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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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口区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4254
颗粒名称: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
分类号: D22
页数: 2
页码: 337-338
摘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经市政府第33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在市政府东政发[1995] 107号文件的基础上,自1997年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租住公房租金、房改售房政策予以调整。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会议文献 河口

内容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
  东政发[1997] 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经市政府第33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在市政府东政发[1995] 107号文件的基础上,自1997年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租住公房租金、房改售房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依据国家、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级要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1997年全市公积金缴交率要达到90%以上。从1997年7月1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公积金系数上调2%,其中单位和个人各1%,市区公积金的缴交比例为单位8%、个人6%。缴交额以1996年12月份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各县、农场的缴交比例自定,但最低不低于8%,其中单位和个人各4%。各级要高度重视,依法建立公积金制度,搞好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对无力交缴公积金的困难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按隶属关系报市、县区房改办批准,可以缓交,待经济条件好转后予以补交,但不许不交。已建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单位,务于6月30日前,持1996年12月份工资表及职工新的公积金基数报承办银行揭贷部。承办银行要依照规定逐一审查核实,确保准确、按时到位。
  二、调整住房租金标准
  从1997年7月1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租住公有住房月基本租金使用面积为1.5元/平方米(计租明细表等附后)。
  对超标准租住公有住房的,实行超标加租。
  各级各类人员住房控制标准是:一般职工每套住房建筑面积72平方米,使用面积52平方米;科级干部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每套住房建筑面积82平方米,使用面积59平方米;县级干部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套住房建筑面积92平方米,使用面积66平方米。租住1995年6月30日前投人使用的住房,超过标准20%以内(含20%)的部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在房改现行租金的基础上加收1倍;超过标准20%以上的部分,加收2倍。租住1995年7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住房,超过标准的一律加收2倍。
  为保证租金按月足额上缴,产权单位计租后,可委托职工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扣除。
  各产权单位于1997年6月30日前,将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姓名、住房使用面积、建成年限、月租金额等情况,报市、县区房改办。
  三、积极稳妥出售公有住房
  从1997年7月Ⅱ日开始,售房实行双轨制,即成本价售房和标准价售房。购房职工可根据自己的实际任意选择。
  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的成本价售房价格为:一类区域砖混结构一等房建筑面积688元/平方米(房屋区域结构等级成本价明细表等附后),享受标准价购房的优惠政策,产权归个人所有,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出让金或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的标准价售房价格为:一类区域砖混结构一等房建筑面积548元/平方米(房屋区域结构等级标准价明细表等附后),产权比例为个人和单位8:2。
  标准价售房的优惠政策是:
  1.购买现住房给予负担价336元/平方米4%的优惠;
  2.给予工龄优惠。双职工按其工龄长的一方计算,单职工按本人工龄计算,优惠额为年建筑面积7.35元/1112。
  购房者在享受上述优惠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不得低于所购住房标准价的35010。
  3.购买现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给予应交购房款20%的优惠。
  购房者可一次性付清房款,亦可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额不得少于购房款的300/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为增强职工购房能力,使职工个人购房的一次性集中支付变成分期支付,经购房者申请,售房单位申报,市、县区房改办批准,可给予政策性抵押贷款(具体办法另定)。
  对超标准购买公有住房的,超标部分执行市场价,不享受任何优惠,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的市场价格为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折旧率按年2%。
  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5年内因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原因,需调整住房的,经市、县区房改办批准,可准予调房。调房时,职工退回原购住房,产权单位退回购房款。新购住房按届时的售房价格优惠政策执行。
  已购得部分产权,职工自愿获得全部产权的,可按届时的标准价返售给产权单位,单位再按成本价出售给职工。
  房屋出售或返售,均须由市、县区房产(房改)管理部门的评估机构根据区域、结构、等级进行评估定价。
  发展住房保险。今后,凡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均应同时办理职工所购房屋保险。
  以上未尽事宜,按市政府东政发[1995] 107号文件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知识出处

河口区建设志

《河口区建设志》

出版者:山东省地图出版社

出版地:2006.12

《河口区建设志》比较翔实地记录了河口区委、区政府关于全区城乡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也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全区广大建设工作者艰苦创业、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历程,并写进了许多与建设部门相关的工作。这本书较为客观的反映了我区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是一部具有较高实用价值的好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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