健员主动上门面对面的做好优生优育咨询宣传服务,使其掌握孕期自我保健知识。
(三)产前服务。要做好临产孕妇的思想工作,通知他们到院进行分娩,以保证母婴分娩时的安全和健康。
(四)产期服务。教育和帮助产妇,按照要求搞好卫生保健,并防止感染和疾病发生,定期进行检查。
(五)产后服务。居计生专职主任在产妇分娩后3天、7天、14天、30天、42天对产妇进行访视,并指导母乳喂养方法。
第十八条协调区、街道计生服务站,围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提供服务。
(一)在充分尊重育龄群众选择避孕方法的前提下,提高避孕节育措施的及时率和有效率,并搞好知情选择随访和指导等综合优质服务,减少意外妊娠的发生。
(二)广泛开展出生缺陷干预措施的落实服务工作。
(1)搞好优生咨询服务,经常深入安排生育户讲解优生优育等婚育知识,实施优生监护服务。
(2)指导孕妇增补叶酸。
(3)做好孕前或已孕育龄妇女进行五项病毒检测服务工作。
(4)指导孕妇做好产前诊断。
(三)充分利用服务室,协同街道计生服务站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保健服务,每年为育龄妇女免费健康查体1-2次。
第十九条以帮助群众少生快富为立足点,坚持把计划生育发展之路提高生殖健康水平、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协调社会方面,解决群众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围绕育龄群众的需求,职极开展“三生”服务。
(一)生产方面。发挥居集体的优势,依靠群众,提供多方面的生产服务。组织群众为计生困难户解决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耕作、施肥、浇水等方面的问题,提高生产能力。
(二)生活方面。要认真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创造性地为群众做好服务,解决吃饭、用水等方面的问题,提供科学致富信息,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
(三)生育方面。积极配合区、街道服务站技术人员,对生育计划安排对象做好生殖保健服务,做到婚、孕、育一条龙系列化服务。设置优生咨询服务热线,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搞好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二十一条做好生育手续的审批服务工作。
(一)一孩生育安排的服务
对依法登记结婚的育龄夫妇,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生育第一孩的,在登记后对其年龄及婚育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并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或情况证明。
(二)二孩生育安排的服务
1、对依法结婚登记的,符合生育二孩(或再生育)的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本人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后,居计生办对其年龄、婚姻状况、收养子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由居民和协会会员监督,情况属实后,让其填写正式生育审批表。
2、居计生办将申请生育夫妇的身份证、户口本、生育申请、结婚证、生育申请审批表(带照片)、服务证、服务站查体未孕证明及特殊情况的有关材料(离婚判决书、死亡证明、再生育前的生育证明、空挂户迁入前的婚育证明等)等审核无误后,一周内报街道计生办,街道计生办审核后,到区计生局审批。
第七章政策推动和利益导向机制
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从育龄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居委会制定并落实对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的优先、优惠、优待政策、对他们中的贫困户实行重点扶持。
1、对独生子女户每月发放10元的奖励费(男女各一半)。
2、优先对独生子女户划分宅基地(对于独生子女自愿女娶男的,优先划分宅基地),优先入学、入托。
3、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户优先报名参军。
4、对独生子女考入大专、大本可给予600元、800元的奖励费。
5、已上致富项目的优先协调贷款和扶持资金。
6、为独生子女人一份团体保险。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积极开展“少生快富”创建文明幸福家庭活动,认真落实“三结合”帮扶工作(帮扶率达到总户数的2%)。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帮助上致富项目,提供资金、技术、信息服务、使他们走上致富之路。
第二十六条违犯计划生育的家庭,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奖励后违反计划生育的取消优惠政策,退还原有奖励,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
第八章依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
(一)每个育龄妇女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及时与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
(二)《协议书》执行情况的监督:实行居民例会制度,每月28日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该合同履行情况,对不履行协议的,按照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
第二十八条奖惩规定
(一)认真履行《章程》者,优先参加居“好婆婆好媳妇”、“好会员”、“文明幸福家庭”等荣誉称号的评比,优先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街道、居规定享受奖励。其计划生育各种奖励资金,由居统筹列入居级年终决算。
(二)不认真履行《章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计划生育有关法律处理外,视其情况交纳1000-2000元的违约金,并取消当年度一切荣誉评比资格。降低或取消享受的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由上级部门依法处理。
1、育龄群众不接受街道、居组织的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学习、培训、指导服务的。
2、不接受街道、居组织的孕情、生殖保健查体及优生监护服务的。
3、对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4、未婚先孕的。
5、不按规定上报婴儿出生和新婚的,不如实上报孕情、经情的。
6、不服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不配合小组长随访弄虚作假的。
7、房主、流动人口无证不按时办证、验证,不接受管理或不履行管理公务的。
8、帮助他人隐藏问题、骗取生育指标,造成其他恶劣后果的,以及窝藏、隐瞒、包庇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9、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符合一孩生育条件,怀孕超过3个月,不到街道计生办理生育手续,视为计划外怀孕立即终止妊娠,若强行生育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报请有关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凡办理生育手续后怀孕的,因病或胎儿畸形需流引产的,必须经计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准随意终止妊娠。怀孕未经计生局同意自行流引产或孩子出生后不明原因“死亡”与不知去向的,如系一孩,3年内不安排生育计划;如系二孩,则取消生育指标,撤销其领取的《生育证》,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并按有关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五)对不按规定时间选择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者,每拖一天向居委会交纳违约金50元,并限期落实节育措施。因不落实任何节育措施或节育措施失败造成计划外流引产的,三个月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报请有关部门按高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房主、流动人口不履行管理合同,出现问题者,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流出、流人流动人口不及时更换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按照《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七)非法婚姻、非法抱养、计划外生育者,除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外,五年内取消一切荣誉称号的评比,终身不享受本居的一切优惠政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街道、居不给予救济和补助。
(八)对不按规定办理收养手续,私自收养小孩,按非法抱养处理,按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小孩强行移交民政部门给予收养。
(九)对于不符合收养条件,私自收养小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并将小孩送交民政部门收养。
(十)党员、干部或子女因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抱养,除按本条第七款处理外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一)居委会、计生办、计生协职责落实不好的,居民有权报请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理。
1、居干部弄虚作假,未经街道计生办批准出具婚姻介绍信、户口迁出迁入介绍信的,扣发当事人全年工资总额的20%。
2、居计划生育干部工资,按政府规定执行,根据《责任书》考核要求,年终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失误,有失职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非法婚姻、非法抱养,有关责任人向街道党委写出书面检查,追究行政责任,取消各类评先树优资格并扣发责任人全年工资的50%。并取消居干部享受的优惠政策。
4、出现一例错报、漏报,扣发计生主任、统计员全年工资的10%;出现一例瞒报,扣统计员、专职主任全年工资的20%,造成重大损失的加倍扣发工资。
5、居委会和计生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依法管理、侵犯育龄夫妇的合法权益,不及时出具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服务不及时、不到位,居民可报街道党委给予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6、居委会不按规定落实各项优生、优育、奖励政策,居民可报请街道党委责令其落实。拒不落实的,扣发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度总工资总额的30%。
7、在工作中,居委会、计生办、计生协工作人员,出现不负责任、有失职行为,对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经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有权罢免其职务。
8、在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对责任人实行重奖。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居章程由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由居民代表大会授权居计划生育协会监督实施。
知识出处
《姜家村志》
出版者:姜家村志编纂委员会
《姜家村志》包括10编,29章74节26万余字。真实的记述了姜家村的近代历史和现实的政治生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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