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检察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775
颗粒名称: 卷十四 检察志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3
页码: 462-484
摘要: 1952年本市各县先后建立检察署,1954年改为检察院。
关键词: 检察 检察制度

内容

1952年本市各县先后建立检察署,1954年改为检察院。
  1955年至1960年,峄县、滕县凡决定批捕的人犯,由县检察院提出意见经县委同意后,报济宁检察分院批准逮捕。
  全市从1955年5月开始开展肃清反革命运动,从5月至年底,峄县检察院8个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人犯6%人,其中反革命案犯46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39人,不批捕89人,退回补充侦查168人。滕县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72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14人,不批捕72人,退回补充侦查136人。
  1956年,峄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82人,经审查上呈批捕45人,不批捕67人,退回补充侦查70人。滕县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22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51人,不批捕25人,退回补充侦查53人。
  1958年,政法部门打破常规,采取了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部门“联合办案”,“一员顶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三长定案,分头去办”的方法。在“跃进”计划中对批捕的要求是:“一般案件平均每人每天办15起,争取17起;重大复杂案件每天办2起,争取4起;急案随到随批,超时为积案”o1958年1月到11月,峄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007人(含上年未审结转来的152人),不批捕195人,退回补充侦查56人,在批捕的案犯中,反革命356人,刑事犯372人。全年共逮捕952人,是上年捕人数的3.6倍。逮捕的人犯因原定事实有出入,审查不细,有62人教育释放。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22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82人,不批捕46人,退回补充侦查99人。1959年,停止了“公、检、法联合办案,三长决定”的办案方法,恢复了检察院办案人审查、集体讨论、党委批准上呈的制度,防止了冤、错案的发生。1960年,根据党中央少捕,少杀、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三少”政策,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峄县呈捕的464起案进行复查,查出不应捕和错捕5人,占捕数1%,可捕不捕的有18人,占5%。是年,滕县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59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89人,不批捕164人,退回补充侦查42人。
  1961年至1962年,枣庄市、滕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单设批捕、起诉机构,只有批捕、起诉组的分工。1962年以后建立了批捕起诉科。1961年,枣庄市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674人(含上年转来1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01人,不批捕286人,退回补充侦查159人。在批准逮捕的案犯中,属历史反革命18人,反革命集团2人,抢劫、偷盗、杀人5人,纵火1人,殴打、虐待致死人命案犯6人,反攻倒算、抗拒改造5人,破坏工农业生产、私杀耕畜、投机贩运404枣庄市志57人,贪污犯99人,强奸犯5人,流窜犯罪23人,反动会道门22人,其他58人。犯罪成员成份为: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等四类分子70人,敌伪军、政、警、宪反动社会基础35人,商人14人,工人、农民、学生182人。经对已捕的269名人犯复查发现,事实不清,可捕可不捕的7人,占2.6%,错捕4人,占1.5%,冤案1人,占0.37%。经审查不捕,建议其它处理的286人,其中管制55人,拘留的5人,劳教4人,作其它处理170人,不予处理的52人。滕县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39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23人,不批捕101人,退回补充侦查74人。1962年,枣庄市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案犯233人(含上年转来3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5人(其中省院决定捕44人),不批捕116人,退回补充侦查37人,自查27人。在批捕的案犯中,偷盗36人,反革命集团9人,反革命犯4人,拦路抢劫凶杀犯7人,强奸犯11人,其他18人。经对上半年已捕的20人复查发现,错捕1人,占5%。对不捕的重点复查36人,其中应捕未捕的1人,占5.6%。当年6月至10月,市院和各区院共同组成16人的案件复查组,对104起案件(其中外转58起,在押未决7起,死亡7人,逃跑1起,捕后释放35起)进行复查,认为原逮捕正确的81起,占77.9%,冤错案23起,占22.1%。在捕后释放的35起中,冤错案19起,占54.3%0滕县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5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4人,不批捕34人,退回补充侦查21人。7月至11月,共复查各类案件36起41人。复查认为正确的33起38人,占92.7%;预审事实有变化的3起3人,占7.3%a1963年3月开始,改变了捕与不捕的案件一律由市委政法领导小组决定的内批制度,初步规定生产大队长、支部书记以上的干部、小学教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名人士、劳动模范、人民代表、统战对象以及集团性的案件,市院拿不准的案件,公安对不批准逮捕有意见的案件,一律报党委决定。这一制度的实行,缩短了办案时间,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1963年1月至11月,市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291人,上年转来6人,自查退查补回及不捕有意见的64人,计受理361人。经审查决定逮捕178人,不捕110人,退回补充侦查54人,自查119人。在批准逮捕的人犯中,反革命47人,占批捕数的26.4%,其中历史反革命13人,反革命集团7人,反动会道门5人,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6人,地、富分子9人,其他7人;刑事案件131人,占73.6%,其中盗窃犯罪54人,强奸犯18人,凶杀犯7人;“五类,,分子作案31人,占17.4%。经复查发现,冤案2人,错案9人,可捕可不捕的3人,占批捕数的7.8%0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22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30人,不批捕27人,退回补充侦查68人。1月至8月,共复查各类案件100起140人。复查认为正确的%起135人,错捕5起5人。枣庄市人民检察院还从1963年开始实行制作阅卷笔录制度,全年制作阅卷笔录157份。1964年,枣庄市、滕县人民检察院紧密配合社会主义教育和“五反”运动,认真贯彻了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指示,市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6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24人,占受理数的76%,不批捕27人,占16%,退回补充侦查12人,公安撤回2人,未结2人。在批捕的案犯中,反革命25人,刑事犯99人。刑事犯中属凶杀2人,流氓强奸33人,盗窃43人,投机倒把10人,其他11人。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9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31卷十四检察志405人,不批捕1人,退回补充侦查63人。当年,力、案质量有所提高。如苑xx案,公安局认定被告偷炸药、雷管,并持刀行凶而报捕。经调查,炸药、雷管系被告在煤矿干工时拾的,且己失效;持刀行凶系苑xx与其弟媳通奸,被告干涉,苑怀恨在心,捏造事实并伙同他人将被告父子毒打。在去公社评理时,被告怕途中再遭毒打,便拿了一把斧头以备自卫,并未行凶。检察机关以事实为根据,避免了一起冤案。
  1965年,枣庄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依靠群众专政,依靠群众办案,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79人(含上年未结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9人,占受理数的75.64%,不批捕19人,占23%,年终未结1人。在批捕的案犯中,属现行反革命6人,历史反革命4人,叛国投敌2人,凶杀犯3人,强奸犯25人,盗窃犯7人,投机倒把犯3人,其他9人。滕县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7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7人,不批捕13人,退回补充侦查12人。自1964年至1965年1月,共复查各类案件56起66人。复查认为正确的50起60人,占90.9%;事实不清2起2人,占3%;错案3起3人,冤案1起1人,占6.1%。富农王xx倒算一案,原认定被告倒算处理归公房屋3间,批准逮捕。经复查证实,所谓倒算的3间房系土改时被告的公爹自愿献给村里做办公室。1958年生产队因办公需要,动员被告将原住的6间房让出,搬进前献出的3间屋内居住。1960年此屋倒塌后,被告将房料用掉,以此认定“富农倒算”,造成冤案。
  1966年9月8日,枣庄市公安、检察、法院“三长”联合签署给中共枣庄市委的报告中指出,共逮捕各种刑事案犯61人,其中强奸犯24人。7,8月共逮捕各类现行犯罪分子46人。至此,枣庄市人民检察院中断了批捕工作,由“军管会”代行。滕县检察院是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6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0人,不批捕1人,退回补充侦查1人。
  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建立批捕机构,履行批捕职能。11月至12月,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4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7人,不批捕15人,退回补充侦查3人,年终未结8人。在批捕的人犯中,反革命1人,放火犯1人,诈骗犯1人,强奸犯8人,迫害下乡知识青年犯1人,破坏军婚犯1人,重大事故犯1人,违法乱纪致死人命犯2人。1979年5月开始,一般刑事案件由各区县检察院批准,市院直接批捕重大案件。至年底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27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06人,不批捕41人,退回补充侦查22人,公安撤回3人。在批捕的人犯中,反革命2人,杀人犯12人,抢劫犯8人;强奸犯42人,放火犯2人,盗窃犯80人,流氓犯6人,伤害犯15人,诈骗犯4人,交通肇事6人,其他29人。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开始实施,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44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60人,不批捕49人,退回补充侦查31人,公安撤回9人。在批捕的案犯中,反革命1人,杀人犯10人,抢劫犯2人,放火犯1人,强奸犯64人,流氓犯6人,盗窃犯192人,伤害犯14人,诈骗犯13人,交通肇事18人,其他39人。针对“两法”刚开始实施,办案人员新调入检察机关的占80%和业务生疏等特点,加强了组织指导。
  对1月至9月份所办案件组织力量进行了2次复查,发现该捕未捕的2人,并及时作了批捕决定。
  1981年,全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反革命、杀人、放火、抢劫、406枣庄市志强奸、爆炸等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62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了508人,不批捕50人,公安撤回18人,退回补充侦查52人。在批捕的案犯中,“六类”犯罪分子192人,占批捕数的37.8%。错捕9人(内有公安撤销案件4人),批捕准确率为98.31%。发现公安漏报5人,均已捕。不批准逮捕而公安要求复议的3人,经复议批捕2人。自查100人。
  平均每案3.5天办结。拘留转捕的163人,3天内办结159人,超时限的4人。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恶性杀人案件18人(判处死刑8人,死缓6人,无期徒刑4人),除1起是48小时内作出批捕决定外,其余均在24小时内作出批捕决定。如李xx杀人一案,市院检察长,刑一科长亲自参与公安的现场勘查,并派一人与公安一起预审,搜集核实证据,提前阅卷,受案后仅用20个小时即作出批捕决定。1982年,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六类”犯罪活动的方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83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56人,批捕率为87.35%,不批捕95人,退回补充侦查70人,公安局撤回12人,拘留转捕224人,占批捕数的34.1%;“六类”罪犯242人,占36.9%;经济犯罪73人,占11.13%。错捕5人,批捕准确率为99.24%0漏捕2人。’公安机关漏报检察追捕9人,要求复核复议的9人,复核复议后决定追捕1人。自查110人。携卷调查复核案件133人,取证材料143份,防止错捕8人。
  1982年8月3日,在滕县荆河西沿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现场勘查,认定死者为该县城关镇滕东大队社员史xx。公安局侦查后认为凶手系与史长期通奸的张xx。经审讯张供认不讳,公安机关要求批准逮捕。滕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发现疑点较多。张交待作案手段、埋尸方位及死者穿着虽与现场相符,但现场已在群众中公开,不能轻信。张交待在其家作案后移尸掩埋,但未发现任何作案痕迹。张交待其匿藏死者衣物的几处地点均查无所获。经查证实,张与死者通奸多年,为达与死者长期同居之目的,史被害的当晚,二人曾预谋出走,但因意见不一而发生争吵,后即和好并发生了两性关系。根据上述事实,办案人员认为,尽管张已供认但仍不能认定。
  滕县检察院在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同时,与公安办案人员共同分析案情,拟定了新的侦查方案。结果表明:杀死史xx的凶手系犯贪污罪的史xx。史x x为灭口将其亲妹妹杀死,而张xx则是因“感情”难舍,甘愿与史xx同死而供认。1983年把打击的重点指向“七类”犯罪分子,即:流氓团伙分子;流窜作案分分子;杀人、放火、爆炸、强奸、投毒、贩毒、抢劫和重大盗窃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和老鸭儿;反动会道门骨干分子;劳改逃跑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及解除劳教人员、通辑在案的犯罪分子;书写反革命传单、匿名信的通敌挂钩反革命分子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江青反革命集团”残余分子。自8月6日至12月底,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727人,审结166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526人,批捕率为91.76%0不批捕60人,错捕15人,批捕准确率为99.02%。拘留转捕74人,占批捕数的4.84%,追捕28人,占批捕数的1.83%。退回补充侦查53人,公安撤回24人,公安要求复议复核7人,复议后决定批捕4人,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2058人,审结199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763人,其中“七类”犯罪分子1534人,占批捕数的87%,重大案犯684人。
  1984年,开展“严打”第二战役。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293人,审结11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卷十四检察志4071012人,批捕率为85.69%,不批捕169人,错捕14人,批捕准确率为98.62%。在批捕的案犯中“七类,,案犯533人,重大案犯279人,青少年犯罪451人,占批捕数的44.56%。参与公安勘查现场34起,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报捕86人,发现不具备批捕条件建议补查89人。在审查批捕中发现漏犯追捕22人。
  1985年,是“严打”斗争继续深入开展的第三年,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699人,审结69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54人,占批捕数的79.3%,不批捕95人,占13.66%,退回补充侦查38人,公安机关撤回8人。“七类”罪犯326人,占批捕数的40.8%。在批捕的案犯中,反革命1人,杀人犯20人,放火犯4人,盗枪犯1人,伤害犯29人,强奸犯123人,盗窃犯241人,抢劫犯6人,诈骗犯17人,流氓犯44人,窝、销赃犯17人,破坏电力设备犯14人,交通肇事8人,其他29人。青少年犯罪283人,占批捕数的51.1%。错捕4人,批捕准确率为99.28%。全年追捕漏犯7人。
  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市院加强了调查研究。对区、县院所办案件做到了“一季一回头”,反馈性地采取措施,批捕准确率明显提高。市检察院及山亭、峰城、市中检察院批捕准确率均达100%。对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699人全部进行了复核,共复核证据1039件。每案平均3.35天办结,“七类”案件平均3.85天办结。
  枪不放,另一民兵帮助夺向。区检察院认为偷鸡数量不大,夺枪情节轻微,决定不捕。市检察院审查发现后,认为夺枪本身情节严重,责成区检察院重新研究,后决定批捕。
  1981年,备案审查554件,纠正错捕2人,应捕未捕1人,错捕的2人,均是因坚持原则不够所致。如错捕吕xx一案。被告长期上访,有时言词偏激,有错误。市院审查发现批捕不当,提出纠正,县院未能执行,结果酉良成错案。
  1982年,备案审查749件,批捕准确率达99.24%,比上年上升了0.37%01983年,备案审查1985件。当年8月开始“严打”斗争后,由于批捕量大,时间要求紧,简化了备案手续,只填写备案审查表和送审检察卷。全年错捕23人。
  1984年,备案审查1154人,纠正错案3起6人。张xx盗窃案,原认定被告作案16起,盗窃现金1558元,粮票1530斤,物资一宗,油票59斤。但不满16周岁,区院决定不捕。市院审查认为,被告满14周岁以后作案15起,持续作案时间长达两年之久,盗窃现金数额较大,已构成惯窃罪,决定批准逮捕。
  1985年,备案审查679件,防止漏捕2人。
  第三节侦查监督第二节备案审查枣庄市检察院自1979年5月1日起,对区、县检察院批捕的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1980年,备案审查404件,发现该捕未捕的2人。流窜盗窃犯朱xx,伙同耿xx在薛城偷鸡时被巡逻的民兵抓获。朱、耿在被押送公安派出所途中,乘机抓住一民兵的1978年检察院设批捕、起诉两科,批捕科专门负责公安侦查终结报捕的审查批捕工作,并对公安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1980年,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严重违法乱纪2件。1月份审查王xx盗窃一案时被告称,在派出所受审时公安人员实行刑讯,造成右手麻木,不能端碗吃饭,不能拿东西。市中区检察院检察长口头向市中区公安分局提出纠正,公安分局进行了处理。6月,市中区检察院审查盗窃犯宋xx一案时,408枣庄市志发现被告宋xx在往讯问笔录上捺手印时右手摇晃,需用左手扶托。经调查,派出所民警及市公安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期间实行刑讯。市中区检察院于8月19日向区公安分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月28日,区公安分局向检察院作了纠正违法书面答复,确认该所民警3人及市公安局2名来所帮助工作的侦查人员,在被告拒不供认的情况下有捆绑、殴打行为,违犯了《刑法》第131条的规定,侵犯了人身权利。按《刑法》第32条规定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所会上检讨。市公安局决定让帮助派出所工作的2人在大会上检讨。市检察院建议,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通报全市公安系统。
  1981年,口头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30次。如薛城区检察院发现区公安分局在侦查阶段以“打流组”的名义长期押人,全年押人30名。检察院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杜绝了这类问题的发生。
  1983年,特别自8月份开展“严打”斗争以后,发现和纠正了一些刑讯逼供和体罚人犯的违法行为。如薛城区检察院在审查张xx盗窃案时,发现区公安分局的办案人员有较严重的打骂、体罚、逼供行为,严肃地向区公安分局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分局责成有关人员作了书面检查。
  1985年,检察院对侦查监督克服了怕当“严打”斗争的拦路虎、拌脚石,怕与公安机关搞坏了关系和侦查违法问题难查难定的“两怕一难”思想,积极开展了侦查监督工作。.全年口头或书面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23起。市院在办理王xx等人强奸、流氓一案时,发现公安人员在侦讯中有对被告捆绑、打骂、体罚、使用电警棍等刑讯逼供行为,造成翻供、部分翻供。市院查清事实后,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市公安局对参与此案的人进行了两天整顿,并将检查报告送达市检察院。薛城区检察院在办理赵xx盗窃案时,发现赃物处理清单和领物条是伪造的,失主并未领到失物,并发现公安机关索取赃物保管费。市检察院决定,由区检察院口头向区公安分局提出纠正意见。区公安分局全部作了纠正。
  第二章审查起诉第一节起诉、免诉、不诉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实施后,滕县检察院于1955年8月,峄县检察院于1955年12月,分别开始履行审查起诉职能。
  1955年,峄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1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7人,退回补充侦查4人,继续审查2人。起诉后,退查1人,其余6人均作了有罪判决。
  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34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30人,退回补充侦查115人。1956年至1957年,峄县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408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52人,退回补充侦查106人,不起诉33人,免诉2人(当时对不诉和免诉概念不明)。不应起诉而起诉的38人,其中判无罪的19人,撤诉6人,退回补充侦查30人。滕县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718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47人,不诉46人,免诉5人,退回补查125人。王xx杀人一案原认定,被告于1947年卷十四检察志4094月犯有杀害民兵2人、带人拿走民兵步枪26支、打罚妇女干部等罪行。起诉法院后,法院以证据不足而退查。滕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不辞辛苦,先后调查了24个村庄,走访几十户几十名群众,收集了大量证据,最后终于查清了王xx的犯罪事实。重新起诉法院后,法院依法判处王xx有期徒刑8年。
  1958年,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部门实行“联合办案”、“一员顶三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三长定案,分头去办”,以及就地破案,就地逮捕、就地宣判、马上送劳改队的方法。1月至11月,峄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738人,上年未审结转本年13人,共751人。经审查决定起诉710人,不诉9人,退回补充侦查32人。
  起诉法院的案犯,法院作有罪判决的744人,退回补充侦查4人,撤诉1人。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112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032人,不诉14人,退回补充侦查77人。
  1959年,党中央提出“三少”的方针。1月至n月,峄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387人,审结406人(包括自办案件和退查后又起诉的)。‘经审查决定起诉371人,占审结数的93.4%,不起诉11人,占2.8%,自侦免诉1人,占0.25%。未审结5人,退查27人。起诉法院的371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8月份以后,对被告人做到了百分之百的提审,对重点有疑异的案件深入群众进行核查。姜xx反革命案,通过调查排除了姜抓捕3名革命同志、参与杀害4名村干部和抢粮2万斤的犯罪事实,经县委同意予以释放,避免了错案。对上半年起诉的205名案犯全部进行了复查,认为判决正确和基本正确的192人,占93.66%,判刑畸轻畸重的8人,占3.9%,不应判而判的3人,占1.46%,事实不清2人,经审查漏犯2人,占1.95%。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491人,漏查决定起诉477人,退回补充侦查14人。
  1962年,市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11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00人,其中偷盗犯46人,强奸犯12人,反革命犯7人,凶杀犯3人,抢劫犯3人,轮奸犯2人,投机贩运犯7人。不起诉5人,退回补充侦查15人。起诉法院的案件,法院作有罪判决的99人,有罪判决率为91.76%;无罪判决1人,占0.92%;教育释放8人,占7.4%。滕县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120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13人,退回补充侦查7人。
  1965年,市检察院受理并审结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94人(含上年未结1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82人,免诉6人,退回补充侦查5人,公安撤回1人。在决定起诉的案犯中,历史反革命5人,现行反革命11人,凶杀3人,盗窃16人,流氓强奸24人,打击报复6人,投机倒把7人,其它10人。法院作有罪判决的109人,占审理数的87.2%,免予刑事处分14人,占11.2%,无罪释放2人,占1.6%。滕县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79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2人,不诉6人,退回补充侦查13人,撤诉8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职能不能正常履行。
  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枣庄市、区县检察院建立起诉科,专门负责公安机关预审终结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1979年,全市各级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99起235人,审结167起196人,起诉法院154起179人,免诉12起16人,不诉1起1人。公安撤回7起7人,退查16起21人,年终未结9起11人,法院作有罪判决76起84人,免予刑事处分9起 ‘12人,无罪判决3起3人,退查12起13人,撤诉4起4人。有50起63人未判决。1980410枣庄市志年,全市各级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368起490人,审结292起397人。起诉法院1276起975人,免诉16起18人,不诉4人,退查51起66人。
  公安撤回7起7人,年终未结18起21人。
  法院作有罪判决238起319人,免予刑事处分2起11人,判决无罪1起1人,未审结4起8人。撤诉3起4人,法院退补28起32人。同年决定区、县院凡免诉、不诉的案件一律报市院批准后执行。全年审查区、县院备案的起诉、免诉、不诉书627份。
  1981年,全市各级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件394起550人,审结329起45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307起414人,免予起诉21起37人,不予起诉1起2人。退查41起50人,公安机关撤诉4起6人,年终未结20起41人。法院作有罪判决283起389人,免予刑事处分2起10人,无罪判决2起2人。
  1982年至1984年,全市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认真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开展了“严打”斗争。1982年,全市各级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490起747人,审结427起656人。经审查决定起诉396起592人,免予起诉2854人,不予起诉3起10人。退查37起52人,公安撤诉6起8人,年终未结20起31人。起诉的案件属“六类”案件149起232人,占起诉案件的37.6%。属经济案件63起86人,占起诉案件的15.9%。复核、补充侦查所办案件材料660份,平均办案时间为18.6天,最快3天,无超法定时限的案件,做到了准确、及时、合法。起诉法院审结345起512人,作有罪判决311起197人,免予刑事处分4起15人,退查9起16人。全年审查备案法律文书406份。对免诉、不诉和起诉后法院判免予刑事处分的55人,调卷作了全面复查,发现免诉不当的3人,其中应起诉的1人,应不诉的2人,市检察院决定予以纠正。法院判处13人犯免予刑事处分,均适当。1983年,全市各级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1128起1844人,审结1048起1684人。决定起诉1021起1611人,免诉21起53人,不诉6起20人。年终积存60起64人。8月“严打”斗争开始后,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852起1372人。法院作有罪判决800起1257人。
  其中一审判处死刑69人,死缓10人,无期徒刑64人,判处免予刑事处分2起7人,判处无罪3人。“严打”斗争以后的起诉准确率为100%。办案中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办事。如公安局移送起诉李xx等15人反革命、流氓、强奸案,提审发现有4个被告推翻原供,证人推翻原证。经深入调查发现,4个被告原供系刑讯逼供所得,证言也是按供词提供。据此,对4名被告依法不予起诉。“严打”开始后,受理团伙案件多,办案中注意分清主次,区别对待。如在办理彭xx、李xx组织、利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一案时,注意把利用会道门的复辟活动同封建迷信、宗教信仰区别开来,把首犯、骨干同道众区别开来,对6名一般道徒,依法作出不诉的决定,起到了办一案教育一片,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效果。198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992起1373人,审结895起1228人,决定起诉829起1119人,免予起诉59起91人,不予起诉7起18人。公安机关撤诉7起7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8起93人,年终积存32起45人。法院作有罪判决710起1028人,无罪判决9起4人。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对投案自首和有立功表现的80名人犯起诉法院后建议从轻或从宽处理,对卷十四检察志41121名作了免诉处理。1984年自行补充侦查核实材料2640余份,帮助区县检察院解决25起疑难案件,属定性不准的6起,起诉与免诉不准的13起,上呈市院起诉的6起。在工作中发现,有的从批捕到起诉由办案人一包到底,这样做虽然解决了“快”的问题,但失去相互制约的作用,出现了错诉6人。不诉和判无罪的均系上半年所办案件。如翟xx强奸案,检察院认定,被告于1982年11月的一天上午8时许和1983年春节后的一天上午8时许,借故到女青年工人张xx宿舍,先后两次将其奸污。滕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5年,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滕县法院以强奸罪证据不足,宣判无罪。滕县检察院拟抗诉,市院决定不抗诉。
  1985年,全市受理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478起643人,审结417起561人。决定起诉388起515人,免予起诉32起51人,不予起诉3起3人。公安机关撤诉6起6人,取保候审1起1人。法院审理348起460人,有罪判决382起501人,无罪判决1人。全市共复核材料754份,补查材料1015份。市院对32起疑难案件及时进行了处理。起诉准确率达95.7%0自1981年至1985年,市检察院对72名死刑犯执行死刑进行了临场监督。
  第二节出庭支持公诉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后,各县检察院开始开展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1956年,峄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4次,占起诉数的2.5%。参加法院预审庭19次。1957年,出庭支持公诉72次84人,出庭率为95.46%。就地支持公判13次20人。1958年,对744起起诉案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1961年,市法院共开庭217次,、审理343人,其中就地开庭158次,审理219人,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214次,占开庭数的98.6%,支持公诉3392人,就地出庭支持公诉157次217人,并发表公诉词。
  1962年,市法院开庭审理32次97人,其中就地开庭13次24人。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31次95人。1963年1月至11月,出庭支持公诉41次,占法院开庭数的97.6%。配合法院组织公判会8次,听众最多者达7000余人。1964年至1965年,市法院开庭56次,审理案犯157人,检察院均出庭支持公诉。
  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全市检察院由起诉科负责出庭支持公诉。1979年,全市检察院共出庭支持公诉68起74人,发表公诉词38篇。1980年,出庭支持公诉230起307人,发表公诉词176篇,出庭率为%.64%0市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均出庭支持公诉,并发表公诉词。
  1981年开始,开展二审出庭支持公诉。
  是年,全市法院开庭审理案件292起404人(其中二审1起1人),全市检察院均出庭支持公诉,并发表公诉词270篇,71000余名听众受到法制教育。1982年,全市法院开庭审理362起534人,其中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21起42人,二审开庭9起13人,全市检察院均出庭支持公诉。
  1983年,全市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院均派人出庭支持公诉,并发表公诉词或公诉发言821篇,受教育群众达70000余人次。公诉刘xx等5人盗窃团伙案时,主犯刘xx拒不认罪,公诉人当庭揭发,严肃批驳,使被告理屈词穷。当5个被告不供认在作案中所起的作用时,又进一步对其揭发,使被告人低头认罪。1984年,全市法院共开庭审理741起1066人,检察院均出庭支持公诉,并发表公诉词或公诉发言734篇。受教412枣庄市志育群众达18万人次。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张xx故意杀人一案,在法庭上除揭露罪犯杀死6岁儿童的罪行外,还针对农村因民事纠纷酿成凶杀案件多的事实,进行法制宣传。
  1985年,全市法院共开庭审理392起514人,检察院均出庭支持公诉,并发表公诉词。受教育群众达106000余人。公诉张x交通肇事一案,法院在开庭前及律师在开庭中,都提出驾驶员张xx让无证人员张x开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认为,张xx让张义开车,负有一定责任,但他在客观上没有犯罪行为,让张x开车是张犯罪的条件,不是犯罪原因,他们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法院只对张x以犯有交通肇事罪作有罪判决。
  第三节审判监督1956年,峄县检察院审查判决书(副本)117件,参加法院预审庭活动发现判决不当的3起,向法院提出后,均作了改判。1957年,受理不服判决申诉案件21起,驳回12起,审查起诉书(ffjJ本)91件。1958年、1959年两年,采取“一员顶三员”、“三长定案、分头去办”等工作方法,监督职能未履行。
  1962年,枣庄市检察院审查纠正法院应判未判的3人。1963年至1965年,审查法院判决书(副本)255件320人,认为判决不当提出纠正意见6件,法院纠正4件,维持原判和未决定各1件。
  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对公安预审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实行监督。1980年,全市发现公安人员侦查违法8起,均进行了口头或书面纠正。樊xx奸淫幼女、拐卖人口案,峰城区检察院审查发现拐卖人口罪供证矛盾。经调查核实,系峰城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伪造拐卖人口证据。检察院提出纠正违法后,公安机关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峰城区法院一庭庭长在开庭审理褚xx奸淫幼女案时,因与办案人意见分歧,趁休庭合议时擅令法警将被告送回看守所,造成庭审中断。检察院依法下达了纠正违法通知书。1981年,通过案件审理,全市发现公安机关预审遗漏罪犯11人,遗漏罪行22条,逮捕7人,未捕4人,起诉法院,全部作了有罪判决。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5起8人违反审判程序的做法,均当庭或休庭后提出纠正意见。如滕县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不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即开始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依法提出异议,审判长予以纠正,从而使庭审合法。
  1982年,通过审查起诉,全市发现公安机关预审遗漏犯罪分子16人,漏罪38条,纠正公安机关侦查违法20起。如薛城区检察院受理张xx、张xx盗窃案后,发现被告供述“盗窃两个电瓶”被办案人员用笔划去,并捺上手印以示“合法”。经查证属实,及时提出了纠正。滕县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动用赃款1800余元,修理赃物汽车1辆,用于搞基建数日,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作了纠正。还纠正法院违反庭审程序行为2起。峰城区检察院公诉的侯xx、张xx盗窃案,宣判后被告上诉,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区法院没有再开庭就下达了重审判决书。对此,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区法院又重新开庭进行了审理。
  1983年,通过审查起诉,发现并追诉公安机关在预审中遗漏犯罪分子22人,犯罪事实60余条。市中区法院审理孙xx盗窃、流氓一案,原认定被告奸污妇女4名。经审查起诉,又挖出被告强奸妇女8人(未遂3人),奸污妇女7人,狠裹妇女1人的重大犯罪事实。市检察院起诉市中级法院后被判处死刑。1984年,全市通过审查起诉,追诉公安机关预审漏犯19人,挖出余罪82条,改变公安机关案件定性不当78条。对7起构不成卷十四检察志413犯罪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作撤诉处理。还纠正公安机关侦查和法院庭审违法17次。
  滕县公安局移送郭xx一案,滕县检察院审查决定不予起诉后,及时纠正公安机关超期羁押行为。峰城区法院开庭审理陈xx盗窃案时,审判长未让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被告人没有行使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即宣布判决。
  出庭公诉人当庭提出纠正意见,审判长当庭补了两项程序。
  1985年,通过审查起诉,追诉公安机关预审漏犯12人,漏罪19条。改变公安机关原定性39起,口头提出纠正公安机关14次轻微违法和法院4次轻微违法。
  第四节抗诉1956年,峄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错误裁定的9起案件提出抗议。后法院改判2人,送济宁检察分院办理2起。
  1957年,峄县检察院按程序抗诉3起,县法院改判1起,不接受抗诉2起。1958年后,抗议已无条件。
  1964年,枣庄市检察院对市中级法院判刑畸轻的2人,及时提出建议,市中级法院均作了纠正。
  1980年,全市检察院依法抗诉6起,其中原判量刑畸轻2起,畸重1起,有罪判无罪1起,认定事实有出入1起,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市中级法院全部作了改判。1981年,全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7起,全市法院审结5起,改判4起,维持原判1起。市中区检察院公诉高xx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乘公共汽车,因拥挤与他人发生口角,用三角刮刀将他人肝脏刺破,造成内出血1000毫升。一审法院认定轻伤,判高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检察院向法院口头提出抗诉后,法院改判被告有期徒刑5年。滕县检察院对县法院征求意见的8起案件提出建议,量刑时均被采纳。
  1982年,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案件9起13人,市中级法院均开庭审理,市检察院均出庭支持公诉。1983年,共提出抗诉案件5起,市中级法院改判2起,维持原判2起。
  1984年,依法抗诉4起4人(含上年度抗诉未结2起2人),法院改判1起1人,维持原判3起3人。1985年,依法提出抗诉3起3人,法院改判2起2人,发回重审1起1人。
  第三章法纪检察第一节一般监督、侵权检察50年代,法纪检察案件主要来自人民告状和政府的监委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当时法纪检察和经济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同属自办案件。1962年以后主要任务是接待来信来访和同严重违法乱纪作斗争。1978年以后,全面实施法纪检察工作。
  1954年峄县检察院共查处各种违纪案件32件,处理28件。
  1955年,办理自侦案件4起。枣庄邮电局职工冯xx扣押信件1000余封,严重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检察院3月17日在枣庄驻地召开了机关、工矿企业干部等4000多人的大会,检举揭发了冯犯的罪行,并当场宣布逮捕。1956年,受理各种法纪案件45起,侦查23起,其中起诉12起,不起诉5起,转有关部门处理5起。全年受理一般监督案件19起,处理13起,其中发建议书5起,抗议1414枣庄市志起,发信提出建议的7起。
  为制止非正常死亡,保障人权,峄县检察院1954年至1956年,共受理因侵权导致非正常死亡事件126起。1957年,峄县共受理法纪案件135起,提起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88起,转有关部门处理35起,继续调查的12起,侦结上呈批捕84人,批准逮捕71人。
  1985年1月至11月份,共受理各类侵权及违纪案件152起,审查立案侦查153起(含上年转来立案未结57起),侦查逮捕102人,起诉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不诉6起,免诉1起,待查28起。1961年,峄县改建枣庄市后,枣庄市检察院自办抗拒改造、投机贩运、干部违背党的政策案件14起,逮捕10人。
  西集公社姜庄村大队长汤xx、会计姜x x,保管员张xx等人,私自划定5户地、富成份,并没收其全部财产,还召开社员大会进行人身污辱,集中关押。大队长汤xx叫社员汤xx为其干活,因汤xx不干便怀恨在心,除私自将汤xx宣布为富农、没收其财产外,还非法拷打13夜。市检察院将上述情况报市委、省检察院、济宁分院后,作了严肃处理。
  1962年,市院自办案件575起,其中违法乱纪24人,致死人命6人,其它27起。查结51起,逮捕6人。滕县院全年办理法纪案件3起3人,判决管制1人,建议法院拘传1人。1964年,市检察院受理内部违纪案件13起21人,查结11起19人,逮捕5人。滕县检察院全年受理法纪案件20起21人,逮捕10人,送劳教1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职能不能正常履行。
  1978年10月至1979年12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法纪案件24起32人,依法逮捕4人,其中属打击报复逼死人命1起1人,非法关押刑讯逼供2起3人。1980年全年共受理法纪案件58起63人。立案8起11人,其中非法拘禁5起6人,侵犯通信自由1起1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起1人,刑讯逼供1起3人。起诉法院作有罪判决5起6人,免诉1起1人,撤销案件2起4人。纠正违法3起。如10月8日晚,峰城区棠阴公社大明官庄大队林业队75斤酸枣仁被盗,大队党支部书记褚xx听说是该队社员褚xx作案,于12日晨把褚xx叫到大队办公室审问。褚承认了偷酸枣仁一事,并交待了窝藏赃物的地方。但支书褚xx等认为他平时就有偷摸行为,于是由大队治保主任兼民兵连长赵xx继续审问。褚不供,赵即从卫生室找来药瓶碎片,令褚卷起裤腿双膝跪在碎玻璃渣上,继而将褚捆绑起来,用脚踢,用树条抽打,白天不让吃饭,晚上不让睡觉。褚无法忍受,于次日8时许自m身亡。峰城区检察院立案侦查认为,被告赵xx、褚xx私自关押审讯,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起诉法院,法院判处赵犯有期徒刑7年,判处褚犯有期徒刑3年。
  1981年,对破坏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违法犯罪进行了检察。全年受理法纪案件39起,其中立案5起8人,逮捕7人,起诉法院8人均作了有罪判决。枣庄市邮电局投递员张xx,自1979年参加工作后,曾因短少订户报纸、杂志,积压信件1583件,积压包裹单、汇款单、电报等44份,受过延期转正的处分。1981年8月,又查出张隐匿平信39件,杂志103份,挪用订户款53.36元。
  张xx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通讯自由。依法将其逮捕,起诉法院被判处拘役6个月,没收赃款67.16元。
  1982年,以整顿社会治安、保卫经济调整、改革为中心,开展了法纪检察。全年受理法纪案件84起115人。立案10起13人,其中非法拘禁1起1人,非法搜查1起1人,其它8起111人。逮捕2人,起诉法院7人,均作了有罪判决。1983年,配合“严打”斗争积卷+四检察志415极开展法纪检察工作。全市受理法纪案件102起116人,立案13起16人,其中诬告陷害案2起3人,侵犯通信自由案3起3人,过失杀人案1起1人,其它7起9人。逮捕8人,免诉1起1人,起诉法院8人,均作了有罪判决。1984年,全市受理法纪案件93起97人,立案12起15人,其中伤害案1起,’其它11起,共逮捕4人,起诉法院10人,作有罪判决8人,免诉3人。1985年,受理法纪案件111起,立案13起23人,其中非法拘禁案1起2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起1人,抢劫案1起1人,其它10起19人。共逮捕11人,免诉1起3人,起诉法院16人,作有罪判决8人。
  第二节事故、读职检察1954年,峄县检察院从工矿事故入手,开始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伤亡事故进行了检察。
  1982年,全市受理玩忽职守案4起7人,立案2起3人;受理重大责任事故案60起79人,立案5起6人。逮捕2人,法院作有罪判决7人。南石化工厂厂长杜xx,不严格执行出售爆炸物品的规定,无证卖给王xx炸药9公斤,雷管10发,导火索15米,致使王将马xx炸死。杜xx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逮捕起诉法院后被判刑6个月,缓刑1年。1983年,受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54起59人,其中煤矿事故49起,死亡57人。
  立案5起6人。起诉2起2人,均作了有罪判决。免诉3起3人。受理玩忽职守案2起3人,立案1起2人,起诉后作了有罪判决。
  1984年,受理煤矿64起55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案,立案7起8人。免诉3起3人,起诉法院4起4人均作了有罪判决。立案玩忽职守1起1人,市中区络塔埠工商管理所所长于xx,为迎接市卫生检查,于在9月24日召开管辖区饮食个体户会议,宣读了卫生检查标准后说:“不符合卫生检查标准的,明天一律关门停业,上级如因我们卫生不合格罚工商所的款,我就罚你们个体户的款,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次日市卫生检查团因饮食个体户全部关门停业未能检查,按照规定该所被罚款550元,所长被罚55元。于极为恼火,于27日在全所会议上提出:“我们受罚也要罚个体户,不能便宜了他们。你们到饮食个体户那里每户收罚款50元,有钱收钱,没钱就拿东西,不能让他们营业。”会后,按于的安排对10个饮食个体户逐户罚款。当罚到个体户张玉红烧饼铺时,因张不在,帮忙的人交不出罚款,市管人员一即将张的60斤小麦、方桌、圆桌、2只水桶、面盆和烧饼铲子拿走。为此,张服敌敌畏自杀身亡。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于10月16日立案价查,10月17日将于依法逮捕,起诉法院后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985年,全市受理玩忽职守案6起,立案3起7人。起诉3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受理重大责任事故案71起,其中煤矿事故67起,死亡124人。立案4起9人,逮捕5人,起诉7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免诉1起2人。1985年4月7日16时50分,薛城区兴仁煤矿西翼工区1712平巷发生煤尘爆炸特大事故,并波及西岭南常煤矿,造成两矿63人死亡(兴仁矿51人,南常矿12人),直接经济损失13万余元。4月18日立案侦查,5月30日将兴仁煤矿西翼工区主管区长、兴仁煤矿安全矿长、南常煤矿安全矿长依法逮捕。10月17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1年。
  416枣庄市志第四章经济检察1957年至1959年,峄县检察院共受理贪污案件94起。批准逮捕34人,其中机关干部2人,厂矿职工6人,商业职工1人,基层单位25人。不捕60人,占受理数的63.8%01959年1月至10月调查,4个煤矿和1个建井处犯贪污罪的就有34人,其中贪污千元以上的5人,万元以上的1人。全市公社管理区共779名干部,贪污的26人。4840名大队干部,贪污的287人。生产队干部6648人,贪污的560人。商业系统8个公司2个加工厂共1772人,贪污人员达13%。蔬菜公司和饮食服务公司,贪污人员高达30%0枣庄煤矿会计陈炳增,自1956年至1959年,贪污23000余元,仅1958年11月,以发工人工资为名支空帐一次贪污18000元。逮捕后除追回13000元外,其余均被其挥霍。1959年12月31日起诉法院,被判处死刑。
  1959年10月、12月,还逮捕投机倒把奸商12人,拘留25人,拘审30人。
  1961年,公安报捕贪污案件26人,批准逮捕8人。自办案件中逮捕内外勾结盗窃国库粮2人,内外勾结套购国家原煤2人,内外勾结套购化肥1人。当年受理的干部违纪案件46件,贪污和多吃多沾占50%以上,逮捕6人,拘留9人。1962年,市检察院受理内部贪污盗窃案件27起,查结26起,批准逮捕5人,对其中4人出庭支持了公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报捕的10人。滕县院全年共受理贪污盗窃案10起11人,批准逮捕6起6人。
  1964年,市检察院受理贪污案件7起11人,办结6起10人。滕县办理贪污案3起3人,投机倒把1起1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中断受理经济案件。
  1980年,市检察院对贪污、行贿受贿、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偷税抗税、挪用救灾抢险物资、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林木等8类案件进行了调查。全年共受理经济案件70起,立案15起,其中重大责任事故7起,贪污7起,抗税1起。办结12起,逮捕9人,追回赃款及赃物折款10310元,粮票4595斤。在立查的贪污案件中,贪污总额达10.326万元,逮捕4人,均作了有罪判决。1981年,贪污案数额城镇案件千元或近千元,社队企业500元,农村300元均可立案;受贿数额500元以上,或虽不足500元,但因受贿使国家、集体经济损失万元以上均立案;一次事故造成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一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者立案。全年全市共受理经济案件66起,立案22起,其中贪污案9起,重大责任事故案7起,玩忽职守案2起,盗伐林木案4起。办结17起,逮捕1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0000余元。在立查的贪污案件中,贪污总额23.4万余元,逮捕6人,起诉法院6人,法院作有罪判决4人。撤诉2人。1982年全市共受理经济案件138起,立案49起72人,其中贪污20起,受贿15起,投机倒把7起,诈骗3起,盗伐林木4起。办结34起,逮捕49人。共追缴赃款31.56万元,赃物折款29700余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4.52万元。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后,促进了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开展。全年立案侦查经济案件41起63人,其中贪污28起,受贿5起,投机倒把1起,诈骗1起,玩忽职守1起。办结50起(包括上年转来),逮捕卷十四检察志41739人,追回赃款及赃物折款20.8万元。在立案侦查的28起42人贪污案中,贪污总金额达106.1万元,逮捕27人,起诉24起30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受贿案5起6人,受贿总金额达万元,追回赃款77200元。逮捕2人,起诉后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全年办理万元以上的大要案5起10人。
  1984年,全年共立案37起,其中贪污案29起55人,受贿案3起4人,其它5起6人。属大要案9起13人。办结38起65人(含上年转来),逮捕48人,追缴赃款27.54万元。在贪污案中,贪污总额达19.8万元。
  逮捕39人,起诉法院19起35人,有罪判决35人。受贿3起4人,受贿总额3600元,逮捕2人,法院作有罪判决1起1人,免诉1人。
  1985年,各级党委加强了对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领导。全年受理经济案件62起,立案查处48起65人,其中贪污案35起45人,受贿案3起4人,投机倒把案4起9人,诈骗案2起3人,偷、抗税案2起2人,其它2起2人。属大要案17起32人,逮捕41人,追回赃款及赃物折款43.49万元。在立查的贪污案中,贪污总额达23.32万元,逮捕32人,追回赃款11.8万元,法院作有罪判决18起26人,免诉6起6人。受贿案4人,逮捕3人,受贿额26100元,法院作有罪判决2起3人,免诉1起1人。安徽省宿县符离集农工商购销服务公司副经理兼薛城办事处主任于怀信,以代购钢材为名,诈骗现金19.15万元,于n月8日被依法逮捕,起诉后,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第五章监所、劳改、劳教检察第一节监所检察监所、劳改检察,是检察机关建立后最早开展的业务工作之一。1954年峄县监所在押人犯226人。当年12月峄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法院对县监所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是:(1)收押、提审混乱。公安机关多用口头通知或写条子提审人犯,有时直接将人犯送入审房,没有很好地执行押票制度。(2)看守人员缺乏警惕性。年内逃跑人犯3名。如对反革命犯张xx,看守人员夜间派他去离监所5里远的地里看豆子,结果张犯乘机跑回家与娇妇妍居,被发觉后畏罪自杀。(3)管理混乱。多次发生人犯之间偷盗;反革命犯崔xx与女犯屈xx通奸。
  (4)让人犯干私活。(5)久押不决现象比较严重。自逮捕后一次没审讯的24人,其中3个月没审讯的3人。
  到1956年,峄县监所对706名人犯看押。10月8日统计,在押犯141名,其中反革命犯100名,刑事犯41名。已上呈死刑15名,死缓5名,无期徒刑20名,有期徒刑40名。监所管理上有很大改进,未发生打骂、体罚人犯的现象,人犯生活达到供给标准;当年未发生人犯死亡,人犯劳动时间每天8小时,对人犯财物进行了清理,补发了存物手续。
  1957年检查发现看守人员存有麻痹思想。有的叫人犯理发,同人犯一起去看电影,有的叫人犯管人犯。由于这种麻痹思想的存在,导致人犯不服法和继续犯罪。有的人犯在狱中偷盗、鸡奸、拒绝劳动。有的企图逃跑,甚至辱骂看守人员。有的人犯竟从狱内发出8封信,对抗预审调查。
  418枣庄市志1958年,在台湾海峡局势紧张时,狱中反动思想抬头,造谣、逃跑、谩骂、绝食等屡有发生。1月至n月份,峄县监所内因重新犯罪加刑的16人,逃跑16人,追回1人。滕县全年押犯2232人,监所检察18次,纠正违法91件,重新犯罪加刑14人。1959年,峄县建立了对监所一月一检查制度,全年检查13次,并对7名重新犯罪分子起诉加刑。对15名保外就医人犯进行了检查,有4人死亡,2名人犯搞投机生意,分别被加刑1年、2年。
  滕县有在押犯2651人,监所检察21次,纠正犯法111件,重新犯罪加刑81人。
  1962年,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法院对监所进行了n次检察,其中全面大检查4次。因管教干部看押不严,发现1人犯带进监室剪刀1把,准备自杀。还发现人犯在狱内做饭、下棋、向外传信串供等。盗窃犯孙xx,10月15日至17日拉拢诈骗犯王xx,密谋打死民警,夺枪越狱。后王xx坦白揭发,预谋未逞。
  1963年,市检察院会同有关单位对监所、拘留所进行了8次检查。经检查发现,全年逃跑人犯2人(均追回);拘留的人犯有超过法定时限长达40天;甚至有久押不决长达1年之久;个别看守人员对少数不守狱规的人犯辱骂、体罚,甚至私自提出训斥;不注重思想教育,促使认罪服法。因此有的人犯装病,公开对抗,煽动拒供。同年4月30日统计,滕县监所共押人犯142人,其中逮捕的68人(历史反革命11人,现行反革命9人,死刑犯38人,已决犯10人),拘留人犯74人均超过法定时限,超一个月以上的达27人。
  全市纠正乱拘乱押2起3人,久押不决64起,乱戴刑具57起。
  1965年,重点检查了少数干警思想麻痹,敌我不分的问题。当年监所逃跑人犯1人(后被追回)。对少数狱霸予以打击,维护了监狱秩序。
  1966年至1979年10月,中止监督监所工作。
  1979年,全市有监所3处:枣庄市看守所,滕县看守所,薛城区看守所。全市检察院1月17日至23日,对3个看守所进行了检查,3个看守所共押人犯244人。其中已关押10年以上的4人,5年以上的2人,1年以上的45人,拘押1年以上的6人。以拘代侦、代罚、久押不决的现象比较严重。滕县看守所关押的烟毒犯崔xx等3犯已羁押10年之久。至12月底,对拘留的29名人犯已全部进行了清理。对久押未决的1%人,清理了157人。滕县武警中队战士在押送流氓盗窃犯张xx时,将其胳膊绑残,提出了纠正违法建议。
  1980年,全市共收押各类人犯899名,处理了887名,年底仍有在押犯113名。全年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8起24件,建议改判了2起畸轻案件,纠正了张xx强奸致死人命的诬陷案。原认定张xx于1978年5月12日晚10时,乘本村刘xx外出之机,将其妻李xx强奸,致使李于5月19日晚投井自杀。经查,刘xx原对张xx有成见,5月12日晚,张去找刘,刘从外回来遇见,便借机诬陷张强奸其妻。其妻李xx是在一次挑水中,水桶掉入水井,人也随之落入井里溺死的。张xx冤狱一年多,于1980年6月无罪释放。是年,还清理了滕县仅有的4起积案,排除5件不安全因素,纠正违法8起。
  1981年1月至12月,全市监所新收押人犯673人,其中逮捕490人,拘留183人。
  全年共检查看守所280余次,各级检察长深入检查6次。纠正了超过侦查、超诉、审判时限的34人,杜绝了无证关押、以拘代侦、以拘代捕的现象。发现和排除重大隐患2起,防止了n起重大事故的发生;协助看守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1种23条;对人犯进行形势、政策、法制和道德规范教育8次,个别提审有卷十四检察志419针对性的教育330人次;对青少年犯针对其犯罪特点和思想动向,开展了规劝教育。全年逃跑4人犯,捕回2人,自杀1人,主要原因是管教干部思想麻痹,制度不严。滕县看守所在押犯吕xx,先吞螺丝钉自杀未遂,后又头碰墙壁造成脑出血死亡。薛城看守所在押犯任xx自称有“癫疲病”,要求外出晒太阳,乘机逃跑。全年纠正了干警违法乱纪7起一10人,对市中区法院违法逮捕谭xx一案给予检察纠正。谭曾4次来枣庄要求解决其夫韩xx重婚生子问题,未得解决。市中区法院以“哄闹法庭”罪将其逮捕。经查,逮捕谭既没有逮捕证,又无犯罪事实,建议市中级法院纠正后,无罪释放。
  1983年,全市共有监所4处,共羁押人犯2130人(含上年转来282人),其中新收押人犯1848人。在新收押的人犯中,直接逮捕的1538人,拘留310人,转捕226人。全年依法处理1627人,年终羁押人犯503人,一审判处死刑60人。全年检察机关深入监所检察27次,检察长给人犯上课5次,检察员上课19次,有针对性的提审人犯580人次,排除重大隐患12次。严厉打击抗拒监管、重新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在押人犯27名,检察建议从重处罚22名,其中被法院加重刑罚17名。纠正超期羁押14案21人,纠正干警违法12人次。
  1984年,新收押人犯1233名,加上年度转来503名,共1736名。依法处理1439名,年底有在押犯297名。全年同公安机关联合对看守所检查58次,共消除各种事故隐患42起,防止了14起逃跑、自杀等重大事故发生,做到了“收得下、管得住、改造好、跑不了”。1985年,共收押人犯740人,其中年底收押人犯252人,比上年度下降20%。全年对看守所检查86次,防止了5起自杀、1起逃跑事故的发生。全年向监所提出口头检察建议纠正违法3次。
  第二节劳改检察1960年3月,原济宁专区第五劳改队归枣庄市所辖,当年关押各类犯人2277人。在劳改犯人中,普遍存有消极情绪,个别犯人甚至放火、搞破坏。全年逃跑犯人5人。1961年,全市有在押劳改犯人3184人,检察院对犯人认罪态度和改造表现,以及劳改单位对犯人思想转化工作进行了考查,表现较好的1454人,一般的1246人,落后的300人,各种危险分子141人。刑满留场就业人员764人,劳动表现较好的312人,一般的288人,落后的131人,不安心留场和有逃跑危险的33人。由于执行了思想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政策,开展了评比、鉴定等活动,多数犯人愿意接受改造。但由于三年困难时期的影响和国际局势的变化,少数顽固分子仍坚持其反动立场,进行煽动和破坏。有的则公开威胁管教干部说:“我知道你住的住址,等我出去咱们再说。”全年共发生犯人逃跑18人,凶杀5起7人(死1人)。对严重破坏分子起诉到法院加刑的33人,警告处分30人,记过处分111人,关禁闭40人,占犯人总数的6.72%。对积极接受改造,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全年减刑的9人,提前释放4人,记功67人,物质奖励175人,口头表扬的232人,占犯人总数的15.29%。对有的犯人到服刑期不释放,不满刑期的却办了释放手续以及个别管教干部违法行为,都作了纠正。
  1962年全年受理劳改犯重新犯罪案件10起,起诉到法院的6起,法院审理加刑3起,不加刑1起,未审结1起,劳改队要求撤诉1起。协助劳改队办理减刑8人,提前释放62人。全年发生逃犯5名,没有发生凶杀等恶性案件。对5名有贪污、敲诈犯人财物不法行为的管教人员,进行了查处。并纠正了一些违反劳改政策的现象。对200名各种病犯根据不同情况,分设了肺病、肝病、传染42口枣庄市志病、外科病、恢复期等5个病房,严格隔离治疗。犯医31人,分成5个治疗小组,15个工地巡视医疗。30名重病犯安排全休,170名轻病犯分别安排为每天2,4,6小时的劳动。
  1963年3月,滕县北窑劳改队共押犯人1374人(内有女犯107人),生建焦厂共押犯人1344人。检察院对监狱、犯人人身、思想动向进行了14次检查,发现有刀、剪、锤、锥、钉、绳、铁棍、木棍等易行凶、自杀危险物品带入监室,并有失密现象。检察院还检查了留、放、奖、罚情况,促进了劳改政策的落实。滕县北窑劳改队全年物质奖励犯人77人,记功33人,表扬20人,假释7人,有期减刑的10人;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4人,减为20年的9人,减为18年的2人,减为15年的1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的1人;惩罚22人,其中警告6人,记过14人,批判斗争2人。薛城505劳改队全年奖励了268名犯人,其中减刑19人,记功31人,物质奖励162人,表扬56人,刑满释放了309人,刑满留场31人。
  对抗拒改造,有破坏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就业人员处罚51人,其中逮捕5人,加刑1人,记过23人,禁闭18人,警告处分4人。
  1965年,市检察院检查了历年加刑畸重的和不应加刑而加刑的15人,向原判机关提出建议后,纠正9人,查处劳改犯和就业人员及其家属申诉12件(含上年未结7件)。
  对劳改工作干部违反政策及违纪违法的,均向劳改机关提出了建议,作了处理。1月至9月份,共受理6人,其中逮捕2人。
  1981年全年受理犯人及其家属的申诉35件,查结18件,驳回无理申诉9件,建议纠正1件。1982年,对全市“四类,’(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外执罪犯全面开展了检察监督。在195名外执罪犯中,判处管制的17名,缓刑74名,假释3名,监外执行101名。表现好的56名,表现一般的107名,表现较差和有违法行为及重新犯罪的16名,死亡、迁居及下落不明的18名,刑满解释34名。另外,发现法律手续不全的7名,刑满未解除的3名,应收监未收的3名,无人监管的13名,管理不严的7名。对发现的问题都提出了检察建议,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了处理。
  对2名重新犯罪的予以逮捕法办。全年受理申诉37件(含上年转来8件),查处33件,其中依法驳回20件,纠正违法1件,销案2件,转办10件。年终存4件。所办申诉案件坚持原承办人、申诉人、证人及申诉人亲属“四见面”。做到了全面复核,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1984年2月,枣庄市劳改支队建立,于3月24日开始收押判处5年以下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n月2日支队搬迁至滕县木石镇魏庄煤矿。为了加强改造工作,政法“四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司法局长、公安局长)亲临劳改队给犯人上课,宣传党的政策。
  通过教育有138名劳改犯写检举材料234份,揭发各种问题506条,给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线索226条,有27名劳改犯坦白交待新罪64条。全年共受理罪犯申诉案件24件(含上年转来7件),查处21件,其中依法驳回5件,转办7件,销案6件,本人撤诉1件,改判2件。原以轮奸为主罪判处蒲x x,赵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判处王x有期徒刑12年一案,接蒲申诉后,发现原判与事实多处不符,经反复询问受害人、证人,提审被告,终于查清轮奸罪不能成立,撤销原判,改判赵xx有期徒刑15年,蒲xx有期徒刑2年半,王x无罪释放。.1985年底,武所屯劳改支队有劳改犯1483人,魏庄劳改支队有劳改犯430人,市收审所押1年以下刑期的劳改犯18人。在押劳改犯中,20岁以下的占72%,盗窃犯占48%,强奸、流氓犯占37%。全市有“外执”犯158人,其中重新犯罪的6人,下落不明的4人。全年两级检察院对3个劳改场所共进卷十四检察志421行了122次检查,发现事故隐患14处,建议做了改进。协助劳改队防止了9起逃跑,11起自杀事件的发生。全年发生逃跑2人(未遂),自杀2人。发现干警违法行为10起,发出书面检察建议2次,口头检察建议8次。
  在组织开展坦白交待余罪、揭发犯罪活动中,严厉打击了重新犯罪分子。犯人共交待余罪23条,揭发犯罪39人,挖出犯罪团伙7个,缴出黄色淫秽物品23件。全年共受理司浅机关移送起诉加刑劳改犯重新犯罪案件6起7人,不诉1起I人,经法院受理加刑3起4人。全年受理申诉案件43件,当年查结39件,其中依法驳回14件,转办20件作其它处理5件。
  第三节劳教检察1958年,劳教所有劳教分子190人。10月1日,在劳教所召开了奖惩大会,劳教分子中记功的3人,物质奖励17人,大会表扬12人,警告9人,记过6人。对一贯思想反动,抗拒改造的孔xx等4人当场逮捕。10月6日,劳教所进行了公判,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4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有奖有罚,促进了思想改造,出勤率达100%,生产率提高30%01962年,协助劳教所清理了“三类”人员,对65名年老体弱和患病的劳教人员遣送回乡,杜绝了非正常死亡。对管教人员敌我不分,违法乱纪的进行了处理。如1名管教干部去济宁追捕1名外逃劳教人员,竟私自找解除劳教回乡的秦x帮助追捕,并向当地干部说是一起来的,都有手枪。秦x盗用公安干部身份敲诈群众现金60元,召集地主、富农分子训话,乱谈恋爱,造成极坏影响。检察院依法批准将秦x逮捕。
  1963年,撤销劳教所。1980年3月,建市劳教所。
  1980年年底有劳教人员198名。1981年,有劳教人员172名,全年逃跑29人,抓回19人。全年发生劳教人员自杀2人,死1人,主要是管理方法不当所造成。如劳教人员关xx,由于抗拒改造,管教人员就将其捆起来批斗,致使关xx服毒自杀(经抢救及时未死)。对抗拒改造,逃跑被抓回的10名劳教人员,分别给予延期、记过和警告处分。对3名重新犯罪的批准逮捕。对20名劳教人员建议提前释放或减期。挖出团伙余罪12件,建议作从严处理。
  1982年,共有劳教人员376人,其中新增113人,解除劳教123人,逮捕4人。年终有劳教人员247人,其中25岁以下的157人,再次劳教人员38人。全年自杀4人,死1人,所内作案15起,预谋逃跑3起4人,逃跑29人,追回25人,逃跑后重新犯罪的5人均被依法逮捕判刑。在管教人员中组织开展了对劳教人员要象父母对待孩子、象老师对待学生、象医生对待病人的“三象”活动,促进了劳教人员的思想改造。在劳教人员中,安心改造的221人,占89.5%。顽固、落后转变为积极的46人,占该类人员的86%a1983年,共有劳教人员520名(上年转来252名),新收268名。解除劳教126名,逮捕7名,病亡1名,年终有劳教人员386名。7月份以前有劳教人员210名,“严打”后增加到389名。检察院协助劳教所排查出重点打击对象31人,其中团伙头子3人,多次逃跑重新犯罪的14人,抗拒改造、严重破坏场所管理秩序的6人,3次以上劳教、不思悔改的5人,罪该判刑而劳教的3人。当年办理劳教人员案件10起11人,其中逮捕和出庭公诉7起7人,均作了有罪判决。全年逃跑劳教人员27人,追回12人,制止预谋逃跑4人,逃跑在外重新犯罪的7人,因家庭嫌弃感到无出路自杀(未遂))2人,在所内作案2人。70名劳教人员因屡次逃跑和违犯所规分别受到记过、延期的处分。检察院全年深422枣庄市志入劳教所检查了解情况46次,上法制教育课3次,纠正干警违法6次。在“严打”斗争中,发动劳教人员检举揭发交待犯罪线索105条,转公安机关82条,立案67起,破案57起。中共枣庄市委、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总工会、文化局等单位于“五四”青年节在劳教所召开了赠书大会,赠送图书110余种计千余册,使劳教人员感到了社会的温暖,受到了教育,促进了改造。共调解离婚、说服单位保留公职、恢复家庭关系6人。
  1984年,全市有劳教人员420名。政法“四长”亲临各监管场所上课,开展政治攻势。
  有328名劳教人员检举各类刑事案件825起,交待余罪543条,立案258起,向公安机关转送83起,共破获案件121起。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批捕劳教人员重新犯罪案件5起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起4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劳教人员重新犯罪4案5人,均起诉到法院,作了有罪判决。
  1985年底,全市有劳教人员430人。当年新收劳教人员199人。检察机关全年深入劳教所检查61次,消除事故隐患13起,协助劳教所防止了2起逃跑、1起自杀事件的发生。全年逃跑劳教人员5人。对劳教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提出口头检察建议5次。协助劳教所推行了“联产、联改双承包”责任制,开展了严厉打击重新犯罪、坦白余罪活动,检举揭发犯罪44人,交待余罪36条,挖出犯罪团伙8个,缴出黄色淫秽物品18件。移送审查起诉劳教人员重新犯罪案件1起2人,漏罪1起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起3人,决定不捕2人。
  第六章控告申诉检察枣庄市检察机关初建时期,控告申诉检察就有专人兼管。
  1954年,峄县检察院收人民来信54件,处理48件。滕县检察院全年受理人民来信来访34件次,办理34件次。
  1955,1956两年,峄县检察院共收人民来信284件,处理250件,因来信无姓名、地址,未处理34件。在自办的信件中,逮捕2人,均起诉判刑。滕县检察院两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638件次,自行办理61件次,转办577件次。
  1957年,本着“来信必办、来访必见”的精神,每月15,30日逢大集为检察长接访日。
  凡集体请愿、民主人士来访,由检察长接访,并确定1名检察员专管此项工作。全年峄县检察院受理人民来信265件,其中转有关部门217件,自行查处37件,经审查上呈逮捕7人,当年批回4人。滕县院全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469件次,自行办理87件次,转办382件次。
  1960年1月至3月份,市检察院受理人民来信33件,其中属贪污8件,干部作风7件,反革命8件,干部违纪5件,阶级成份2件,强奸、盗窃、医疗事故各1件。查处13件,逮捕5人,劳教1人,转办15件,当年未查处5件。滕县院全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50件次,自行办理63件次,转办87件次。
  1961年,市院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80件次,来访信件中属干部违纪41件,干部作风31件,贪污22件,行政处分申诉9件,成份申诉6件,检举“四类”分子8件,“三反”问题申诉2件,强奸7件,偷盗、劫路、投机倒把、赌博13件,其它41件。其中匿名信26件,占16.2%。转办91件,占50%,自办查结卷+四检察志42379件,占43.88%。逮捕6人,拘留3人,其它转有关部门处理。滕县院全年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41件次,自行办理141件次。
  1963年,市检察院共受理来访来信345件,转有关单位283件,自查62件,其中属贪污26人,投机倒把9人,偷盗3人,打击报复2人,打人致死1人,违法乱纪12人,奸污妇女3人,乱斗乱罚2人,其它4人。逮捕5人,劳动教养3人,其它处分41人,不予处分13人。滕县院全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261件次,自行办理48件次,转办213件次。
  1965年,市检察院受理人民来访来信171件,转有关部门145件,自查已结26件,查清后均转有关部门处理。滕县院全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76件次,自行力、理21件次,转办155件次。
  1978年10月至1979年底,市检察院直接受理来信来访达877件次,其中来信693件,来访184人次,对应自办的4起案件进行了查处。
  1982年,全市共受理来信来访1726件次,其中来信1232件,来访494人次。转有关单位处理1363件次,查办282件,直接答复81件次。
  1983年8月份以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紧密配合“严打”斗争,通过接访,扩大案件破获线索来源。郭里集白xx,其妻被拐走,几次到法院上告均未得解决。当年3月,他领着5岁的男孩,身带两把杀羊刀来市检察院上访,声言如政府不予解决就杀死拐妻人。
  为防止矛盾激化,检察长亲自接访,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使其交出了凶器,避免了一起凶杀案。全年全市受理来信来访1266件次,其中来信976件,来访290人次,转办1086次,直接查办124件次,答复来访56件次。
  1984年配合“严打”,全市受理来信来访1610件次,转办1488件次,直接查办59件次,答复63件次。
  1985年,全市受理来信来访1201件次,转力、1062件次,自行查办79件次,答复60件次,在查办申诉案中,注重为民排忧解难。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