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县县委制订初级社有关问题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中共滕州党史大事记》
唯一号: 151032020210000588
事件名称: 滕县县委制订初级社有关问题规定
文件路径: 1510/01/object/PDF/151010020210000001/001
起始页: 0250.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56年11月22日
发生地点: 滕县

事件描述

1956年11月县委制订初级社有关问题规定22日,县委制订《关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升级与合并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指出:一、 坚持自愿互利原则。 二、 农村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入社时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必须的照顾。 三、做好农村医生入社工作。 ,四、 有特殊技能的人应发挥专长,适当安排工作,给予一定报酬。 五、 对学生和教师在假期参加劳动和社员一样记工给报酬。 六、 对牵涉到民族、宗教政策问题,依据有关政策慎重处理。 七、 对完全丧失劳动力的社员姜关心照顾,维持他们的生活。 八、 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给以妥善安排,按照优抚规定,作好优属工作。 九、 按政策,处理好社员自留地和小块场园地。 十、凡个人或初级社代管土地,按处理土地的有关原则进行处理。 .十一、对吸收新社员的土地,要搞好统一分配。 十二、按政策处理好林木入社问题。 十三、升、并社对一切公有的牲畜、农具一律不分。 十四、升、并社的股分基金,公积金、公益金、生产费用,要按规定的原则处理/十五、按照原则处理好各社有关基本建设用工和原社欠的贷款、社员投资等负债问题。 十六、升、并社时原社必须根据实际需要留足饲草、饲料。十七、贯彻执行依靠贫农,团结中农的政策。 十八、吸收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入社,按照《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所规定的分别对待的政策办理。 十九、作好未入社的单干农民的工作。

知识出处

中共滕州党史大事记

《中共滕州党史大事记》

出版者:山东友谊出版社

《大事记》以党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指导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贯彻“大事突出,要事不漏”的编纂原则,以党组织活动为主体,力求全面、系统、准确地记述滕州党组织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同时反映在党的领导下,全市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科技等各方面的重大活动。

阅读

相关地名

滕县
发生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