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代理、非诉讼事件代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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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82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民事代理、非诉讼事件代理
分类号: D916.5
页数: 1
页码: 515-515
摘要: 民事代理枣庄市民事代理始于1956年,中止于1958年,1981年重新恢复。1983年至1985年民事代理发展较快。
关键词: 律师 民事代理 事件代理

内容

民事代理枣庄市民事代理始于1956年,中止于1958年,1981年重新恢复。1983年至1985年民事代理发展较快。不仅代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之间的诉讼,也代理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诉讼;不仅代理一般民事案件,也代理经济案件。滕县柴胡店镇刘村刘庆珍等15户水果专业户,到广西南宁市出售梨子,发生经济纠纷,被南宁市新城区铸件厂告到当地法院。
  滕县法律顾问处全权代理应诉。经过调查和庭审辩论,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反诉,获得了胜利的判决,为刘庆珍等追回了全部欠款12789元,维护了专业户的合法权益。
  非诉讼事件代理枣庄市律师担任非诉讼事件代理人,参与仲裁和调解活动始于1981年。全市7个法律顾问处,1981年代理非诉讼事件9件,1982年代理16件,1983年代理57件,1984年代理74件,1985年代理131件。1985年代理的131起非诉讼事件,为国家、集体、个体户等当事人避免各种经济损失312.19万元。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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