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县县委监委会作出党的监察工作意见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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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中共滕州党史大事记》
唯一号: 151032020210000794
事件名称: 滕县县委监委会作出党的监察工作意见
文件路径: 1510/01/object/PDF/151010020210000001/001
起始页: 0331.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63年4月16日
发生地点: 滕县

事件描述

1963年4月县委监委会作出党的监察工作意见16日,县委作出1963年党的监察工作意见,要求围绕执行党的八届十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全省党的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地做好党的监察工作,保证党中央提出的“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发展国民经济总方针和国民经济计划的贯彻执行。着重做好如下工作:1、结合整社检查处理党员干部破坏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危害农业生产,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案件。2、检查处理寞员干部贪污盗窃、挥霍浪费、私分国家、集体财产的案件。3、检查处理党员干部违法乱纪,违反共产主义道德,腐化堕落,蜕化变质的案件。4、检査处理党员干部滥用职权欺压群众,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破坏党的团结的案件。5、善始善终地做好甄别工作。

知识出处

中共滕州党史大事记

《中共滕州党史大事记》

出版者:山东友谊出版社

《大事记》以党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指导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贯彻“大事突出,要事不漏”的编纂原则,以党组织活动为主体,力求全面、系统、准确地记述滕州党组织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同时反映在党的领导下,全市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科技等各方面的重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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