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抗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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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78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抗诉
分类号: D916.3
页数: 1
页码: 474-474
摘要: 1956年,峄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错误裁定的9起案件提出抗议。后法院改判2人,送济宁检察分院办理2起。
关键词: 检察制度 抗诉

内容

1956年,峄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错误裁定的9起案件提出抗议。后法院改判2人,送济宁检察分院办理2起。
  1957年,峄县检察院按程序抗诉3起,县法院改判1起,不接受抗诉2起。1958年后,抗议已无条件。
  1964年,枣庄市检察院对市中级法院判刑畸轻的2人,及时提出建议,市中级法院均作了纠正。
  1980年,全市检察院依法抗诉6起,其中原判量刑畸轻2起,畸重1起,有罪判无罪1起,认定事实有出入1起,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市中级法院全部作了改判。1981年,全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7起,全市法院审结5起,改判4起,维持原判1起。市中区检察院公诉高xx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乘公共汽车,因拥挤与他人发生口角,用三角刮刀将他人肝脏刺破,造成内出血1000毫升。一审法院认定轻伤,判高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检察院向法院口头提出抗诉后,法院改判被告有期徒刑5年。滕县检察院对县法院征求意见的8起案件提出建议,量刑时均被采纳。
  1982年,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案件9起13人,市中级法院均开庭审理,市检察院均出庭支持公诉。1983年,共提出抗诉案件5起,市中级法院改判2起,维持原判2起。
  1984年,依法抗诉4起4人(含上年度抗诉未结2起2人),法院改判1起1人,维持原判3起3人。1985年,依法提出抗诉3起3人,法院改判2起2人,发回重审1起1人。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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