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市委制订七项保持党政机关廉法的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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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中共滕州党史大事记》
唯一号: 151032020210001691
事件名称: 1988年市委制订七项保持党政机关廉法的规定
文件路径: 1510/01/object/PDF/151010020210000001/001
起始页: 0653.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8年10月12日
发生地点: 滕州市

事件描述

10月市委制订七项保持党政机关廉法的规定12日,为认真落实好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保持党政机关廉洁,市委作出了七项具体规定:一、进一步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牢固树立为政清廉的思想观念。二、秉公尽责,不失职渎职。三、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四、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节约行政经费开支。五、树立新的道德风尚,严禁党政机关干部搞封建迷信活动和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干部弄虚作假,反映情况既报喜、又报忧。七、认真学习推广郯城经验,从解决农民意见最大的问题入手,解决好困忧农民的问题。

知识出处

中共滕州党史大事记

《中共滕州党史大事记》

出版者:山东友谊出版社

《大事记》以党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指导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贯彻“大事突出,要事不漏”的编纂原则,以党组织活动为主体,力求全面、系统、准确地记述滕州党组织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同时反映在党的领导下,全市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科技等各方面的重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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