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力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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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99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劳动力管理
分类号: D632.1
页数: 4
页码: 1384-1387
摘要: 本节记述了烟台市计划招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改革、老工人子女招工与“农转非”、职工调配、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农转非” 、农民合同制工人转招、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烟台市 劳动力 管理

内容

计划招工 从50年代起,烟台市企业用工实行计划管理,按计划向社会招收职工。1966年,逐级下达劳动工资计划,严格控制工资总额,以此控制企业固定职工人数,一些企业出现计划外用工现象。1974-1975年,对计划外用工进行整顿。1981-1983年,各单位招工严格按计划进行。1984-1985年,企业计划外用工按规定条件转为合同制工人,纳入计划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改革 1984年10月12日,市政府制定《烟台市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规定境内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不分中央属、省属或市、县(市)区属,从社会上新招收用于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人,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1988年9月14日,市政府确定在市第一玻璃厂、氯碱厂、塑料三厂、交电站、轴承厂、水泥制品厂、第二染织厂、造锁总厂8个单位开展劳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同时,印发《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试行办法》等5个配套文件,提出企业在用工制度上要打破干部和工人、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的界限,废除固定工制度,破除职务终身制和岗位固定制,按照竞争机会均等的原则,全面形成企业用人自主、职工择业自由的新格局。1991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搞活企业有关劳动管理问题的意见》,在企业实行全员岗位合同管理,企业内部打破干部、工人的使用界限,实行全员竞争考核上岗,签订岗位合同。
  1992年,市政府印发《关于部分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等10个规范性文件,指导各类企业开展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工作。同时,选择招远市、莱州市、龙口市、蓬莱市和牟平县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五县市属企业全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至年底,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达440户,职工99550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218户,职工60725人。1994年,在全市县、市属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基础上,开始在部分中央、省属驻烟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至1995年底,全市县属以上4105户企业,66.6万名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分别占全市企业和职工总数的98.9%和99.1%。1996年,全市开始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实行劳动合同制改革。年底,全市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已有1549户、共102184人签订劳动合同,分别占该两类企业户数和职工人数的50.6%和50.9%。
  到2002年底,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613户共27.7万名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集体企业有954户共9.07万名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外商投资企业有280户共4.6万名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均占企业总数100%;城镇私营企业有19478户共22.63万名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分别占总数的96.2%和86.2%;城镇个体工商户有70218户共11.04万名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分别占总数的67.8%和62%。
  老工人子女招工与“农转非” 1978年,烟台开始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就业较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1986年7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废止“子女顶替”制度。1986年12月15日,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对1986年9月30日前已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人,并有符合招工条件子女的,仍允许按原有规定办理“子女顶替”,此项工作办理到1986年底,1987年不再办理。对于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1名农村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招工考试或考核;当年未被录取的,只要本人适龄未婚,允许继续报考。1958年和1959年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工人,也可参照1957年底以前的老工人实施办法办理。
  1995年,全市对1959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照顾招收其1名子女,在分配的计划指标内,直接办理招收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待老工人办理退休后,再将其户粮关系迁往农村。1978-1999年,全市共办理招收老工人子女11146人,老工人子女“农转非”11311人。
  职工调配 改革开放后,烟台对职工调配工作标准、原则进行过5次调整。1986年底前,全市职工调配工作主要贯彻以下标准、原则:从生产、工作需要出发,顺应劳动力的合理流向,反对乱拉、乱挖对方生产骨干而推出本单位生产能力低、弱职工的做法;照顾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解决职工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实行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城市就农村,沿海就内地,内地就边疆的调动原则;劳动力的余缺调剂,急需用人的新建、扩建单位尽先给予调剂,调剂时尽量从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内解决;严格控制利用调动工作机会,改变职工工种或改变职工本人的所有制身份;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只能在本系统内调动,或调入其他行业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准调到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离退休老干部及老工人子女(身边无子女的)、引进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家属和子女、关停企业工人,必须无条件接收、安排;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亦工亦农人员不能调动,劳动合同制工人一般也不能调动。
  1987年职工调配标准、原则调整为:新建、扩建或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单位,需要从芝罘区以外调入的技术工人,其技术水平为五级或相当于五级以上的家住烟台市的技术、业务骨干;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照顾家庭困难;按政策规定应该调入的人员,主要是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离退休老干部及老工人子女(身边确实无子女的)、引进科技干部应随调的家属和子女,对企业和本人性质相同的工人,可以互相对调,但必须符合工人调动的有关规定。
  1993年职工调配标准、原则调整为:以支持重点,面向基层,发挥专长,确保质量为原则。对企业急需从省、市外引进技师为主体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骨干及紧缺工种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引进工作,尽量满足“特试企业”、大中型企业、创汇企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及新建、扩建企业的需求。本市内职工流动,在最大限度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发展劳服企业、开展劳务承包等分离安置的基础上,逐步将富余职工流动引向市场。
  1998年职工调配标准、原则调整为:引进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技师);引进艰苦工种和特有技能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现役军官符合随军条件的随军家属;属于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经批准调入的职工;夫妻两地分居3年以上或一方在三区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技师)及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属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入的职工;国家机关干部调动,配偶需随调的;国家政策规定统配安置的职工。
  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农转非” 1994年,烟台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通知》,规定对下列人员可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农转非”: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及其女职工的未成年子女;经批准招收的农业户口的技校自费生,毕业后被城镇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县及县以下城镇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技师,在受聘单位工作两年以上并被用人单位认定作出贡献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被分配在县以下城镇企事业单位工作7年以上的技校毕业生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1994年开始办理此项工作到1997年底,全市共批办符合上述4项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户口1.92万人。1998年以后,此项工作不再办理。
  农民合同制工人转招 1989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执行有关招工中“农转非”规定的报告的通知》,烟台市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二级以上厨师,市、地以上文化部门审核同意的演员,市、地以上的劳动模范,市、地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证书的人员,参加工作10年以上、技术等级4级以上、在县属以上企业有突出贡献的管理、技术骨干。
  1992年,农民合同制工人中的技术管理骨干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政策调整为:工龄10年以上,担任厂长(经理)3年以上,企业经济效益好,本人有突出贡献的;工龄10年以上,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技师)并被聘任或任命的;工龄12年以上,技术等级六级以上,并获部、省级荣誉称号的;市、地以上劳动模范;市、地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授予科技成果奖的主要承担人员。
  1994年,农民合同制工人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条件调整为,县属以上大中型企业中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农转非”:工龄5年以上,任厂长(经理),本人有突出贡献,且企业经济效益好的;工龄5年以上,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技师)并被聘任的;工龄5年以上,并获部、省级荣誉称号的;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模范;市、地以上(含市、地)科技主管部门授予科技成果奖的主要承担者。
  1996年,烟台市执行省劳动厅等四部门文件,将农民合同制工人技术管理骨干转招政策调整为:现任厂长(经理),本人有突出贡献,且企业经济效益好的;工龄3年以上的大中型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技师)并被聘任的;工龄3年以上,并获部、省级荣誉称号的;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模范;市、地以上(含市、地)科技主管部门授予科技成果奖的主要承担者;工龄3年以上的高级技术工人;凡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比较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的乡镇企业、劳服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经劳动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可参照上述条件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该项工作于2002年结束。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 改革开放后,烟台市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中方职工档案已由企业自行管理的,其主管部门检查认可后,仍可自行管理。对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档案,移交各级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对经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乡镇(街道)、村办、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档案,均由各级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对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包括中央、省属驻烟单位和外地驻烟单位),城镇私营、街居企业的职工,自谋职业的职工,纳入劳动管理的个体经营者,到乡镇、村办企业就业的职工(含原企业职工流动到乡镇、村办企业工作的),自费出国学习和离职出国从事经营及劳务人员等职工管理其档案。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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