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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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336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分类号: F840.61
页数: 3
页码: 1619-1621
摘要: 本节介绍了烟台市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
关键词: 社会保险 制度 烟台市

内容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87年4月,乡镇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龙口市芦头等乡镇完成。同年6月,市政府制定《烟台市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施行办法》,全市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全民、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同时制定。统筹金提取比例根据退休费负担的轻重确定。改进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收缴办法。1988年12月,全市按照“以新养老,循环调剂”的原则提取统筹费用。1992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确定从当年7月1日起,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统筹人员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全部中方职工;城镇街居、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及城镇户口的个体工商户等。全市初步建起覆盖不同性质企业、不分身份职工、不分户粮关系的全方位养老保险体系框架,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1993年6月,市政府制定《烟台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职工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满10年不满15年的和满5年不满10年的,分别按25%、20%和15%的标准计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4%。1996年1月,烟台市在全省首批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为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市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改变以往养老金一经确定终身不变的政策规定。同年3月,市政府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均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统一个人账户记入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9月,全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变养老金差额结算为全额结算,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12月,全市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2001年4月,全市实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一票征缴,各级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各项保险费征缴工作,开设一票征缴经办窗口。2002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城镇自由职业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部承担。
  1994年,烟台市开始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5年4月,市政府制定《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养老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全市全员统筹,全市机关和所有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行统筹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支付项目、基金筹集管理和调剂“五个统一”。1997年,烟台市开始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点工作。1999年起,全市对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收支实行全额缴拨。2000年1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由市级统筹改为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调整统筹管理体制后,养老保险统筹的基本原则不变,全员参保的政策规定不变。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收支情况、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自行确定,个人缴纳比例暂保持2%不变。2001年4月,全市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994—1996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开始。基础条件较好的招远市、蓬莱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首先试点。从用人单位开始,探索和改进职工医疗费用的管理办法。1996—2000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全面启动,实行“大病社保、企业辅保、小病自保”原则,建立起“三金模式”(社会统筹金、个人账户金、企业医疗调剂金)。2000年9月,市政府规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市直、芝罘区、莱州市、招远市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医疗保险试点。至2002年7月,市直及所有县市区全面进入实施阶段。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医、患、保三方相互制约的新机制形成。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1986—1991年,烟台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推进失业保障制度建设。1992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职工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待业保险实施的范围、享受待业救济的职工范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标准、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费发放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1999年1月,市政府规定新参保单位从1999年1月1日起缴纳失业金。2000年1月,市政府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提出凡本市行政区内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2002年2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文件,对超过规定登记申领时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患病享受医疗补助等12个问题作出具体规定。2001年3月、2002年4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印发《烟台市失业人员管理办法》《失业保险金登记申领办法》。
  1987—1992年,烟台市执行《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个人不交费。1992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职工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全民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0.5元缴纳失业金。1998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按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标准为失业人员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发放。1999年9月,规定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乡镇企业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时,可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患病到指定的医院就医,可按规定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按不超过基本医疗费70%的标准发放,全年补助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2001年12月,烟台市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享受的待遇分段计算。参保职工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其享受期限按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参保职工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其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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