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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自治章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姜家村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4428
颗粒名称:
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自治章程
分类号:
C936
页数:
15
页码:
333-347
摘要:
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自治章程包含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民组织:第一节居民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第二节居民委员会、第三节居民小组、第四节居民、第五节居委会干部;第三章经济管理:第一节关于土地管理、第二节财务管理、第三节大力发展居办企业;第四章社会秩序:第一节社会治安、第二节居风民俗、第三节婚姻家庭、第四节计划生育;第四节计划生育
关键词:
规章制度
居民
姜家村
内容
(1993年3月16日全体居民大会通过)
(2002年3月15日全体居民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居民政治建设,保证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居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居委会组织法》,联系本居委会实际,经全体居民反复讨论修改民主制定。
第三条本居委会实行居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法律规定范围内,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居委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务。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和党员、居民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居民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居民组织
第一节居民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居民大会由常住户口在本居委会范围之内的18岁以上的居民组成,是居民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居民代表必须是: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和相应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居民。居民代表应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加会议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党支部和居委会反映。学习宣传和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决议,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居民代表大会与居民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三年,居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补选和撤换。
第七条居民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居民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大会,必要时可提前和推迟。有五分之一居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居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居民大会的职权
1、选举居民委员会,补选和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2、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和通过居民委员会经济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4、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5、制定或修改居民自治章程;
6、监督审查居民委员会财务,包括:本年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算;
7、监督居委会对企业管理和对宅基地的安排;
8、否决和修改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第九条居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除第八条一、二、三款以外,其余各款可由居民代表大会代行。当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对居民代表大会所做的决议持不同意见并提议时,应召开居民大会进行重新讨论表决。居民大会的决定,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过半数通过,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必须由居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居民委员会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具有法人资格,在辛店街道办事处党委和居委会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和副主任及三至五名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职责
1、教育、组织居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向居民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完成街道办事处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各项工作任务。
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居民履行公民义务。
5、组织居民发展经济,做好居委会的生产服务调济工作。
6、管理居委会所有的土地和企业财产,教育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完善生态环境。
7、办理本居委会公共事务,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治安。负责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8、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急、殡改火化、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9、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体、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每周以星期天为学习日,居委支部统一组织,主要学习内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2、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召开一次汇报会,年终召开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一些临时性的会议。
3、建立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计酬。
4、居务公开制度:凡需要居民知道的居务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居委会的重要公开事务;居委会干部分工及工资报酬;财务收支、基建工程;电费收缴管理;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优抚政策等有关居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公开向居民广泛宣传,并建立居委会公开栏或召开居民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下设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和社会企业综合服务队和财务办公室。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调政府、公安和司法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治保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发动组织群众,搞好本居委会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文教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做好本居委会的文教、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社会福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做好优抚安置、五保供养、救灾救急、殡改火化等方面的工作。
经委会的主要职责:协调居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管理好企事业综合服务队的发展工作。
财务办公室的职责:严格财务制度,做好居委会财务的管理使用和审计工作等。
第三节居民小组
第十四条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之下,它是居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最基层组织,是居民委员会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本居委会划为31个居民小组,每个小组设正组长一人,由本组居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居民小组长必须年龄在18周岁以上,热爱党,为居民服务,受居民信赖的居民担任。
第十七条居民小组长的职责:
1、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负责召集小组会议,组织全组居民活动定期向居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3、组织本组居民落实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4、按居民委员会的要求,积极组织本组居民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各项居务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5、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本组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节居民
第十八条居民应享受的权利:
1、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
2、参加居务活动,提出有关对居务的建议的批评,对居委会干部和居务进行监督。
3、18周岁以上的居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大会讨论和决定居务重大问题的权利。
4、享有本居委会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
第十九条居民在本居委会应尽的义务:
1、遵守居民自治章程,执行居民大会、居民代表大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按时完成居民委员会分配给的各项任务。
3、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4、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创双文明居民委员会的遵纪守法光荣户的活动。
第五节居委会干部
第二十条居委会干部,是居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居民造福。要求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认真学习政治,努力学习文化和科学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3、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作风,尊重居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
4、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履行职责,勤奋工作,带领居民勤劳致富。
5、不吃请、不受礼、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6、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7、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8、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三章经济管理
第一节关于土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居委会所有土地,主要包括:新、老村宅基地、土场和池湾,都归居委会集体所有,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居户使用必须经过居民委员会同意、街道办事处土地管理所和区土地局批准方可。
第二节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居委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统一负责全居委会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居委会财务办公室设会计、出纳员和实物保管员等人,管好集体财产、资金.编制收支计划,指导、抽查各企业记帐,督促交纳国家税收,协助抓好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管好全居委会企事业的财务编制、收支计划和经济核算,用好用活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账簿,配齐会计、出纳员和实物保管员,严禁帐款、物混乱。
第二十五条居委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和财务办公室人员组成财务检查小组,每半年对所属各企业财务工作检查一次并召开财务会议,将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财务人员职责
1、居委会会计严格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认真审核各单位报表,统计全居委的收支及活动情况;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健全帐务,设置科目,确定记帐方法;按时结清帐目,编制各种报表,认真审核单据,帐目、帐款、帐物、帐表相符。年度将居委会的财务管理情况张榜公布。
2、保管员要加强现金管理,及时记好现金帐,银行帐,严格收支手续,对不符合手续的单据有权拒付,做到收有凭、支有据。严禁打白条,不挪用公款和私自外借现金,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做到帐款相符,及时清结帐款做到单据不跨月,及时与会计交接单据,短款自补。
3、实物保管员要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各种物资存放安全,保证帐物相符。
4、各企事业单位,按月结清帐目,每月五日前,将各种报表上报居委会财务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七条财会人员要带头执行财务制度,各单位负责人要支持财会人员把好财务关。如违犯财务制度,要严厉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公外出人员用款,严格办理手续,返回后三天内必须与会计结清,迟交一天按预借款的30%罚款。
第二十九条各企事业必须完成居民委员会下达的各项指标,严格履行合同规定条款。
第三十条严格财务审批手续。开支500元以内,由居委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超过500元在一万元之内,由居委会主任签字;超过一万元在十万元之内,由居民委员研究审批;超过十万元在50万元之内,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企事业单位,凡由居委投资的项目,要先写书面报告申请,批准后开支,否则承包单位或个人自负。
第三十一条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购置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应交折旧费和增值费的,要按时提取上交。健全登记卡,调出调入要登记人卡,购置固定资产要先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是集体财产,居委会有权调剂使用,各企事业单位不准私自外借和变象处理,要加强管理,爱护使用,及时维修。非正常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建立审计制度,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具体抓。建立审计小组,居民委员会会计任组长,每季一次对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进行审计,并向居委写出审计总结报告,对审计出的问题,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
自1998年以来居委会安上级的规定,由全体党员和居民代表(小组长)选举产生(成立)了三人组成的理财小组。理财小组按支部两委的换届时间而换届选举产生。理财小组负责对本居委会每月的收、支款项进行审核和监督,审核符合规定款项则签字盖章生效。对开支不合理的款项有权拒付,不盖章,并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
第三节大力发展居办企业
第三十四条居办企业是全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支柱,全体居民要认真贯彻《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为集体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优越的环境,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五条居办企业的财产属于全体居民集体所有。由居委会行使管理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六条居办企业实行承包经济责任制,承包人与居委会签订合同,企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企业职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七条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素质,争取最佳经济效益。
第三十八条按照居委会、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利润分配。留给企业部分,主要用于增加发展基金和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适当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居委会提留部分,,主要用于居委会的公益事业,发展企业和扩大再生产。
第四章社会秩序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三十九条每个居民都要学法、守法,自觉的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条居民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不准酗酒兹事。
第四十一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十二条严禁偷盗,严禁敲诈,哄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隐藏脏物。
第四十三条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油田、水利、交通、供电、供水等公共设施。不得任意在居民区安装噪音大的机械,如粉碎机等。
第四十四条不得在街、巷和公路上晒粮堆放料物和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四十五条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十六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禁侵犯他人住宅。
第四十七条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林木,不准在新、老村附近和公路边乱挖土。
第四十八条严格水电管理,不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切实爱护公共水电设施,节约水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四十九条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按时申报,死亡及时注销。外来人员,在居户短期暂住的,应向居委治保会汇报或办理临住手续。
第五十条对违犯本节条款者处理办法:
1、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2、情节严重,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居委调解治保会研究处理,除批评教育、检讨外、酌情给予罚款。
3、情节较轻的,由调解、治保会研究,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检讨或赔偿,没收所取财物等,并限期改正。
第二节居风民俗
第五十一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十二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实行火化。婚丧嫁娶由居委红、白理事会负责主持办理。
第五十三条不请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悬挂带有迷信色彩和有伤风俗的图像,不听、看、传迷信的淫秽的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五十五条搞好公共卫生和居容整洁,不随地乱倒垃圾、秽物,修盖房屋余料和垃圾及时清理,柴草和粪土堆放不要影响市容和公共卫生。
第五十六条服从居委会和办事处建房规划,不抢占、扩建,不超高。拆迁不提过高要求,不擅自动工。
第五十七条违犯本节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写出检讨书,情节较重的加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居民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谅解,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
第五十九条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发扬共产主义风格、不斤斤计较。
第六十条依法使用宅基地,新宅基地一律按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六十一条居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或管理人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邻里街坊发生纠纷,尽量自调处理,自己不能缓解的由组织解决。任何居民和居户,不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除承担医疗费,返还修理、更换、作新被损害的财产外,并按实际损失两倍以上进行罚款。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节婚姻家庭
第六十三条全体居民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六十四条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对未登记非法同居者严肃处理,有女无子户,允许一个(男)到女家落户。
第六十五条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六十六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打骂妻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六十七条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每年供给每个老人成品粮三百三十斤,300元零花钱,两套衣服,一吨煤。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由子女承担或承担费用。
第六十八条父母或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子女、继子女,不准使小学生辍学。
第六十九条对父母的遗产,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四节计划生育
第七十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体居民要认真执行省委计划生育条例,自觉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七十一条符合婚姻法的,按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生育一胎的,必须采取节育措施。发证生育二胎的必须按时落实绝育手术,不允许计划外生育。
第七十二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报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不得藏匿外来躲避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准刁难、违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不准在计划生育中绚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政府。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为确保本章程的实施,成立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小组长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居委会主任兼任组长,具体负责检查、监督章程的落实情况,并向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作报告。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自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知识出处
《姜家村志》
出版者:姜家村志编纂委员会
《姜家村志》包括10编,29章74节26万余字。真实的记述了姜家村的近代历史和现实的政治生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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