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国前企业登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392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建国前企业登记管理
分类号: F272.9
页数: 2
页码: 139-140
摘要: 建国前夕的临时登记管理,对恢复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制止企业擅自开业、歇业,保证工人和店员的就业,维护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打下了基础。
关键词: 企业登记 企业管理制度 广饶县

内容

早在奴隶社会,中国的手工业生产和商品交换就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但当时几乎所有的工商业都掌握在官府手中,绝大部分商人和手工业者都在官府的控制之下,国家对工商业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维护“工商食官”这一制度上。据《国语·晋语》记载:“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所谓“工商食官”,就是说,当时手工业者和商人隶属于官府,并在官府的直接控制之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经营成果完全归官府所有,他们只能依靠官府给予微薄衣食以维持最基本的生活。“工商食官”这一制度盛行于西周,并一直延续到春秋前期。但随着奴隶社会的解体和封建国家的逐步形成,这一制度逐渐演变为封建社会里的“官工业制”。
  封建社会在中国之所以能够延续2000多年,主要是因为历代封建统治者都采用一系列维护其统治的经济制度和政策,而加强对工商业的登记、管理和控制,又是推行其经济政策的重要方法之一。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开始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清政府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企图用改良的方法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控制,于是在1903年颁布了《商人通则》、《公司律》和《破产律》等单行法规。虽然由于清王朝已经腐朽,这些法规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但从立法的角度看,却是中国首批颁布的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规。这些法规的颁布,对民国初年有关法规的制订有重要影响。
  国民政府1914年颁布的《商人通则》,是民国时期规定对所有工商企业实行登记管理的最早单行法规。1931年国民政府实业部颁布的《工厂登记规则》,是民国时期对工厂实行全面登记管理的最早单行法规。这时期颁布的各行各业的登记法规,都对登记事项和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民法》颁布之前,仅属于营业登记的范围,还不具有法人登记的效力。1929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在中国历史上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法人制度。是年12月和1931年,又先后颁布了《公司法》和《银行法》,主要对各类公司性质的企业的登记管理从申请到核准、从内容到程序,都已初步形成一套制度。总之,在国民党统治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中,企业登记管理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经济势力的特权和官僚资本主义在经济上的垄断地位。
  其间,为维护经济秩序,确保人民利益,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采取一系列措施,注重对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早在1930年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山林法令》,就有矿山开采者须向乡、县人民政府登记、领取凭证的规定。1931年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和《工商业登记细则》,1940年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了《山东省县政府组织条例》,明确规定县政府编制内要设立工商管理局,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在“四大家族”的腐朽统治下,百业凋零,民不聊生,又遭到国民党撤退时的大洗劫,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秩序受到极大破坏,一些工厂瘫痪、店铺关闭,工人、店员失业,市场萧条,黑市活动猖獗。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党中央及时采取措施,让各大中城市的军事管制委员会充分利用企业登记管理的行政管理手段,以通令或布告的形式规定所有工商企业的开业、歇业、合并、转迁都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当时,广北、“三边”、“四边”及广饶县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部署,在监管集贸市场的同时,也注重开展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建国前夕的临时登记管理,对恢复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制止企业擅自开业、歇业,保证工人和店员的就业,维护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打下了基础。

知识出处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东营市新闻出版局

出版地:2004.8

本书断限上起1943年,下至2002年底,包括管理机构、市场管理、企业登记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与广告管理、公平交易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财务装备管理、教育与法制、党群工作、协会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所、人物与荣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