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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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336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社会保障
分类号: C913
页数: 6
页码: 1619-1624
摘要: 本章记述了80年代初到2002年烟台市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及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等。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问题 烟台市

内容

80年代始,烟台市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1987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1991年,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开始。1999年,市县两级劳动局均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由各相关部门分类负责的各项社会保障事业由其统一管理。至2002年,全市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55.38万人,参保农民185万人,参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17.76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5.03万人。
  1987—2000年,全市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相继试点,逐步与新制度接轨运行。至2002年,全市基本建立起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6项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节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87年4月,乡镇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龙口市芦头等乡镇完成。同年6月,市政府制定《烟台市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施行办法》,全市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全民、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同时制定。统筹金提取比例根据退休费负担的轻重确定。改进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收缴办法。1988年12月,全市按照“以新养老,循环调剂”的原则提取统筹费用。1992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确定从当年7月1日起,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统筹人员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全部中方职工;城镇街居、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及城镇户口的个体工商户等。全市初步建起覆盖不同性质企业、不分身份职工、不分户粮关系的全方位养老保险体系框架,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1993年6月,市政府制定《烟台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职工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满10年不满15年的和满5年不满10年的,分别按25%、20%和15%的标准计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4%。1996年1月,烟台市在全省首批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为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市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改变以往养老金一经确定终身不变的政策规定。同年3月,市政府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均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统一个人账户记入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9月,全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变养老金差额结算为全额结算,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12月,全市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2001年4月,全市实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一票征缴,各级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各项保险费征缴工作,开设一票征缴经办窗口。2002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城镇自由职业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部承担。
  1994年,烟台市开始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5年4月,市政府制定《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养老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全市全员统筹,全市机关和所有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行统筹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支付项目、基金筹集管理和调剂“五个统一”。1997年,烟台市开始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点工作。1999年起,全市对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收支实行全额缴拨。2000年1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由市级统筹改为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调整统筹管理体制后,养老保险统筹的基本原则不变,全员参保的政策规定不变。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收支情况、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自行确定,个人缴纳比例暂保持2%不变。2001年4月,全市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994—1996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开始。基础条件较好的招远市、蓬莱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首先试点。从用人单位开始,探索和改进职工医疗费用的管理办法。1996—2000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全面启动,实行“大病社保、企业辅保、小病自保”原则,建立起“三金模式”(社会统筹金、个人账户金、企业医疗调剂金)。2000年9月,市政府规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市直、芝罘区、莱州市、招远市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医疗保险试点。至2002年7月,市直及所有县市区全面进入实施阶段。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医、患、保三方相互制约的新机制形成。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1986—1991年,烟台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推进失业保障制度建设。1992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职工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待业保险实施的范围、享受待业救济的职工范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标准、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费发放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1999年1月,市政府规定新参保单位从1999年1月1日起缴纳失业金。2000年1月,市政府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提出凡本市行政区内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2002年2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文件,对超过规定登记申领时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患病享受医疗补助等12个问题作出具体规定。2001年3月、2002年4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印发《烟台市失业人员管理办法》《失业保险金登记申领办法》。
  1987—1992年,烟台市执行《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个人不交费。1992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职工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全民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0.5元缴纳失业金。1998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按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标准为失业人员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发放。1999年9月,规定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乡镇企业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时,可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患病到指定的医院就医,可按规定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按不超过基本医疗费70%的标准发放,全年补助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2001年12月,烟台市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享受的待遇分段计算。参保职工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其享受期限按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参保职工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其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第二节 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 1986年至1993年5月,全市执行企业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即按档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养老金。1993年6月至1997年实行与缴费工资相挂钩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1996年实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征缴收不抵支的县市区,由市统一调剂养老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1998年3月24日,全市贯彻《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养老金计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的政策。老人老办法即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待遇标准不变,以后随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增加养老金。新人新办法即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中人过渡指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其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烟台市地方补贴五部分组成。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础养老金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并同样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建立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全市上年度1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养老金,一次付清。2002年,全市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10254户,实际缴费职工553786人,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10.53亿元。全市120241名离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10.53亿元,人均8753元。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基金征缴 1994年,全市各级经办机构对征缴工作实行岗位目标管理,每年将任务指标分解、量化到具体岗位,征缴任务完成情况直接与单位和个人评先树优、奖励等挂钩。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和举办社会保险专栏、政策咨询、召开座谈会、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宣传养老保险政策。2001年4月,全市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保险费。2002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专门稽核机构,负责征缴工作的稽核、检查,协调人事、财政等部门对欠费单位实行联动制约,采取收取滞纳金、缓办有关手续等办法强化征缴工作。同年,全市共稽核机关事业单位2204个,占参保单位总数的61%,其中稽核养老保险参保职工12.7万人,占参保职工总数的72%;稽核失业保险参保职工9.6万人,占参保职工总数的90%以上。
  基金管理 1994年,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处制定基金收缴、拨付、养老金审核、病退审核、遗属困难补助审批、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工作规范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建立事业单位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公示制度。执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建立离退休人员和遗属信息管理系统、实行重点对象监控。至2002年底,市直和7个县市区建立使用养老金指纹鉴定系统。全市建立起在职参保人员缴费、离退休人员管理以及财务管理等社会保险信息化管理系统,初步实现市县两级微机联网和财务结算电算化。
  离退休人员待遇 1997年始,全市探索养老金发放方式的改革。1998年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年征缴率99%以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2002年3月,市直部门率先对1000多名离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至年底,全市8700多名离休人员和莱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莱阳市、长岛县的退休人员全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部分市、区的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覆盖面达到37%。全市共有17.76万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5.03万名离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参保率100%;全市累计征缴养老保险费35.5亿元,支付养老金34.86亿元,累计结余1亿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1年7月,烟台市被民政部确定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市,市政府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牟平县、招远县、龙口市的部分乡镇试点。同年10月,民政部在牟平县召开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总结会议。1992年1月,市委、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推开。1994年3月,民政部在烟台召开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座谈会,向全国推广烟台经验。1996年,全市30%的村投保工作形成制度。1997年,全市收取保费7840万元,收取保费总额和完成任务百分比均列全省第一,基金积累总额居全国地级市之首。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分别在烟台召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现场会。2001年,全市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发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年内全市清查核对170多万农民(含投保后断保的人数)的投保交费情况,有关资料经投保人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2002年,烟台市建立基金运营风险和养老金给付风险备用金制度。全市投入100多万元,开展档案达标升级活动。至2002年底,全市累计收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8.6亿多元,积累总额11亿元,占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三分之一,为全国基金积累最多的地级市。全市所有的乡镇、97%的村,共计185万农民(含投保后断保的人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金总人数10万人,累计领取0.45亿元。
  第三节 医疗保险
  2002年7月,全市普遍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实施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烟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65%划入社会统筹基金,35%划入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和统筹病种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结余时本息归个人所有,可结转使用和继承。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单位按照居住地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至2002年底,全市参保人员758926人,医疗保险费收入3.99亿元。
  第四节 失业保险
  1987年,全市市县两级成立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以及失业职工的接收、保障等工作。
  失业职工管理 1988年2月,市劳动服务公司开始接收失业职工,当年接收71人。“九五”期间,接收就业转失业人员5.24万人,是“八五”期间的5.7倍。1996年,市劳动服务公司开始对失业职工实施集中教育,讲解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待遇、接续社会保险的规定和程序、免费培训的专业及市场再就业的技巧和信息等。失业职工参教率保持在99%以上。全市范围内推行失业金申领制度,无故不参加申领的失业职工,暂停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已有经济来源的失业职工,确需失业保险金的帮助时可以继续申领。2000年,全市编制失业职工管理软件,形成一整套包括失业职工接收、登记、培训,失业金申领、发放,失业职工档案管理、统计、再就业、各类情况查询的软件管理系统。失业保险金由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标准为失业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2001年,全市实行失业保险金个人缴费记录,据此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至2002年,全市累计接收失业职工90649人,为88409名失业职工支付失业保险金49479万元。
  失业保险金管理 1987年,全市开始征收失业保险金。1992年,烟台市在全省率先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分级征收,统一管理,县市区每季度征收失业金的30%留做周转金,用于发放失业金,其余70%上缴市公司专户管理。1998年10月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1年,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实行“分级征缴、自主保障、适度调节”。2001年4月以后,全市社会保险实行“一票征缴”、按比例计费。至2002年,全市累计征收失业保险金61889万元,支出49479万元,结余12410万元。全市参保企业5200余户,参保职工64.9万人,参保率为96.2%。1998—2002年,失业保险基金累计向再就业资金拨款9057万元,全市5.4万名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失业职工再就业 从1996年起,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由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各综合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至2002年,市政府先后印发10多个再就业工作配套文件,3.99万名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失业职工再就业率为44.2%。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者,可凭个人《营业执照》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作为再就业的启动资金。1995—2002年,全市有200多名失业职工自主创业。2002年开始,全市把“4050”等困难就业群体作为再就业的重点加以扶持,市委、市政府制定“4050”失业人员再就业补贴政策。同年,全市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腾岗援助工作,提供岗位2000多个,有3083人次报名应聘,近千名“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
  第五节 工伤保险
  1992年,烟台市在矿山企业比较集中的招远市进行工伤保险试点,对凡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1998年,烟台市完成与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接轨,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根据不同行业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确定不同的费率标准,对单个企业实行浮动费率,鼓励企业加强事故预防,减少伤亡。企业平均费率为1%,职工个人不缴费。2000年全市征缴工伤保险费339万元,征缴率97.41%。2002年征缴422万元。
  第六节 生育保险
  1989年,海阳县制定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按照参保职工每人每月18元的收缴标准实行社会统筹。1990年后,其他县市区相继实行生育保险制度。至2002年,全市有10个县市区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收缴比率为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0.6%~1%,定额结算。10个县市区共有参保职工31.55万人,缴纳保险金1764万元,3071名女职工领取生育保险金836万元。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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