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编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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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96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编制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3
页码: 1358-1370
摘要: 本章分四节,分别记述了烟台市机构编制管理、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管理体制改革与调整。
关键词: 烟台市 地方志 人事 编制 劳动

内容

第一节 机构编制管理
  改革开放前,烟台依据《山东省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各级编制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的规定,对编制工作进行管理。
  1985年,烟台市对国家机关主要采取控制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干部结构比例的办法进行管理,对事业单位则采取核定编制员额或规定各类人员比例的办法进行管理。1987年1月1日起,市直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和行政性公司实行《编制管理卡片》制度。1988年8月10日,对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与劳动工资计划进行统一管理,通过控制工资基金有效地控制人员编制。从1989年5月1日起,在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增员计划审批制度,调入人员须凭市编委批准的《增员计划审批表》办理有关调动事宜。1998年3月19日,在市直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在编人员审核制度,建立《人员编制管理台账》和《在编人员花名册》,核发《人员编制管理簿》。2000年8月15日始,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加大以经济手段控制机构编制的力度。
  党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设置(变动)审批自1980年8月19日起,烟台地委、行署的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地委、行署研究确定后,报请省编委批准。地直机关各部门内部科、室的设置,各县(市)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设立、撤销、合并,均报地区编委审核,分别由地委、行署批准。1985年8月2日,烟台市《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委工作部门和市人民团体的设立、撤并由市编委审议后,报请市委研究确定,报请省委批准,市委公布;市政府序列工作部门的设立、撤并经市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市直机关各部门内部科室(机关附属机构)的设立、撤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并,由市编委审定。以中央或省业务部门领导为主的单位,其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中央或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市编委予以监督。1990年3月17日,《烟台市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市直党政群工作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由市编制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市直各部门内部机构和编制员额的调整,由市编委办公室负责;市直各部门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总体方案,由市编委审定。1997年3月3日,修改后的《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市直党政群工作部门以及派出机构所属工作部门的设置或调整意见,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市直党政群工作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整体方案由市编委审定批准。市编委办公室负责审定市直党政群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个别调整。1999年5月31日,《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再次修订,规定市编委负责审议提报市直党政群工作部门以及派出机构工作部门的设置或调整意见,报请市委或市政府决定。由市编委审定批准市直党政群工作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方案;市编委办公室审定市直党政群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个别调整。
  内部机构管理 1985年,市编委规定:各级党政群部门内部机构名称和级别要规范化,市直党政群部门实行局(部、委、办)、科(室)两级体制;县市区党政群部门原则上实行局(部、委、办)一级体制,一般不分内部层次;个别人数较多,工作范围较广的部门可分设少量股、室。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建制级别,不得设置与法定编制级别不一致或名不符实的机构。1996年1月23日,《烟台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要求,部门内设机构从严控制,分工不宜过细,职能配置尽量综合,内设机构总量精简20%以上,精简的重点是为本机关服务的机构以及随职能转变工作任务正在减少和弱化的机构。2000年12月23日,《烟台市市级党政机关“三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简和调整内设机构,总量精简20%左右,重点是撤销、合并那些分工过细、职能交叉重复的内设机构,强调各部门内设机构数量要少于省对口部门,业务科室必须占科室总数的70%以上;每个内设机构一般不少于3名编制;各部门一般不设置企业管理科室和武装、安全、保卫、内审机构。各部门党的基层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不作为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名称一般不冠“烟台市”字样,称科室,规格为科级。
  人员编制管理 1985年,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编制总额的核定,以及一定时期市直机关各部门编制人数的统一核定,由市编委提出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下达。编制委员会对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管理,主要控制发薪人数和编制数。1990年3月起,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和国家机关年度职工人数与工资计划分配方案由市编委审定。1996年1月,烟台市市级机构改革按照各部门机构改革重新确定的职能任务和精简原则,市级机关行政编制总额控制在2000人以内(不含政法编制),现有人员需精减23.5%以上。各机关人员编制的分配比例为:市委机关12%,市政府机关77%,人大、政协机关及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青、妇机关11%。部门机关党组织按机关人员编制的1%~2%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其中可配备一名科级干部担任专职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副书记;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团组织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由机关人员兼职负责具体工作;机关工勤人员控制在机关编制总数的8%以内。2000年12月23日,《烟台市市级党政机关“三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市委各部门行政编制暂按15%的比例精简,市政府机关行政编制暂按30%的比例精简,各部门的人员编制具体精简幅度,根据各部门的职能任务确定。机关本身副处级以上离退休干部每达到10人配备1名,机关本身科级及以下离退休干部每达到30人配备1名,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达到100人以上的配备1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一般按机关行政编制员额的10%确定。
  领导职数管理 1996年1月,《烟台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规定,各部门领导职数,一般配备正职1人,副职2人;工作量大、业务面宽的可增配副职1人。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除非党干部担任正职的外,不配备专职党组(党委)书记。内部机构领导职数,3人以下的科室配1职,4~7人的配1正1副,8人以上的配1正2副。2000年12月,《烟台市市级党政机关“三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部门领导职数,配备正职1名,副职一般2名;工作量大、业务面宽的可增配副职1名。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人以下配1职,4~7人配2职,8人以上的可配3职。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设置(变动)审批1980年8月19日,烟台地区编委规定,地属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或合并,报地区编委审核,由地委、行署批准。1985年,党群系统局级事业单位(包括低半格的机构)的设立、撤并,由市编委审议后报请市委研究确定。市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包括低半格的机构)的设立、撤并由市编委审议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市直机关所属局级事业单位的内部科室和机关附属机构的设立、撤并,市直机关各部门所属科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并(属于大中专、职工中专、技工学校的设立,由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由市编制委员会审定。1985年9月,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更名,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委、工商局或市编委研究,由主管部门批复。1987年11月,根据省里规定,烟台市各类学校机构的建立、调整事宜,改由编制部门与原定主管部门共同办理。同年12月,独立自然研究单位机构的建立、调整事宜,改由编制部门与科技部门共同办理。1989年1月3日,《烟台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机构的设立,除上级党委、政府或编制部门有专门规定的以外,均按分级管理的范围,统由编制部门审批。市委、市政府直属和市级机关各部门所属相当于县级、副县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调整,由市编委审议,按其隶属关系,报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市级机关各部门所属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调整,由市编委审批。1990年3月17日,《烟台市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县级、副县级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按照编制序列分别呈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编委审议提出意见,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市直各部门所属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由市编委办公室审定。同年,在乡镇设立全民或大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由乡镇党委、政府或县市区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费原则上由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需要改变乡镇事业单位性质的,一律报市编委审批。1997年3月3日,修改后的《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市编委审议提报市和县市区属相当于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意见,审批市属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审定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
  内部机构管理 1986年8月,烟台市市直县级、副县级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的内部机构设置,统一由市编委审批。自1988年11月1日起,市属县级、副县级科研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整,市编委不再审批,由各科研单位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和规定的结构比例内自行确定,报市编委备案。1989年1月,《烟台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确定,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两级制。相当于正副县级、正副科级的事业单位,内部可分别设置科、股。人数较少的事业单位,一般不设内部机构。其内部机构的设置(不含科研单位)和人员编制的确定,由市编委审批。1990年3月17日,《烟台市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县级、副县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和编制员额的调整由市编委办公室负责。1993年6月22日,烟台市编委、市人事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分类管理和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除单位领导职数继续由市编委审定外,其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和用人计划,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确定。
  人员编制管理 1985年,市局级事业单位(含低半格单位),市直各部门所属科、股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和增减调整,由市编委审批。自1986年1月开始,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卡片》制度,由市编委办公室负责核发和监督执行。1989年1月3日,《烟台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确定,事业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均按分级管理的范围,统由编制部门审批。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要根据其工作特点、任务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990年3月,《烟台市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规定,事业单位年度职工人数与工资计划分配方案,由市编委审定。1997年3月3日,修改后的《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市编委办公室审定事业单位的地方编制标准,确定市直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1999年5月31日,再次修订的《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由市编委审定事业单位地方编制标准,并组织实施。1999年,按照全省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烟台市对全市各个学校的在校生数、班级数及现有教职工数进行调查核实,全市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核减编制1500名。2002年,依据国家和省里重新确定的编制标准,对全市中小学编制进行重新核定。全市列入核编范围的中小学1599所,在校生人数878116名,教职工61714名。按照山东省核编标准,共应核定教职工编制50557名。这次核编,改变上次以班额为单位、分级核准的方式,采取按照教职工与在校生的比例、以在校生人数为基数进行核定,分级提出编制方案。2002年12月15日,省政府核定烟台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为49626名。
  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编制管理 1983年11月以后,烟台市政府所属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包括低半格的机构)的设立、撤并,由市编委审议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市局级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含低半格的机构)内部科室的设立、撤并,市直机关各部门所属科股级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撤并,由市编委审定。市局级(包括低半格机构)、科级企业行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和增减调整,由市编委审批。1984年5月21日,市编委在部分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已核定的编制数额内,分别确定干部和工勤的名额,使编制工作与人员调配工作有效结合。同年7月23日,市委决定,市一轻局、二轻局和机械局改为经济实体公司,仍保留局的牌子、印章和职衔。自1986年1月开始,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实行《编制管理卡片》制度,由市编委办公室负责核发和监督执行。1996年,烟台市市级机构改革时,将机械、一轻、二轻、电子、纺织、化工、黄金、建材和商业、物资等部门改为总公司,均为资产经营公司,分别挂行业管理办公室的牌子,承担行业管理职能,正处级建制,使用事业编制,机构编制管理按照机关执行。1997年4月11日,根据市政府决定,撤销市商业总公司及其所挂的烟台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市商业总公司的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划归市贸易局,原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隶属市贸易局管理。2000年,烟台市市级机构改革时,市贸易局(挂市政府财贸办公室牌子)、乡镇企业管理局、电子工业总公司(挂市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黄金工业总公司(挂市黄金工业局牌子)调整为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立市财贸办公室、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信息产业局、市黄金管理局,其机构编制管理按照机关执行,参照部门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取消一轻、二轻、纺织、化工、建材工业总公司分别挂的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其承担的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取消市物资总公司所挂的市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其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市财贸办公室。
  第二节 国家机关机构改革
  党政机关机构改革 1983年机构改革1983年10月全面展开,1984年7月基本结束,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规模较大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批复烟台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级机关共设置63个工作部门,比改革前的地委、行署机关减少9个。其中市委设工作部门9个,比改革前增加3个;市政府设工作部门42个,比改革前减少16个;按党章、宪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置的机构12个,比改革前增加4个。此外,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不列政府工作部门序列、比局低半格的直属机构8个。市级机关及市辖芝罘、福山两区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为3410名,比改革前的实有人数增加7名(不含公、检、法、司)。其中,市级机关编制为1945名,比改革前增加593名。15个县市区级机关平均设置工作部门44个,比改革前平均减少12个。经省确定,12个县的编制总额为7666名,比1983年底的实有人数增加90名。
  市委工作部门有办公室、研究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村工作委员会(也是市政府农业委员会)、企业政治工作部、政法委员会、老干部局。
  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事局(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于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物价局、物资局、商业局、对外经济贸易局、机械工业局、第一轻工业局、第二轻工业局、交通局、标准计量局、市政建设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产局、粮食局、多种经营社队企业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民主党派(民盟烟台市委、民建烟台市委、九三学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以及机关党委等组织机构,按照党章、宪法和有关规定设置。
  1993年机构改革 本轮改革经历1992年的改革试点、1993年的县乡机构改革和1996年的市级机构改革三个过程。1992年1月,烟台市选择招远、海阳2个市县和莱州市西由镇、海阳县行村镇、栖霞县蛇窝泊镇等23个乡镇作为试点单位。1992年5月28日-29日,召开全市机构改革座谈会,总结交流市机构改革试点经验。1993年下半年,全市县乡机构改革正式启动。1993年底,11个县市区的改革工作基本结束。12月下旬,经过检查验收,11个县市区和197处乡镇机构改革全部合格。
  按照《山东省县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莱州、龙口、蓬莱、招远、莱阳、海阳、牟平7县市各设32个机构,栖霞县设31个,福山区设29个,芝罘区设28个,长岛县设23个。人员编制,根据省里文件规定,在国务院重新审定下达山东省县级机关人员编制总额之前,各县的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暂按下列数额掌握控制:一类县(甲)750人以内,一类县(乙)700人以内;二类县(甲)650人以内,二类县(乙)600人以内;三类县500人左右,最多不超过550人;长岛县350人以内。进入经济强县的,可在编制控制数额基础上增加50名,县级市的人员编制可比一类县(甲)增加50人。烟台市在批复各县市区编制时,下达的是控制数,改革后,根据省里下达的行政编制,重新进行分配。其中,芝罘区500名,福山区430名,莱山区250名,牟平区620名,莱州市850名,龙口市800名,莱阳市820名,蓬莱市750名,招远市770名,栖霞县740名,海阳县750名,长岛县350名。县委、县政府与其他机关之间的人员编制分配,按中央统一规定的15:78:7的比例执行。乡镇人员编制,一类乡镇35人,二类乡镇30人,三类是长岛的庙岛和小黑山岛10人。乡镇机构设置,一类乡镇设农业、经贸、建设环保土地、社会事务、教科文卫等6个综合性办公室;二类乡镇可实行办事机构与助理员制并存的组织形式;三类乡镇继续实行助理员分工制。乡镇事业机构本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合理设置。改革后全市共精简党政机构503个,减少56%,平均每个县市区减少46个;共精简机关人员4882人(包括行政性公司),减少39.4%,平均每个县市区精简444人。
  1996年1月24日,烟台市委、市政府召开市级机构改革暨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动员大会,市级机构改革全面展开。8月21日-23日,经山东省检查验收组检查验收合格。改革后,市级党政工作机构设置52个,比改革前精简40.2%,另设10个部门管理机构;核定行政编制2110名,比改革前精简12.8%。党政群机关共设置内部机构530个,比改革前精简12.8%。
  市委工作部门有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组织部(老干部局)、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政法委员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政策研究室、台湾工作办公室(挂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市监察局与其合署)。派出机构有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与中共莱山区委合署)、烟台芝罘湾保税区工作委员会。
  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局、民族宗教事务局)、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劳动局、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市政管理局、建筑工程管理局)、地质矿产局、交通委员会、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海洋与水产局、贸易局(挂市政府财贸办公室牌子)、粮食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卫生局、体育运动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乡镇企业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土地管理局、地方税务局、房产管理局。办事机构有政府调查研究室、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农业办公室、政府侨务办公室、政府口岸办公室、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派出机构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烟台芝罘湾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直属单位有旅游局、新闻出版局、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挂经济协作办公室牌子)。物资总公司(挂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商业总公司(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机械工业总公司(挂机械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一轻工业总公司(挂一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二轻工业总公司(挂二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电子工业总公司(挂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黄金工业总公司(挂黄金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纺织工业总公司(挂纺织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化学工业总公司(挂化学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挂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2000年机构改革 是改革开放后机构变动较大、人员调整较多的一次改革。2000年12月23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机构改革工作会议,制定印发市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及人员分流等7个配套性文件。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于2001年4月全部结束。县乡两级机构改革于2001年10月部署,2002年3月基本完成。改革后,市级党的机关主体格局维持不变,工作部门设9个,部门管理机构2个。政府工作机构设置38个,比改革前精简20%;市委、市政府共压缩内部机构118个,精简22.8%;市级精简行政编制583名,精简23.7%,分流人员300多人。县级共撤并工作机构98个,精简行政编制1590名,精简比例分别达到20.9%和21.5%。乡级精简行政编制1500多名,事业编制4100多名,精简比例分别达到20%和46%。县乡机构改革后,县级党委工作机构一般设7个,莱山区、长岛县设5个;政府工作机构,县级市一般设25个左右,市辖区一般设15个左右。乡镇党政机构设置,一般设党政、经济发展、社会事务3个综合性办公室。乡镇事业机构进行综合设置,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控制设置在8个以内。县市区党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量精简12%,政府机关行政编制总量精简25%,政法专项编制精简10%。乡镇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精简至平均每个乡镇35人。2002年4月下旬,市里组织4个组对各县市区县乡机构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12个县市区和95个乡镇、44个街道、8个区公所机构改革合格。
  市委工作部门有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市监察局与其合署)、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组织部(老干部局)、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政法委员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政策研究室、台湾工作办公室(挂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派出机构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烟台出口加工区工作委员会、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与中共莱山区委合署)。
  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办公室(政府调查研究室)、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市财贸办公室、乡镇企业管理局、信息产业局、黄金管理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内设市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海洋与渔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文化局(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牌子)、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民族宗教事务局、体育局、统计局、粮食局。
  办事机构有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侨务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有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直属事业单位有广播电视局、房产管理局、旅游局、口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汽车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派出机构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烟台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莱山区政府合署)。
  人大、政协机关机构改革 2002年12月13日,市委召开会议部署全市各级人大、政协和群团机关机构改革工作,2003年1月全部结束。根据市委《关于市县两级人大、政协和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一般不超过3个,专门委员会依法设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不超过3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一般设1~3个。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不超过3个。市级人大、政协机关内部机构精简20%左右。
  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 1996年市级机构改革时,根据《烟台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社团机构改革重点是理顺社团之间、社团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关系,逐步克服行政化倾向,一般不套用行政机关的级别,其内设机构要综合设置。除工、青、妇外,科协、文联、社联、侨联(与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合署)等其他社团不使用行政编制。2002年12月10日,市委《关于市县两级人大、政协和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改革,要完善群众团体领导和管理体制,合理划分职责,改进运行机制,精简内设机构,精减人员编制,克服群众团体工作行政化倾向。群众团体机关内部机构精简20%左右。
  民主党派机关机构改革 1996年市级机构改革时,《烟台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规定,民主党派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不作精简。工商联机关的机构改革,参照民主党派机关进行。
  法院机构改革 1997年9月,市县两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全面展开。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16个职能庭(室、处),编制184名。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州市、龙口市、莱阳市、蓬莱市、招远市、栖霞市、海阳市人民法院内部机构各设置12个,莱山区、长岛县、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内部机构数原则维持现状。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的人民法庭,暂维持现状不变。莱山区、长岛县、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正副院长按1正2副配备,其他县市区均按1正3副配备。1998年7月1日,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批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改革法庭设置的报告>的通知》确定,将3~5个法庭合并为一处,合并后每处法庭不少于10人。2001年11月9日,根据鲁办发〔2001〕18号文件精神实施基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州市、龙口市、莱阳市、蓬莱市、招远市、栖霞市、海阳市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11个,莱山区、长岛县、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8~10个。人民法庭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案件情况等因素和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跨行政区域设置。基层人民法院政法专项编制按10%的比例进行精简。莱山区、长岛县、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正副院长按1正2副配备,其他县市区均按1正3副配备。2001年12月30日,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设16个职能部门,行政编制总额166名。
  检察院机构改革 1997年9月,市县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全面启动。市人民检察院内设15个职能处(室),人员编制152名。1997年9月30日,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确定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州市、龙口市、莱阳市、蓬莱市、招远市、栖霞市、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11个,莱山区、长岛县、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数原则维持现状。莱山区、长岛县、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按1正2副配备,其他县市区按1正3副配备。2001年11月9日,根据鲁办发〔2001〕18号文件精神实施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州市、龙口市、莱阳市、蓬莱市、招远市、栖霞市、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11个,莱山区、长岛县、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6~8个。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按10%的比例精简。莱山区、长岛县、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正副院长按1正2副配备,其他县市区均按1正3副配备。2001年12月30日,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市人民检察院内设14个职能部门,行政编制总额137名。
  第三节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清理整顿 1990年,烟台市着手对市属事业单位和行政性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在对市属303个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排队的基础上,本着政事、企事分开的原则,对重复设置、业务相近或长期任务不足的机构进行合并或撤销;将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对现有由财政拨款人员编制进行调整压缩;将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由全额拨款改为差额补贴或经费自理。4月28日,根据市委决定,共撤、并、转、压39个单位,收回事业编制435名,每年可节减开支130万元。1991年,突出“审、疏、裁、统”四个环节,重点对乡镇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对保留的机构逐个行文公布,明确性质和规格,确定职责任务和隶属关系,核定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理顺开支渠道。通过整顿,全市共合并机构316个,撤销机构284个,裁减各类人员1922名,年节减开支576.6万元。1992年,对全市所有事业单位按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经营四种类型重新确定,全市有287个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改为差额补贴,有381个差补单位改为自收自支或确定为企业化经营管理,有150个企业化经营单位转为企业。
  1993年6月,市编委、市人事局确定对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分类管理,并下放部分管理权限。同时,公布第一批实行企业化经营事业单位名单,分别是:烟台日报社、市委组织部接待室、华夏酒报社、烟台新闻中心、烟台对外图书交流中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接待室、市政协机关接待室、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市妇女旅行社、烟台国际海员俱乐部、市工人文化宫、市基本建设投资公司、国家计委烟台培训中心、市工业投资总公司、市工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市政工程公司、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市建筑科研所、市建委招待所、市勘察测绘院、市规划建设设计院、市军转培训中心、物资部烟台培训中心、市人防工程设计所、国家人防办烟台洞天园、市机械工艺研究所、市家电研究所、市工艺美术研究所、市电子研究所、市黄金研究所、市一轻局招待所、市农业局招待所、市夹河养鸡场、市园艺场、烟台昆嵛山林场、林业部烟台森保中心、烟台交通培训中心、烟台望海宾馆、市水利设计院、市水利工程队、烟台海水养殖试验场、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市水产工程设计院、烟台海兴宾馆、市会计师事务所、市蓬莱财会之家、市审计事务所、市经济信息咨询开发公司、烟台山海书社、《外向经济》杂志社、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市房管局招待所、烟台税务培训中心、市税务局接待处、市文物店、市剧场、市文化局招待所、市教育局招待所、市卫生局招待所、市康复中心、市煤炭接待处、市纺织干校、市化工干部学校、市化工研究所、市建材研究所、市新型建材房屋开发公司、市广播电视物资站、烟台广播电视报社、中央电台烟台培训中心、市华侨投资开发公司、市华侨旅游侨汇公司、烟台华侨宾馆、烟台芝罘宾馆、烟台北海宾馆、烟台外贸宾馆、国家旅游局烟台培训中心、市厨师培训中心、烟台东山宾馆、烟台山宾馆、烟台虹口宾馆、烟台毓璜顶宾馆,市乡镇企业科技开发中心,各学校校办工厂。
  撤并减编 从1997年6月开始,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全市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1998年10月,烟台市依据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开展换发全国统一的法人证书工作。在登记和核发全国统一证书过程中,撤销116个重复设置、职能消亡和长期不能正常运转的事业单位;对职能萎缩、任务不足、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差的68个事业单位,实行人员冻结。同时,规范353个事业单位的名称,核减2576名事业编制。至2003年,全市已登记的单位4331个,其中法人单位2088个,非法人单位2243个,登记率为90%以上。市直登记的单位达到281个,其中法人单位268个,非法人单位13个,登记率为95%以上。
  清理清退临时人员 1998年12月,市人事局、市编委发出通知,确定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和超编超计划人员进行清理清退。至1999年11月,清理清退工作全部结束。全市共清理清退各类临时人员15740人,一年可减少支出8000多万元。同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投身示范服务基地建设。全市共有200多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1万多名工作人员参与示范服务基地建设。
  改企转制 2000年3月26日,市编委确定将40个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在全省较早探索将部分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收自支、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具体方案:将烟台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烟台市勘察测绘院、烟台市福山规划勘测设计院、烟台市水利勘测设计院、烟台市环保工程咨询设计院、烟台市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烟台市装饰设计院、烟台市工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烟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烟台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烟台市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烟台中国旅行社、烟台妇女国际旅行社、烟台中国国际旅行社、烟台外贸宾馆、烟台北海宾馆、烟台山宾馆、烟台华侨宾馆、烟台虹口宾馆、烟台望海宾馆、烟台市环保接待处、烟台市教育委员会招待所、烟台市水利局招待所、烟台市农业局招待所、烟台市文化局招待所、烟台市卫生局招待所、烟台一轻工业总公司招待所、烟台市体育之家、烟台市化工管理干部培训学校、烟台水产交易市场、烟台市水利工程处、烟台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烟台市演出公司、烟台市文物店、烟台市广播电视物资供应站、烟台市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烟台市经济技术信息咨询开发公司、烟台市家用电器研究所等单位改为企业,不再具有事业单位的性质,取消原定行政级别和事业编制,纳入企业管理范围。取消烟台市医药公司、烟台市聚氨酯制品工业公司、烟台电子网板厂、烟台三菱水泥有限公司、烟台市管道煤气公司、烟台市进出口公司、烟台市经济技术贸易公司、烟台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8个市管企业的正处级行政规格。同年3月29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召开市属事业单位改企业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市属事业单位改企业工作。至2002年,全市改企转制的事业单位280个(其中市直43个),涉及在职职工1.1万多名。鼓励有条件的科研事业单位进入企业,走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路子。
  第四节 管理体制改革与调整
  管理权限上划 税务管理体制改革调整 1994年8月,烟台市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进行税务管理体制改革,将烟台市税务局分设为烟台市国家税务局和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烟台市国家税务局实行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国税机关管理为主。1998年10月11日,对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地方税务系统实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市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收归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全市上收行政机关及各类机构243个,上收编制2131名,各类人员2271名。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精神,开发区、莱山区、长岛县合设的财政税务机构进行分设。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999年,烟台市进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派出机构,按经济区域设置。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内设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设置、变更、撤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物价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设的,要把物价部门的职能、编制和人员划归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级。全市上收行政机关及各类机构267个,上收编制3115名,各类人员3149名。
  盐业体制改革 1999年11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和烟台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调整完善全市盐业经营管理体制。烟台盐业公司为省盐业总公司的直属企业,依法从事烟台市的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批发经营业务,同时挂烟台市盐务局的牌子,为市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和全市盐业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全市盐业行业管理、盐政执法和食盐专营的行政管理工作。莱州、莱阳两个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整体划为省盐业总公司直属企业。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的盐政执法、食盐专营和行政管理工作由烟台市盐务局统一负责。芝罘区、莱山区各类盐的供应由烟台盐业运销公司负责,开发区各类盐的供应由福山公司负责。莱州市、莱阳市、海阳市、牟平区的盐业经营机构均为山东省盐业总公司所属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实体组织,名称统一确定为“××盐业公司”。烟台盐业公司已实行垂直管理的蓬莱、招远、栖霞、长岛、福山分公司改称“烟台盐业公司xx分公司”,依法从事本行政区域内的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批发经营业务。上述“××盐业公司”“××分公司”同时挂相应的盐务局牌子,为同级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和盐业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行业管理、盐政执法和食盐专营的行政管理工作。烟台盐业公司行政管理工作归口烟台市经贸委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和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双重领导。县市区的盐业公司行政管理工作,归口同级县市区经贸委管理,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双重领导。龙口市盐业经营机构从供销社分离出来后,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龙口盐业公司,同时挂龙口市盐务局的牌子,为山东省盐业总公司的下属企业。烟台盐业公司及其分公司,莱州、海阳、莱阳、牟平盐业公司,其资产由山东省盐业总公司投资形成,为山东省盐业总公司的直属企业,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上收,由山东省盐业总公司统一管理。党的关系实行属地管理。龙口盐业公司的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仍归地方管理。烟台盐业公司的领导班子,由山东省盐业总公司与市委、市政府双重管理,以山东省盐业总公司为主。各县市区盐业公司、分公司的领导班子,由烟台盐业公司与县市区党委、政府双重管理,以烟台盐业公司为主。莱州、莱阳、海阳、牟平盐业公司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上划后,所在县市区对其原下属企业的管理关系不变。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2000年,烟台市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将市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机构、人员、财物等全部上收,由省集中统一管理。2月22日,根据省政府关于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规定要求,市技术监督局改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县(市)技术监督局改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市辖区已设立的技术监督局改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分局,为市局的派出机构。市和县市区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检测职能及其机构编制和人员,划归同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2000年3月24日,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取消市医药公司暂挂的市医药管理局牌子,将市卫生局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和市医药公司承担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合并,组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的主管全市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现由市医药公司承担的医药工业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市经贸委。2001年7月2日,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改革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将市县两级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机构、人员、财物全部上收,由省集中统一管理。烟台市共移交行政机构8个,事业机构1个,行政编制135名,稽查编制8名,事业编制93名。
  管理权限下放 医药公司下放烟台市管理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省医药总公司从1988年1月1日起,将所属烟台医药公司(包括烟台人民制药厂、烟台中药厂、烟台医疗器械厂、烟台医药站、烟台医疗器械站和烟台市10个县市区的药材公司)下放烟台市管理,1月8日正式办理交接手续。2月2日,市政府印发《关于烟台医药公司下放烟台市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烟台医药公司改称烟台市医药公司,受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属医药公司系工商一体、产供销统一的企业性公司,为市局级单位,是全市医药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药材公司是县市区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县局级单位。1996年1月23日,根据市委、市政府《烟台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确定市医药公司暂挂市医药管理局牌子。2000年12月23日,市委、市政府确定市医药公司承担的医药工业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港航管理体制改革 2002年8月1日,山东省政府决定将烟台港、龙口港、蓬莱港、长岛港、海庙港、凤城港、山东渤海轮渡公司、山东烟台国际海运公司8个企业下放烟台市管理。烟台市对港航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成立烟台市港航管理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履行对全市水路运输、港航企业的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成立市港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港口发展的重大问题。按照“港航分离”的原则,将各海运公司、轮渡公司的港口资产剥离出来,纳入港口企业统一管理。将烟台地方港划归烟台港,组建烟台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将蓬莱港和长岛港合并,组建蓬莱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将龙口港组建为龙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海庙港、凤城港下放到所在县市管理。烟台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渤海轮渡公司、烟台国际海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均为市管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龙口港务集团公司、蓬莱港务集团公司亦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授权经营,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共同管理,以市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海庙港、凤城港管理体制由所在县市自行确定。
  山东省对外经济学校下放烟台市管理 2001年5月,山东省政府决定将山东省对外经济学校下放烟台市管理。划转后由市教育局领导,其经费仍实行财政差额拨款。2002年,烟台职业学院组建,山东省对外经济学校并入烟台职业学院。
  本级内调整理顺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1990年10月15日,烟台市政府确定分步组建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市财政局挂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牌子,由市财政局组织现有负责这方面工作的科室,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名义行使管理职能。同年11月27日,在财政局设立综合科,作为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办事机构。1992年6月27日,综合科撤销,设立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原机构的职责由新机构承担。1994年7月4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市财政局合署办公。1994年12月5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独立设置,为副县级机构,由市财政局管理。1994年12月29日,设在市财政局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撤销。1997年1月28日,市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其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局。1999年10月31日,设立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局职能移交市国资委。1999年12月10日,确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2001年,在市级机构改革中,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更名为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管理监督经营性、非经营性及资源性国有资产。
  外经外贸管理体制改革调整 1984年10月12日,烟台市对外经济贸易局改为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分公司,对外同时挂烟台市对外经济贸易局牌子。同日,原为局级事业单位的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划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1994年9月9日,新组建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原市外经委、外贸局的职责,列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2000年市级党政机构改革,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改设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为主管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 1986年,烟台市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将各级交通监理机构的人员、编制成建制地划归各级公安部门,由公安机关负责组建统一的交通管理机构。移交工作于1987年3月15日前结束,共移交人员469人,核定公安编制469名。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调整 1999年4月23日,市县两级劳动局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现由人事部门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能、民政部门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卫生部门承担的社会医疗保险职能,第二章人事第一节烟台市人事局·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978年3月,烟台地区革命委员会设人事局,同年更名为烟台地区行政公署人事局,人员编制15人。1980年1月地区行政公署人事局改称烟台地区人事局,11月22日,内部设办公室、干部调配科、工资福利科、奖惩任免科。1983年11月1日烟台地区人事局撤销,成立烟台市人事局。1984年1月19日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为办公室、干部调配科、奖惩任免科、科技干部科、工资福利科。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局。1985年1月28日科技干部科撤销,增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科,对外称烟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实有工作人员33人。1987年10月29日市人事局设立党的纪律检查组。1988年1月12日增设调查研究科。1988年7月20日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为副县级单位。1988年8月2日,市人事局增设离退休干部科。1989年7月1日撤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科,保留烟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1990年10月1日,烟台市科技干部管理处成建制由市科委移交市人事局。1991年5月10日市人事局增设干部教育科。1993年12月1日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人、财、物由市科委移交市人事局。
  1995年12月26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市人事局合署。1996年12月16日,市人事局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合署办公,一个党组。市人事局设11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综合计划科、录用调配科、考核任免科、工资福利科、培训科、保险退休科、毕业生分配科、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挂市外国专家局牌子)、市科技干部管理处。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主任、市科技干部管理处处长高配副处级干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3个职能科室:秘书科、行政机构编制科、事业机构编制科。人员编制13人。1999年7月,保险退休科更名为退休工作科。2001年4月27日,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烟台市人事局、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人事局设10个职能科室:
  长岛县计划统计委员会承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职能,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机构人员随职能走”和“先调整、后精简”的原则,人事、民政、卫生部门现有承担社会保险职能的机构、编制、人员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和管理。2000年7月27日,撤销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内设的医疗保险科,设立烟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筹建办公室。2001年10月22日,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筹建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烟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负责管理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等,实现机关与事业保险、企业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统一管理。
  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 1999年8月,按照全省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要求,将龙口矿务局公安处列入烟台市公安局序列,改称烟台市公安局龙海分局,编制46名;龙口港派出所列龙口市公安局序列,改称龙口市公安局港口派出所,编制12人。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整理顺 2000年,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交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将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建制移交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成建制移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成建制移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更名为劳动安全检测站,移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同时,按照“机构人员随职能走”的原则,相应划转机构编制和人员。各县市区参照市里的做法,于9月底前完成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调整工作。2001年7月31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改建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也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正处级建制,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城市管理体制调整 2001年,烟台市政府在市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建设局主要负责全市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城乡建设等工作;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及城市综合管理等工作。同时,单独设置规划局。
  2001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确定在烟台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一支队伍、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牌子,实行一个机构、挂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在市城建监察支队的基础上组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隶属于市执法局,具体负责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福山区、牟平区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实行区政府(管委)和市执法局双重领导,以区政府(管委)领导为主。
  教育系统结构布局调整 1999年,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结构布局调整工作普遍展开。到1999年底,全市共撤并中小学、职业中学420所。2000年6月26日,市中等师范学校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研究烟台部分中等师范学校布局调整工作。会后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对烟台部分中等师范学校进行调整的通知》,撤销山东省莱州师范学校,人员和资产(含校办工厂)整体移交莱州市;撤销山东省烟台师范学校,人员和资产并入烟台教育学院、烟台广播电视大学。2000年7月28日,撤销烟台市职工中等专业学校。2002年,将烟台职工大学、山东省烟台财政学校、山东省轻工经济管理学校、山东省对外经济学校合并,组建烟台职业学院,为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改变市农业学校隶属关系,将由隶属市农业局领导调整为由市教育局领导。
  市级广播电视体制改革 2001年5月,烟台市进行全市广播电视体制改革,实行局台合一体制,成立烟台广播电视台,与烟台市广播电视局一个机构,挂两个牌子。市广播电视局既是市政府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事业建设的管理机构,也是广播电视宣传单位。烟台人民广播电台调整设置为烟台广播电视台广播中心,对外呼号为烟台人民广播电台,副处级规格;烟台电视台与烟台有线电视台合并,设立烟台广播电视台电视中心,对外呼号为烟台电视台,副处级规格;烟台广播电视报社调整设置为烟台广播电视报编印中心,副处级规格;在烟台有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的基础上,成立烟台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设立烟台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正科级规格。市广播电视局(烟台广播电视台)对所属单位在发展规划、宣传、人事财务、物业等方面实行一体化管理。局(台)所属单位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文化管理体制改革 2001年,烟台市政府将新闻出版(版权)机构与文化部门合并,实现对文化艺术、文物事业、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统一管理,解决了多年来由于体制不顺,在管理上出现的职能交叉问题。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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