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制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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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饶县盐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2482
颗粒名称: 一、税制沿革
分类号: TS3
页数: 6
页码: 120-125
摘要: 食盐征税①起源于春秋,自管子创盐法以至清代,专卖制和征税制交相更替。秦代实行征税制。汉武帝元封元年,行“寓税于价”的官营专卖制。隋代至唐代初行无税制,产制运销听民自由。唐代乾元元年(758年),实行寓税于价的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直接专卖制。宝应元年(762年),改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间接专卖制,在盐区设官收盐,再将税加入卖价售于商人,此为就场征税之始。至宋、金、元、明时期,在盐区先后推行折中法、钞法①、行法、开中法、纲法和票法。清代所行税制,名目繁多,据《山东盐业志》记载:乐安盐民负担的盐课计有:灶丁银、灶地银、草荡滩池银、商银、杂课银等。 税基础上,每吨减征12元。
关键词: 广饶县 地方 盐政

内容

食盐征税①起源于春秋,自管子创盐法以至清代,专卖制和征税制交相更替。秦代实行征税制。汉武帝元封元年,行“寓税于价”的官营专卖制。隋代至唐代初行无税制,产制运销听民自由。唐代乾元元年(758年),实行寓税于价的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直接专卖制。宝应元年(762年),改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间接专卖制,在盐区设官收盐,再将税加入卖价售于商人,此为就场征税之始。至宋、金、元、明时期,在盐区先后推行折中法、钞法①、行法、开中法、纲法和票法。清代所行税制,名目繁多,据《山东盐业志》记载:乐安盐民负担的盐课计有:灶丁银、灶地银、草荡滩池银、商银、杂课银等。
  灶丁银清雍正四年(1726年),王家岗场(含辛镇、高家港)灶丁2423人,灶课除一半按丁均摊入地亩项下征收外,一半按丁均摊,共征灶丁银357两(平均每丁0.147两)。至1730年,又加征为364两。
  灶地银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王家岗灶地527顷29亩(每亩666.67平方米),应征银328两(平均每亩0.006两),再加摊灶丁银121两,两项实征银449两8钱(平均每亩0.148两)。
  草荡滩地银草荡地219顷59亩(平均每亩0.007两),应征银155两,加灶丁银57两,共征银213两(平均每亩0.01两)。
  食盐变价银 27两7钱。
  商课是向盐商征收的盐课,亦称正课。正课包括场税、岸税两种,盐商到盐场交纳的盐价款为场税,到销岸(销区)交的税为岸税。一般场税税额比较统一,岸税比较杂乱。清代采取“行”、“票”并用,原盐销往离场较近者,征收“票课”;销往离场较远者,征收“引课”。本县王家岗场用“票课”,票有红扒票和黑扒票之分。红扒票税重,黑扒票税轻。每一扒票筑盐170公斤,征收税银2两7钱8分7厘。据《山东盐法志》记载:乐安县中例现行黑扒票3000张,征银657两。至1728年(雍正六年),票额4000张,每引200公斤,每票课银2钱4分5厘。至宣统年间,王家岗场黑扒票6600张,本县3000张、章丘1000张、博兴2600张,共配盐224.2万斤,征收盐税18394两。
  杂课包括各种附加税及其他杂捐项目。清代附加繁多,有附加军费、加抽票课银、解费银,都输公费、养廉费、吏部饭食、笔帖式解费、残票解费、办公拦扣等十几种之多,年复一年,有增无减。以上盐课,全部征于盐商,实际是商税的一种。附:除正课、杂课外,在乐安还征收特别课(税),如:
  鱼盐课钞明末王家岗、高家港2场,因灶地是黑沙土壤,煮盐取淋卤省力,故有征黑土课钞一项。至清代,因临海捕鱼,故改名为鱼课钞,王家岗4钱9分7厘,高家港5钱2分9厘,共征银1两2分6厘。
  铡盐为孔府春、秋祭祀之用。清康熙三十九年,王家岗场每年向孔府解盐437公斤,除免解科食盐9.5公斤,实解盐427.5公斤。
  报效银乐安县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开始,先后向清廷缴纳报效银32两,至光绪十九年裁撤。
  民国时期,盐税仍有商岸和民岸之分。1914年,广饶王家岗与寿光官台盐场合并为王官盐场,食盐每司马担(63.5公斤)征税1.25元,6月增至2元,1915年又增至2.5元,至1935年每市担(50公斤)增至5.4元。民岸盐税宣布废除,改为就场征税。至1933年每担食盐加征军事附加费l元,外债附加费0.30元,计每担食盐正附税总计高达5.3元。1937年又增加每担食盐税6.6元,而当地政府和驻军附加税额还不在其内。由于正附税名目繁多,民众负担加重,私盐日盛,就场征税制度难以实施。
  抗日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内,为适应战争的需要,对食盐实行“轻税倾销”政策,每百斤(50公斤)食盐征场税3元北海币,征收一次产销税后不再征税;由敌占区运入的盐,每担加征税1.5元。1945年渤海区整顿盐税,广饶原盐销售价,每担(北海币)25元,运输价每担(北海币)29元。1949年1月,食盐每担增96元,2月增至227元,3月增至12671元,4、5月份后急剧增加,直至同年11月2日,奉华东局急电,每担食盐征税16500元(旧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按照“提高税额”和“税不重征”的方针及“从量核定、就场征税”的原则,每担食盐按省内主粮(小米)50公斤折合人民币13.5万元(旧人民币)征收。至1952年广饶无盐业。
  1959年广饶盐区恢复,盐税按吨计征,每吨食盐税额为172元。1979年10月,按照国家物价总局、财政部和轻工部的通知,从1979年11月1日起,集体盐场食盐税额每吨由159元调减为150元。1984年10月,按照省财政厅的通知规定:从10月1日起,对销售的食盐,在实际征收的盐税基础上,每吨减征12元。
  1986年12月,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省第一轻工业厅、省物价局通知,调整盐的出场价,减少食盐税额,食盐税额每吨调减18元,洗粉精盐税额每吨调减16元,精制盐税额每吨调减21元,洗粉盐税额每吨调减18元。食盐税额调整情况见表:

知识出处

广饶县盐业志

《广饶县盐业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出版地:1994.10

《广饶县盐业志》是按省盐务局的统一部署进行编写的,本志收集资料较为广泛,先后去省档案馆、省图书馆、青岛、莱州、青州图书馆查阅《中国盐政史》、《中华盐业史》、《中国盐政实录》、清《盐法通志》、《汉书》、《史记》、《山东通志,盐法》、《新修山东盐法志》、《山东省盐业志》、明嘉靖《青州府志》、清雍正《青州府志》及利津、寿光、博兴县志和本县历代县志等有关资料,还查阅了本县盐务局(盐业公司)和广饶盐场、广北盐场档案资料,并采访在盐业战线上的老干部、老工人及有关知情者口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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