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汇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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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222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汇兑
分类号: F618
页数: 2
页码: 940-941
摘要: 《枣庄市志》中对枣庄市邮政汇兑的相关描述。
关键词: 汇兑 邮政业务

内容

1910年(宣统二年),滕县、峄县、台儿庄局开办汇兑业务。滕县局办理甲类汇兑,峄县、台儿庄局办理乙类汇兑。甲类汇兑限于轮船、火车通达局,准寄银洋五十圆。乙类汇兑为轮船、火车未通之处,准寄银洋十圆。
  1914年,办理甲类汇兑的有滕县、峄县局,办理乙类汇兑的有枣庄、台儿庄局。
  中华邮政时期,1917年,枣庄、滕县、峄县、台儿庄等局均办理定额汇票,限额为100元。1932年,各局又办理电报汇兑业务。1936年,峄县局办理电报汇兑限额在800元,滕县局电报汇兑限额为1500元。另外,曹庄、齐村、泥沟、阴平、古邵、山家林、邹坞、多义沟、马兰屯、周家营、税郭集、郭里集、涧头集、界河、沙沟、官桥、山亭、级索、羊庄、沂河村等代办所也办理小额汇兑。汇兑多以商业汇款为主,私人汇款较少。私人汇款多是在外工作人员往家邮钱,一般为三五十元。
  1949年,枣庄、峰城、临城、台儿庄局共收寄汇票8262张,收入5290元;滕县局收寄汇票12400张,汇款收入7800元。1953年邮电局与人民银行进行分工,个人汇款由邮电局力、理,每笔汇款最高限额为300元;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汇款,由银行办理。1954年,邮政汇兑实行“凭证兑付”的办法,方便了群众取款。是年,全市出口汇票33963张,汇票收入22409元。1959年1月,实行汇票内走的新汇兑制度,全市全年出口汇票11.6753万张。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商品交换量增大,汇兑业务增多。1980年邮电局汇款将最高限额300元改为不限额,全市年出口汇票25.9952万张。随着个人和个体户的高额汇款增多,1982年重新将汇票款额规定为5000元。1985年全市出口汇票30余万张。其中市局出口汇票20万余张,滕县局出口汇票10.2万张。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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