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济违法案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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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395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经济违法案举要
分类号: D90;DF0
页数: 6
页码: 179-184
摘要: 多年来,县工商局在公平交易执法工作中,恪尽职守,执法为民,处结了大量经济违法案件,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现举要如下:案一、贩卖粮票案,案二、计划内农药转计划外高价出售案,案三、违法购买走私轿车案,案四、制造销售假冒青岛啤酒案,案五、开展多层次传销,擅自转移查封物品案,案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七、仿冒知名商标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案,案八、制售假五星茅台特制酒案,案九、销售假烟案,案十、生产假冒化肥案。
关键词: 违法行为 法律行为 侵权法

内容

多年来,县工商局在公平交易执法工作中,恪尽职守,执法为民,处结了大量经济违法案件,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现举要如下:
  案一、贩卖粮票案
  陈××,男,河北省清县百尺竿公社××大队人。
  王××,男,籍贯同上。
  1984年4月,陈XX、王XX二次到广饶县销售粮票2700斤。当年4月1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查获。拘留5天审查后,于4月23日将陈XX、王XX放回。同年7月26日下午,县公安局将此案转入县工商局,并接收追回的全国通用粮票19880斤,现金存单870元。
  县工商局于7月27日着手此案的调查处理。
  1984年4月,陈××、王××-次带全国通用粮票5000斤,全部销售于城关集市,每斤售价为0.135元。陈××、王××贩卖粮票时,与广饶县颜徐公社××大队李××相识,双方约定:如购粮票10000斤以上,下送粮票到家。20天后,陈××、王××二次带全国通用粮票27000斤,到李××家销售。李××、陈××、孙××等人,都买陈××、王XX的粮票,多者1500斤,少者1000斤。他们用粮票至临淄区辛店镇购回火烧销售(每个火烧用2两粮票、5分钱,销售价为每个0.10元)。案发后,每人只用了粮票100斤,还拿15300斤。广饶县工商局追交时,李XX将15300斤粮票分别装入两个塑料袋中,叫其丈夫孙XX去县公安局交款。因孙本人有病,途中不慎将装有6300斤的一袋丢失,只交了9000斤。
  经本县工商局办案人员查证落实,陈XX、王XX确实在李XX家卖出粮票16000斤,每斤售价为0.135元,从中牟利。按照国务院《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和省政府《六.一布告》第十四条之规定,陈XX、王XX已构成倒卖票证的投机倒把行为。根据《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项规定,本局研究决定:
  将陈XX、王XX全国通用粮票19880斤,现金870元,没收上缴国库。
  案二、计划内农药转计划外高价出售案
  1989年6月20日,广饶县XX供销社从县生产资料公司购进计划内40%久效磷80公斤,进价每公斤25.31元,规定零售价每公斤26.692元,该社擅自提高到每公斤46元,已销售68.5公斤,非法牟利1322.6元;进80%敌敌畏80公斤,进价每公斤11.79元,规定零售价每公斤12.442元,提高到每公斤24元,已销完,非法牟利924.64元;进50%甲基1605150公斤,进价每公斤17.739元,规定零售价每公斤18.712元,提高到每公斤26元,全部销完,非法牟利1093.20元。以上3种农药计非法牟利3340.44元。
  xx供销社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性质是严重的,但在查处过程中,能够如实反映情况,积极协助办案,认错态度较好。
  依照《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对高出规定价格出售的,要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重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之规定以及根据该社违法事实和认错态度,经研究,决定处理如下:
  (一)责令该社写出检查,接受教训,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二)没收非法牟利3340.40元,罚款600元,计罚没款3940.40元,上缴国库。
  案三、违法购买走私轿车案
  当事人:东营市××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经营范围:沥青、薄膜,经济性质:中外合资,住所:东营市东城。
  经查明:东营市XX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1992年11月8日,从广东省机电设备公司购进日本产“皇冠”2.8走私轿车1辆。该车牌号码:05 - 03390,发动机号:444089,车架号码:710033,属该公司自用,单价32.6万元。
  本局认为:东营市XX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国发[ 1985 ]136号)第一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在查处过程中,能够积极协助办案,认错态度较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5000元,上缴国库。
  案四、制造销售假冒青岛啤酒案
  当事人:钟××,男,广饶县××乡××村人。
  经查明:钟××于1993年6月份,购进制造假青岛啤酒(易拉罐)用的机器1台和新酒瓶盖10000个,回收啤酒易拉罐10000个,用东营市啤酒厂生产的“银岛”牌啤酒罐装,共生产了307箱零11罐,以每箱45元的价格售出140箱,以每箱48元的价格售出52箱零8罐,计销售款8812元。剩余假啤酒、造假工具、造假原料一宗被查扣。
  本局认为: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国发[1987] 8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已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在查处过程中,能够主动坦白交待,认错态度尚好。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一)查扣的假啤酒、造假工具、造假原材料没收销毁;
  (二)没收销货款8812元,上缴国库。
  案五、开展多层次传销,擅自转移查封物品案
  当事人:宁××,男,广饶县乡××村人。
  经查明:宁××于1996年11月26日,办理了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营养高钙素系列产品直销的《营业执照》后,通过基层发展会员的销售方式开展多层次传销活动,发展会员235名,销货款达192960元,得到奖励3000元。1997年4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其非法多层次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收缴《营业执照》并查封传销产品,责令停业听候处理。但是宁XX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产品、调查取证期间,仍从事传销活动,擅自将查封物品全部销售出去,销货款达30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传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在查处过程中,擅自将查封物品传销出去,情节严重,且认错态度一般。根据《传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多层次传销活动;
  (二)没收销货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案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刘××,系广饶县××镇××村村民。
  经查明:刘××伙同李××(另案处理)自1995年7月至1998年8月,合伙在李××家中制造标有“东营信义汽车配件”的“信义”牌桑塔纳刹车蹄片1339套,“信义”牌奥迪刹车蹄片486套,并以每套15元、19元、25元、30元、45元不等的价格分别销往济南、泰安、沈阳、广饶等地,共销出桑塔纳刹车蹄片1262套,奥迪刹车蹄片485套,总计销售额56020元。刘xx销售假冒“信义”牌刹车蹄片,损害了东营信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信誉,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失,东营信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局提出赔偿申请。
  本局认为:刘XX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东营信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信义”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四)项、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刘XX赔偿东营信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案七、仿冒知名商标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案
  当事人:广饶县××酒厂,法定代表人:李××,住所:广饶县XX乡XX村。
  经查明:广饶县××酒厂于1999年1月,擅自将四川“郎”酒和“五粮液”酒的名称、包装装潢用在本厂生产的白酒外包装箱上,共计生产标有“中国四川五粮液香型,运河酒厂荣誉出品”的“特制五粮极品”酒396箱,以每箱13元的价格售出120箱;生产标有“四川川郎窖香型系列酒,运河酒厂荣誉出品”的“川郎”酒1156箱,以每箱13元的价格售出160箱;生产标有“川郎”的历史名酒.228箱,以每箱13.5元的价格售出100箱;生产标有“中国名酒”的“五粮特液”200箱。从中违法所得4990元,剩余“川郎”酒1124箱、“五粮特液”酒200箱、“五粮极品”酒276箱被查封。
  广饶县XX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罚意见:
  (一)消除被查封的酒上的商标标识和装潢;
  (二)没收违法所得4990元,罚款5010元,计罚没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案八、制售假五星茅台特制酒案
  当事人:广饶县XX酒厂。
  当事人于1999年7月从浙江温州一商贩处以每套4.5元的价格购进标有“中国贵州茅台五星酒厂五星茅台特制酒”的商标标识6500套,以每个0.05元的价格购进封口胶帽20000个,以每条0.625元的价格购进标有“茅台美酒誉满世界,贵州茅台五星酒厂”的红色丝带6500条(共支付货款25000元,余款尚未支付)。同时从某瓶盖厂以每个0.08元的价格购进瓶盖20000个,以每吨4150元、4200元、4300元不等的价格从山东某酒精总厂购进食用酒精2.97吨。8月24日晚至9月1日雇佣民工生产标有“中国贵州茅台五星酒厂”的“五星茅台特制酒”645箱。至9月1日分三次以60元/箱的价格销售600箱,计收货款36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构成了制售假酒行为。根据《山东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对其作以下处罚:
  (一)吊销营业执照;
  (二)没收销毁“五星茅台特制酒”45箱、半成品白酒5204瓶、散装白酒775公斤、封口机3台、包装箱459个,以及商标标识、瓶盖、丝带、垫布、胶帽等原材料;
  (三)罚款人民币8万元。
  案九、销售假烟案
  当事人:广饶县XX市场××批发部,经营者姓名:刘××,住所地:广饶县广饶镇××村。经营范围:副食、烟(限零售)批零兼营。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假冒香烟,是在2001年1月份从城南批发市场其他业户中购进的(当事人因时间长已记不清从哪个业户购进的),并以每盒6元的价格卖出2盒“壹枝笔”香烟,计款12元;以每条60元的价格卖出2条“绿泰山”香烟,计款120元;以每条32元的价格卖出1条“红泰山”香烟,计款32元;以每条45元的价格卖出“琥珀王”香烟5条,计款225元;“中华”香烟自用1条,剩余21条零8盒香烟被本局检查人员依法查获。
  当事人销售明知是假冒“壹枝笔”香烟、“中华”香烟、“绿泰山”香烟、“红泰山”香烟、软盒“时代”香烟、“琥珀王”香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二)没收假冒“壹枝笔”香烟28盒、“中华”香烟1条、“绿泰山”香烟3条、“红泰山”香烟2条、软盒“时代”香烟10条、“琥珀王”香烟3条;
  (三)没收违法所得72元;
  (四)罚款人民币3928元。
  案十、生产假冒化肥案
  当事人:李XX。
  当事人自2001年12月27日开始,在广饶县XX村,雇佣人员将其购进的颗粒硫酸镁掺入磷酸二铵(经抽样送广饶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为合格产品)中,生产加工外包装袋上标有“磷酸二铵,美国嘉吉·美国产·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代理进口·电话010 - 68569601”字样的化肥84袋,未及售出,即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假冒化肥的投机倒把违法行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没收其非法制造的假化肥4.2吨,造假原料磷酸二铵27.3吨、硫酸镁25吨,造假设备封口机、造粒盘各1台;
  (二)罚款人民币25000元。

知识出处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东营市新闻出版局

出版地:2004.8

本书断限上起1943年,下至2002年底,包括管理机构、市场管理、企业登记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与广告管理、公平交易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财务装备管理、教育与法制、党群工作、协会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所、人物与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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