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卷公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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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市中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465
颗粒名称: 第十一卷公安司法
分类号: D631;D916
页数: 29
页码: 648-712
摘要: 民国公安机关1928年,峄县公安局在枣庄南马道设立枣庄分局。
关键词: 公安 司法

内容

民国公安机关1928年,峄县公安局在枣庄南马道设立枣庄分局。1934年1月枣庄分局改为枣庄公安局。1937年1月峄县公安局改称峄县警察局,枣庄公安局复称枣庄分局,有官警30名。1945年12月改设枣庄警察所。1948年11月枣庄解放,警察所解体。
  人民公安机关枣庄市民主政府公安局1945年5月枣庄市民主政府公安局建立(庄玉铭任局长)。10月,局机构设有侦察、审讯、治安、秘书4个股和侦察、政卫两个队,共有干警41人,长短枪35支,自行车4辆。干警活动在枣庄周围及北面山区,主要任务是收集敌人情报,镇压特务汉奸。1946年6月枣庄第一次解放,公安局驻三合庄。下设车站镇分驻所和枣庄镇、中心镇、齐村镇三处派出所。街道派设公安员,成立民兵纠察队,负责维护街道治安秩序,管理和监控敌对分子和汉奸亲属。
  同年10月,国民党军队向鲁南进犯,公安局奉命随党政机关迁人山里。嗣后,公安人员一部分撤至滨海,一部分编成武工队活动在河口以西、丁盘山一带。1947年底枣庄一带归属麓水县管辖,原枣庄市公安局人员编人麓水县公安局。
  枣庄行政区公安局1949年1月9日建立枣庄行政区公安局,马平任局长。设侦察、预审、治安3个股和陶庄派出所,辖公安队1支,看守所1处。
  峄县公安局枣庄分局1950年,枣庄行政区公安局撤销,建立峄县公安局枣庄分局,峄县公安局副局长任分局局长。设政保、治安2股,看守所1处,有干警10余人,公安队1个班。
  1959、1960年设各塔埠派出所。
  枣庄市公安局枣庄分局1960年峄县公安局枣庄分局改为枣庄市公安局枣庄分局(殷级)。同年,枣庄分局增设交通消防民警队,下有交通班10人,消防班6人。1961年底设矿区派出所。1962年5月枣庄分局升格为科级。1972年12月至1976年10月枣庄分局并入齐村区分局(其间,1967年7月至1973年4月对公安部门实行军事管制),枣庄城区设立大庆、大寨、东方红、各塔埠4个派出所。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1976年10月建立市中区公安分局,辖枣庄城区原4个派出所。随后两年内设秘书股、政保股、治安股、刑侦股、预审股、经铸明受、消防股、协理室。1977年8月设车站派出所,1981年7月设文化路派出所,1982·年设户籍股和郊区公社派出所。1983年12月,属齐村区公安分局管辖的永安、黄庄、齐村、渴口、孟庄、周村、税郭、安城、郭里集、西王庄10处派出所划归市中区公安分局管辖。1984年7月,区公安分局改股室为科,大庆路、大寨路、东方红路派出所分别更名为北马路、解放北路、胜利路派出所。全局共有9个科,17个派出所,干警189人。
  附1:枣庄矿区巡警机构1899年(光绪25年),“商办山东峄县华德中兴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清政府北洋大臣李鸿章应该公司华总办张莲芬的请求,派4名“亲兵”驻枣庄煤矿。门前挂虎头牌两面,竖黑红棍两条。“亲兵”着无领上衣,胸前印有“亲兵”、背后缀有“大清”字样。
  其任务是维护矿区治安,保护煤矿财产。对损害煤矿利益或违犯煤矿管理制度者,“亲兵”即干涉、惩罚或抓捕。
  李鸿章病逝后,1902年“亲兵”随之撤销。1903年矿区设立“保甲局”,装备枪支30支。1907年8月改“保甲局”为“中兴公司路矿巡警局”。1912年成立枣庄矿区巡警局,北京警官学校毕业生杨敬伯任局长,全局100余人,力图保卫矿产,防止工人暴动,维护矿区地方治安,兼管消防火灾。1931年10月巡警局并入护矿队。护矿队(亦称矿警队)实为破坏工会组织、镇压工人运动的工具。
  附2:日伪警察所 、抗日战争时期,峄县日伪警察局设枣庄警察所,有所长1人,股长2人,警察班6个,剿共班1个(隶属日军宪兵队),充当日军帮凶。百姓称警察所为“阎王殿”,流传着“穷人见所长,不死也带伤”的民谣‘第二节人民政权保卫。
  清剿匪特1946年3、5月,国、共、美三方组成的军事调停处第二十二执行小组在枣庄煤矿矿区谈判期间,王崇云奉国民党徐州特务组织命令,利用美方代表住宅为活动点,暗中搜集人民军队情报,阴谋暗杀,制造混乱。枣庄市民主政府公安局经过侦察,及时将王崇云和1名女特务逮捕,并会同美方小组人员斯瓦基押解王崇云至美方住宅地下室,搜出匣子枪两支和特务活动经费60万元。1949年,台枣专署公安局根据鲁中南区党委《关于巩固社会治安工作的指示》,成立以枣庄、临城两个城区为重点的剿匪指挥部。国民党中统局山东省调查室充州区枣庄工作站,先后有“名骨干分子被捕获,特务组长翟云佩等向政府投案自首。国民党中央党员通讯局山东区临枣峰工作站,搜集中共临枣峰地区军事情报并进行武装抢劫,1950年被破获。
  1949,枣庄行政区公安局破获武装土匪7股。捕获张德荣、马桂德、周桂湖为首匪徒34人,缴获长短枪8支、手榴弹3枚。捕获抢劫犯周景田,杀人犯于祯模等。周景田等四人持枪一支、手榴弹三枚、大刀一把,于年初抢去南马道李家店布商之白布23匹。
  之后,进入徐州与国民党原峄县党部书记高尉廷接头,奉命回枣庄秘密成立“峄县大队”,从事抢劫、破坏、暗杀活动。案发后被破获。1950年3.11月,枣庄、峄县公安机关互相配合,歼灭武装土匪8股,捕获李修堂、胡成荣、胡福迎为首匪徒56人,缴获长短枪52支,子弹470发及牛驴、粮食、布匹、银元等物资。
  在清剿匪特过程中,1949年3月中共枣庄工委《治安工作总结》指出,注意纠正乱捕乱打、有违政策的问题。
  列举赵搏县六区、峄县二区、麓水县大队有关工作人员或民兵,枣庄煤矿王xx等同志,未通过政府和按有关政策规定即随便在枣庄城区捕人、押人或打人的现象,指出他们“引起群众不好的反映”的后果。
  敌伪人员、反动党团登记.枣庄行政区公安局根据1949年1月27日鲁中南区党委《关于春季公安工作的指示》,开展对敌伪军、政、警、宪人员和国民党、三青团分子的自新登记工作。组织人员,划分小组,到各地宣传。
  讲明时局,交待政策,解除应登记自新人员的思想“包袱”,动员其家属规劝外逃亲人归家,向政府悔过登记,交出匿藏物件,交待组织状况。3月,枣庄公安局管理范围内有:“国民党中央党员通讯局枣庄联络站”成员计52名,争取登记者16名;“国防部人民服务第七中队峰枣青年工作第一、二、三区队”计负责人12名,争取登记者7名;“军政警联合督察处”情报便衣计21名,争取登记者6名;“第三绥靖区情报所”情报便衣计7名,争取登记者5名。一时未能争取登记者,多系在逃或回归原籍人员。枣庄行政区当年登记悔过者168人。参加悔过训练者130人,其中,特务10人,翻译5人,伪警16人,伪保安队9人,伪保长27人,伪警备队10人,伪矿警队24人,反动党团分子29人。一些人写出检举、控诉国民党反动派罪恶的材料,表示立功赎罪。对有悔改表现的无职业者,分给土地或安排其他生活出路。少数坚持反动立场、确有罪恶者,被依法逮捕或交群众管制。自新登记工作于当年8月结束。
  取缔反动道会门建国前,区境内道会门有30多种,散布“鬼神论”、“宿命论”及“躲灾避难”等邪说,蒙蔽、恫吓、欺骗群众。建国前后,各种道会门均程度不同地散布反动言论,进行反革命活动。1949年3月“泰模道”道首徐某在枣庄区的马宅子、窑神庙、陈庄、终楼等村庄活动。在道的口号是“不出走,不接兵,枪弹炮弹不入身”。
  “中央道”则在田屯等地活动。1949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取缔反动道会门的布告,公安机关发动群众,将最反动的“一贯道”、“中央道”作为打击的重点。枣庄设立登记处,对道首及一般办道人员进行登记。1952年,峄县第十区(枣庄区)登记悔过道首及办道人员41名。一次集训28名,促其坦白罪过,检举道首。举办展览,将缴获的道会门佛像、佛牌、法衣、旗、伞、道书、供具等实物展出,揭露道首的欺骗手段和罪恶事实。12月,马宅子乡、车站乡召开群众大会,控诉反动道首罪恶,当场逮捕反动道首4名。是年十区声明退道的318名。按现区境计,共有反动道首116名,一般办道人员169名,道徒506名。呈批逮捕罪恶大、民愤大的道首,判处极刑的4名,有期徒刑的73名,对有一般罪行而不彻底坦白的38名道首判处管制。1952年,经过大张旗鼓地取缔打击,境内各种道会门基本摧垮。
  镇反、肃反1950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指示》,公安机关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召开控诉反革命罪行的群众大会。区境内是年逮捕反革命分子29名,次年逮捕63名。
  1951年春季,枣庄镇农村逮捕有血债的地主、反革命分子41名,处决xx名,并管制一批。
  1955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即将到来之际,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开展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各级党委成立肃反领导小组,经过大会动员、学习政策、坦白检举、调查核实、定案处理几个阶段,区境内共清查出暗藏的反革命分子21名。其中判处极刑的2名,判处5、13年有期徒刑的14名,实行管制的5名。肃反运动在1956年夏季结束。
  对“四类分子”监督改造1951年开始对有历史罪恶、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通称“四类分子”)交与群众监督管制,实行劳动改造。区境内戴上“帽子”、实行管制的“四类分子”有1453人。依照1952年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和1954年全国第六次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先后对管制工作进行检查总结、评审复审,纠正法律手续不全、基层干部擅自宣布管制的做法。1954年末,对338人撤销管制,对9名在管制中继续犯罪的绳之以法。1958年开始,对“四类分子”实行“十红夹一黑”(10人负责监管1人)、“三包一保证”群众监督改造办法。基层治保会责令“四类分子”制订改造计划,半月或一月进行一次训话会,年终进行“四查四评一比”:查思想评改造,查学习评守法,查劳动评出勤,查遵守纪律评服从分配;比改造效果。根据年终评审的好坏,或升为预备社员,或继续监督劳动,或进行批判斗争。对连续多年表现好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摘掉帽子,恢复民主权利。1979年6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和地富子女成份间题的决定》,对全区“四类分子”进行核查登记,分期分批摘掉“帽子”,使之在政治上、经济上享受同其他社员、职工同等待遇。对地、富分子宣布为人民公社社员,对其子女全部改变出身成份。至1983年底,全区约100。名“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
  第三节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
  预防犯罪建国初期,公安机关贯彻“以防为主、防破并举”的方针,同文教、青年团、妇联、工会等部门配合,利用广播、展览、宣传栏、文艺演出、印发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法制和道德规范教育。“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犯罪率增高,1966~1970年,年平均犯罪率为十万分之七,出现一批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
  1973年,对他们建档立卡,实行内控外帮。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影响和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1981-1985年,年平均犯罪率增长到万分之四。1985年1月排查核实,全区有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628人(偷盗391人,流氓行为126人,打架斗殴111人),占全区总人口2.09%0,占全市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37.6%o。属于城市人口的占65.600。是年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建立有613人参加的268个帮教小组,确定帮教对象,制定帮教措施,要求做到“五见面”、“四结合”、“五包教”(家长包子女,学校包学生,单位包职工,街道包待业青年,公安机关包重点对象)。通过帮教,当年有573名停止违法活动,下半年有417名撤销帮教。帮教过程中,揭发同伙、教唆者17名,提供犯罪线索136条,从中破案51起,抓获案犯28人。对184名有明显进步的帮教对象,帮助其恢复学籍或升入中学,对147名无重复犯罪行为的青年,帮助其进入国营、集体企业就业。有74名原帮教对象被评为先进个人或青年突击手。
  1985年刑事案件比1983年下降45.5%。
  打击犯罪解放初期,区境内土匪、特务明抢暗杀案件,地痞流氓盗窃、强奸案件,时常发生,公安机关担负除恶扶正、扶民养善的双重任务,对重犯、要犯、惯犯进行了镇压,对一般罪犯强迫劳动改造。1958、1963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公安机关处理区境内政治案件470起620人,政治案件处理人数是刑事案件人犯的3.7倍。其中87.4%属冤、假、错案或不应处理的政治思想间题。“文化大革命”期间,推行“群众专政,群众办案”,把思想言论上的错误同反革命破坏活动混为一谈,把政治上的不满同政治上的反动相提并论,把收听外、台广播与敌特挂钩绞在一起,扩大了打击面,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涉及的人数为736名,其中定性的174名,判处有期徒刑的15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文化大革命”中错定的反革命和其他政治性案件一律推倒,彻底平反昭雪。80年代初,行凶杀人、爆炸纵火、强奸抢劫、流氓团伙、故意伤害、破坏公共秩序等案件不断发生。1983年9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共市中区委成立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指挥部,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密切配合,21日开始“严打”第一战役。三次统一行动,收捕刑事犯罪分子526人,破获流氓、抢劫、重大盗窃等团伙42个、183人。1984年9月开始第二战役。在广泛摸底、深挖细查犯罪分子的同时,对流窜犯、批捕在逃犯进行了搜捕、劝降敦促。月内有7名批捕在逃犯、11名流窜犯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杀人犯苏锋外逃3年,并已结婚生子,也在政策感召下投案自首,得到宽大处理。第二战役4次统一行动,破现案、积案和协助外地破案共253起(其中大案15起),收捕刑事犯罪分子197人,破获各类犯罪团伙14个73人、缴获赃款赃物折款11万元。发案率1984年比1983年下降210001985年9月开始第三战役。初战,有28名犯罪分子落网。发案率1985年比1984年下降14.5%。三次战役,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揭发提供犯罪线索2630条,协助侦破案件286起,扭送犯罪分子142名。1985年刑事案件破案率由1980年的53%提高到82.900,重大刑事案件破案率达10000,市中区社会治安出现持续稳定好转的局面。
  第四节企业安全保卫。
  1977年始,企业要害部位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设专人管理,组织职工巡逻看守。1982年5月,区公安分局组织力量对工矿企业的物资仓库、动力机械等生产设备进行全面调查,确定要害部位79处,分别作标记、登记,落实保卫措施。1984年,各企业单位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管理法规,纳入厂长、经理责任制。11月,区政府授权区公安分局为甲方,与为乙方的商业、粮食、供销系统的114个独立核算单位签订包括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内容的安全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了奖惩办法。1985年签订合同单位无一发生事故。有17个单位、320名干部职工接受安全保卫奖金计1.5万元。至年底,有计划地协助企业单位购置、安装报警器28台,报警安全提包12个,安全电铃18个,保险柜130个,保险锁72把,灭火器材400余件。
  65个重点企业用于技术防范的投资达1.3万元。此外,组建义务消防组13个,培训兼职消防人员134人。健全要害部位档案管理制度,有20个单位的安全保卫档案达到标准要求。
  第五节社会治安管理。
  群众治保组织1951年,现区境内建立基层治保会51个。在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运动中,治保会协助公安机关肃清反革命、防特防谍、监督改造地富反动分子、保卫国家安全方面起到很大作用。1952年,根据公安部《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规定,整顿、扩大组织,1961年底,治保会发展到127个,占应建数45.5%,有治保干部350名,设“更屋"136处。
  “文化大革命”中,治保组织受到干扰破坏。粉碎“四人帮”后,1977年,治保会发展到217个,治保主任和委员有868名。1980年,分4批组织320名治保干部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提高治保干部业务素质。1985年春季,全区治保会推行安全承包责任制,签订合同,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报酬、定责任”,由派出所考勤考绩,系统内奖惩。至年底,全区各村庄、居委会、企业单位都建立治保组织,实行承包制的占总数28写。历来发案率较高的.矿区办事处辖区,实行承包后,治安案件1985年下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44.400,其治保组织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流窜犯16名。
  禁毒、禁赌、禁娟192。年,任震伦在枣庄镇洋街西门外设大烟馆,有房屋7间,置烟枪、烟盘、烟壶等吸毒工具。嗣后,金庄街等也出现大烟馆。
  1928年,旧官府一度明令“禁烟”。普通吸毒者须向禁烟局领取执照,取照者近百户。每户每月缴烟税1、3元(银币),便可“合法”吸毒。无照吸毒者如被查出,即没收烟具,拘留罚款。但当地官绅不在禁例。1945年,枣庄庆裕药店收购9粟壳达四五万斤。吸毒者多是地主豪绅、地痞流氓、商贾、工头,个别矿工亦染上吸毒恶习。1948年,大部吸毒者随国民党军南下逃散。
  195。年,地方人民政府遵照政务院《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取缔烟馆,禁止种植婴粟。是年底,区境内贩毒和种植婴粟者近乎绝迹,吸毒恶习基本清除。
  建国前,枣庄一带赌博成风,类有打麻将、斗纸牌、推牌九、押宝、抽签、掷般子等。嗜赌者日不思食,夜不暇寐,贻误生产。有的赌徒赌资输光,倾家荡产,典妻卖子;有的赌徒沦为盗贼,杀人抢劫,无恶不作。旧社会官府明禁暗纵,禁而不止。1925年,巡警局因赌场经常滋事,如田老三抱打不平,大闹西宝局,砍伤一人,市面反响很大,才出令查禁,废除“宝棚”。但官、警、绅、商的庭院仍是牌声哗哗,彻夜不停。建国后,公安机关发布通告,严厉禁赌。但赌博陋习没有根除,岁寒农闲、逢年过节,时有人以赌博为“金钱游戏”。1950、1953年,查获赌场72场次、赌徒331人次,没收赌具88副、赌资2960万元(旧币)。1954、1978年25年间,计查获赌场71场次、赌徒294人次。1979、1983年,查获赌场28场次,赌徒103人次,年均查获5.6场次。1984年,查获8场次,收缴赌资1.2万元。1985年,收缴赌资1.5万元。1978一1985年,批捕赌犯5人。其间,赌场越来越隐密,赌标越来越大。
  1933年,济宁商人李桂良在三合庄设立“客店”,有6个“把子”(妓女)接客卖淫。此后,扬州、济宁等地也有人带班在枣庄开设挂牌妓院,如百花书寓、金凤书寓、月红书寓、东海楼等。
  妓院持有当局警察机关“登记证”,按月缴纳“花捐”。1938年,枣庄北马道开设“三星楼”妓院,妓女均外籍人,专门接待日本官兵、商人。解放后,人民政府惩办了娟鸭,取缔明娟暗妓。对曾经从事过娟妓的人,公安部门采取教育改造挽救措施,帮助她们提高觉悟,改掉恶习,同时妥善安排她们的工作及生活出路,使她们安家从良,过上新生活。进入80年代,暗娟抬头,往往卖身诈骗兼行,招徕客商。1985年查获暗娟4人,涉及漂客20余人,分别作了处理。
  查禁淫秽物品80年代初,资本主义腐朽文化渗入国内,一些不法分子借机走私、贩卖、复制、播放淫秽音像。1982年7月,公安机关与宣传、文化、教育、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开始查禁收缴淫秽物品。1985年初,区境内城乡营业性闭路电视录像放映馆有44家。一些放映馆,昼夜播放凶杀、色情录像片,票价几元至十几元,败坏社会风气,诱发青少年犯罪。是年,市中区成立查禁淫秽物品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收缴淫秽录像带160余盘,录音带20余盒,淫秽书籍115本,非法出版物5万多件。
  枪支、危险物品管理建国初期,公安机关对散存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进行了清理、收缴。“文化大革命”中,各派群众组织抢、造了不少武器,用于“打内战”,1969年、1971年两次进行清理,绝大部分已收回。198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对非军事系统的手枪、步骑枪、冲锋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膛线枪、散弹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发射金属弹丸的各类气枪及规定管理的子弹,全部进行了清理登记。对不符合存留条件的一律没收;对符合持枪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了持枪手续。1983年7月,对全区政法系统、各要害部位保卫人员的业务用枪,体育运动单位的射击比赛用枪,社会上的狩猎用枪,进行登记编号打印,办理持枪证。至1985年,共签发持枪证504本。
  1964年5月,开始对爆炸、易燃物品的制造、销售、购置、储存、运输、使用纳入治安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和检查监督制度。1983年,对全区放炮员、安全监督员、炸药雷管保管员实行建档发证并进行培训。爆炸物品库房由地上转入地下,规定进货记帐,出库登记,专人领取,定量发放,专人使用,剩余清退。1983、1985年发生爆炸案件7起,比前三年减少11起。
  特种行业管理1951年8月,执行公安部《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对旅店、旧货、刻字、印刷和修理行业逐户登记,规定旅店、客栈须每天向公安局呈递店簿,除旅店、客栈外,均不准安寓客商。刻制公章者均须事前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凡到摊点出卖电线,铜、铁零部件等可疑物资,摊主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1964年8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公布施行四种特种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达后,公安机关对市区内的48家特种行业进行整顿,对职工进行政策、法纪教育,调整13名干部,加强防范工作.。1982年6、12月,区公安分局会同工商管理、商业供销等部门,对特种行业进行全面整顿。旅店业制订“治保会工作守则”、“服务员守则”、“旅客须知”、“旅客登记”、“门卫会客”、“财物保管”和“情况报告”等项制度;旧货业规定“经营范围”、“物品保管”“旧品验证”等项制度;印刷、刻字行业制订“承制审批”、机密件“监刻”、“监印”、“监销,,、“登记”等项制度;修理业以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将从业人员编组,选出组长和治保员,制订“治安公约”和“登记、收交、保管、领取”制度。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有固定干警负责特种行业管理工作。1985年8月,区公安分局执行市公安局重新修订的旅店、旧货、印刷、刻字、修理等行业的治安管理暂行规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区103家特种行业再次进行检查整顿,帮助特种行业健全各项制度,实行治安管理承包责任制。1951、1985年,特种行业为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91件,被侦查破获的41件,其中重大案件7起,抓获犯罪分子63名。
  1984年的一个雨夜,有3名罪犯用地排车拉着盗窃的裸铝线到某废品收购站销赃,站值班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结果破获一个盗窃团伙,并接连破案8起,抓获犯罪分子4名。
  1985年3月,某旅店发现一旅客很象被通缉的诈骗犯,随即允许其登记住宿。在送往房间的同时,服务台报告公安机关,随后将其抓获。经查,该犯兼有拐卖人口和盗窃罪行。
  自行车管理1964年初,自行车管理正式列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理业务。1979年4月,市中区公安分局设立自行车管理处,配专职干部1名,招聘车管员15名,负责自行车的登记、安户、编号、打印、建档及过户业务。各农村派出所建立自行车管理站,配车管员1名,负责辖区内自行车的验证和过户等项业务。加之自行车寄存处,形成自行车管理网络。是年,区公安分局统一制作方形白底红字自行车牌照。1983年,换发长形兰底白字牌照。1980年始,每年春季对自行车验证,加盖印记,发给铝制条形年度验证标记。区辖范围安户发照自行车,1982年为36041辆,1985年为115639辆。1980^-1985年,自行车年均失盗率由前6年的1.8编下降为1.52编,破案率由37.4%提高到61.4%。
  治安处罚1957年,公安机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少数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受“文化大革命”影响、毒害,少数青少年法制观念淡薄,经常在工贸市场、商店饭店、剧场影院、公园等公共场所酗酒滋事、寻衅打架、聚众斗殴、流氓行窃,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1979年11月,区公安分局查结违犯《条例》案件96起,处罚147人。1983^1985年,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大法不犯,小法不断,气死公安,难死法院”的屡犯、惯犯进行严肃处理,共查结违反《条例》案件271起,处罚638人。
  第六节户籍。
  户口管理清初有“编置户口牌甲之令”,规定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依靠保甲登记户口,按登记抽丁、课税、纳粮、服劳役。民国时期沿用保甲制度。1948年枣庄解放,废除旧的户管制度。1950年2月,开始对城镇住户、公共场所、机关驻地等贴门牌,建立城镇居民户口簿册,规定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婚嫁、收养等申报制度。1951年,按照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公安机关偕同民政部门,逐街、逐户进行户口登记工作。1954年,枣庄镇实行按自然街道、宿舍分布划分户口管理段,每段设行政治安干部1人。对特种户口和重点户口建立档案及来客户口登记簿。1956年4月,根据省民政厅文件精神,将农村户口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移交公安部门。9月,枣庄公安分局成立户籍室,具体负责和指导户口管理业务。1957年2月,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建立公共户口、户口迁移统计制度,规定千人以上单位设户籍员,千人以下单位指定兼职户籍员,负责登记管理本单位的户口。
  1958年1月,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城市以公安派出所的辖区为户口管辖区段,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和管理机关。户口登记由公安机关主管。是年枣庄镇设8个户籍段。“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冲击,各种人口完全失控。已建档立卡的内控人员游荡于社会,增加不安定因素。1978年,户口管理制度逐渐恢复。1984年春,区公安分局举办各派出所户籍人员训练班,进一步健全户口管理、登记、统计各项规章制度。1985年6月,市区内的6个派出所及市郊乡派出所的辖区,以500户常住人口为单位划分64个户籍段,设64名户籍民警。要求户籍民警做到“知人、知门.、知面、知情”。8月进行第一次考试,“四知”率达38.4%。同月,乡镇户口原由乡镇文书代管的转为当地派出所管理,全区户口管理实现正规化。
  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管理1983年,区公安分局正式建立城镇暂住人口申报制度。规定城镇居民家中留居来人住3天以上者,要申报临时户口。
  暂住人口的居住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居住在城镇的外来建筑队、运输队、包工队、小煤井的务工人员和企业单位的临时工,必须持村(居)委会的证明信,到务工单位当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1985年3月,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在各塔埠派出所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发证试点。5月,在全区范围内对暂住人口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建卡发证工作。对不按照规定申报或假报或包庇、窝藏犯罪分子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治安处罚、取消暂住资格或刑事处分。区境内暂住人口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1983年为21864人,1985年为32817人。1985年办理((暂住户口证》人口占暂住人口87.5%.1980、1985年,从暂住人口中掌握犯罪线索164条,破获刑事案件71起,抓获犯罪分子43名。安徽省阜阳县通缉强奸犯赵某,潜逃在市郊乡煤井做临时工,于暂住户口审查中被发现、收审,嗣后转原籍公安机关处理。
  1983年,市中区流动人口日平均量3万人左右。2、10月,日均5万人左右,最高达7万人以上。不少犯罪分子混迹流动人口中进行流窜犯罪、抢劫犯罪、流氓犯罪。公安机关根据流动人口的性质和活动特点,将其分为五大类型,分别在旅店业、农贸市场、商业中心、公共娱乐场所和车站加强治安管理,打击不法活动。1983~1985年,在流动人口中抓获现行作案分子88名,其中逮捕24名,劳动教养32名,转外地处理19名,作其他处理13名。类型主要是扒窃、抢劫,其次是流氓犯罪。三年中在流动人口中处理治安案件223起,168人受到治安处罚。
  第七节消防。
  1957年,枣庄公安分局始置消防器材,李奎玉具体负责消防工作。1958年春,区境内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82个,计736人。公安机关承担对消防人员的培训、业务指导。当年6月,消防器材计有手推灭火机4部,干粉灭火机20部。1960年,枣庄公安分局成立消防班,编制6人。1961年,消防班归属市公安局消防中队。1983年1月,区公安分局设立消防股,工作人员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下派。1984年7月改称消防科,有科长1人,干警2人,三轮摩托车1辆。主要任务是审定各单位的防火办法和消防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检查,指导、培训消防人员,调查火灾原因,对群众进行消防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1985年,消防科帮助各企业单位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对企业确定18个重点防火部位,签定责任书。至年底,企业单位共计配备灭火器2846具,并逐步改造水、电、火源的配置。1977、1985年“三夏”期间,防火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公安干警深入麦田、麦场,检查监督防火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二章检察。
  第一节机构。
  1978年10月1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成立,有工作人员5人,其中检察长、副检察长各1人。1979年,设刑事检察组、法纪检察组和办公室,工作人员15人。1980年,设刑事检察一股、刑事检察二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和办公室,工作人员23人。
  1982年,增设监所检察股,全院工作人员增至34人。1983年增设控告申诉检察股。1984年“股”改称“科”,增设政治工作科和调查研究室,工作人员增至41人。1985年工作人员增至48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检察员17人,助理检察员10人,法警2人,调研员1人。
  第二节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
  1978年10月至1979年8月,区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由办案人员阅卷后向市委常委汇报,市委常委决定是否逮捕或是否起诉。自1979年9月起,区检察院行使批捕权。1980年3月起,刑事检察一股、刑事检察二股分别负责批捕、起诉工作。1981~1983年,贯彻中共中央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活动的指示,1982年六类犯罪批捕数占同期刑事犯罪批捕总数的500001983年8月,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把流氓团伙和重大盗窃包括在内的七类犯罪作为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重点。8~12月,“严打”第一战役批捕七类人犯151人,占同期批捕人犯总数的58.8%。
  1983-1985年,刑事犯罪批捕数占同期批捕总数的92.3%。
  1980、1985年,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注重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从审阅案卷中找疑点,从提审中找线索,从查证中找矛盾。1981-1985年,追捕漏犯36人。1984,1985年追诉6人。
  审查起诉。
  起诉、免诉、不诉1978-1985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占起诉案件总数的91.4%。
  区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坚持“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核实证据,起诉准确率明显提高。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予以免诉。对被告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给予不诉。1980、1985年,免诉26名人犯,占同期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犯的3.5%;不诉的被告人3人,占同期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犯的0.4%。出庭支持公诉1978年10月至1979年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5次,占起诉案件总数46.9%.1981、1985年出庭率为100%,1978年10月至1985年底,出庭455次,发表公诉词313篇。
  抗诉区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对认定犯罪事实出入大的,判定性质有错误、影响量刑的,量刑畸轻畸重的,依法提出抗诉。1980,1981年,对2起案件提出抗诉,区法院均改判。
  第三节法纪检察。
  1980~1985年,受理法纪案件114起。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11起,其中非法拘禁4起,诬告陷害3起,报复陷害1起,侵犯公民通信自由1起,破坏选举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属于重大责任事故案77起。法纪案件,往往违法与乱纪交织一起,情况错综复杂。经过初查,只对一些构成犯罪的案件立案查处,大部分作了其他处理。计立案查处法纪案件17起23人,占受理案件的14.9写。逮捕人犯11人。起诉案件14起19人,免诉人犯4人。
  第四节经济检察。
  1982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5年贯彻全国政法会议、检察长会议精神,全区打击经济犯罪逐步深入。1980、1985年,受理经济案件35起,其中贪污案件18起,投机倒把、诈骗、索贿、受贿等其他案件17起。立案查处占受理案件82.900,其中大案要案8起23人。批捕人犯46名,占人犯总数的80%。起诉占立案查处案件79.3%。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4万余元。
  1985年,查处大案要案数,挽回经济损失数,分别占六年来两类总数的62.5%,65.2%。贪污案罪犯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大部属于一案多犯。罪犯借搞活经济之名,大发不义之财,特点是内外勾结,上下串通,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六年间有15人受到刑罚。其他经济犯罪,严重腐蚀干部,影响社会安定,六年间立案查处11起32人,起诉占立案查处案件54.6%。
  第五节监所检察。
  重新犯罪检察重新犯罪案件有盗窃、强奸、传授犯罪方法、拐卖人口、招摇撞骗、故意伤害、流氓等。盗窃案所占比重最大,强奸案次之。受理重新犯罪案件,1982年3案3犯,起诉2案2犯;1983年5案5犯,起诉4案4犯;1984年5案6犯,起诉3案4犯;1985年2案5犯,起诉2案3犯。
  外执人犯考察自1982年设立监所检察股起,每年对外执人犯进行定期考察。
  驻所检察1984年12月17日,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接管枣庄市劳动教养所的驻所检察工作。帮助市劳教所认真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基本达到“收得下,跑不了,管得住,改造好”的要求。1985年,接收劳教人员184人,解除劳教171人,年底尚存430人。是年逃跑4人,追回3人,比1984年逃跑减少3人。受理劳教人员申诉案件21件,经教育撤诉12件,建议纠正7件,帮助解决生活具体困难2件。8月,山东省司法厅组织对劳教所检查,对枣庄市劳动教养所劳教工作评为全省第二名,表扬了区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
  第六节控告申诉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科,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公民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根据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初查或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审判。
  第一节机构1976年12月,市中区人民法院成立,有工作人员5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2人。1977年,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和各塔埠法庭,工作人员11人。1981年,增设经济审判庭,工作人员增至31人。1984年,增设刑事审判第二庭、齐村人民法庭、安城人民法庭、郭里集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增至49人。1985年,增设政工科,全院工作人员增至58人。
  第二节刑事审判。
  1979年7月国家((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刑事审判走上依法办案正确轨道,审判程序进一步健全。
  1977~1985年,审结刑事案件747起,案犯804人。1984年7月至1985年12月,区级宣判大会召开7次,宣判案犯83名,参加宣判大会群众15.6万人次。
  严重刑事犯罪审判强奸、流氓、诈骗、杀人、投毒、爆炸、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是审判的严重刑事案件。
  1977、1985年,共审结刑事重大案件342件,案犯391人,分别占各类刑事案件的45.8%和案犯的48.6%.1983年开始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三年三大战役,至1985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49件,案犯580人,分别占1977-1985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的60%和案犯的72.1%。其中,强奸案133件,流氓案74件,诈骗案30件,盗窃案93件。580名案犯,11人判处无期徒刑,40人判处15、20年有期徒刑,51人判处10、14年有期徒刑,136人判处5^9年有期徒刑,180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7人免予刑事处分和宣告无罪,155人作其他处理。
  其他刑事犯罪审判审判贪污案件多采取就地审判或公开宣判方式。
  1977~1985年,共审理贪污案件22件,占同期各类刑事案件的2.900。同期审结拐卖人口案件共4件,罪犯4人。拐卖人口案件对社会危害甚大,坚持从重从严原则,1人判处无期徒刑,1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期审结故意伤害案件54件,其中1982.1985年审结案占72.2%。除对个别性质恶劣的罪犯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大多数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审结案件复查纠正1976年10月,中共中央提出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1978)78号文件、中共山东省委鲁发(1977)9号文件,中共市中区委组建平反冤假错案领导小组,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等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抽调23人对1966、1978年审结的案件一一进行复查。1978年4月开始,1980年3月结束,计复查案件353起。其中有350起按规定要求和法律程序结案。
  属于反革命案件84起,改判的占73.8%;普通刑事案件266起,改判的占14.700。两类改判的101起案件中,有59起是由“左”的错误造成的冤假错案,予以彻底平反;有42起属量刑不准或错误,予以改判。改判无罪的36起36人,免予刑事处分的2起2人,改变性质另作处理的1起1人,减刑的3起3人。
  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后,时间要求紧,收容罪犯多,办案缺乏经验,审理工作出现一些漏洞。1984年建立刑事审判第二庭,专门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1984,1985年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227起,审结135起。其中改判无罪14起,减刑36起,维持原判85起。对案情重大、证据确凿、无需重新审结的92起,向申诉人作了明确答复。
  1985年春季,组织力量专门对关涉统一战线方面的案件进行了一次普遍复查。对312起复查案件中的35起作了纠正,一一落实政策。
  第三节民事审判。
  1982年国家《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民事审判工作逐步走向正轨。1977、1985年,审结民事案件1224起,其中调解占76.9%,判决占6.3%,移送、撤诉、终止占16.8%。
  婚姻家庭案件审判1977、1985年,审结离婚案件721起,占民事审结案件总数58.9%。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1977年审结25起,1980年39起,1983年82起,1985年178起。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后,对夫妻中男女任何一方诉讼离婚的案件,都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有无和好可能作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依据,依法进行调解或判决。
  1982~1985年审结的499起离婚案中,有203起属第三者插足。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坚持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方针,1977~1985年,调解结案占8000,判决结案占4.300。通过调解,有211对反目成仇的夫妻言归于好,占受理离婚案件的28.1%,巩固率为84.4%。
  财产权益案件审判1977~1985年,审结赔偿、房屋、宅基、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案件416起,占民事审结案件总数34%。财产权益案件中,赔偿案占35.3%,房屋、宅基案占33.9%,赡养、抚养、继承案占17.3%,债务案占13.5%。年度审结案件呈上升趋势,1977年为3件,1980年12件,1983年73件,1985年142件。对一般案件就地调查,就地处理,典型案件则公开审判。
  第四节经济审判。
  1981年前,经济纠纷案件归民事审判庭按债务或买卖纠纷收案处理,有关经济合同纠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1981年,区法院设经济审判庭受理经济纠纷案件。随着经济发展,境内经济合同逐年增多,1983年为7万余份,1985年仅上半年即为85700份。多数合同条款不全,权利义务矛盾,甚至是无效合同,经济案件因之增加。1981、1985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440起,诉讼标的额228.9万元。经济上开放搞活与法律上监督管理不配套,部分人钻改革的空子,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多达60%以上。
  第四章司法行政。
  第一节机构。
  1980年11月25日,市中区司法局成立,有工作人员5名。1981年,设市中区公证处,其工作人员2名。1983年5月设调解股,9月设法律自修大学市中区管理分站,全局工作人员增至9名。年底,由齐村区划归市中区10处人民公社的10名司法助理员归属市中区司法局领导。1984年,区司法局设宣教科、办公室,调解股改称调解管理科,全局工作人员增至14名。
  1985年,设法律顾问处,全局有工作人员18名,其中局长、副局长各1名。
  第二节法制宣传。
  宣传队伍区司法局成立后,由一名同志牵头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981年,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10余名工作人员组成法制宣传教育通讯报导网。1982年,基层单位推荐90人担任义务法制宣传员。1983年春,区委、区政府成立宣传新宪法活动月领导小组,各公社、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也建立相应宣传组织。1984年8月,司法局设宣教科,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1985年下半年,乡镇、街道办事处先后建立法律服务站16处,有工作人员42名,每处确定1人负责法制宣传工作。是年,义务法制宣传员增加到342人,86.3%的村庄、91%的居民委员会和部分企业单位设立了法制宣传员。10月,中共市中区委成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规划用5年左右时间全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
  宣传活动从1981年开始,区司法局通过培训干部、举办法制讲座、出动宣传车、举办案例图片展览、编印法制宣传材料、开辟墙报黑板报、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1982~1983年,配合“严打”,结合案例,深入基层,主要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1984年,培训法制宣传员4次,受训的有1084人次。鉴于青少年犯罪率高,是年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开始转向中小学。学校设立法制课,进行以法律规范行为和社会公德、交通守则的教育,有7名干警担任校外法制教育辅导员。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数1984年为61.7%,1985年下降为44.8%。1985年,分三批普法培训干部640名,巡回播放司法部长邹瑜在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录音58场,听众3.5万人次。是年拨款14万元用于普法准备工作,有12.4万人作为普法对象登记入册,建立法制夜校164处,购置法律常识读本37470册。1982~1985年,司法局组织35人次深入64个单位宣讲376场,4万人接受法制教育。1984年10月至1985年底,在6个农村集市和城市3个区段开设法律咨询32场次,接待群众1940人次,解答咨询2750条,代写诉状、协议书180份。
  第三节人民调解。
  1980年,恢复和建立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59个。1981年,全区调委会增加到72个(其中省、市属企事业单位17个,街道居委会20个,农村生产大队35个),有调解人员368名。是年全区共发生民间纠纷620起,调处551起,调处成功率为88.9%。调解轻微刑事案件7起,防止凶杀和自杀9起。1983年6月和10月,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两次整顿。之后,全区调委会增至117个,调解小组143个,调解人员827名。是年,全区共发生民间纠纷428起,调处398起,调处成功率为93写,防止民事转刑事18起,避免18人非正常死亡。1984年。对新划归的10处人民公社司法助理员和调委会进行充实调整,全区11处公社和5个街道办事处共配备司法助理员22名,214个行政村和61个居委会共有调委会270个,占应组建数的98%。是年因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不够完善引起的争水、争地、争农机纠纷和合伙经营纠纷,赡养、抚养纠纷,财产继承纠纷,房屋、宅基纠纷等明显增多。区司法局两次集中力量排查“会诊”、调处纠纷,并推广孟庄乡峨山口村层层承包调解纠纷的经验,全区924起民间纠纷的调处成功率为91.6环,防止25起凶杀、自杀、伤害案件发生。1985年,全区共有调委会278个,调解人员940名。是年实行调解承包,调防并重,分三批培训调委会主任,民间纠纷比上年下降55%,调处成功率为96.6%,防止17起凶杀案件发生,避免46人非正常死亡。
  第四节公证。
  1981年4月,市中区公证处成立,始办理民间公证和经济公证。是年办理公证25件,其中有房屋买卖、房屋产权、收养子女、家庭协议、经济合同、储蓄中奖、遗嘱等公证,办证量居全市各区、县之首。1983年起,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公证的比重上升最快,是年占总办证量64.9%,1984年占84.8%,1985年占77.7%。1981、1985年,区公证处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672万元,提供经济信息68件,揭穿诈骗13起,协助经济单位和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213件。
  第五节律师。
  1977年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设立后,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法院指派干部担任刑事辩护。
  1980年起,刑事辩护改由市法律顾问处律师担任。1985年1月1日,市中区法律顾间处成立,有律师2名,特邀律师1名,合同制工作人员1名,开始对外办理律师业务。是年,共接受民事代理5件,参与刑事案件出庭辩护6件,非诉讼代理19件,代写诉状41件,解答法律咨询138件,接待群众来访214人次。同时受聘于卓山铁矿、市第二毛纺织厂、阴平镇煤矿、台儿庄区黄庄煤矿、市中区税务局、滕县税务局、滕县铝合金铸造厂等单位,承担他们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共帮助聘用单位草拟、审查、修改合同37份,避免聘用单位经济损失167万元。区法律顾问处全年有偿服务收费12338元。

附注

附:政法委员会。 中共市中区委政法委员会(简称政法委)于1984年4月建立,设书记、副书记,有办事人员3名。主要协调指导政法各部门工作,组织党内联合办公。是年10月,政法委结合市中区实际,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四项工作建议: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帮教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改革群众义务联防,做好民间纠纷调处工作等,得到中共市中区委认可。政法委受权下达全区综合治理达标计划,先后在齐村镇、安城乡、中心街街道办事处辖区召开现场会,四项工作全面铺开。1985年6月,中共枣庄市委组织社会治安工作检查验收,宣布市中区符合验收七项指标和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

知识出处

枣庄市市中区志

《枣庄市市中区志》

枣庄市市中区,包括市区及周围11个乡镇,总面积375平方公里,1985年人口32.8万人。市中区地处苏鲁豫皖之间,淮海地区中心地带,自古即为战略要地,“北负蒙峰,南控江淮,西走梁宋固济,充之屏障而东省之襟喉也”,实扼山东之南大门。枣庄市区屏障一北郊卓山姊妹峰,石壁削立,为震旦纪砂岩,南处北山大断层,与石炭纪煤系接触。卓山两峰,犹如一对忠诚的卫士,守卫着亿吨储量的鲁南煤城。卓山以南盆地藏煤炭,以东岗丘藏铁石,以北以西坡麓梨、枣、樱、植闻名遐迩。素以“质优色美”称著的枣庄煤炭,经百多年的大量采掘,至21世纪初其资源即近枯竭,但石灰石、铁矿石、铝矾土、焦宝石、白云岩等矿产藏量丰富,多为大中型矿床,发展建材、冶金、陶瓷工业具有巨大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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