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济合同案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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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393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经济合同案举要
分类号: D913.6
页数: 5
页码: 157-161
摘要: 多年来,县工商局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能,严格依法办事,受理并处结了大量合同特别是经济合同纠纷或违法案件。
关键词: 合同法 经济合同 广饶县

内容

多年来,县工商局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能,严格依法办事,受理并处结了大量合同特别是经济合同纠纷或违法案件,现举要如下:
  案一、逾期交货、付款引起纠纷
  申诉方:辽宁省XX市郊区果脯厂(供方)
  被诉方:山东省广饶县XX食品厂(需方)
  上列双方于1984年5月4日签订一份果脯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供方供给需方青梅、桂花、桔饼等果脯,货款14700元。交货期限:1984年7月6日发货。交货地点:营口火车站。付款办法:托收承付,产品包装不计价。合同自1984年5月4日起至1984年7月末止,过期失效。
  合同签订后,供方于7月17日发出第一批货后,办理托收时,需方拒付,理由是货未发齐。供方又于8月6日和8月14日分别发出第二、三批货,连同第一批,共计货款14911.50元。办理托收时,又被拒付,理由是未按合同办理。因需方两次拒付货款,供方便派供销股长鄂XX到需方要款,双方发生纠纷,不能自行解决。供方于1984年10月26日向广饶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立案后查明:供方逾期交货,需方亦逾期付款,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应各自承担违约责任。经耐心说服、调解,双方互作让步,最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争议金额为15719.92元。其中12500元由鄂XX带走,其余3219.92元由需方于1984年底前汇至供方;
  (二)其他责任双方自负,不再互相追究;
  (三)仲裁费1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其他无争议。
  案二、不全面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申诉方:益都县XX农工商联合公司(供方)
  被诉方:广饶县XX公社XX大队(需方)
  上述双方于1983年4月1日签订一份原煤购销合同。规定:供方年内供给需方洪山蒲家原煤400吨,每吨49元,共计款19600元。上半年供200吨,下半年供200吨;款由供方暂付,一月为期,需方付银行利息、运费和装卸费。交货地点为xx砖厂。验收办法以过磅为准。付款办法为汇款。
  合同履行到6月份,供方供给需方焦庄、文祖等地原煤167.05吨,计款10719.05元,需方预付款1000元。因6月中旬40516号车所送9.8吨煤中石头多,需方不开收条,提出异议,供方要款时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于1983年7月22日又立协议书一份,其中说:“……欠款9719.05元,原定一月付还,因遇雨砖坯损失严重,加上部分煤质量差,供方(供煤)有点不及时,因而(煤)没有烧完、售完。当时(需方)确实无款偿还,经协商,必须推迟偿还时间。今决定在古历七月十五日前还2000元,其余保证在1983年底前连利息全部还清。共守信用,决不误期,否则罚款。”协议规定七月十五日前还2000元,实际还了1950元。后来供方几次催款,没有要回欠款,协议难以履行,双方纠纷加大,于是供方于1983年11月向广饶县工商局提出申诉。
  供方认为,所供煤不存在质量问题,变更合同有充分理由,对方也同意,7月22日所订协议需方理应执行。需方本应在6月份前付款,但未付足,因而停止供煤。对所欠款“连续派人前往催要仍不付款”,要求:“追回xx大队欠款7769.05元,偿还延期付款赔偿金及催款所付出的人员工资、车宿费、生活费等”。
  需方认为,由“洪山蒲家煤变更为焦庄等地煤,是在砖窑急需煤的情况下被迫同意的。7月22日协议,是在供方答应贷给5000元款支持烧砖的引诱下签订的。因供方所供煤质差,而造成(砖的)成本增高、成品率低,砖只有5成熟,破损率达3%。窑温达不到要求,烧砖周期延长而拖至雨季,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要求供方赔偿砖厂损失。
  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于1984年3月上旬正式受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
  (一)双方签订合同时,供方没有洪山蒲家煤;签订合同后,供方也未到蒲家为需方联系煤。由蒲家煤变更为他处煤,供方所说供煤紧张、运输有问题等理由属意思表达不真实。变更为他处煤后,煤质不好,需方不仅多次口头提出,而且于1983年6月15日向焦庄耐火材料厂书面提出异议,并将质量差的一车煤(9.8吨)扣除,暂不作数。对此,焦庄耐火材料厂没有做出处理。需方尽管对其他部分煤提出质量问题,但又仅都开了收条,而且基本上烧用了。
  (二)1983年7月22日所订协议中,双方意思表达很不一致,而且都未表述出各自的真实意图,因而该协议也未起到应起的作用。
  (三)双方煤款争议额应以需方所开收条为准的7769.05元计算。
  (四)砖厂亏损主要是管理、煤质、气候等多种原因所造成,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在煤质差这一种原因上。
  总之,该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是由于合同双方违约所致。供方在签订合同、变更合同、供给煤能活动中有过错,应负该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首要违约责任。需方在验收煤、保管质量差的煤、延期付款等活动中有过错,应负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主要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由于供方首先违约,给需方造成砖厂亏损的损失;由于需方延期付款给供方造成贷款利息、催款车宿费、人员工资等损失,这些损失由损失方各自负担;
  (二)合同争议金额7769.05元中的6215.24元由需方付给供方;1553.81元由供方自己负担;
  (三)鉴于需方有实际困难,6215.24元分两批还清。第一批应于1984年底前还清4000元;第二批2215.24元应不迟于1985年底还清;
  (四)供方不能向需方讨要40516号车所送9.8吨煤款及运费;
  (五)仲裁费按争议额的5%0征收,计款39元。供方负担7.8元,需方负担31.2元。
  案三、超经营范围所订合同无效
  申诉方:河北省XX县经济委员会工业供销公司(需方)
  被诉方:广饶县XX乡供销公司(供方)
  上列双方于1985年4月30日签订一份柴油购销合同,数量84吨,计款47040元。合同规定:交款提货时限为1985年4月30日至1985年8月底,并规定:“自5月份始每月交款提货,每月结算一次”、供方“保证每月发柴油21吨”。
  合同签订后,需方交给供方第一月21吨柴油款及运费共12760元,但供方以柴油价格上涨为由通知需方合同所订柴油也要涨价。需方接知后决定不要这批柴油,要求供方退还货款,但供方迟不退款而引起纠纷。需方于1985年11月15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仲裁机关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柴油属于1985年4月24日国家工商局、商业部、国家物资局根据国发[1985] 37号文件精神制定的“关于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的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之列,认为该合同违反了国家政策,属于非法经营。为此,仲裁机关终止仲裁程序,于1985年12月8日转交县工商局处理。
  县工商局认为,双方所签柴油购销合同,违反了《经济合同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及国家工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85]工商字第128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故确认该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85]工商字第145号)第十六条之规定,特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双方签订柴油购销合同为无效;
  (二)供方应将需方预付的柴油款及运费12760元于1985年12月12日退还给需方。由于签订此无效经济合同双方都有过错,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供方承担。
  案四、拒付货款引起纠纷
  申诉方:浙江省XX县土特产公司(供方)
  被诉方:山东省广饶县XX茶庄(需方)
  双方于1985年4月25日签订茶叶购销合同一份。供方销给需方一级茉莉花茶120箱,每箱50斤,每斤6元,计款37200元。结算方法:当年5、6、7月每月付款1/3,7月底付完。质量标准、验收方法:按出厂规定标准,由需方派员验收。运费由供方负担700元,其余由需方负担。
  合同履行后,需方于7月底才付茶款7000元,因此,供方便派员催款。需方以茶叶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茶款。双方协商不成,引起纠纷,供方即向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解决。经查明:供方所供茶叶是二级茉莉花茶,但需方经理李XX已验收,并售出30箱。因此,双方都负有一定责任。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120箱茶叶已售出30箱,按6元1斤,应付茶款9000元。已汇出7000元,尚欠2000元,于8月9日汇出;
  (二)未出售的茶叶90箱,按5.70元1斤,应付款25650元,分两批付清。第一批于8月20日汇出15650元;第二批于9月底前汇出10000元,扣除运费700元(由需方开据发票),实应汇出9300元;
  (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需方负担;
  (四)其他无争议。
  案五、私借公章,诈骗木材
  广饶县XX乡XX村张XX伙同XX乡供销社会计李XX(需方),于1993年12月12日利用供销社公章与黑龙江省虎林县穆棱林业局(供方)签订一份200立方米购销合同,总价款3.36万元。合同规定,木材从黑龙江发至广饶后3日内,需方向供方付款1万元,余款2.3万元于1994年3月30日前付清。
  木材发至广饶后,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向供方付款。后经供方多次催讨,但需方不予理会。无奈之下,供方于1994年5月向广饶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经调查,需方使用供销社公章与供方签订的合同是在供销社领导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张xx与李XX的个人所为,属诈骗合同。因涉嫌诈骗行为,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便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六、实事求是解决质量纠纷
  1992年5月,广饶县花园仲裁庭实事求是解决的“花园乡供销社加油站与淄博市张店区湖田油罐厂加工存油罐合同质量纠纷案”,于1993年2月被山东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评为1992年度全省最佳仲裁案例(案由与仲裁细节,略)。

知识出处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东营市新闻出版局

出版地:2004.8

本书断限上起1943年,下至2002年底,包括管理机构、市场管理、企业登记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与广告管理、公平交易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财务装备管理、教育与法制、党群工作、协会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所、人物与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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