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工劳动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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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69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职工劳动保险
分类号: F840.61
页数: 2
页码: 405-406
摘要: 建国后,枣庄市开始执行国家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全市扩大了劳动保险实施范围,进一步提高了劳动保险待遇。
关键词: 劳动保险 社会保险

内容

建国后,枣庄市开始执行国家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全市扩大了劳动保险实施范围,进一步提高了劳动保险待遇。
  离休、退休、退职待遇1958年,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实行了退休、退职制度。1978年,全市对退休、退职条件进一步放宽,并提高了待遇。从1983年起,全市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国家规定进一步提高。
  1963年至1985年,全市共有退休职工13856人,退职职工1125人。
  医疗待遇从1951年下半年起,枣庄地区开始在搬运工会和建筑工会约1000名职工中实行了公费医疗。由于当时工人比较年轻、身体好,家庭也没有什么负担,在实际执行中医疗费支付很少,大部分保险基金上缴。
  1953年,全市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进一步增加,参加保险的人数已达2000余人。1983年,全市共有1%个全民企业实行了劳动保险,少部分集体企业也实行了劳动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实行公费医疗。此外,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职工供养的直属亲属还可以享受50%的医疗补助费待遇。
  病假待遇1953年1月,本市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开始享受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1956年、1981年本市病假待遇根据省有关规定,两次作了部分调整。
  职业病待遇从1957年2月起,全市按照卫生部颁布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力、法的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在治疗、休养期间以及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而退休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因工待遇享受医疗服务、退休费用、丧葬抚恤和现金补助的待遇。
  伤残待遇1958年起,本市各企业单位根据劳动保险规定,职工在因工或非因工负伤时,可以在指定的医院免费治疗。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由企业补助伙食费的三分之二,工资照发;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按病假处理;医疗终结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本人标准工资54%01978年5月起,本市对因工负伤致残饮食起居需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
  生育待遇1953年起,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女工生育享受产假、生育补助费、检查费、接生费等待遇。开始每人发给5尺红布,以后改发给人民币4元。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从1979年9月起,全市对只生1个孩子的夫妇,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发给时间从发放独生子女证之日起发至子女14周岁。符合晚婚要求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给生育假半年。终身只生1个子女的,男女职工退休时按退休规定,加发退休金5%(按100%发退休金的不另增加);终身不婚、不育也不领养子女的职工退休时,退休金按100%发给。
  死亡待遇1953年起,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死亡后,付给一定的丧葬费、困难补助费和救济费。1977年、1979年,本市对死亡职工家属所发放救济费、抚恤费按省规定数额进一步作了调整。1985年,本市对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发给肉价补贴,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17元,但不能超过死亡职工的原工资。
  优异保险待遇1953年下半年起,枣庄地区对于劳动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在疾病、伤残、医疗和退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厚待遇。1982年6月,经省批准市木器厂工人张茂胜提高退休费10%;1983年11月,滕县酿酒总厂工人奚崇让、卓山铁矿工人韩荣海分别提高退休费5%。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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