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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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223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964-965
摘要: 《枣庄市志》中对枣庄市封建土地制度的相关描述。
关键词: 封建土地 土地制度

内容

土地占有土地改革以前,本市土地多为封建地主阶级所占有。仅占总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却占有70-80%的土地,而且绝大部分良田掌握在滕县“八大家”和峄县“四大家”手中。如原峄县官地村宋氏一家地主,拥有良田600余顷,1945年原峄县陈湖村地主梁继珍,拥有土地100余顷。而占总人口的90%以上的劳动人民,仅占有20-30%的土地,并且土地质量低劣。尤其是占人口70%的贫农、雇农,只有很少的土地,或完全没有土地。广大劳动人民不得不向地主租赁土地,出卖劳动力,忍受高额地租和高利贷剥削。
  1936年滕县全县514000人,耕地1498640亩,平均每人占有2.92亩。其中地主2590户,26350人,占有耕地983140亩,为全县总耕地面积的66%,平均每人占有土地37.31亩;富农1950户,17500人,土地87850亩,占总耕地面积的6%,平均每人占有土地5.02亩;贫雇农和中农,共111960户,470100人,占有土地351790亩,占总耕地面积的28%,平均每人仅占有土地0.75亩。只占全县农村人口8%的地主、富农,却占有72%的土地,而占全县人口92%的劳动人民仅占有28%的土地。
  土地税 清初各项杂征并入田租。雍正年间“摊丁入地”后,地丁合一。中华民国初年沿袭清制,田租名称分地丁、潜粮、屯租、租课、差摇、垦务、杂赋、地方赋税、专款赋税等,以地丁为大宗,次为潜粮。1914年,地丁改征银元。1925年后附加税目层出不穷,有临时附捐、河工特捐、汽车路特捐、贩济特捐、军事善后特捐等等。1938年日军侵入枣庄,除伪顽政府按原数征收税外,日伪军摊派抢掠,广大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土改以前,我党为照顾贫苦农民,削弱封建地主经济,实行差额较大的“累进计农业税制”。最低率为3%0,最高率为42%,对收入在20万斤以上的大地主,连同地方附加税在内,可达到80%。同时还规定佃耕收入减二成和出租收入加二成的计征办法。并以征收粮食为主。
  土地典当与买卖清末至民国年间,全市土地典当盛行。一般农民在出卖土地之前,多经典当。出典人一但将田地典出,则无力赎回,多数无产农民由此形成。
  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使富者越来越富,穷者越来越穷。许多自耕农民就是在这种剥削制度下破产,以致于丧失全部生产资料,沦为佃农、长工,甚至终身为奴。
  租佃旧社会占农村人口70%的贫雇农,没有或只有少量的土地,为了生存不得不向地主租种土地,出卖劳力,忍受高额地租的剥削。枣庄地区解放前有分租制和包租制两种。滕县分租和包租制并行,以分租制最常见。峄县97%为分租,3%为包租。收获物分配比例,有“五五”分配,也有“四六”或“三七”分配(地主占大头)。纳租方法有物租、分租及钱租三种。峄县以分租为主,滕县钱租和分租并行。物租,即佃户缴纳定额的农产物,收租地主设有风车,再次吹选,并用大斗收租;分租,也属物租;钱租,即佃户在粮食收获时把粮出售后用钱交租,亩租高者6.2元,低者4元。此时地主和粮商乘机压价收购粮食,佃户不得不低价出卖。有的佃户粮食卖不出去,只有借债还租,再受高利贷剥削。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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