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盐公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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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饶县盐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2524
颗粒名称: 一、原盐公收
分类号: F23
页数: 1
页码: 184-185
摘要: 广饶盐区自西汉至明代中叶,不论推行哪种形式的专卖制,均由官府收购再加税作价出售。自明万历年间推行“纲法”起,即由官收改为商收。清末及民初,商收与官收交相沿用。民国时期亦曾宣布商民自由运销。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为适应革命战争的需要,对原盐实行专卖。1948年12月,废除专卖制,改由商民自由运销。
关键词: 广饶县 地方 财务

内容

广饶盐区自西汉至明代中叶,不论推行哪种形式的专卖制,均由官府收购再加税作价出售。自明万历年间推行“纲法”起,即由官收改为商收。清末及民初,商收与官收交相沿用。民国时期亦曾宣布商民自由运销。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为适应革命战争的需要,对原盐实行专卖。1948年12月,废除专卖制,改由商民自由运销。
  新中国成立后,盐被列入国家统一分配的部管物资。为了发展生产,保证供应,从1950年6月起,对原盐实行公收。广饶自1959年恢复盐业生产以来,执行省“经费管理权下放”的规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均由公收单位自己办理。1982年公收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和经济责任制,执行省颁布的《原盐公收单位财政管理和会计制度试行办法》。
  1983年1月,根据省盐业公司对公收单位由“计划控制、据实报销”改为“经费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对核定的预算指标包干使用,年终结余留单位支配,超支不补。为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结余部分除允许下年度继续使用外,还可以从中提取最多不超过30i4的数额,作为干部、职工的奖励。
  原盐公收,由盐业公司(盐务局)采取先集坨,后代管,以销定购的办法。为解决各盐场资金吃紧,尽量多公收部分,在公收时按归坨代管盐的等级,以优质优价拨给生产单位盐价款。

知识出处

广饶县盐业志

《广饶县盐业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出版地:1994.10

《广饶县盐业志》是按省盐务局的统一部署进行编写的,本志收集资料较为广泛,先后去省档案馆、省图书馆、青岛、莱州、青州图书馆查阅《中国盐政史》、《中华盐业史》、《中国盐政实录》、清《盐法通志》、《汉书》、《史记》、《山东通志,盐法》、《新修山东盐法志》、《山东省盐业志》、明嘉靖《青州府志》、清雍正《青州府志》及利津、寿光、博兴县志和本县历代县志等有关资料,还查阅了本县盐务局(盐业公司)和广饶盐场、广北盐场档案资料,并采访在盐业战线上的老干部、老工人及有关知情者口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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