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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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鲁化厂志 1966-2000 全一卷》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10001484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劳动管理
分类号: F406.15
页数: 8
页码: 141-148
摘要: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各项制度,先后建立了如 下制度:《山东鲁南化肥厂职工劳动考勤制度》、《关于职 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山东鲁南化肥厂职工奖惩条例实 施细则》、《关于照顾女工怀孕哺乳期的待遇规定》、《劳动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关于搞活用工制度实行优化劳动组 合的实施方案》、《关于从严治厂进一步整顿劳动纪律的规 定》、《关于进入厂区配戴倒班证和常白班出人证的规定》 等。
关键词: 劳动管理 纪律管理

内容

第一节机构沿革与职责
  鲁化劳动工资工作,在建厂初期,由厂筹备处革委会政工组管理。1970年3月,归属于会战指挥部生产建设部生产准备组。1972年5月,成立计财劳资科。1984年10月,为适应厂长负责制的新体制,改为劳动人事科。1988年7月,与教育科合并,成立劳动人事教育科。1991年1月,工厂成为大型企业后,成立劳动工资处,下设劳动工资科、职工教育科、岗位纪律检查科,代管山东鲁南化肥厂职工培训中心。1998年9月,撤销岗位纪律检查科,增设再就业服务中心。
  2000年,劳资处有职工20人,其中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1人,中级职称的4人,初级职称的7人。历任劳资科(含前教育科、劳动人事教育科)科长:齐恒和、纪庆福、张心海、徐本祝、李恒慧、张庆业、张觐、杜遵国,副科长:牟成德、王修元、张庆业、宋建芳、侯贺臣、周焕中、韩大林,党支部书记: 李士奎、李树标;历任劳资处副处长:韩大林(后任处长)、孙本存(兼书记)、王健,劳资科科长、副科长:林爱民、王建中,岗检科科长:孙本存、李宝光,副科长:张启文,职教科科长:韩大林、刘新航(兼培训中心主任),副科长:张子传、邵勤建;现任处长侯贺臣,劳资科长马振,职教科长邵勤建,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刘诗。
  劳资处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工资、职工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编制劳动工资和职工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厂岗位定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修改和完善各种劳动定额;负责新工人的审查、招收、录用、分配和人厂教育;承办工人的平衡调配、调动和工种变更手续及临时工使用计划、合同签订及劳务费的结算工作;负责全厂工资基金的管理、使用、职工工资、津贴标准的调整、职工工资支付和工人转正定级以及制订企业内部工资、奖金的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职工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办理工人退休、退职及有关劳动保险待遇事宜;负责全厂劳动纪律教育和管理工作,不断修改和完善职工劳动考勤制度及有关加强劳动纪律的规定,办理职工探亲假请假手续,检查各单位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及对违规和过失工人的调查处理工作;管理人事档案;负责全厂干部、工人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文化、技术、业务培训,组织制订具体的教学计划和实施意见;负责职工培训中心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帮助各单位开办文化、技术、业务培训;负责组织对工人技术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负责全厂职工外出进修、培训的审报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劳动、工资、教育的统计报表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内退职工的管理。
  第二节职工队伍状况
  鲁化历年职工人员构成情况和增减变化情况,见附表17、18。
  第三节劳动纪律管理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各项制度,先后建立了如下制度:《山东鲁南化肥厂职工劳动考勤制度》、《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山东鲁南化肥厂职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关于照顾女工怀孕哺乳期的待遇规定》、《劳动人事调配管理制度》、《关于搞活用工制度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实施方案》、《关于从严治厂进一步整顿劳动纪律的规定》、《关于进入厂区配戴倒班证和常白班出人证的规定》等。1990年成立岗检科后,对全厂劳动纪律进一步加强了领导和管理。对全厂劳动纪律和岗位纪律实行了24小时监控。
  第四节工资、奖金与津贴
  一、工资标准
  经山东省劳动局批准,鲁化从建厂筹备至1985年企业工资改革以来,全厂职工执行以下工资标准:1、干部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具体标准为:国家机关工资标准表(一);国家技术标准表(四)之二;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 中小学教师执行全国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汽车司机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六h2、生产工人,执行山东省地方工业企业化肥产业工人八级制工资标准,详见附表20。
  3、执行工资区类别工资标准情况:建厂初期执行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1979年10月根据国务院发[79]259号 《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全厂提高为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86)99号文和山东省劳动局、人事局鲁劳薪字 (86)393号文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提高为六类工资区工资标准。
  4、1984年12月,根据山东省劳动局鲁劳薪字(84)446号文通知,全厂工人工资标准进行了简化归并,执行新拟企业工人工资标准。
  5、1985年7月1日,根据山东省政府鲁政发(85)92号文规定,对工资制度进行了系统改革。这次改革,采取先套后升的办法,工人按山东省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干部按山东省国营中型企业行政人员工资标准进行套级。1983年底以前定级的大专毕业生高套半级。
  6、根据省劳动局鲁劳薪字(88)250号文和枣劳薪字226号文规定,从1988年6月起提高企业属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标准。执行标准为41-299元。
  7、根据省劳动局鲁劳薪字(88)179、210号文和枣劳薪字(89)188号文规定,从1989年7月起,执行企业浮动工资标准。
  8、根据省劳动局劳薪字(86)306、441号文件和枣庄市劳动局劳薪字146、147号文件规定,1986年6月起,对企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职务工资。根据省劳动局劳薪字(87)636号文和枣庄市劳动局(89)105号文规定,从1989年2月起对工程等21个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9、1990年对企业新职工调整工资待遇。根据省劳动局(90)245、286、400号文和枣庄市劳动局(90)127、156、184号文规定,对企业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工资待遇作了调整,调整标准见附表19。
  10、根据事庄市劳动局(89)246号、(90)71号文规定,重新确定了转招的全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标准,即1971年底以前人厂定级为企业工人六级副;1972年1月1日至78年底期间人厂定级为企业工人五级。
  11、根据劳动部(91)32号文和山东省劳动局(91)220号文件规定,将职工当年新增加的6元粮油价格补贴统一纳人工资标准之中,不再单独实行。
  12、经枣庄市劳动局批准,鲁化从1991年5月1日起执行了山东省劳动局统一制定的六类工资区、二类产业新浮动工资标准。
  13、为了便于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改革,根据山东省劳动厅(94)386号文和枣庄市劳动局(94)200号文规定,鲁化于1994年10月20日以鲁化厂字(94)138号文件实施了职工由原等级工资标准套改为技能工资标准。详见附表20。
  14、根据枣庄市劳动局(95)61号文件关于推行岗位工资的精神,于1995年7月1日起,在全厂4250人(麒麟公司职工除外)中实行了岗位工资。在套改中,将1979年副食品价格补贴人均5元、粮价补贴人均1.49元、1988年四种副食品价贴人均10元、1992年粮油调价补贴人均5元及艰苦岗位津贴人均20.89元,合计人均30元并人岗位工资套改发放。实行岗位工资的标准,见附表21。
  15、根据枣庄市劳动局枣劳发[1997]73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依据《山东省企业职工岗位工资参考标准表》(标准二)中二类产业65(—岗)-390元(二十六岗)的岗位工资标准,经枣庄劳动局批准于1997年4月办理了调整岗位工资审批手续,放入档案。1999年9月按照穿庄市劳动局穿劳发[1999]228号文《关于调整企业技能工资标准和岗位工资标准的通知》,对起点为65元至390元的岗位工资标准作了重新审批,归人职工人事档案。这两次均受效益影响暂未执行,现仍执行起点为25元的标准,拟具备条件时再兑现。
  16、按鲁劳社发[1999]71号及枣劳发[1999]228号文, 于1999年7月调整了技能工资标准,起点提至120元。
  二、工资调整
  (一)1971年的调资,重点是195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工资仍为一级的上调一级工资。
  (二)1977年调资,主要是解决工人五级以下和干部17级以下的低工资;对1965年以前参加工作仍为二级工的上调一级工资。这次升级面占全厂总人数的40%。
  (三)1978年,给2%在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上调一级工资。
  (四)1979年,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为基数,给占全厂40%的职工上调一级工资。
  (五)1981年文教卫生系统进行调资,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进行普调,对贡献大的业务技术骨干适当多调一级工资。
  (六)1983年调资,对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调一级工资,贡献大的中年知识分子多调一级工资。
  (七)1984年底,厂长给3%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升一级工资。
  (八)1985年7月1日起,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上调一级工资;对1979年6月1日至1982年底期间参加工作的职工上调半级工资。
  (九)1988年调资,是利用1985年至1987年三年3%厂长奖励晋级指标、1987年人均1.8元增资指标、枣庄市给的30%浮动升级指标以及1979年1月至1982年底参加工作的职工现行工资低于四级靠到四级的指标,为2220人晋升工资,其中升一级的1868人,升半级的352人。
  (十)1988年10月1日起,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厂职工实行企业内部固定一级工资的基础上,对生产 一线职工和供销、保卫科部分职工实行一级浮动工资,对 化工生产三班倒岗位上的操作工人实行两级浮动工资。
  (十一 )1988年1月1日起,对部分中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小学骨干教师晋升工资。
  (十二)1989年,经厂长批准,给3%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和优秀职工晋升一级工资。
  (十三)1989年10月,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有关文件, 经枣庄市劳动局批准,为全厂2890名职工増加标准工资,约占职工总数的99.72%。其中2140人增加一级半,288人晋升一级,462人新职工提高了工资标准。
  (十四)1989年和1990年,先后晋升为省级先进企业和国家二级企业。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枣庄市劳动局批准,为1990年9月30日在厂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已定级在职职工均从1990年10月1日起浮动晋升一级工资。全厂有2682人增加了工资。
  (十五)根据省政府和省、市劳动局有关文件规定,经枣庄市劳动局批准,从1992年1月1日起,对1991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中享受厂浮动工资已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实行滚动浮动升级转为固定工资,为2571人增加一级档案工资,约占职工总数的78.72%。这次滚动升级所增加的档案工资用企业内部固定工资抵销,不增加实发工资额。
  (十六)根据枣庄市劳动局统一部署,并经批准,从1992年1月1日起,为1991年12月31日在职已定级的3643名职工晋升一级档案工资,约占职工总数的95.39%。
  (十七)为表彰鼓励全厂职工在92年度为企业做出的贡献,补偿92年职工滚动升级时被冲销的一级企业内部固定工资,从1993年1月1日起,为1992年末已定级的在职职工实行一级企业内部固定工资。
  (十八)根据省、市劳动局有关文件规定,经枣庄市劳动局批准,从1993年7月1日起,为1992年末已定级的在职职工3786人晋升一级档案工资,约占职工总数的84.23%。
  (十九)根据省、市劳动局通知精神,经枣庄市劳动局批准,从1994年7月1日起,为1994年6月30日在职并已定级的3957人增加一级档案工资,约占职工总数的88.21%。
  (二十)1997年5月,根据省劳动厅鲁劳发[1996]221号和枣庄市劳动局枣劳发[1997]73号文件规定,于97年1月份起利用96年度企业增资指标为符合增资条件的职工增加了两级技能工资。调整工资人数5149人,月人均增资135.36元。执行时间为1999年7月。
  (二十一)1999年4月,根据枣庄市劳动局枣劳发 [1998]260号《关于为企业职工增加工资的通知》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厂96、97两年效益情况,于1999年1月1日起为职工晋升了两级技能工资。晋升工资人数4955人, 月人均增资30.35元。
  三.各种津贴
  (一)根据省劳动局文件规定,对夜班作业职工实行津贴。1979年5月以前每个夜班津贴为2角。当年5月以后改为3角。1980年,大夜班每班4角,小夜班3角。1986年,大夜班每班升为8角,小夜班升为6角。1989年5月起,大夜班每班升为1.2元,小夜班每班升为1元。对化工生产一线倒班操作工大夜班每班提高为2元。
  (二)根据省计委和财政局文件规定,对吃商品粮的固定职工、计划内临时工,从1976年6月起实行粮食价差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0.45元;1978年后改为2元;1979年10月以后,根据标准工资额高低,冲销粮价补贴。
  (三)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对职工实行如下物价补贴:①从1979年11月起,发给职工每人每月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农业户口的职工减半,下同)。②从1985年5月1日起,发给职工每人每月肉价补贴5元。③ 从1988年5月1日起,发给职工每人每月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
  (四)根据省市文件规定,从1988年1月起,实行化工有毒有害生产岗位津贴,造气操作工每人每天6角,其他工艺操作工每人每天4角,维修工每人每天3角,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角。
  (五)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1986年10月1日起,对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工资性补贴,补给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每月补贴本人标准工资的17%。
  (六)根据中共山东省委文件规定,从1985年1月起,对全厂干部和具有大中专学历或以工代干(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以工代技(取得技术职称)的工人,发放图书补助费。起初分别为每人每月5元、4元,1988年一律调为8元。
  (七)根据省财政厅、劳动局文件规定,自建厂时起实行了冬季宿舍取暖补贴。补贴标准,1978年以前每人每年(三个月)7.5元,以后改为12元,从1988年冬季起,改为4个月16元,1989年冬季改为24元,12月份一次发给。
  (八)根据山东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文件精神,从1989年5月1日起实行教师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津贴标准为:从事本职工作5-10年的每月3元;10-15年的每月5元;5-20年的每月7元;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不满5年的不发给津贴。
  (九)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枣庄市劳动局有关文件规定,从1992年7月1日起取消原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的按本人标准工资额17%的工资性补贴,享受与固定职工相同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十)实行年功工资。根据省、市劳动局文件规定精神,从1993年1月1日起为全体职工发放年功工资,标准为每年工龄1元,随月工资发放。
  (十一)从1989年6月1日起,对当时在册的已定级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按每人每月2.4元标准发给生活用电补贴。
  (十二)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在民用生活煤提价后,为不使城镇居民受到较大影响,从1992年8月1日起,对企业职工每人每月发给煤价补贴5元;农业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3元。
  (十三)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在粮食销价提高后,从1992年4月1日起,Xt企业职工每人每月发给粮价补贴5元;不吃国家统销价定量口粮的计划内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3元。根据枣庄市的规定,对上述职工从1992年11月1日起分别增发粮价补贴4元、2.4元。
  (十四)根据枣庄市政府文件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实行开放城市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 根据市劳动局94年文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15元调整为20元。
  (十五)参照省人事厅、财政厅文件规定,对享受图书补贴费待遇的人员,从1993年9月1日起,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8元调整为15元;根据省、市劳动财政部门文件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全厂职工均享受图书补助费,发放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5元。
  (十六)发放交通补贴。根据省劳动局1975年有关文件规定,对本人住集体宿舍利用公休假乘公共汽车回家(不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每次凭车票补贴票价的70%;对骑私人自行车上下班居住地点距厂区四华里以上的职工,每月补贴修理费1.5元;从1993年9月1日起,根据省劳动局文件规定,对居住地点距厂区四华里以上、七十华里以内的职工和既不享受通勤车月票,又不享受探亲假的单身职工,均发给每人每月5元的交通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原70%的车票报销补贴取消。从1994年1月1日起,根据省劳动财政部门文件和市局文件规定,鲁化交通补贴的实行范围扩大到全体职工,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
  (十七)发放洗理费。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鲁化从1975年1月起发行洗理费,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男职工0.4元,女职工0.6元。从1981年9月1日起,根据省劳动、财政、总工会等文件规定,洗理费执行标准调整为:男职工每人每月1.6元,女职工2.4元。从1992年5月1日起,根据省市劳动财政部门文件规定,洗理费发放标准调为:男职工每人每月7元,女职工8元。从1994年1月1日起,根据省劳动财政部门文件规定,企业职工的洗理费标准调整为:男职工每人每月15元,女职工17元。
  (十八)鲁劳发[1996]207号文规定,技师补贴调至50元/月。
  四、奖金
  (一)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革委文件,鲁化从1978年8月起实行奖金制度。
  (二)1981年9月至1984年3月,根据省化工厅文件精神,鲁化在实行综合奖的基础上,对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的职工试行超定额计件工资制,每超产一吨尿素,上述车间的职工每人计提0.015元,但全年不得超过标准工资的30%。
  (三)1984年3月,制定实施了《山东鲁南化肥厂经济责任制条例》(试行稿),具体规定是:①以全面完成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前提,以每月完成尿素产量指标为提奖依据,按照全年奖励基金计划测定奖金提取单价,据此计算全厂当月提取奖金总额。
  ②按照职工对企业承担经济责任大小、岗位差别、技术繁简、生产条件优劣不同,划分全厂奖金分配系数,最高为2.32,最低为0.8,共分13个等级,每个系数相差0.12。
  ③按车间、科室、单位考核,各单位基本分统一规定为一百分。
  ④奖金分配计算方法:单位月总分=(100分-应扣分)x单位平均系数x单位总人数⑤各单位负责考核工段、班组和职工,制定奖金分配方案。
  (四)为进一步鼓励生产第一线职工积极性,厂部从每年的奖励基金中拿出一定数量的奖金用于工艺、设备、安全、环保卫生等单项竞赛奖励;从上级批准发放的特定原材料节约奖中提取20%,用于单独奖励在八种原材料节约中的直接单位和对节能降耗工作有特殊贡献的个人。
  (五)为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本着三者利益兼顾、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1988年7月22日,厂部与化工厂、化机厂、复合肥车间(92年停产)汽车队等单位分别签订了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书,到1993年承包单位又扩大到第一、二氮肥厂,实行“二包一分成'“一包一保'“全员计件提成”、“上缴利润基数包干”等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六)1995年10月,对全厂奖金分配制度实行了改革。总厂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当年应提效益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扣除全厂当年应发固定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和辅助工资中的各种津贴、补贴及加班工资)、当年预计新增加支出项目所需的工资总额和应提留的工资储备基金以后,将剩余工资总额的15%用于生产经营管理、节能降耗、产品质量、安全环保、技术开发等方面的单项劳动竞赛奖励,7%用于全厂的设备大修奖励,78%与企业全年综合效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统一纳入按月考核发放的月综合奖中分配。根据劳动测评结果,按照每个劳动岗位对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差别、技术繁简程度和工作条件优劣的不同,重新划分了全厂岗位(不含麒麟)的综合奖金分配系数。奖金分配系数共设14个等级,最高等级系数为2.4, 最低等级为0.8。其详见附表22。
  附表22:鲁化奖金系数等级表
  (七)1996年以后,全厂奖金只保留一项综合奖。
  五、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省劳动局、财政厅 (87)253号文件和枣庄市劳动局、财政局有关规定,从1988年起,全厂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并于同年9月29日由市经委、财政局、冶化局代表市政府与厂签订了《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书》。实行工效挂钩的形式为“浮动比例法”,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为“实现利税”,挂钩工资的提取实行“总挂总提”的办法。自1988年以来,由枣庄市劳动局、财政局、冶化局核定下达给厂的各年度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基数情况,见附表23。
  六、职工收入
  鲁化自1972年9月建成投产至2000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企业的生产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在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工资收人水平也有了较大幅度增长。其工资收人增长变化情况见附表24。

知识出处

鲁化厂志  1966-2000 全一卷

《鲁化厂志 1966-2000 全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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