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律师业务纪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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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826
颗粒名称: 第八节 律师业务纪实
分类号: D916.5
页数: 1
页码: 516-516
摘要: 1984年9月7日,滕县柴胡店镇刘村15户水果专业户,集中梨子972筐,委托刘庆珍等四人发往广西南宁市。
关键词: 律师 律师业务

内容

1984年9月7日,滕县柴胡店镇刘村15户水果专业户,集中梨子972筐,委托刘庆珍等四人发往广西南宁市。货到当日出售百余筐,余870筐被新城区铸件厂看中,要求全部买下,当面议定每斤二角一分,合计12789元。同时商定,货从车站自运到厂即付款,并当场验了货,抽件过了磅。可是,货运到厂后,购方对付款问题却多方搪塞,迟迟不付。数日后,梨子价格下跌,购方看到获利已成泡影便一反常态,说“销多少梨付多少款”。刘庆珍等人不依。时隔五日,购方却借口以“样品不符,数量不足”等词,控告到新城区人民法院。
  刘庆珍等人销售梨子,货款未获,反而在千里之外的异乡当了被告,只得返回请律师代理。滕县法律顾问处决定接受委托。他们在诉讼代理中,根据有关政策条例进行反诉和辩驳,并提出了反诉的请求事项:应立即归还欠款12789元,偿付违约金862元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725.80元。后经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广西南宁市新城区铸件厂欠被告刘庆珍梨子货款12789元,应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255.78元,由原告负担。刘庆珍等人接到判决后,再三对法律顾问处感谢。
  二、1984年8月,滕县北关建筑队接到济南铁路局基层法院送达的起诉副本,充州铁路机务段指控:“滕县火车站从1976年起,以包工包料形式包给滕北建筑队20余项建筑工程,八年中,滕建队以少报多,降低标准,以次顶好,提高料差等手段,非法攫取工程费8.7944万元,要求依法索回非法所得。”滕县北关建筑队请求律师代理应诉。
  滕县法律顾问处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辩驳。经多次开庭审理,诉、争一年有余,被诉方滕建队胜诉后,深深感谢律师,并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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