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制定《费县人民医院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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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费县人民医院志》
唯一号: 150932020220007521
事件名称: 1991年制定《费县人民医院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路径: 1509/01/object/PDF/150910020220000021/001
起始页: 0139.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1991年11月2日
结束时间: 1991年11月

事件描述

1991年11月2日,就宿舍楼启用后的职工住宅分配事宜制定了《费县人民医院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于1992年5月1日整理后印发。一、在院长领导下,成立分房委员会,负责新建住宅楼房的分配。日常住房调整由总务科和分管院长商定。陈彦文、邓范周、徐大勇、孙世德、刘忠才、英成鲁、陈常竹、赵隆堃、李树成和秦修成为分房委员会成员。二、实行计分法,以分数高低为序挑选主房及配房。双职工以分数较高者为基数。主治级40分,医师级35分,医士级30分;院长20分,副院长15分,科室主任(护士长)10分,副职5分;工人25分,农民合同制工人20分;“院龄”每年0.2分,工龄每年1分,户口簿所载人口每人5分(已就业的子女不计),独生子女10分,双职工(含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力口10分。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拔尖人才优先,单方职工应尽量由配偶单位提供住房。私自调整、转让住房给他人或子女的,每平方米加收房租0.60元/月,扣发奖金一年;强行居住者,每平方米加收房租1.5元/月,扣发奖金一年;私自改变住房结构者,罚款100-500元;任何住户不得占用两套住房,否则每平方米加收房租1元/月,并处以500元罚款;已调离者,应在3个月内退出住房,否则每平方米加收房租1元/月,每月罚款100元;调整住房的职工必须在一周内完成搬迁。四、本院职工每月每平方米交纳房租0.10元;非本院职工(配偶为外单位职工的)每平方米0.60元,夫妇双方各按住房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五、住新楼房1-3层者交保证金2000元,第4层交1500元;住平房(非楼房,下同)者,每间房屋交保证金500元;3年后退回保证金,免收房租费(不含水、电费)3年。

知识出处

费县人民医院志

《费县人民医院志》

出版者:《费县人民医院志》 编纂委员会

费县人民医院创建于1948年7月,迄今已走过了近60年的历程。医院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与发展,在历代人的艰苦奋斗下,栉风沐雨,历尽沧桑,从小到大,由弱到强,逐步发展成为一所集医疗、护理、教学、科研、急救、康复和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其间,留下了诸多开拓者的足迹,倾注了无数干部职工的心血和汗水,所有为医院的诞生、发展和壮大做出奉献的人们功不可没,永载史册,留存于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医院的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近二十年则是半个多世纪以来发展最快的阶段。医院规模逐步扩大、仪器装备不断充实、技术水平日益提高,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医院的每位干部职工在用实际行动描记个人历程的同时,也书写着院史、院志。在良好的院风、严谨的学风和严明的纪律的长期熏陶下,全院广大干部职工以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专业技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为发展费县的卫生事业做出了贡献,得到了病员和社会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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