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编制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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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97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编制管理
分类号: D630.3
页数: 4
页码: 1358-1361
摘要: 本节记述了党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编制管理等
关键词: 烟台市 机构 编制管理

内容

改革开放前,烟台依据《山东省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各级编制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的规定,对编制工作进行管理。
  1985年,烟台市对国家机关主要采取控制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干部结构比例的办法进行管理,对事业单位则采取核定编制员额或规定各类人员比例的办法进行管理。1987年1月1日起,市直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和行政性公司实行《编制管理卡片》制度。1988年8月10日,对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与劳动工资计划进行统一管理,通过控制工资基金有效地控制人员编制。从1989年5月1日起,在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增员计划审批制度,调入人员须凭市编委批准的《增员计划审批表》办理有关调动事宜。1998年3月19日,在市直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在编人员审核制度,建立《人员编制管理台账》和《在编人员花名册》,核发《人员编制管理簿》。2000年8月15日始,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加大以经济手段控制机构编制的力度。
  党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设置(变动)审批自1980年8月19日起,烟台地委、行署的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地委、行署研究确定后,报请省编委批准。地直机关各部门内部科、室的设置,各县(市)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设立、撤销、合并,均报地区编委审核,分别由地委、行署批准。1985年8月2日,烟台市《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委工作部门和市人民团体的设立、撤并由市编委审议后,报请市委研究确定,报请省委批准,市委公布;市政府序列工作部门的设立、撤并经市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市直机关各部门内部科室(机关附属机构)的设立、撤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并,由市编委审定。以中央或省业务部门领导为主的单位,其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中央或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市编委予以监督。1990年3月17日,《烟台市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市直党政群工作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由市编制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市直各部门内部机构和编制员额的调整,由市编委办公室负责;市直各部门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总体方案,由市编委审定。1997年3月3日,修改后的《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市直党政群工作部门以及派出机构所属工作部门的设置或调整意见,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市直党政群工作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整体方案由市编委审定批准。市编委办公室负责审定市直党政群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个别调整。1999年5月31日,《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再次修订,规定市编委负责审议提报市直党政群工作部门以及派出机构工作部门的设置或调整意见,报请市委或市政府决定。由市编委审定批准市直党政群工作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方案;市编委办公室审定市直党政群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个别调整。
  内部机构管理 1985年,市编委规定:各级党政群部门内部机构名称和级别要规范化,市直党政群部门实行局(部、委、办)、科(室)两级体制;县市区党政群部门原则上实行局(部、委、办)一级体制,一般不分内部层次;个别人数较多,工作范围较广的部门可分设少量股、室。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建制级别,不得设置与法定编制级别不一致或名不符实的机构。1996年1月23日,《烟台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要求,部门内设机构从严控制,分工不宜过细,职能配置尽量综合,内设机构总量精简20%以上,精简的重点是为本机关服务的机构以及随职能转变工作任务正在减少和弱化的机构。2000年12月23日,《烟台市市级党政机关“三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简和调整内设机构,总量精简20%左右,重点是撤销、合并那些分工过细、职能交叉重复的内设机构,强调各部门内设机构数量要少于省对口部门,业务科室必须占科室总数的70%以上;每个内设机构一般不少于3名编制;各部门一般不设置企业管理科室和武装、安全、保卫、内审机构。各部门党的基层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不作为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名称一般不冠“烟台市”字样,称科室,规格为科级。
  人员编制管理 1985年,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编制总额的核定,以及一定时期市直机关各部门编制人数的统一核定,由市编委提出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下达。编制委员会对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管理,主要控制发薪人数和编制数。1990年3月起,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和国家机关年度职工人数与工资计划分配方案由市编委审定。1996年1月,烟台市市级机构改革按照各部门机构改革重新确定的职能任务和精简原则,市级机关行政编制总额控制在2000人以内(不含政法编制),现有人员需精减23.5%以上。各机关人员编制的分配比例为:市委机关12%,市政府机关77%,人大、政协机关及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青、妇机关11%。部门机关党组织按机关人员编制的1%~2%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其中可配备一名科级干部担任专职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副书记;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团组织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由机关人员兼职负责具体工作;机关工勤人员控制在机关编制总数的8%以内。2000年12月23日,《烟台市市级党政机关“三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市委各部门行政编制暂按15%的比例精简,市政府机关行政编制暂按30%的比例精简,各部门的人员编制具体精简幅度,根据各部门的职能任务确定。机关本身副处级以上离退休干部每达到10人配备1名,机关本身科级及以下离退休干部每达到30人配备1名,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达到100人以上的配备1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一般按机关行政编制员额的10%确定。
  领导职数管理 1996年1月,《烟台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规定,各部门领导职数,一般配备正职1人,副职2人;工作量大、业务面宽的可增配副职1人。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除非党干部担任正职的外,不配备专职党组(党委)书记。内部机构领导职数,3人以下的科室配1职,4~7人的配1正1副,8人以上的配1正2副。2000年12月,《烟台市市级党政机关“三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部门领导职数,配备正职1名,副职一般2名;工作量大、业务面宽的可增配副职1名。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人以下配1职,4~7人配2职,8人以上的可配3职。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设置(变动)审批1980年8月19日,烟台地区编委规定,地属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或合并,报地区编委审核,由地委、行署批准。1985年,党群系统局级事业单位(包括低半格的机构)的设立、撤并,由市编委审议后报请市委研究确定。市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包括低半格的机构)的设立、撤并由市编委审议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市直机关所属局级事业单位的内部科室和机关附属机构的设立、撤并,市直机关各部门所属科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并(属于大中专、职工中专、技工学校的设立,由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由市编制委员会审定。1985年9月,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更名,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委、工商局或市编委研究,由主管部门批复。1987年11月,根据省里规定,烟台市各类学校机构的建立、调整事宜,改由编制部门与原定主管部门共同办理。同年12月,独立自然研究单位机构的建立、调整事宜,改由编制部门与科技部门共同办理。1989年1月3日,《烟台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机构的设立,除上级党委、政府或编制部门有专门规定的以外,均按分级管理的范围,统由编制部门审批。市委、市政府直属和市级机关各部门所属相当于县级、副县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调整,由市编委审议,按其隶属关系,报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市级机关各部门所属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调整,由市编委审批。1990年3月17日,《烟台市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县级、副县级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按照编制序列分别呈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编委审议提出意见,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市直各部门所属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由市编委办公室审定。同年,在乡镇设立全民或大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由乡镇党委、政府或县市区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费原则上由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需要改变乡镇事业单位性质的,一律报市编委审批。1997年3月3日,修改后的《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市编委审议提报市和县市区属相当于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意见,审批市属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审定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
  内部机构管理 1986年8月,烟台市市直县级、副县级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的内部机构设置,统一由市编委审批。自1988年11月1日起,市属县级、副县级科研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整,市编委不再审批,由各科研单位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和规定的结构比例内自行确定,报市编委备案。1989年1月,《烟台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确定,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两级制。相当于正副县级、正副科级的事业单位,内部可分别设置科、股。人数较少的事业单位,一般不设内部机构。其内部机构的设置(不含科研单位)和人员编制的确定,由市编委审批。1990年3月17日,《烟台市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县级、副县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和编制员额的调整由市编委办公室负责。1993年6月22日,烟台市编委、市人事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分类管理和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除单位领导职数继续由市编委审定外,其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和用人计划,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确定。
  人员编制管理 1985年,市局级事业单位(含低半格单位),市直各部门所属科、股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和增减调整,由市编委审批。自1986年1月开始,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卡片》制度,由市编委办公室负责核发和监督执行。1989年1月3日,《烟台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确定,事业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均按分级管理的范围,统由编制部门审批。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要根据其工作特点、任务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990年3月,《烟台市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规定,事业单位年度职工人数与工资计划分配方案,由市编委审定。1997年3月3日,修改后的《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市编委办公室审定事业单位的地方编制标准,确定市直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1999年5月31日,再次修订的《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由市编委审定事业单位地方编制标准,并组织实施。1999年,按照全省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烟台市对全市各个学校的在校生数、班级数及现有教职工数进行调查核实,全市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核减编制1500名。2002年,依据国家和省里重新确定的编制标准,对全市中小学编制进行重新核定。全市列入核编范围的中小学1599所,在校生人数878116名,教职工61714名。按照山东省核编标准,共应核定教职工编制50557名。这次核编,改变上次以班额为单位、分级核准的方式,采取按照教职工与在校生的比例、以在校生人数为基数进行核定,分级提出编制方案。2002年12月15日,省政府核定烟台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为49626名。
  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编制管理 1983年11月以后,烟台市政府所属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包括低半格的机构)的设立、撤并,由市编委审议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市局级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含低半格的机构)内部科室的设立、撤并,市直机关各部门所属科股级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撤并,由市编委审定。市局级(包括低半格机构)、科级企业行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和增减调整,由市编委审批。1984年5月21日,市编委在部分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已核定的编制数额内,分别确定干部和工勤的名额,使编制工作与人员调配工作有效结合。同年7月23日,市委决定,市一轻局、二轻局和机械局改为经济实体公司,仍保留局的牌子、印章和职衔。自1986年1月开始,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实行《编制管理卡片》制度,由市编委办公室负责核发和监督执行。1996年,烟台市市级机构改革时,将机械、一轻、二轻、电子、纺织、化工、黄金、建材和商业、物资等部门改为总公司,均为资产经营公司,分别挂行业管理办公室的牌子,承担行业管理职能,正处级建制,使用事业编制,机构编制管理按照机关执行。1997年4月11日,根据市政府决定,撤销市商业总公司及其所挂的烟台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市商业总公司的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划归市贸易局,原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隶属市贸易局管理。2000年,烟台市市级机构改革时,市贸易局(挂市政府财贸办公室牌子)、乡镇企业管理局、电子工业总公司(挂市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黄金工业总公司(挂市黄金工业局牌子)调整为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立市财贸办公室、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信息产业局、市黄金管理局,其机构编制管理按照机关执行,参照部门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取消一轻、二轻、纺织、化工、建材工业总公司分别挂的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其承担的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取消市物资总公司所挂的市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其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市财贸办公室。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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