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编 社会生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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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3361
颗粒名称: 第三十七编 社会生活
分类号: C913
页数: 32
页码: 1615-1646
摘要: 本编包括八章,介绍了烟台市的社会生活。分别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农村居民生活、老年人生活等内容。
关键词: 社会 生活 烟台市

内容

改革开放后,烟台城乡社会发生深刻变化,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逐年提高。
  1980年,中共烟台地委提出进行革命人生观和文明礼貌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1981年,境内广泛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1987年,烟台市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成立。1987-2002年,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遍及全市,丰富健康的精神生活和文明礼貌的社会风气逐渐形成。
  1978年后,境内城乡居民收入逐年增长,消费支出逐年提高;城市人均住房面积由3.2平方米增至2002年的15.46平方米;农民人均住房面积由10.12平方米增至25.17平方米。1987-1996年,企业、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项改革先后启动。至2002年,全市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2002年,符合政策的13498户31930名城乡居民享受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
  1987年,烟台市及各县市区相继成立老龄问题委员会。1988—2002年,《烟台市老年事业发展规划》《烟台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烟台市“十五”期间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相继实施,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种机构和相关设施逐年增加,老年人在基本生活、乘车、就医、旅游、购物、娱乐等诸多方面均受特殊优待。
  1978年后,境内少数民族的信仰、习俗受到全社会尊重,工作生活受到政府照顾。至2002年,全市有包括穆斯林餐馆、清真食品厂等特色企业在内的少数民族企业100余家,少数民族适龄子女入学率接近100%。
  第一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节 文明创建
  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 1981年,境内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以“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为抓手,集中治理脏、乱、差,修订完善各项公约守则。在群众特别是青年中广泛开展“振兴中华读书活动”和学习张海迪、朱伯儒等英雄模范人物的活动。
  文明村文明单位创建 1983年始,地委相关部门对建设文明村、文明单位的规则、标准、方法、步骤等提出明确要求。8月,地委在蓬莱县召开创建文明村、文明单位现场会。11月底,全市建设文明村、文明单位经验交流会召开。至年底,全市建成文明村958个,建成文明工厂、文明商店、文明学校等文明单位1179个。
  1984年,全市制定建设文明乡镇规划,50%的乡镇按照规划实施,其中220多个乡镇建成文化中心。统一制定农村、工业、交通、建筑、邮电、供电、市政、商业、供销、粮食、银行、税务、工商、文教、卫生、党政机关等21个系统文明单位标准条件,统一汇编成册,印发到基层。
  1985年,烟台市召开“建设文明村、文明单位”经验交流会,推广蓬莱县登州镇、海阳县商业局等17个先进典型的经验。至1986年底,全市95%以上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建起职工俱乐部。市区增建一批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和园林雕塑,修建起革命烈士纪念塔。全市共办起农民夜校5300多处,图书馆(室)9600多个、藏书280多万册,电影队3190多个,青年民兵之家8600多个,职工俱乐部1800多个,乡镇文化中心150多个。
  1987年,创建“文明窗口”竞赛活动深入开展,全市共评出县级“文明窗口”814个,文明单位6130个;市级“文明窗口”10个,文明单位264个;省级文明单位31个。
  1988年,市直及芝罘、福山两区的商业、工商、交通、税务、公安等20多个行业的500个“窗口”单位,开展“微笑杯”大赛活动。各县市区对已命名的文明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撤销县级文明村97个,县级文明单位96个。
  1992年,创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县、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活动在全市展开,招远市评选“10星级文明户”和牟平县家庭文化建设的经验在全市推广。
  1996年,市委相关部门推出“十佳文明市民”“十佳窗口单位”等9个系列的文明创建典型。在全省“双百佳”评选中,烟台市有12个家庭和14名市民被评为文明户和文明市民。有6个县市区被评为全省精神文明先进县市区,有81个单位被推荐为省级文明单位,622个单位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
  至1998年,全市建成市级文明单位647个,文明机关单位34个,文明乡镇12个,文明小区12个,文明行业1个,各类精神文明建设示范点55个;建成省级文明单位80多个。招远、芝罘、长岛、龙口、莱州、福山、蓬莱7个县市区获第四届“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县市区称号”。全市“十星级文明户”115.6万户,占农户总数的60%。20名市民获“十佳文明市民”称号,20个家庭获“十佳文明家庭”称号。
  2002年,全市有两个单位获“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有两个单位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有120个单位被推荐为“省级文明单位”。
  文明城市创建 1991年,市委调整充实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市委书记任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任,成员由39人增加到43人。各县市区相继调整领导机构,全市形成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精神文明建设的局面。市区商业、交通、接待、饮食服务、卫生、口岸、邮电等窗口行业的56个重点单位,开展“岗位学先进、行业树新风”竞赛。市相关部门先后举办4期党政干部文明礼仪培训班,220多名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学习日常交际、公务行为等方面的文明礼仪规范,探讨婚丧礼仪、宴会礼仪改革;举办11次文明礼仪知识竞赛,3000多人次参赛。同年,全市开展群众性的“烟台精神”大讨论和市徽、市歌征集工作。
  1992年,全市“创建文明城市,促进改革开放”动员大会召开,印发《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号召干部群众人人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
  1999年,市委、市政府召开争创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动员大会,组织创城签名仪式,“整治城市环境、建设美好家园”活动和“双文明”月活动全面开展;先后召开文明行业建设调度会和现场会,推广市交通委、烟台电业局、莱州公安局、龙口国税局等部门和单位的经验,推行“办事效率监督卡”制度。9月16日,中央文明委授予烟台市“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02年,烟台市再获“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双文明活动 1993年,全市开展“做文明市民、建文明城市”(双文明)活动。市文明办牵头组建市“双文明”活动办公室,先后编辑发行7万多册《烟台市民文明读本》,编印《文明用语20句》《烟台市民文明行为规范20则》《烟台市民遵纪守法20则》《市民常用外语会话70句》,对市民进行系统培训。组建社会公德演讲团,深入市直各系统和区街居民中演讲20多场次,直接听众1.5万人次。窗口行业推行文明服务、优质服务,推广普通话、常用外语会话。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市容卫生环境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等规章制度。
  1994年,市文明办召开县市区“双文明”活动现场会,推广莱州市城区和乡镇建设、芝罘区文明小区建设的经验。评选“十佳文明市民”和“十佳窗口单位”。组成十佳文明市民报告团、模范党员报告团、家庭建设报告团,在全市巡回报告演讲。宣传赵金兰、周安吉、冯建治和“3·13”救火群体等英模典型。市政府制定市区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市区十大行业开展迎国庆优质服务竞赛活动,推广服务规范、文明用语、岗位禁语。同年,招远市创建“十星级文明户”的经验被省委宣传部在全省推广。牟平县在全国农村思想教育工作会议上交流家庭建设工作经验,《人民日报》予以刊发。烟台市和长岛县再次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和“双拥模范县”。
  1995年,全市组织精神文明建设事迹报告团和“5·23”英雄事迹报告团,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巡回报告40多场。全市开展市民行为大讨论及“创四优”(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优化管理)活动。市文明办建立文明单位诫勉制,设立精神文明建设基金140多万元。
  1997—2002年,市区制定限制养犬规定。110报警服务网络开通。各单位规范完善社会服务承诺制度。旅游、交通、执法等行业实行佩证上岗制度。商业、接待等行业实行服务员等级分类制度。市区窗口行业开展优质服务竞赛和行风评议活动,16个单位获“市区十佳窗口单位”称号,20名一线服务人员获“十佳服务明星”称号,12个单位被确定为“窗口示范点”,电业系统被评为“文明行业”。
  第二节 移风易俗
  1988年初,全市召开移风易俗工作会议,推广招远县利用民俗改革理事会为群众节俭办婚事的经验。市有关部门在福山区召开婚事新办现场会,倡导集体婚礼、电影晚会婚礼等婚事新办形式。同年,市文明办组织协调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打击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查缴淫秽书刊、扑克2000多册(付),录像带300多盘,其他非法出版物3万多册。
  1989年,全市开展以社会主义新风尚为主要内容的移风易俗宣传教育活动。移风易俗自治组织和规章制度普遍建立健全,全市6000多个行政村建立民俗改革理事会和婚嫁服务队、红娘队及妇女禁毒委员会等管理服务组织。
  1982年始,市县两级政府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年内火化率升到93.41%。1985年,全市火化率为97.3%,其中芝罘区、海阳县为100%。1992年8月,烟台市殡葬协会成立,促进殡葬管理和改革。2002年,全市火化率达到98%。
  第三节 军民共建
  1982年,境内部队和驻地村民兴起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1983年,全市80%以上军民共建点在农村。1984年,全市逐级建立军民共建领导班子,层层制定共建实施规划,军民共建由农村发展到城镇。全市有14个县市区驻地和70多个乡镇驻地同驻军开展军民共建文明城和文明乡镇驻地活动。军地双方联合开办共育学校30所,部队派教师帮助地方补习文化987人次;部队在人力、物力上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地方帮助部队搞好军工、军农生产。至年底,全市军民共建点900多个,警民、厂街等其他形式的共建点500个,有驻军的地方和单位普遍开展军民共建活动。
  1985—1986年,在开展思想教育过程中,利用军地双方的阵地,运用双方的典型,双方互派指导员和政治顾问。在军地互相帮建方面,由分散支援向支援建设重点工程发展;由劳力支援向智力支援发展;由共建文明村向共建文明城镇发展;由一线共建向两线(当地驻军和前线将士)共建发展。在省表彰军民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新闻发布会上,全市20个单位和个人受到表彰。1987年,军民、警民、工农、厂校等各种共建点1100多个,共建共育学校56所,培养军地两用人才5000多名。
  1990年,市文明办制定争创双拥共建先进市的意见、双拥共建先进单位条件和考核标准。全市1300多个共建点普遍实行政治干部相互聘任制度,有驻军的地方普遍建立军民联防组织,常年值班。停产半停产企业、高等院校等与部队结对子共建。全市军民中开展“支援部队建设,强我钢铁长城”和“我把烟台当故乡,我为烟台做贡献”等系列活动,培育“四有”新人活动,共读进步书籍、共学先进人物、共育两用人才和帮娃娃扶幼苗、军营一日活动。全市共涌现出军民学雷锋小组4.8万余个,军地两用人才8000多人,遵纪守法先进个人1万多人。烟台市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授予“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市”称号。
  1991年1月,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召开全国第一届双拥工作会议,授予烟台市“双拥模范城”称号,此后又于1993年、1994年、2000年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长岛县于1992年、1994年、1997年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县”。
  第二章 社会保障
  80年代始,烟台市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1987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1991年,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开始。1999年,市县两级劳动局均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由各相关部门分类负责的各项社会保障事业由其统一管理。至2002年,全市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55.38万人,参保农民185万人,参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17.76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5.03万人。
  1987—2000年,全市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相继试点,逐步与新制度接轨运行。至2002年,全市基本建立起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6项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节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87年4月,乡镇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龙口市芦头等乡镇完成。同年6月,市政府制定《烟台市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施行办法》,全市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全民、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同时制定。统筹金提取比例根据退休费负担的轻重确定。改进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收缴办法。1988年12月,全市按照“以新养老,循环调剂”的原则提取统筹费用。1992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确定从当年7月1日起,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统筹人员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全部中方职工;城镇街居、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及城镇户口的个体工商户等。全市初步建起覆盖不同性质企业、不分身份职工、不分户粮关系的全方位养老保险体系框架,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1993年6月,市政府制定《烟台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职工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满10年不满15年的和满5年不满10年的,分别按25%、20%和15%的标准计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4%。1996年1月,烟台市在全省首批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为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市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改变以往养老金一经确定终身不变的政策规定。同年3月,市政府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均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统一个人账户记入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9月,全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变养老金差额结算为全额结算,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12月,全市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2001年4月,全市实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一票征缴,各级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各项保险费征缴工作,开设一票征缴经办窗口。2002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城镇自由职业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部承担。
  1994年,烟台市开始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5年4月,市政府制定《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养老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全市全员统筹,全市机关和所有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行统筹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支付项目、基金筹集管理和调剂“五个统一”。1997年,烟台市开始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点工作。1999年起,全市对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收支实行全额缴拨。2000年1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由市级统筹改为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调整统筹管理体制后,养老保险统筹的基本原则不变,全员参保的政策规定不变。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收支情况、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自行确定,个人缴纳比例暂保持2%不变。2001年4月,全市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994—1996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开始。基础条件较好的招远市、蓬莱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首先试点。从用人单位开始,探索和改进职工医疗费用的管理办法。1996—2000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全面启动,实行“大病社保、企业辅保、小病自保”原则,建立起“三金模式”(社会统筹金、个人账户金、企业医疗调剂金)。2000年9月,市政府规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市直、芝罘区、莱州市、招远市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医疗保险试点。至2002年7月,市直及所有县市区全面进入实施阶段。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医、患、保三方相互制约的新机制形成。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1986—1991年,烟台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推进失业保障制度建设。1992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职工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待业保险实施的范围、享受待业救济的职工范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标准、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费发放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1999年1月,市政府规定新参保单位从1999年1月1日起缴纳失业金。2000年1月,市政府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提出凡本市行政区内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2002年2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文件,对超过规定登记申领时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患病享受医疗补助等12个问题作出具体规定。2001年3月、2002年4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印发《烟台市失业人员管理办法》《失业保险金登记申领办法》。
  1987—1992年,烟台市执行《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个人不交费。1992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职工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全民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0.5元缴纳失业金。1998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按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标准为失业人员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发放。1999年9月,规定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乡镇企业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时,可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患病到指定的医院就医,可按规定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按不超过基本医疗费70%的标准发放,全年补助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2001年12月,烟台市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享受的待遇分段计算。参保职工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其享受期限按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参保职工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其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第二节 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 1986年至1993年5月,全市执行企业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即按档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养老金。1993年6月至1997年实行与缴费工资相挂钩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1996年实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征缴收不抵支的县市区,由市统一调剂养老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1998年3月24日,全市贯彻《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养老金计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的政策。老人老办法即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待遇标准不变,以后随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增加养老金。新人新办法即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中人过渡指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其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烟台市地方补贴五部分组成。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础养老金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并同样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建立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全市上年度1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养老金,一次付清。2002年,全市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10254户,实际缴费职工553786人,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10.53亿元。全市120241名离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10.53亿元,人均8753元。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基金征缴 1994年,全市各级经办机构对征缴工作实行岗位目标管理,每年将任务指标分解、量化到具体岗位,征缴任务完成情况直接与单位和个人评先树优、奖励等挂钩。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和举办社会保险专栏、政策咨询、召开座谈会、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宣传养老保险政策。2001年4月,全市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保险费。2002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专门稽核机构,负责征缴工作的稽核、检查,协调人事、财政等部门对欠费单位实行联动制约,采取收取滞纳金、缓办有关手续等办法强化征缴工作。同年,全市共稽核机关事业单位2204个,占参保单位总数的61%,其中稽核养老保险参保职工12.7万人,占参保职工总数的72%;稽核失业保险参保职工9.6万人,占参保职工总数的90%以上。
  基金管理 1994年,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处制定基金收缴、拨付、养老金审核、病退审核、遗属困难补助审批、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工作规范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建立事业单位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公示制度。执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建立离退休人员和遗属信息管理系统、实行重点对象监控。至2002年底,市直和7个县市区建立使用养老金指纹鉴定系统。全市建立起在职参保人员缴费、离退休人员管理以及财务管理等社会保险信息化管理系统,初步实现市县两级微机联网和财务结算电算化。
  离退休人员待遇 1997年始,全市探索养老金发放方式的改革。1998年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年征缴率99%以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2002年3月,市直部门率先对1000多名离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至年底,全市8700多名离休人员和莱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莱阳市、长岛县的退休人员全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部分市、区的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覆盖面达到37%。全市共有17.76万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5.03万名离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参保率100%;全市累计征缴养老保险费35.5亿元,支付养老金34.86亿元,累计结余1亿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1年7月,烟台市被民政部确定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市,市政府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牟平县、招远县、龙口市的部分乡镇试点。同年10月,民政部在牟平县召开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总结会议。1992年1月,市委、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推开。1994年3月,民政部在烟台召开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座谈会,向全国推广烟台经验。1996年,全市30%的村投保工作形成制度。1997年,全市收取保费7840万元,收取保费总额和完成任务百分比均列全省第一,基金积累总额居全国地级市之首。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分别在烟台召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现场会。2001年,全市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发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年内全市清查核对170多万农民(含投保后断保的人数)的投保交费情况,有关资料经投保人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2002年,烟台市建立基金运营风险和养老金给付风险备用金制度。全市投入100多万元,开展档案达标升级活动。至2002年底,全市累计收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8.6亿多元,积累总额11亿元,占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三分之一,为全国基金积累最多的地级市。全市所有的乡镇、97%的村,共计185万农民(含投保后断保的人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金总人数10万人,累计领取0.45亿元。
  第三节 医疗保险
  2002年7月,全市普遍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实施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烟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65%划入社会统筹基金,35%划入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和统筹病种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结余时本息归个人所有,可结转使用和继承。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单位按照居住地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至2002年底,全市参保人员758926人,医疗保险费收入3.99亿元。
  第四节 失业保险
  1987年,全市市县两级成立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以及失业职工的接收、保障等工作。
  失业职工管理 1988年2月,市劳动服务公司开始接收失业职工,当年接收71人。“九五”期间,接收就业转失业人员5.24万人,是“八五”期间的5.7倍。1996年,市劳动服务公司开始对失业职工实施集中教育,讲解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待遇、接续社会保险的规定和程序、免费培训的专业及市场再就业的技巧和信息等。失业职工参教率保持在99%以上。全市范围内推行失业金申领制度,无故不参加申领的失业职工,暂停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已有经济来源的失业职工,确需失业保险金的帮助时可以继续申领。2000年,全市编制失业职工管理软件,形成一整套包括失业职工接收、登记、培训,失业金申领、发放,失业职工档案管理、统计、再就业、各类情况查询的软件管理系统。失业保险金由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标准为失业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2001年,全市实行失业保险金个人缴费记录,据此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至2002年,全市累计接收失业职工90649人,为88409名失业职工支付失业保险金49479万元。
  失业保险金管理 1987年,全市开始征收失业保险金。1992年,烟台市在全省率先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分级征收,统一管理,县市区每季度征收失业金的30%留做周转金,用于发放失业金,其余70%上缴市公司专户管理。1998年10月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1年,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实行“分级征缴、自主保障、适度调节”。2001年4月以后,全市社会保险实行“一票征缴”、按比例计费。至2002年,全市累计征收失业保险金61889万元,支出49479万元,结余12410万元。全市参保企业5200余户,参保职工64.9万人,参保率为96.2%。1998—2002年,失业保险基金累计向再就业资金拨款9057万元,全市5.4万名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失业职工再就业 从1996年起,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由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各综合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至2002年,市政府先后印发10多个再就业工作配套文件,3.99万名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失业职工再就业率为44.2%。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者,可凭个人《营业执照》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作为再就业的启动资金。1995—2002年,全市有200多名失业职工自主创业。2002年开始,全市把“4050”等困难就业群体作为再就业的重点加以扶持,市委、市政府制定“4050”失业人员再就业补贴政策。同年,全市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腾岗援助工作,提供岗位2000多个,有3083人次报名应聘,近千名“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
  第五节 工伤保险
  1992年,烟台市在矿山企业比较集中的招远市进行工伤保险试点,对凡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1998年,烟台市完成与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接轨,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根据不同行业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确定不同的费率标准,对单个企业实行浮动费率,鼓励企业加强事故预防,减少伤亡。企业平均费率为1%,职工个人不缴费。2000年全市征缴工伤保险费339万元,征缴率97.41%。2002年征缴422万元。
  第六节 生育保险
  1989年,海阳县制定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按照参保职工每人每月18元的收缴标准实行社会统筹。1990年后,其他县市区相继实行生育保险制度。至2002年,全市有10个县市区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收缴比率为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0.6%~1%,定额结算。10个县市区共有参保职工31.55万人,缴纳保险金1764万元,3071名女职工领取生育保险金836万元。
  第三章 城市居民生活
  第一节 城市居民收入
  居民可支配收入 1981—1985年,市区职工人数由41万人增至49.39万人,年平均工资由727元增至1091元。城市居民家庭每人每年生活费收入772.8元,年均递增12.71%。“七五”时期增长较快,1990年达到1967元。199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435元,达到国家确定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00元的小康标准。200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8869元,比1980年增加8413元,增长18.5倍,平均年增长14.4%,扣除物价因素影响,实际年增长7.8%。其中“八五”“九五”时期分别年增长20%、7.6%,扣除物价影响因素,实际年增长5.9%、4.5%。1996—2002年,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居全省第五位。
  家庭收入结构 1978年,城市居民职工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绝对份额,各种补贴等工资外收入占工资总额的6.25%,每一个就业者的负担人数为1.92人。20世纪80年代,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工资和非工资性收入均有较快增长。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占的比重略有下降。80年代中后期始,城市居民兼职、兼业等获得收入的机会增加,从事其他劳动的收入逐渐成为收入的重要来源。1990年,城市居民工资增长收入低于工资外收入,此后工资外收入所占比重逐年增加。至2002年,市区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结构呈现出新的特点:国有和集体职工以及其他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工资性收入(包括单位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职工从单位得到的各种福利收入,不包括发给的实物和票证)8291.95元,占其可支配收入的93.5%,是居民家庭收入的主体;从事个体经营净收益人均259.01元,占其可支配收入的2.9%,比1995年增加2.1个百分点;从事其他劳动收入人均129.02元,占其可支配收入的1.5%,比1995年增加1.1个百分点;受国家连续降息政策、开征利息税和居民从事其他投资(如教育、住房)等支出增加影响,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利息、红利、其他租金收益)下降,2002年人均83.45元,占其可支配收入的0.9%,比1995年的2.8%减少1.9个百分点;2002年人均转移收入1016.76元,占其可支配收入的11.5%。
  第二节 城市居民消费支出
  消费水平 1978年后,城市居民生活从温饱向“小康”过渡,消费逐步由“量”向“质”提升。至2002年,全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173.2元,比1980年增加16.3倍,年平均增长13.8%,扣除物价因素影响,实际年增长7.2%。
  购买食品、衣着、日用品、医疗与保健、房屋、交通与通讯工具、娱乐文教等8个大类消费全面增长,约占生活费支出的80%~90%左右。其中,增长最快的是医疗及保健支出,2002年人均支出507.5元,比1980年增长253倍,年均增长29%,扣除物价因素影响,实际年增长20.2%;交通和通讯支出位居第二,2002年人均支出557元,比1980年增长277.5倍,年均增长28.6%,扣除物价因素影响,实际年增长19.9%。这两大类的增幅远高于整体消费水平的增幅。食品、衣着、设备用品及服务、杂项商品及服务的增长较为缓慢,均低于人均消费水平的增幅。
  消费结构 1980年,境内城市居民每人每年生活费收入425元,支出415元,其中食品、衣着、日用品消费支出居前三位,分别为226元、79元和39元,分别占支出费用的54.5%、19%和9.4%。至80年代中后期,消费序列由1984年前的吃、穿、用(含文化娱乐用品)、烧,演变为吃、用、穿、烧。其中日用与食用消费品支出,1987年比1981年分别增长1.17倍和1.27倍。90年代,食品、衣着消费所占比重逐年下降,耐用消费品增加。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消费热点向住房、轿车、旅游、文化教育、医疗服务等方面转移,消费方式向健康、舒适、享受方向发展。消费序列中,食品、娱乐文教、衣着居前三位,以下依次为交通与通讯、居住、医疗保健等。
  饮食消费 1978年后,城市居民饮食更加注重饮食结构的平衡与合理,讲求质量、营养和健康。1981年,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月的主要食品消费量:粮食12.22千克、鲜菜13.91千克、植物油0.34千克、肉类1.55千克、鲜蛋0.49千克、鲜奶0.45千克、鱼虾1.04千克。1987年,植物油比1980年增长46%,肉类增长25%,鲜蛋增长1.9倍;粮食降低16%以上。90年代至2002年,食品与副食品消费保持增长趋势。2002年,城市居民食品消费人均支出2538.6元,比1980年增长10.2倍,年均增长11.6%,扣除物价因素影响,年均实增4%。人均每月购买主要食品与副食品数量:粮食类4.5千克、油脂类(其中99%以上植物油)0.3千克、肉类2.02千克、禽类0.43千克、蛋类1.51千克、水产品28.44千克、蔬菜(含干菜)8.31千克、奶(含奶制品)4.08千克、干鲜水果(含制品)6.43千克。饮食消费日趋社会化,居民在外就餐消费逐年增加。2002年居民在外用餐消费人均支出500.5元,比1980年增长12.8倍,年均增长12.7%,扣除物价影响因素,实际年均增长5%。
  衣着消费 80年代中期始,居民穿着由以前的一衣多季进入随季变化、随时购买阶段,改变过去自制服装、款式单一的消费习惯,成衣消费在衣着消费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向高档和多样化发展。到80年代末,一般棉布和棉制品消费量逐年下降,高档化纤布、呢绒、绸缎及成衣、毛线及毛线制品等消费量成倍增长。90年代,衣着日趋成衣化、时装化,面料与式样逐日翻新,各种国际、国内名牌服装备受青睐。呢子成衣与粗毛线制品减少,高档混纺制品与棉制品增加,时尚、休闲成为衣着的主流。2002年,城市居民人均衣着消费支出1130.9元,比1980年的79元增加13.3倍,年均增长12.9%,扣除物价影响因素,实际年均增长5.2%。衣着消费在消费中所占比重为15.8%,比1980年下降3.2个百分点。衣着消费结构变化明显:1995年,人均成衣消费支出411.1元,占衣着支出的54%,人均衣料支出146.08元,占衣着支出的19.2%;2002年,人均成衣消费支出827.3元,占衣着支出的73.1%,比1995年增加19.1个百分点,人均衣料支出27.1元,占衣着支出的2.4%,比1995年减少16.8个百分点。
  高档耐用品消费 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居民消费支出以吃穿为主,家用大件耐用消费品主要有自行车、手表、缝纫机、收音机等“老四件”。80年代中后期,“老四件”由基本普及达到完全普及,黑白电视机、录音机、电风扇、洗衣机等“新四件”购买量成倍增长。电冰箱、彩电、沙发床、空调、照相机等高档贵重耐用品逐渐进入居民家庭。至90年代中期基本饱和。“九五”期间,居民购买升级换代产品和新兴的家用电器逐年上升。影碟机、摩托车、大屏幕彩电、贵重金银珠宝饰品、空调器、健身器材等高档耐用消费品进入百姓家庭。21世纪初,移动电话、家用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等高科技产品和中、低档轿车进入居民家庭。至2002年,全市城市居民人均主要耐用品消费支出742元,比1980年的39元增加18倍,年平均增长14.3%,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年增长6.6%。市区每百户居民家庭拥有彩色电视机122台、洗衣机77台、电冰箱94台、影碟机39台、录放像机38台、冰柜32台、空调器36台、消毒碗柜4台、微波炉51台、电脑29台、健身器材3套、移动电话88部、钢琴2架、其他中高档乐器15件、摄像机5架。电炊具、排油烟机、淋浴热水器、饮水机等小型家电的百户拥有量分别为74台、83台、77台和67台。
  第三节 城市居民居住条件
  住房面积 1974年,烟台市区职工住房改为工作单位统一承租、分配,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左右。1979年始,市政府改造棚户区、涝洼区,建设新的住宅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至1990年,人均居住面积8.27平方米。1992年,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3平方米,达到国家规定的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的小康住房标准。至2002年,人均住房面积15.46平方米。居民住房成套率(单栋和单元式住宅占全部住宅的比率)为89.2%,其中拥有两居室和三居室的户数分别占58.1%、18.1%,居住普通楼房和平房的降为10.8%。2%~3%的居民家庭拥有两套住房。
  住房内部设施 70年代末始,市区新建住宅改变过去的行列式布局,一种单元型一般不超过4幢。内部为两个阳台、内廊式,有的增加浴盆、坐便器、吊灯等设施,地面与墙壁多用瓷砖、马赛克、理石等。至2002年,居民家庭住房的自来水、卫生设备、取暖和燃料设施设备等日趋完善,有浴室、厕所的户数占58%,使用公共卫生设备的占4%;空调取暖和集体供暖的户数占83%;管道煤气普及率为67%,液化气普及率为28%;家庭电话普及率为91%,使用互联网户数占1.29%;独用自来水普及率为90%。其间,市区每户居民家庭用于住房装修、装饰的支出平均为12079元,经济富裕者用于装修费用在5~10万元左右不等。
  住房私有化 1988年,全市城市居民家庭私有住房比重占3%。90年代,全市实行住房制度改革。至2002年,全市99%左右的居民户拥有自有房。房改私房率为82%,购买商品房住户占4%,原有私房占3%。
  第四章 农村居民生活
  第一节 农民收入
  纯收入 1978年,境内农民人均纯收入161元,1980年增至251元,1985年556元。1990年达到840元,比1978年增长4.2倍多,年均递增15%以上。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收入增长速度放缓。1992年1043元,比1989年增长28.6%,年均递增8.7%。1993—2002年,收入出现第二次飞跃。1995年2261元;1998年3167元,2002年升至3826元,10年增长2.7倍,年均增长13.9%。
  现金收入 1978年,境内农民人均现金收入103元。1987年为703元,比1978年增长5.8倍,年均递增23.79%。2002年,全市农民现金收入(不包括借贷收入)人均4244元,比1978年增长40.2倍,年均递增16.8%。其中,从集体得到的现金收入652元,比1978年增长11.3倍;出售农副产品现金收入1673元,增长44.2倍;出售工业、手工业产品的现金收入131元,增长130倍;从事建筑、运输、商业、饮食、服务业、生产性劳务等获得的现金收入1470元,增长1469倍。
  收入构成 1978年,境内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96元,占农民纯收入的59.6%;人均家庭经营收入32元,占19.9%;人均财产性收入15元,占9.3%;人均转移性收入18元,占11.2%。
  1983年始,农民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同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减至108元,比重降至23%;家庭经营收入增至273元,比重升至58.8%;财产性、转移性收入所占收入比重分别为9.45%和8.4%,比1978年前略有下降。1989年后,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逐渐回落,工资性收入比重继续稳步上升,财产性、转移性收入的比重基本稳定。至2002年,全市农民工资性收入1684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升至44.01%;家庭经营收入1897元,比重回落至49.58%。
  第二节 农民生活
  生活消费支出 1978年,境内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5元。1983年305元。1989年达到578元,比1978年增长3.6倍,年均递增14.9%。从1989年底开始,国民经济进入3年整顿时期,全市农民生活消费支出增速减缓。1992年为725元,比1989年增长25.4%,年均增长7.8%。1994年为1213元,比1993年增长36.6%。农民生活消费支出持续增长,2002年达到2355元,比1978年增长17.8倍,年均递增13%。
  生活消费结构 1978年前,农民生活消费以自给为主,消费投向单一,消费结构单调,购买力主要集中在吃、穿等基本生活资料上。这一时期的恩格尔系数一直在60%左右。在食品消费中以粮食、蔬菜为主,营养食品极少,消费结构顺序表现为较低消费层次的吃、穿、用、住、烧。1978—1990年,农民不再为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问题发愁,开始追求质量相对较高的宽裕型生活。其间,消费品数量增加、质量提高,消费结构顺序发生重要变化。1985年其顺序为吃、用、住、穿、烧,1987年始改变为吃、住、穿、用、烧。1990年的恩格尔系数由1978年的58.4%降为51%。1991—1999年,农民生活再次出现重大跨越。食品消费支出比重继续下降,恩格尔系数由1990年的51%降至1999年的42.8%。各种现代化的耐用消费品大量进入农民家庭,文化娱乐消费大幅度增加。
  至2000年1月,全市各县市区各项指标值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小康县”标准。2002年,农民的恩格尔系数降为39.3%,单项指标达到富裕生活的标准;居住消费支出占生活消费支出比重由1999年的11.5%上升至16.6%,3年增加5.1个百分点;交通、医疗消费支出比重由1999年的4.8%和6.1%上升为8.4%和7.5%,接近于衣着消费9%的比重。文化娱乐用品及服务消费继续增长,其他下降。
  食品消费 1978年,农民人均食品消费77元,其中主食消费41元,约占食品消费的53.2%。至1990年,食品消费312元,其中主食消费121元,副食品184元,在外饮食7元。2002年,人均食品消费925元,比1978年增加11倍,年均增长11.2%。其中主食消费197元,比1978年增加3.8倍,占食品消费支出的比重由1978年的53.2%下降到21.3%。在主食消费中,人均粮食消费192公斤,比1978年减少33公斤,其中细粮129公斤,比1978年增加48公斤,占粮食消费量的比重由1978年的36.0%上升为67.2%。粗、细粮之比由1∶0.56变为1∶2.05。人均副食品消费422元,比1978年增加20倍,年均增长13.5%,占食品消费的比重由1978年的26.0%上升到45.6%,超过主食比重24.3个百分点。在副食品消费中,肉类、禽蛋类、鱼虾、牛奶、糕点等食品的数量逐年增多。2002年,人均消费动、植物油8.3公斤,比1978年增加6.4公斤,增长3.4倍;肉类16.2公斤,增加11.2公斤,增长2.2倍;蛋类15.5公斤,增加14.4公斤,增长12.6倍;鱼虾10公斤,增加7.7公斤,增长3.3倍。其他食品消费和在外饮食有较大幅度增长。2002年,农民蛋白质日摄入量平均每人82克,比1978年增长32.3%。
  衣着消费 1978年前,农民衣着消费主要以凭票供应的棉布为主,面料单一。1978年,人均衣着消费支出20元,占生活消费支出的16%,面料以棉布为主,化纤布年人均消费不足1米。1983年,衣着消费支出逐年增加,普通的棉布逐步退出服装面料行列。至1987年,中高档化纤布、呢绒、绸缎等衣料年人均消费4米以上,农民由长期购买布料做衣服向购买成衣发展,色彩、款式由单一向多样和新颖发展。90年代,农村服装逐步城市化。2002年,人均衣着消费支出213元,比1978年增加193元,增长9.7倍,年均增长10.4%。其中,成品服装消费发展迅速,人均消费支出126元,占衣着消费支出的59.2%;衣着材料(包括面料)消费支出20元,占衣着消费支出的9.4%。
  居住消费 1978年,农民居住消费支出人均6元。1987年人均78元,占生活消费品支出的比重由1979年的4.88%上升到18.7%;人均住房面积16.06平方米。每间住房造价由1978年的不足300元,上升到1000—2000元,居住条件和环境向美观、舒适、高标准、高质量发展,有小部分农民家庭建起楼房。1988—1990年,农民居住消费逐年大幅度增长,1990年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1.1平方米。“九五”期间,全市加快村镇建设步伐,农民开始建设“造型美观、布局合理、居住舒适、经济适用”的新住宅,人均住宅面积22.2平方米。“十五”期间,农民人均住房面积稳步增长,至2002年,人均居住消费支出391元,年均增长19%。人均住房面积25.17平方米。平均每户农民家庭的房屋造价为2.38万元,其中砖木结构和混凝土结构的住房占98.8%,13.3%的农民家庭住进楼房。
  2002年,全市97.4%的农户建有卫生设备;81%的农户使用安全饮用水;97%的农户有冬季取暖设施设备,其中78.9%使用火炕,16.2%使用暖气,1.8%使用空调。
  用品消费 1978年,农民人均日用品、文化用品消费22元,占生活消费品支出的17.6%。平均每百户农民家庭拥有自行车79.3辆、缝纫机40.2架、手表48.3只、收音机21.3台。1985年,农民的此项消费支出人均80元,占生活消费品支出的18.9%。1986年后,日用、文化品消费略有降低,各种中高档家具和耐用消费品开始大量进入农民家庭。平均每百户农民家庭拥有电视机81.9台(其中彩色电视机25.4台)、洗衣机19.5台、电冰箱3.7台、摩托车3.3辆。
  90年代中期,进入农民家庭的主要耐用消费品数量增多。至2002年,农民人均用品消费支出397元,年平均增长15.7%,占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上升到16.9%。电话、移动电话、空调、汽车、影碟机、电脑等开始进入农民家庭。
  其他消费 1978年,全市农民用于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的支出为7元。1990年增至36元。2002年为288元,比1978年增加40多倍。1978—2002年,农民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活动范围逐年扩大,用于交通、通讯的费用支出快速增长,2002年为人均198元,比1978年增加65倍。
  银行储蓄存款 1978年,全市农民银行储蓄存款余额人均38元,1990年为541元,比1978年增长13.2倍。1991年后,储蓄存款大幅度上升。至2002年,全市农民银行储蓄存款余额人均4647元。
  第五章 老年人生活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烟台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52.38万人,占总人口的9.09%,至1987年底增加到65.58万人,占10.8%,先于全省、全国进入老龄型城市行列。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烟台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65.19万人,占10.41%。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全市65岁以上老年人口59.46万人,占8.96%;60岁以上老年人口85.78万人,占12.93%,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1990年老年抚养比是10.17%,2000年上升到18.52%,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日趋严峻。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烟台地区文盲半文盲的60岁以上老年人38.58万人,占老年人口的73.65%。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42.84万人,占65.72%。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35万人,占40.8%。老年人的文化程度逐年提高。
  1987年始,全市建立起老龄工作办事机构和运行机制,制定《老年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逐年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至2002年,老年福利、老年教育、老年文化、老年卫生、老年体育等事业都有长足发展。
  第一节 烟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1987年4月28日,烟台市老龄问题委员会成立。8月,烟台市老龄问题委员会办公室设立,为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人,由烟台市劳动局管理。各县市区老龄问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相继成立。1988年1月,烟台市老龄问题委员会办公室升为县级单位,事业编制增至7人。10月,编制增至10人。1990年2月,烟台市老龄问题委员会更名为烟台市老龄委员会,其办事机构归属党群口。1996年1月,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撤销,市老龄委员会更名为老龄协会,为市政府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由市民政局代管。1997年4月,恢复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为市属事业单位,编制仍为10人。由市民政局代管。2001年4月,烟台市老龄委员会更名为烟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为市政府主管全市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烟台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更名为烟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12月,烟台市人民政府确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内设秘书科和事业权益科,事业编制8人,由市民政局代管。
  第二节 发展规划
  1988年12月,市政府批转烟台市老龄问题委员会《烟台市老年事业发展规划(1988—1990年)》,主要措施有加强宣传工作、建立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做好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等。
  1991年12月,市政府印发《烟台市老年事业发展规划(1991—1995年)》,其目标任务是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建立起国家、集体、家庭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继续发展老年医疗保健事业,发展老年教育、老年文体活动。
  1997年4月,市政府印发《烟台市老年事业“九五”发展规划》,要求把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强化老龄问题的宣传教育,加大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2001年9月,市政府印发《烟台市老年事业发展“十五”规划》,其总体目标和任务是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立老年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加强老年思想教育和文化体育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002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民政局研究制定《烟台市“十五”期间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节 优待政策
  1989年9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颁发老龄优待证的通知》,在全省率先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颁发老龄优待证。老龄优待证在烟台市范围内有效,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在市内乘车、买票凭优待证优先;就医挂号、诊断、划价、交款、取药、住院凭优待证优先,对行动困难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送医、送药上门;进公园(园内园例外)、文化宫、博物馆等公共游览场所参观游览,凭优待证免收门票(集体包场例外);到商店、粮店、菜店等服务单位购物、洗澡、理发、看电影、看戏购票凭优待证优先。老龄优待证于1990年元旦前发至本人。1990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启用老龄优待证的通知》,规定老龄优待证于199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其后每年的“九·九”老人节,都要为年满70岁的老人颁发一次老龄优待证。
  1998年6月,市政府印发《烟台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优待规定包括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辆;70岁以上老年人到医院、卫生所、门诊部就医,免收挂号费;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使用公厕;60岁以上老年人进入老年活动中心等老年人活动场所,凡收取门票的一律实行半价优惠;60岁以上老年人到电影院、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观看影剧演出(不包括专门组织及专场演出),门票实行半价优惠;对10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的长寿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与老年人相关的场所都要设置优待老年人的明显标志;“老年人优待证”由烟台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核发,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享受各项优待。
  2002年末,全市有48万农村老年人减免社会经济和劳务负担,占应免人数的100%,减免金额共计约5600万元,170名百岁老人全部按标准享受长寿补贴。全市212个乡镇社区及以上卫生医疗单位、177条公交线路、20个影剧院、28个城市公园、3600多个收费公厕对老年人实行相关优待政策。
  第四节 养老保障
  社会养老福利机构 1949年后,境内各乡镇开始建设敬老院,主要是供养社会五保老人。进入20世纪90年代,敬老院陆续演变为老年人服务中心,向社会开放,有偿代养社会老人。1998年,烟台市第一所由个人投资兴建的“夕阳红”老年公寓成立。1999年,市民政部门通过福利彩票集资兴建烟台市第一所政府办老年公寓。至2000年,全市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发展到257处,拥有床位12919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15张;收养老年人10594人,床位利用率82%。其中,2000年新办的老年公寓44处,拥有床位5634张,收养老年人2215人,从事为老服务人员615人,是全省福利机构处数和床位数最多的市,基本上形成以县级为示范、街道为骨干、村居为补充的国家、集体、民营多种所有制兴办老年公寓的新格局。2002年,全市用于养老福利机构的投入18761万元,其中国家投入3409万元,占18.2%;集体投入13178万元,占70.2%;个人投入2174万元,占11.6%。
  社区老年服务体系 2001年8月,烟台市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通过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福利基金,用于资助城市社区的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的建设。至2002年底,全市落实“星光计划”建设项目167处,建成137处,正在动工建设的30处,用于“星光计划”项目建设的资金2.10亿元。五区全部建立社会救助中心,10个县市区对低保对象的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全市2118位老年人被列入城市低保、帮扶救助和开发扶贫的范围。全市农村有16.6万户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
  改制企业离退休职工保障 1994年3月,烟台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企业转让改制若干政策问题的试行意见》,规定对因工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其工资和医药费等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男计算到50周岁,女计算到45周岁;现有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和未社会统筹的各项补贴,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男女平均计算到75周岁;职工遗属抚恤费,子女
  计算到18周岁,老人平均计算到75周岁。上述各项均一次性从企业资产转让收益中扣除,作为补偿费留给企业,不足部分由企业支付。2002年上半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改革的意见》,要求改制后的企业全面承担原企业离退休职工、伤残职工和遗属等人员的有关费用。企业改制时,对离退休职工未统筹的费用和补贴,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工资和医药费、职工遗属补助费、精简回乡人员生活补助等,均按市属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额的平均数,计算到规定年限,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净资产中扣除,作为补偿留给企业,不足部分由企业支付。2002年10月,市政府规定,原则按国家、省、市规定的离退休职工应享受的待遇确定相应抵扣的标准,即离休人员按规定未统筹医药费、老干部活动费、煤气补贴、取暖补贴、查体费等待遇统算按每人每年8600元的标准预留;对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煤气补贴、取暖补贴、查体费等待遇,统算按每人每年750元的标准预留,以后逐年增加。对实施重组的企业,要求接受方在接受资产的同时,必须妥善解决原企业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安置问题,依法清偿欠付职工的各项费用。
  第五节 医疗保健
  1994年,市政府在招远市、蓬莱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医疗保险“三金模式”(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个人医疗账户金、企业医疗调剂金)试点。1996年1月,全市企业职工实行全国独具特色的“烟台三金模式”。2000年12月1日起,市直和芝罘区、莱州市、招远市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试点。至2002年7月,市直及包括开发区在内的13个县市区进入实施阶段。至2002年底,全市共征缴医疗保险费4.7亿元,支付3.3亿元,患病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证。
  1996年,烟台市中医院成立老年关怀病房,对老年人实行临终关怀,同年收治病人160多人次,接诊老年病人1万多人次。1998年,70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免普通门诊挂号费。2002年,全市普遍建立老年卫生保健服务网络,将老年保健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同年,全市共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6000余份,开设家庭病床近千张,家庭出诊3000多人次,成立3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1997年,全市农村实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推行针对老年病特点的中医适宜技术。1999年,市级医疗机构的人才、技术和设备直接到乡镇中心卫生院,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到中心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费用低廉的优质服务。全市共为老年病人出诊1200多人次,做老年病手术2800多台次,抢救危重病人200多例。
  2002年1月,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进入统筹范围。部分县市区在机关及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实施离休干部医疗费社会统筹。全市13388名离休干部中,共有10162名离休干部、1831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进入医疗费社会统筹保障范围。至年底,全市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资金5600多万元,拨付特困单位支持资金829万元。各定点医院普遍开设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窗口。
  2002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市直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破产、关闭、注销的企业,应优先偿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当地上年度离、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一次性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无力一次性交纳10年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筹资解决。具体缴纳标准为2002年每人/年1590元,以后逐年增加。
  第六节 文化生活
  老年教育 1987年6月,烟台市第一所老年大学——烟台老年大学成立。1988年后,各县市区相继建立老年学校。2001年,《烟台市老年事业“十五”发展规划》制定,提出加大投资力度,扩大老年大学办学规模,提高办学质量。至2002年,全市共有老年大学(学校)185所,在校学员19700名。其中烟台老年大学在校学员从1987年的100多人发展到1352人,设置专业由花卉、文史、健体、烹饪、摄影、国画、书法、保健8个增至微机、声乐、舞蹈、钢琴、京剧、二胡、英语、证券操盘、装裱、时装表演等27个,公共必修课有老年心理学、老年养生学、儿童教育学、时事政治、现代科技、法律常识、新经济等。2002年,全市共举办各类老年人知识竞赛等916多场次。
  文娱活动 1998年10月,烟台市第一个老年文艺团体——烟台市老年合唱团成立。2002年,有团员50多人。先后举办四届“碧海之声”合唱专场晚会,多次参加市老龄办、市委老干部局组织的各种文艺活动。同年,参加由芝罘区委宣传部、芝罘区文体局、芝罘区教育局、共青团芝罘区委举办的“岁月流淌的歌”获一等奖;参加夕阳红老年合唱电视大赛“永远的辉煌”第三届老年合唱节获文化部铜奖。1998年底,烟台市老年舞蹈团成立。2000年,参加全国首届广场舞蹈大赛,《唱起来,跳起来》获大赛一等奖。2002年,参加中国新秧歌大赛,《燃情秧歌》获大奖。
  2002年7月,烟台老年大学艺术团成立。同年8月—9月,同烟台电视台联合在图文信息频道举办老同志书画联展;举行“庆国庆迎接十六大召开”大型书画摄影展,展出书画、摄影作品410多幅。10月,参加全省老年大学学员文艺演出,舞蹈《我爱你中国》《大家一起来》及男女声小合唱等节目,囊括一等奖、二等奖、组织奖、创作奖等所有奖项。此后,金秋老年艺术团、枫叶艺术团等相继成立。老年京剧票友大赛、老年书画展览等活动在市区及各县市相继举办。
  2001年、2002年,市老龄办连续两年选拔推荐老年选手参加山东省老年文体大赛,参演节目分别获得最佳演出奖、优秀演出奖和演出奖。
  体育活动 1985年7月,烟台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此后,各县市区、市直各大单位、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和部分村,均相继建立老年体协组织。至2002年,全市共有基层老年体协组织3200多个,老年体育活动辅导站点4535个。城市社区老年人参与体育活动人数占社区参与体育活动人数的70%以上。
  1985年后,烟台市每年举办市级以上老年人体育比赛活动近20项次,包括太极拳(剑)、秧歌、健身球、钓鱼、象棋、地掷球、门球、台球、乒乓球等。老年人参加省级以上比赛均取得好成绩。芝罘区组织的运动养生队参加国际比赛3次,全国比赛4次,全省比赛7次,均获最佳奖;健身球和大秧歌在两次全省比赛中均获第一名。
  老年旅游 1978年始,市区老年人有组织地走出家门,游览祖国的大好河山。此后,各县市老年人也相继加入旅游行列。各类旅游公司陆续推出休闲旅游、生态旅游等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旅游项目。1999年10月,市老龄办与烟台市南山旅行社共同举办“跨世纪北京——北戴河九日游”老年旅游活动。2000年4月,市老龄办和市旅游局共同组织“千位老人游南山”活动,将全市老年旅游推向高潮。至2002年底,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组织老年人“养马岛健康游”“夕阳红长江万里之旅”“开发区之旅”以及省内游、省外游3000多人次。老年人自行参团出游的人数也逐年增加。
  第七节 权益维护
  1999年,市老龄办与市司法局、市法院及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等17家单位联合举办庆祝国际老年人年文化广场法律咨询活动,解答法律咨询2800余人次。2000年,市老年人维权网站开通,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市老龄委办公室联合成立“烟台市老年人法律援助联络中心”,设立“老年法律援助联络室”,向需要法律援助的老年人发放“烟台市老年人法律援助卡”。2000—2002年,全市共组织承办各类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562起,代写法律文书22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8270余人次,代理非诉讼案件315件,办理公证73件。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200起,审理民事涉老案件2800余件,与烟台有线电视台“法制讲座”节目组共同制作有关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法制讲座40多场次。
  第八节 “老人节”活动
  1988年8月,省政府规定每年农历九月九日为山东省“老人节”。同年9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庆祝首届老人节的通知》。10月,市政府召开1100多人参加的庆祝山东省第一个老人节大会,100多名少先队员向大会献词。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均举行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
  1991年8月,第4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10月1日为国际老人节。同年9月29日,市政府召开首次庆祝国际老人节大会。
  1999年为“国际老年人年”。烟台市开展一系列庆祝活动。6月18日,市老龄办等单位协调振华南国酒楼将开业菜点品尝义卖活动所得的2800元,一次性捐献助养海阳市、福山区、芝罘区、栖霞市的4位特困老人。6月19日,市区文化广场举办庆祝国际老年人年咨询服务活动,烟台市、芝罘区两级13个司法律师单位、17家企事业单位、10个卫生单位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太平洋保险公司、市老龄办等部门单位的100多名工作人员参加,为5000多名中老年人提供相关的医疗、法律、养老保险等服务。8月,市老龄办与市妇联联合开展评选健康老人活动,评选出100名健康老人,从中选送8人参加省老龄办举办的评选活动。10月,市委、市政府召开“烟台市庆祝国际老年人年大会”,市少年宫艺术团和云顶金秋老年艺术团同台进行“老少同乐”慰问演出。
  2001年10月25日—28日,在龙口市南山集团举办“第一届中国南山长寿文化节”,新华社、大众日报及烟台的各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2002年10月13日—17日,市老龄办与市旅游局、龙口市政府在龙口南山举办“第二届中国龙口南山国际长寿文化节”。13日晚在龙口南山体育场举行开幕式,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组主办“共和国的歌声”大型文艺演出,各级领导及中外嘉宾等出席开幕式并观看演出。14日—17日举办“环境与健康”研讨会、医药保健产品展示会、老年人大型金婚庆典、“九·九南山长寿杯”国际高尔夫球邀请赛、中老年健身比赛等一系列活动。
  第六章 残疾人事业
  第一节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1989年以前,烟台没有独立的残疾人工作机构,其工作归属民政部门管理。1989年11月24日,烟台市召开第一届残疾人代表大会,成立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简称“市残联”),为副县级事业团体,由民政局领导,编制10人,内设办公室、宣教部。1997年4月,升格为正县级单位,由市政府直接领导,编制17名,内设办公室、康复与劳动就业部、宣教文体部。
  第二节 直属单位
  烟台市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 1990年5月设立,为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名称为烟台市残疾儿童康复寄托所,隶属市残疾人联合会,编制10人。内设聋儿语训康复中心和盲人按摩中心,主要开展残疾儿童寄托、聋儿语言训练和按摩诊所3项业务。同年10月筹办开展聋儿语训、盲人按摩两项业务。1992年5月,盲人按摩中心撤销。1994年10月,更名为市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其经费预算管理由差额拨款改为全额拨款。2002年5月,编制为16人,实有工作人员15人。
  烟台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 1995年7月设立,为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6人。1996年1月8日挂牌成立,其主要任务是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和指导等。2002年底,工作人员调整为9人。
  烟台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1998年4月成立,为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名。主要任务是开展残疾人康复、功能训练以及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等。2002年5月,编制调整为5名。2002年11月正式挂牌开展工作。
  第三节 主要活动
  残疾人康复 残疾人康复任务主要有白内障复明手术、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和聋儿听力语言康复3项。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时期,康复任务增加低视力残疾者配用助视器、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及智力残疾预防和康复。1990年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的意见》,并调整三项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1991年,全市11个县市区和开发区均成立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同时建立13处白内障复明点和11处小儿麻痹症康复点,建立市级聋儿语训中心和7处县级聋儿语训班,成立三康专家技术指导组。至1995年6月,全市共做白内障复明手术5207例,占“八五”总任务数的155%。经专家组抽查,莱州、牟平、开发区脱盲率达99%,脱残率达94%。小儿麻痹症矫治手术394例。语训聋儿256名,占总任务数的100%,其中有53名康复后进入普幼普小。培训聋儿家长198名,有8个县市区成立聋儿家庭语训指导站。1993年12月,烟台市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莱州市被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授予“全省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期间,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烟台复明工程等一批重点工程,全市1.6万多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5年中,全市共建市级康复服务指导部8处、县级3处,有546人在社区进行系统康复训练;举办4期智残儿童家长培训班,培训家长210名,342名智残儿童在康复指导站及家长的指导下进行康复训练。各级政府和残联加大经费投入,各县市区为贫困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减免各项费用16万元,共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7349例,脱盲率达98%,脱残率95%,人工晶体植入率达60%。“九五”期间先后召开5次全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会议,举办10期工作培训班,累计培训527人。开展3次精神病防治康复调查摸底工作。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芝罘区、莱山区和市属以上30家千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突击检查,芝罘区、牟平区共查出精神病人6122名,检出率6‰。“九五”期间全市共实施肢体残疾矫治手术369例,安装假肢、矫形器560例,为273名患者补助经费13.9万元。全市相继成立10个用品用具服务站,供应残疾人用品用具1.2万多件。语训聋儿315名,入普幼普小77名,占训后聋儿人数的24%。1997年8月市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成立家长学校,累计培训聋儿家长210人(次)。1999年4月单位迁入新址后,改善教学环境,扩大两个班次,语训质量明显提高,聋儿入普幼普小率达70%以上。11月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烟台市青少年工作先进单位,2001年5月在“九五”计划总结表彰会上被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授予“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2002年,全市建立乡镇(街道)社区康复站85处,大多数村(居)依托卫生室建立康复室,形成完善的康复工作网络。组织实施《烟台市“声光康复”工程》,对全市30周岁以下通过医疗可以实现康复的视力和听力语言残疾人,进行康复救助。全市共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2423例,为肢体残疾人装配矫形器168例,安装普及型假肢45例,新收聋儿80名,为贫困聋儿提供“听力助残”助听器45台,供应残疾人用品用具3150件,为130名智残儿童、33名脑瘫儿童、200名肢残患者进行康复训练。
  特殊教育 烟台市的特殊教育在全国起步最早。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期间,市残联协助教育部门筹集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促进特殊教育上档次。5年间,用于特教学校校舍改造、购置设备等资金200万元。全市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7%以上,部分县市区达到95%。1994年,市残联办起全国第一个残疾人函授中专班。
  “九五”期间,各级残联、妇联和教育部门加大对贫困失学残疾儿童救助力度,使全市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达到95%。5年中,全市救助失学残疾儿童2683名,其中市残联系统救助失学残疾儿童441名。轻度智力残疾和低视力残疾儿童随班就读2800名。为鼓励残疾人上大学,市残联规定,凡是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的残疾子女上大学,不论家庭是否困难,其学费全部由市残联支付。招远、长岛、龙口、蓬莱等县市规定给残疾人大学生每学年3000~5500元不等的奖励,帮助其完成学业。自1996年以来,每年达到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大学生入学率一直保持100%,对26名残疾人大学生实施奖励和救助,发放奖励救助资金21.4万元。市残联还在市新建图书馆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举办两期盲文双拼学习班,培训社会识字盲人126名。
  残疾人劳动就业 1994年底,全市通过兴办福利企业和残联经济实体集中安置残疾人8263名,残联经济实体安置残疾人830名。1995年市残联劳动服务中心开始筹建,全市90%的县市区都成立劳动就业部。“八五”期间,通过协调工商、财政、税务部门给予一定优惠政策,鼓励个体开业;定期对全市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提高到81%。
  “九五”期间,各级政府相继制定一些政策,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全市残疾人就业、从业人数9.6万人,就业率达到85%。创办27个劳服企业,集中安置526名残疾人就业;协调各厂矿企事业单位“自行消化”,安置本系统、本单位的残疾人或干部、职工的残疾子女165名;鼓励和扶持城镇残疾人自谋职业或个体从业;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个体种植、养殖和家庭手工业。全市福利企业、残疾人劳服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8916人,个体就业28932人,扶持残疾人个体工商户8362个。“九五”期间,市残联将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作为五年的工作重点,积极争取人事编制部门,市县两级残联全部建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市和十个市区相继制定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举办363期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班,投入培训经费176万元,培训残疾人20780人(次),累计分散安置3150名残疾人就业,收缴就业保障金1458.6万元。
  2002年按照《烟台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实现新突破。全市年度收缴残疾人保障金1.2亿元,比上年增长20%,其中市直收缴330万元;共举办中短期职业技术培训班86期,投入培训经费45万元,培训残疾人5230名,安排就业残疾人536名,其中市直安排16名。组队参加第二届山东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以1个第一名、3个第二名、3个第三名的优异成绩,分获团体一等奖和优秀组织奖。
  残疾人扶贫 烟台市残联成立后,协助民政部门在全市各县市区及乡镇成立“扶贫互助基金会”,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残疾人贫困户进行支持、扶助。莱州市还在各乡镇村率先成立“助耕扶贫小组”,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贫困户进行助耕、助收和农业技术指导;对生活在农村的残疾人除对义务工及各种提留予以减免外,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定期补助、救济,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帮助选项目、筹资金,搞庭院经济,开展“一种二养三加工”;发动社会力量,开展“一助一”“送温暖”“结对子”“青年志愿者活动”等多种形式助残。1995年底,全市农村贫困残疾人总数为1.6万多人,“八五”期间发放康复扶贫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267.5万元,有60%以上的残疾人通过康复脱贫,基本解决温饱问题。
  在实施《烟台市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期间,各级残联根据“八五”末尚有4万名贫困残疾人的现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广泛开展“帮、包、带、扶”活动,成立帮扶小组2.3万个,为贫困残疾人捐款捐物162万多元,扶持3.6万多名残疾人脱贫,脱贫率80%。为1.1万多名残疾人落实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占贫困残疾人的25%。招远、龙口、莱州、海阳、蓬莱等市把对残疾人的“五统”款和道路集资款,从县里下达指标中直接扣除,其余各县市区均由乡镇下达提留集资任务时减免到村。全市5年累计为残疾人减免各项费用1.2亿元,年人均减免80元。“九五”期间,市残联争取国家专项扶贫资金1370万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1600万元,用于扶贫基地建设;发展种养业、生产加工业和残疾人劳服企业,小额信贷扶持1819户,通过扶贫基地的辐射拉动和小额信贷的扶持,解决1.1万多名残疾人的温饱,其中有861户残疾人家庭步入小康。1998年全国助残日期间,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百户、千对、万组”帮扶活动,市直部门帮扶一百户,县市区与贫困残疾人结成一千对,乡镇结成一万个帮扶小组。至2000年底,市直各部门包帮残疾人326户,各县市区与残疾人结帮扶对子2553个,全市新结帮扶小组1.6万多个,帮扶单位和个人为残疾人捐助帮扶资金32万元,1260户通过定点帮扶脱贫。
  2002年,市残联实施“千户残疾人从业脱贫”工程。全市共投入扶贫资金385万元,所扶持的100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生产项目全部展开,显效率达到85%以上。市残联免费举办4期种植、养殖业培训班,对“千户残疾人从业脱贫”工程扶持户中的143名残疾人进行技术培训。在全市深入开展“手拉手、心连心”“一助一、结对子”“红领巾助残”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活动,全市结对总数达到3万对以上。市残联争取省扶贫周转金40万元,分别投放到3个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争取上级专项扶贫贷款220万元,实际使用贷款330万元。
  宣传活动 “八五”计划期间,各级残联以《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事业“八五”纲要》为宣传重点,与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密切配合,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残疾人工作。1992年先后建立市县乡3级残疾人事业宣传报道组,并把5月份作为残疾人事业宣传月,组织全市开展“全国助残日”“红领巾助残”等活动。1993年,累计在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等国家级报刊发表稿件60多篇,省市级报刊发表稿件530多篇,有13篇稿件在省级以上获奖。
  “九五”计划期间,市残联抓住各种有利时机,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1997年10月,成立烟台市残疾人事业宣传促进会,市县两级残联建立有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信息报道组。1998年,市残联制定《关于加强全市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的意见》。1999年1月,举办烟台市首届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活动,评出获奖作品76件。至2000年10月,全市在新华社、《人民日报》等省以上新闻单位发表稿件672篇,摄制专题片83部,其中53篇(部)获省以上奖励。举办3次残疾人文艺晚会和文艺调演,成立烟台市残疾人俱乐部。
  2002年,市残联承办全国残联系统“两刊”宣传工作会议,征订“两刊”3404份,发行量全省第一,被评为全国、全省“两刊”宣传发行先进单位。
  文体活动 1990年,市残联成立残疾人艺术团,举办3次大的演出活动。1992年,在全国首届《中华曲库》卡拉OK大奖赛中,烟台市选手获民族唱法三等奖。1994年,在全省残疾人文艺汇演中,烟台选手获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1991年和1994年,市残联举办2届聋哑人篮球比赛。1994年选拔2名运动员参加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夺得3枚金牌、3枚银牌,破2项世界纪录。1994年9月,在第六届“远南”残疾人运动会上,烟台选手战竹萍又获两枚金牌、一枚银牌,被省妇联、团省委和市妇联、团市委分别授予“三八红旗手”和“新长征突击手”称号。1996年参加第四届省残疾人文艺演出和全国、全省残疾人运动会,夺得金牌9枚、银牌7枚、铜牌3枚。
  2002年,市残联协同有关部门举办首届烟台市残疾人运动会,14个代表队的287名运动员参加田径、游泳等6个大项、96个小项的比赛,共决出96枚金牌、82枚银牌、73枚铜牌。市残联与市文化局共同举办全市残疾人书画摄影作品展和残疾人夏令营活动,组织参加全省残疾人书画摄影比赛,参赛的12件作品全部获奖。
  维权工作 1991年,市县两级残联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活动,举办培训班8期,编印近2万字的学习辅导资料,共培训1000多名宣讲骨干。1994年市政府印发《烟台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全市残疾人事业步入法制轨道。
  “九五”期间,市政府先后制定《烟台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关于对残疾人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照顾的意见》《烟台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和《烟台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方案》,形成比较完备的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体系,其做法在1997年山东省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工作会议上进行交流。1999年4月,市政府召开全市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会议。自1996年以来,市、县人大先后开展45次专项检查,听取并审议政府残疾人工作情况报告;司法部门经常召开残疾人法制工作调度会,及时协调和督促处理个别地区、单位有法不依,有政策不落实,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问题。1999年6月,市残联和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全市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对全市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至2000年,全市已建立16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法律服务3640人次,减免诉讼代理费92万元,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全市依法为残疾人减免各种税费1.2亿元,市区残疾人可凭证免费乘车,免交煤气差价补贴、地方有线电视收视费、工商管理费,全市各大旅游景点和医院、商场、车站、码头等窗口单位大都挂起“残疾人免费”“残疾人优先”“爱心助残服务岗”等牌子,公开为残疾人承诺服务。2002年,残疾人事业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强。大部分县市区配合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视察、检查,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第七章 少数民族
  烟台属典型的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改革开放后,全国人口流动性日益突出,烟台少数民族成分、人口逐步增加。至2002年,全市计有少数民族成分47个,人口12736人,占全市总人口的0.2%。
  第一节 少数民族分布
  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烟台地区有少数民族人口1053人,占总人口的0.02%,少数民族成分18个。少数民族人口数量排前六名的民族有:回族,342人;满族,326人;朝鲜族,155人;藏族,59人;蒙古族,42人;壮族,39人。
  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烟台市有少数民族人口2701人,占总人口的0.04%;少数民族成分36个,其中近百人和百人以上的民族有满族1108人,回族412人,朝鲜族339人,壮族158人,蒙古族113人,佤族93人,苗族80人。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烟台市共有少数民族人口12571人,占总人口的0.19%。少数民族成分47个,人口数量排前六名的民族有:朝鲜族,3164人;满族,3113人;佤族,1282人;蒙古族,1009人;回族,889人;苗族,414人。少数民族多集中在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计7081人,占全市少数民族总人口的56%。在五区的少数民族人口中,500人以上的有朝鲜族2738人,满族1795人,回族609人,蒙古族570人。
  2000年,各县市区少数民族分布状况为:芝罘区3303人,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总量的26.3%;福山区(含开发区)1914人,占15.2%;莱山区955人,占7.6%;牟平区905人,占7.2%;海阳市1278人,占10.2%;莱阳市1243人,占9.9%;龙口市802人,占6.4%;招远市685人,占5.5%;莱州市540人,占4.3%;栖霞市505人,占4%;蓬莱市395人,占3.1%;长岛县36人,占0.3%。未识别的民族5人,外国加入中国籍的5人。
  1982—2000年,人口数量一直处于前列的民族为朝鲜族、满族、蒙古族和回族4个民族,且人数不断增加。
  第二节 民族事务
  1983年前,烟台地区未独立设置民族事务管理机构。1984年4月,烟台市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处设立,为市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隶属市政府办公室,副处级单位,负责全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对外挂“烟台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处”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两块牌子。1984年10月,民族宗教事务处编制总额4人。1986年9月增加编制2人。1990年4月增加编制3人。1984—1990年,无内设机构。1991年设宗教科。1992年9月更名为烟台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1993年增设民族科。1994年编制总额12人。1996年5月增设办公室,编制总额15人。2001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升为正处级单位,列政府序列。2002年增设宣教科,编制总额18人。
  少数民族经济 1978年后,各少数民族根据自己的特点,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经济,其中回族的清真餐饮业和朝鲜族企业尤为突出。
  1983年,烟台市设立清真食品厂。1989年,烟台市成立清真屠宰店。1992年,市民族工作部门协助清真寺创办穆斯林餐馆。1994年,市民族工作部门筹措资金,帮助清真寺建成1500平方米的烟台市穆斯林服务中心,集食、宿等于一体。至2002年,烟台市有清真饭店、清真餐厅8家,基本满足市内穆斯林和进境穆斯林游客的餐饮需要。至2002年底,全市有朝鲜族企业60余家。朝鲜族人借助语言优势,在烟台市的招商引资、烟台市与韩国的贸易往来交流中发挥重要作用。
  少数民族社会事业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始,烟台市少数民族学生和汉族学生一起接受国民教育,少数民族适龄学生入学率均在99%以上。1990年,烟台市有7名少数民族学生升入高等学校。2002年9月,烟台市接收第一批西藏学生,市政府精心安排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烟台市少数民族文化生活丰富多彩,除自娱自乐演出本民族特色的节目外,市民族工作部门经常为其组织文化活动。1992年9月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成立40周年,在烟台的朝鲜族群众组织举行庆祝活动。2002年,烟台市组团17人集中训练,参加2003年举办的第六届山东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少数民族干部使用 1990年,烟台市安排第一名少数民族副县级领导干部。1992年,全市有少数民族科技干部(副高职以上)23人。1994年,全市有少数民族干部386人,其中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8.8%;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占30.6%;在企业工作的占60.6%。1996年,全市有少数民族干部140人,其中蒙古族23人。2002年,烟台市民族工作部门建立少数民族干部信息库。党政机关的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市委党校公务员培训;企事业单位的少数民族干部,参加所在工作单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医院、学校、金矿的少数民族干部,优先到上级业务部门进修学习。市委、市政府鼓励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学历教育,提高学历层次。纳入后备干部的少数民族干部,市组织人事部门通过交流、轮岗、挂职锻炼、选派工组队、定期谈话、结对帮带、跟踪考察等形式跟踪培养。
  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1982年,市民族工作部门开始对市直各大宾馆员工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培训,购买清真食谱等材料发到各宾馆。1984—2000年,全市民族工作部门和新闻媒体印发各种学习、宣传材料5000余份,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从2001年起,烟台市每年10月举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召开全市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座谈会。至2002年,全市先后有1人被国务院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3人被省政府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被省政府命名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第八章 宗教
  烟台境内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5种宗教。1985年全市有信教群众4800多人。1990年有7700多人。1995年有24375人,占总人口的0.38%,其中基督教21205人,天主教2000人,伊斯兰教550人,佛教620人,此外还有少量道教教徒。全市信教群众分布在196个乡镇,1592个行政村。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226处(含以点代会47处),其中基督教215处,天主教6处,伊斯兰教1处,道教2处,佛教2处。宗教爱国团体14个,其中市级5个,县市区9个。宗教教职人员41人。1998年,全市有信教群众29300人,占总人口的0.46%。其中基督教25280人,天主教1400人,伊斯兰教550人,佛教2000人,道教70人。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73处,其中基督教162处,天主教6处,伊斯兰教1处,道教2处,佛教2处,临时登记的活动场所11处,暂缓登记的活动场所8处。宗教爱国团体14个,其中市级5个,县市区9个。宗教教职人员51人。
  2002年,全市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77处。宗教爱国团体16个,其中市级宗教团体5个,县市区宗教团体11个。宗教教职人员71人。另有2处韩国基督教活动点。
  第一节 佛教
  1993年,烟台市佛教协会筹备委员会成立。莱州“资圣寺”、烟台“竹林寺”等陆续恢复,成为佛教的正式宗教活动场所。至2002年,全市有佛教寺院4处,佛教徒8295人。
  竹林寺 位于芝罘区福临夼岱王山南麓,始建于金大定二年(公元1162),明清两度重修。前院所藏石碑刻载寺院兴建及修缮历史:自金大定二年牟平县录事史王岩创建,明成华七年比丘性宽募缘重修。砌在墙内的龙纹石碑上刻乾隆御题“重修竹林寺”。竹林寺曾是历代高僧讲经弘法之地,佛教僧侣到此谒释,视为圣地,与日本、韩国、泰国、新加坡等国僧人均有友好交往。1947年,大殿在战火中被毁。1995年11月,经山东省宗教事务局批准在原地重建。1997年10月19日落成开光,占地1.8万多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500多平方米,整个寺院由山门、天王殿、大雄宝殿、三圣殿和钟鼓二楼组成。寺院周围景色秀美,原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为竹林寺题写寺名。1997年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有住寺僧人5名。
  资圣寺 位于莱州市城东的寒同山下,金大定十六年(公元1176)创建。明万历五年(公元1577)佥都御史刘枯重修。寺院有山门殿、天王殿、正殿、卧佛殿等建筑。卧佛殿内置卧式金身佛像一尊,故资圣寺又称“卧佛寺”,有清末康有为题“卧佛殿”横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因连年战事的破坏,寺庙面目全非。1994年莱州市实施修复工程,1996年举行开光仪式。寺院占地5867平方米,建筑面积860平方米。1995年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有住寺僧人4名。
  丛麻院 又名“七峰寺”。位于海阳市城东北25公里处的盘石镇七崮山中。始建于隋朝,为山东平度人丁马言主持修建。因寺院周围奇峰丛立如麻,故名“丛麻院”。历史上属河南嵩山少林寺管辖。寺院兴盛时有僧人30多名。唐朝初年,李世民率军东征时曾驻扎于此。唐统一后,开国元勋尉迟敬德曾在此驻兵养马并主持扩建,留下《重修碑记》碑文。寺院于清道光年间(公元1821—1850)烧毁后,主持澄从命徒募缘重修。寺院原有大雄宝殿、二殿、东西厢、钟鼓楼及其他房屋百余间,占地总面积10万平方米。院内横卧清咸丰二年(公元1852)重修寺院时所立石碑,碑上载有古寺历史、重建经过及寺产等。佛殿及西厢房于20世纪40年代损毁,余有殿堂35间,占地面积约1万平方米。原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为寺院题写寺名。寺院周围竹林葱茏。1993年重修,大殿主体已完工。有住寺僧人2名。
  观音苑 位于蓬莱市城区北部、蓬莱阁景区东侧。唐代末年称为“观音堂”。1992年,国家文化部在开发蓬莱旅游景点时,投资建成“仙人望海楼”,1999年更名为“观音苑”。2000年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
  南山禅寺及南山大佛 南山禅寺位于龙口市南山风景区内,原名“石泉寺”,创建于唐贞观年间。1998年,南山集团重建,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9200平方米,有天王殿、大雄宝殿、观音殿、藏经阁等16座殿阁、90尊佛像。南山大佛为铜制释迦牟尼坐像,高28.66米,重380余吨,是世界最高的铜坐像。2000年,南山禅寺及南山大佛被依法没收封存。后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南山禅寺及南山大佛一体移交给佛教界管理使用,依法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正式开光对外开放。
  梦达寺 原名“孟达寺”。原址位于海阳市徐家店镇东南3公里的一处山洼内。始建于隋代,唐贞观年间扩建重修。自唐以来一直香火兴旺,常住僧众多时达500人,庙产67公顷,至解放初期尚有庙产和山岚33公顷。寺院灰瓦红墙,周围古树参天,银杏、古柏、苍松比比皆是。寺院规模宏伟,由山门、天王殿、大雄宝殿、藏经阁等主要建筑和其他配殿、偏房组成,四周山上建有不少高僧舍利塔。墙上的龙纹瓦当,展示出寺院当时的规格和地位,故史载有“南有少林,北有梦达”之说,一时成为胶东佛教中心。抗日战争时期,被辟为兵工厂,后成为解放军仓库。1956年,此地辟为麻风病隔离治疗村,最多时收容病人600多人。“文化大革命”时期殿堂设施被毁,仅存的大雄宝殿1983年被拆除。2002年,经山东省宗教局批准,在海阳招虎山森林公园异地重建。
  隆华寺 位于牟平区养马岛西端。始建于19世纪40年代,占地1.5万平方米。“文化大革命”期间神像被毁,殿堂等被改作他用。1998年,经重新登记后确定为宗教临时活动场所。2002年后经山东省宗教局批准迁建。
  第二节 道教
  1983年,境内道教恢复活动,烟台市太平庵等道观重建为道教活动场所。蓬莱县、长岛县一带妈祖文化源远流长,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与台湾、香港建立联系,开展交流活动。至2002年,全市道教信众62人,教职人员5名。
  阳主庙 位于芝罘岛主峰老爷山西南麓向阳坡地。阳主原为先秦时期东方神祇之一。始皇帝二十六年(公元前221)、二十九年(公元前218)、三十七年(公元前210),秦始皇3次登临芝罘岛,礼祠阳主。1977年,阳主庙正殿地基下挖出战国晚期的玉璧等2组8件玉祭器,说明此处为祭祀遗址。据《史记》所载,秦始皇在芝罘刻石,以纪功志事,《史记》载有刻石全文,石今不存。现存阳主庙元代已有,后经明、清、民国多次修葺、扩建。庙为中轴对称布局。1965年后,此地辟为军事禁区。1966年后十余年间,陆续拆庙毁塑。原庙现余戏台较为完整,马殿留有檐柱等。正殿梁王本尊系元代石造像,后加塑补装修。今该石像与钟楼铁钟、元贞元年石碑为烟台市博物馆收藏。阳主庙正北山巅俗称“康王坟”,或曰“康王墓”,当地视为姜齐康公葬所,并有一段神异的传说。芝罘岛南的海堤上,有一条厚约十数厘米的黄土路,当地俗呼为“始皇道”。阳主庙1992年被山东省政府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4年重建,1995年6月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每年五月初五为庙会之日,规模颇盛。
  太平庵 又称三教寺,全真教道观。位于芝罘区奇山北侧鹰嘴山坳,始建年代不详。大殿供奉儒、释、道三教教主,庵面阔7间,佛祖正中,老子居右,孔子居左。尚存光绪十九年残碑和1920年石碑及安合成墓碑,碑文涵盖三教教义。一庙供奉三教教主,实属罕见。寺虽小但朝拜者众,多年香火不断。农历正月初九有庙会,三月初三有山会。20世纪50年代寺庙倒塌,仅存房3间。1993年烟台塔山集团公司重修,恢复原貌。原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题写“太平庵”三字。太平庵地处郁郁林中,风光秀丽清雅,四季登临晨练者络绎不绝。山门前西侧有“神泉”,水质甘美,久旱不枯,来此汲水沏茶者众。门前设戏台,院内有小叶黄杨一株,树龄460余年,另有银杏4株。
  烟霞洞 全真教发祥地。位于昆嵛山西北隅烟霞山,今属牟平区龙泉镇。此洞自然造化所成,洞口向南,上方镌刻“烟霞”二字。洞室椭圆,高3米、深7米,洞壁刻“烟霞洞”三字。每当阴霾天气,洞口云海泛涨,烟雾缭绕,时有霞光影射,五彩斑斓,“烟霞洞”之名由此而来。金大定七年(公元1167)王重阳自终南山云游东下,抵达宁海后收徒7人,在该洞潜心修炼,创立了“三教合一”的全真道。洞内原有“七真人”石像,后被毁坏。1998年重塑。
  神清观 全真教道观。位于昆嵛山西北隅烟霞山。东牟彭城先生首创,金泰和年间及元明清相继增修。明洪武六年(公元1373)重修时,据《宁海州志》记载,兵部侍郎撰文曰:“昔金大定中,阳祖师由西秦东来,讲道阐玄,后长春真人丘处机即其地请额为神清观。”现神清观已无原貌,仅存观基。观中有石碑,高2米余,上镌故人王庆霖《重修烟霞洞神清观记》。敲碑发出铮铮铜器声,故曰“铜碑”,尚存。碑侧原有古木一株,粗可合围,树干苍劲细密,坚硬如铁,现无。出观西行数百步,有石井一口,水自石缝涌出,汩汩不绝,澄澈甘冽,传为七真人炼丹汲水处,故曰“丹井”,尚存。1994年10月根据山东省宗教局批准重建。
  莱州大基山道士谷 位于莱州市城东10公里的大基山中。金元间成为山东道教名山之一,建有灵虚宫、太清宫、昊天观等著名道观,“道士谷”之名由此而来。元、明两朝达到鼎盛。道士谷建筑群毁于民国战火,但先天观圣石、郑道昭书法石刻、邱处机石刻、太清宫遗址、昊天观遗址、泰山圣母庙遗址、龟碑等均存至今。20世纪90年代初,东北隅村筹资恢复建设,为宗教活动场所。长岛显应宫 位于长岛县北长山乡庙岛村北部。始建于北宋宣和四年(公元1122),是中国北方建造最早、影响最大的妈祖庙。明崇祯元年,诏立官庙,由山东左都督杨国栋奉旨对庙宇进行大规模扩建。明崇祯皇帝御赐庙额“显应宫”,清咸丰皇帝御赐“神功济运”匾,长岛显应宫被称为妈祖的“官庙”。庙内供奉北宋宣和七年(公元1125)铸造的铜身妈祖塑像和铜镜,为世界仅存,是国家级文物。长岛显应宫历经多次维修,占地1.5公顷,有古建筑单体24座,房屋94间。为道教活动场所。主要活动有:正月十五元宵灯会、农历三月二十三日妈祖诞辰庆典、农历九月九日秋尝大典。盛大活动人数多达数万。
  栖霞太虚宫 位于栖霞市北郊6公里,庵里水库南岸。金明昌二年(公元1191),由道教全真龙门派创始人邱处机主持修建,金章宗皇帝赐匾额“太虚观”。当年“太虚观”即现存“太虚宫”。1912年,太虚宫失火,部分建筑被毁,“文化大革命”期间全部被毁。1995年,在原规模和轮廓基础上重建,2002年工程完工,为道教活动场所。
  第三节 伊斯兰教
  改革开放后,境内有经商的维吾尔族群众,有一部分西部地区来烟台工作的回族穆斯林。至2002年,定居的回族穆斯林总数为925人,哈萨克族穆斯林为1人,另有部分流动人口。
  烟台市清真寺始建于清朝末年,为德州籍夏姓回民穆斯林倡议捐款购买一块河套地兴建。初建时有寺房6间。1880年,李恕阿訇去天津、德州、大连等地写乜帖,筹集资金,增建寺房4间和清真寺院墙。1986年,国务院宗教局和烟台市政府共同出资20万元重建烟台清真寺,1989年5月正式落成。重建的清真寺具有阿拉伯建筑风格,外墙体为白色,砖混结构,占地面积约700平方米。望月楼高30米。建筑主体两层,二层为礼拜堂,可容纳200余人做礼拜;一层为办公室、阿訇休息室、会议室、穆斯林接待室(也是阿訇讲“卧尔兹”的地方)。院内共有平房16间,分别为沐浴室,经匣、水托、旱托安置室,殡葬室,灶房,卫生间等。该寺为烟台市伊斯兰教协会所在地,被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列为全国著名清真寺。
  第四节 天主教
  1978年,随着宗教政策落实,境内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生活费补发,被抄的财物予以归还,散居的2名修女重新安排工作。1981年,李化腾神父从蓬莱县调回烟台市,主持重建烟台市天主教会筹备事务,烟台教区天主教各种组织恢复活动。随后,烟台市天主教房产和财物部分被返还,教堂维修一新,于1982年10月重新开放。
  1981—1998年,烟台教区的教务由李化腾神父主持。1998年8月,梁书才神父来烟台主持教务,10月离开烟台。1998年12月,益都教区张安道神父奉调来烟台主持教务。1999年,济南教区张庆增神父调来烟台教区支援教务,不久病逝。在张庆增神父调来后不久,济南教区董文科神父调来烟台教区服务。至2002年,烟台市天主教约有信徒2000人,活动堂点7处,其中市区1处,神父2人,神学生2人。
  教堂 2002年,烟台教区有1处天主教堂,6处分散在县市区内的天主教活动场所。
  玛利亚进教之佑圣母堂 为天主教烟台教区的主教座堂。1886年4月由意大利神父甫昂者路斯用欧洲信徒所募捐的部分款项来烟台所建,位于烟台东领事路14号(现改为烟台山东路)。先为一栋十字架型法式哥德尖顶教堂,后改建为方形,用料全部是青方料石,经加工细雕,光滑无疵,其建筑之巩固、雄伟为当时全市建筑之冠。整个主教府占地4.29亩,有楼房5栋,平房3幢,计83间,主教府建筑面积约2032平方米。1959年底拆除。1973年扩建烟台交际处宾馆(现为烟台山宾馆)时,大部分房产被拆除。
  烟台市大马路35号天主教堂 1906年由基督教美籍牧师毛耳根携款来烟台所建。教堂为二层楼,建筑面积862.4平方米,可容纳400人开展宗教活动。另有钟楼、办公室及附属房屋等,总建筑面积1064.4平方米。“文化大革命”期间教堂钟楼被拆毁,教堂被占用。1981年落实宗教政策,修缮该堂,1982年10月重新开堂,为烟台市天主教爱国会和天主教教务活动中心的所在地,是天主教在烟台市唯一一座教堂。
  莱州市东关天主教活动场所 建于1926年,面积110平方米。因无教友活动,现租赁给基督教使用。
  莱州市小浞河天主教活动场所 2002年,由烟台市爱国会出资8000元,教友集资4万元,购买本村一处住宅作为活动场所。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参加宗教活动的教友约60人。
  龙口市马家庄天主教活动场所 1980年,教友以落实宗教房产后大队归还的三间平房为活动场所。后经龙口市教育局拨款又建三间,总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参加宗教活动的教友约40人。
  蓬莱市纪家天主教活动场所 建于1910年,三间平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00年,烟台市爱国会拨款5000元,教友集资16000元,购买6间平房作为神父住房。参加宗教活动的教友约30人。
  蓬莱市孙家宗教活动场所 建于1926年,面积50平方米。参加宗教活动的教友约150人。
  栖霞市官道许家活动场所 2000年,临时借用学校房屋6间作为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的教友约30人。
  天主教爱国会 1957年,烟台市天主教第一届教友爱国会成立。1983年9月,烟台市天主教爱国会召开第三次代表会议和烟台市天主教第一届代表会议,选举李化腾任烟台市天主教爱国会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定烟台市天主教爱国会章程和爱国公约。1987年12月,烟台市天主教爱国会召开第四届代表会议,决定李化腾神父任烟台市天主教爱国会主任。1992年6月,烟台市天主教爱国会召开第五届代表会议,决定李化腾神父任烟台市爱国会主任。1999年12月,烟台市天主教第六届爱国会一次会议召开,裴长顺任烟台市天主教爱国会主任;张庆增当选为烟台教区主教,主持烟台教区教务工作。
  1999年11月,莱州市天主教召开第一次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莱州市天主教第一届爱国会。1999年11月,蓬莱市天主教召开第一次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蓬莱市天主教第一届爱国会。同年,全市7个天主教活动场所建立民主管理组织,成员33人。
  第五节 基督教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境内基督教恢复活动。至2002年,全市经常参加礼拜人员1.8万人,其中正式受洗信徒1.5万人(市区3000人)。礼拜堂、聚会点172处,其中市区2处。教牧人员7人,其中牧师3人,长老4人。
  教堂 胜利礼拜堂 由烟台西南关中华基督教自立会建立。1919年2月12日,长老会信徒刘滋堂等6人组成建堂筹委会,8月奠基,1922年2月24日正式起用。1958年烟台市各宗派联合后,成为聚会的主要场所和烟台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办公地。“文化大革命”时,该堂停止礼拜,被烟台造锁厂使用。1981年收回,为烟台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烟台市基督教协会的办公地和基督教信徒进行礼拜的场所。该堂主要殿堂面积650平方米。
  奇山礼拜堂 原名烟台中华基督教奇山教会礼拜堂。1902年,中国籍牧师王长春、长老刘玉山和英国籍传教士马茂兰一起筹建,马茂兰捐献巨资。“文化大革命”中,该堂停止礼拜,被烟台第二文化馆使用,也曾作为“东风”电影院放映过一段时间电影。1994年收回,为烟台市基督教信徒进行礼拜的场所。该堂主要殿堂面积502平方米。
  蓬莱画河街礼拜堂 原名蓬莱南街基督教圣公堂。1866年美国南方浸信会牧师高弟丕(T.P.Crawford)在蓬莱县城戚家牌坊处建立,后成为美南浸信会的传教中心。1938年2月,日本侵占蓬莱县后,信徒减少,该堂停止聚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宗教活动曾恢复一段时间。“文化大革命”中,该堂关闭,被驻军使用。1987年收回并重新开放,为蓬莱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办公地和基督教信徒进行礼拜的场所。2000年,该堂购买相邻的部分土地,在院中增建一座可容纳2000人的礼拜堂。该堂现存有美国南方浸信会著名女传教士慕拉蒂纪念碑、高弟丕牧师夫人纪念碑各一块,是重要的近代传教史实物资料。
  黄城礼拜堂 原名黄县小栾家疃美国南方浸信会礼拜堂。1907年,美国南方浸信会传教士崔怡美在黄县小栾家疃筹建,可容纳信徒500人,是美国南方浸信会在黄县的一座总堂,也是美国南方浸信会在华北传教中心的一部分。1957年,该堂成为黄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办公地。“文化大革命”中,该堂被承租单位拆除。1984年重建,为龙口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办公地和基督教信徒进行礼拜的场所。
  基督教烟台“三自”爱国委员会 1958年10月成立。同年11月召开第二次代表会议。1982年11月召开第三次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以栾永受为主任的烟台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1985年9月召开第四次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以栾永受为主任的新一届委员会。1990年12月召开第五次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以佘洪展为主任的第五届委员会和以罗星三为会长的基督教协会第一届工作班子。1996年4月召开第六次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以佘洪展为主任的第六届委员会和以罗星三为会长的基督教协会第二届工作班子。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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