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关于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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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费县人民医院志》
唯一号: 150932020220007573
事件名称: 1996年关于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规定
文件路径: 1509/01/object/PDF/150910020220000021/001
起始页: 0142.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1996年11月12日

事件描述

11月12日,费县人民医院以费医发(1996)19号文件印发了《关于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规定》。“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设施,应与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分开,……不得改为发现金、衣料、高档服装和其他用品”,“采购特殊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无国家检验机构发给‘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一律不得购置”,“劳动防护用品是职工生产劳动中的必备护具,必须在生产劳动中穿用,不穿用的按院内有关规定处罚”。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了保护职工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作用。

知识出处

费县人民医院志

《费县人民医院志》

出版者:《费县人民医院志》 编纂委员会

费县人民医院创建于1948年7月,迄今已走过了近60年的历程。医院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与发展,在历代人的艰苦奋斗下,栉风沐雨,历尽沧桑,从小到大,由弱到强,逐步发展成为一所集医疗、护理、教学、科研、急救、康复和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其间,留下了诸多开拓者的足迹,倾注了无数干部职工的心血和汗水,所有为医院的诞生、发展和壮大做出奉献的人们功不可没,永载史册,留存于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医院的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近二十年则是半个多世纪以来发展最快的阶段。医院规模逐步扩大、仪器装备不断充实、技术水平日益提高,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医院的每位干部职工在用实际行动描记个人历程的同时,也书写着院史、院志。在良好的院风、严谨的学风和严明的纪律的长期熏陶下,全院广大干部职工以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专业技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为发展费县的卫生事业做出了贡献,得到了病员和社会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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